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背景下的惩罚_斯金纳论文

学校教育背景下的惩罚_斯金纳论文

学校教育情境中的惩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情境论文,学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现代心理学的界定,学习是“因经验而使行为或行为潜能产生较为持久改变的历程”。此界定所要传递的信息是:就心理学的角度而言,学习就是为了建立某种行为。具体到学校教育,这种行为就是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师认可的行为。因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很难一次就做到尽善尽美,惩罚便作为一种改变不当行为的方法应运而生。在应试教育下,教师面临紧张的升学率压力,往往显得急于求成,很少反省教育方法可能存在的不足。在学生犯了错误或达不到教学要求时,只是简单地恶言相向甚至拳脚相加,以期借羞辱或威吓改正其行为。可是,惩罚对于学习果真起到了积极作用吗?应该说,惩罚虽有其不得不用的情景和理由,但总体