企业对农民工社会责任的缺失及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缺失论文,对策论文,社会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农民工的出现是社会制度与经济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农民工数量的逐年增加,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农民工,作为在乡镇或城市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怀揣着梦想离开家乡,但是道路却走的异常艰辛。近年来,由于企业对于农民工社会责任缺失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逐渐显现,农民工的社会权益得不到保障,加剧了劳动力流动的同时也使得市场的不稳定性与不确定性加大,更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埋下一定的隐患。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企业对农民工社会责任的缺失问题,需要企业主体的规范和自律,但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健全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政策的引导与约束。
一、企业对于农民工社会责任缺失的主要表现
1.观念理解偏差性大
农民工是企业员工的主体,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力量,但是许多企业对农民工的理解在观念上存在较大偏差,比如学历歧视、教育歧视等。据调查数据显示,许多农民工离开自己的家乡到城市里生活并非单单是为了挣钱,他们当中有许多人是想通过在城市工作来开拓眼界,增长本领。但是,由于其学历起点低,劳动密集型企业只会把他们当成简单劳动力使用,不会对其进行相关职业培训,而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企业对于农民工存在就业歧视,因其缺乏可塑性或教育成本投入较高而将农民工拒之门外。所以,面对企业这样的用人观念,农民工难以获得学习的机会和改变命运的可能。在教育问题上,同样对农民工及其子女存在观念和户籍制度上的歧视,使农民工家庭的孩子难以受到良好教育,留守儿童增多、条件简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增多,为社会发展埋下无穷隐患。
2.薪酬福利保障性低
有社会学者认为,当下对于经济利益的无限追求,导致了企业对农民工资的不按时足额发放。在竞争激烈的氛围中,企业对商品价格波动、产品原料进购等因素都难以掌控,只有在经营中最大限度的降低各项成本,才能尽量保证企业收益的稳定。企业增收减损行为一旦超出法律的规定范围,拖欠农民工本就微薄的薪酬,那就会破坏市场秩序,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并逐渐将企业问题上升为社会问题。一些企业钻法律空子、凭借其工作的特殊性变相延长工时,拖延或减少工资发放。据调查,全国72.5%的农民工工资都被拖欠过,违约违规的薪酬拖欠达千亿元计,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影响了我国企业用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3.社会保险覆盖率低
大部分农民工在城市从事技术性低、连贯性差、危险性高的工作,因此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的合理合法签订对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大多数企业当中,为了降低用人成本,企业一直不愿意按照相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办理年金的企业也是微乎其微,更有甚者,以农民工用工时间短,不固定,或者农民工不愿意投保等原因,变造工资数额,少交甚至不交农民工的保险金。据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全国农民工的参保率仅仅30%左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覆盖率明显不足,农民工一旦有工伤、慢性职业病等现象出现,农民工只能一次性获得商业保险赔偿,难以长久维持伤病之后的生计,严重者工作能力丧失,只能在家乡勉强维持生存。据调查,由于没有失业保险,77.2%农民工在失业以后只能依靠自己多年的积蓄和向亲朋好友借钱生活,衣食住行不能得到良好保障。14.6%的人由于无法负担城市高昂的生活费用,不得不离开城市,重新回到家乡;由于没有医疗保险,36.4%的农民工体质变差,生病或者经常生病。生病的农民工有59.3%没有钱,或者舍不得花钱看病。40.7%的人由于病重,不得不医治,而他们的医疗费用几乎全部来自自己的积蓄,除了工伤以外,用人单位极少负担他们的费用。
4.合同签订合法性低
农民工中存在的合同签订合法性低,也是企业对于农民工社会责任缺失的主要表现之一。一方面,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据调查,仅有32%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他企业雇佣农民工大多采用口头交流和口头承诺的方式,劳动合法性低,农民工许多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已经签订的合同中,也存在许多不合理现象。合同中存在一些“霸王条款”,例如“出现工伤由农民工全权负责”、“机器损坏由农工全部赔偿”等条例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更有条款直接与劳动法相违背,例如对雇用时长不超过的两年的农民工制定“用工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员工工资的70%”等条例,不仅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破坏了劳动市场秩序。此外,利用绝大多数的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对合同理解力不够,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不了解等情况,在合同中使用意思模糊的词汇和表述逃避对农民工的责任,剥削农民工的权益。
二、应对企业对于农民工社会责任缺失的对策
1.树立科学的人力资源观念
企业方面应该认识到,农民工不是企业用资金购买来的劳动力,而是企业自身发展中各种资源的最宝贵成分,是加快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中坚力量。所以企业经营者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确保农民工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在监督企业对农民工履行社会责任中切实起到作用。建立与当下企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社会责任履行标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引导,扭转企业传统管理观念,增强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的认知度,从而达到缓和农民工与企业关系的作用。
2.提高薪酬支付的最低保障标准
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是一个不该出现的问题,我国产品价值构成中,人工费用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同类产品水平,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应该在现有基础上大幅提高农民工薪酬的支付水平,但农民工待遇的很多基本要求都难以做到。鉴于建筑业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一是住建局作为建筑企业第一把关口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牵头负起责任,在企业工程建设之初核查资金是否到位,工资保障金是否缴纳,从源头上杜绝企业因资金不足,贷款垫付工程资金,后期拖欠农民工薪酬的情况。严格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不给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二是劳动监察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审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合同,对企业薪酬支付制度认同以后合同方可成立。劳动监察部门密切关注企业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薪酬,一旦出现少发或者拖欠不发的情况,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施以严惩。三是加大对拖欠工资尤其是恶意拖欠工资的惩罚力度。《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以后,企业必须及时支付工人的工资外,还需支付额外的赔偿金。四是为农民工讨薪开通绿色通道。农民工讨薪难是个大问题,农民工由于没有多少文化,对法律了解得不够多,除了上访以外找不到更好的讨薪途径。而想要通过法律手段讨薪的农民工往往遇到法院申请麻烦,诉讼费用太高,法院审理判决迟缓等问题退而却步,这使许多农民工放弃了通过正规渠道维权的道路。因此,有关仲裁部门应该即刻建立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减免或者完全不收取费用,快速有效地帮助农民工讨回工资。
3.加大社保覆盖率落实的力度
农民工的社会落实要靠法律落实。为了让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切实为农民工服务,一方面,需要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重新审视有关农民工社保制度的条例,将失业保险、社会救济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条例做适当的修改,使之明白准确,利于操作,方便企业落实,同时也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察。另一方面,除《劳动法》中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以外,出台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社会救济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各项细节做出更具体准确的规定。同时,人事、民政等部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档案,将医疗、工伤、失业、养老等保险制度纳入正规的运行体系。基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在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实现社会保障档案的信息共享,保障这些制度的准确、快速落实。
4.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程序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和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对农民工的负责不仅仅是提升农民工的工资待遇这么简单,还要按时履行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代扣和缴纳义务,合理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对农民工该项义务的切实履行,不仅仅是企业安全稳定运营的保障,还是维护农民工个体利益的人道主义行为。企业与政府以及农民工个体共同努力才能够逐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民工等底层公民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这样才能够在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为企业争取良好的社会竞争环境,解决企业的短期行为矛盾,促进企业与市场经济的同步发展。
当下与农民工有关的社会问题不断增多,留守儿童教育失控、孤寡老人增多、慢性职业病范围扩大、农村劳动力缺乏等都是由农民工问题而起。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得出,目前农民工问题的存在,大多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有密切关系。因此,企业对农民工社会责任的履行是解决当前诸多社会问题的基础,假如企业作为责任主体不能够切实起到化解社会矛盾作用的话,那么大部分与农民工相关的问题就会更加突出和恶化,甚至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只有加强企业对该问题的认知程度,增强企业自律,提升我国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才能使企业走出低效率处理农民工问题的困境,在实现企业效益合法增长的过程中为市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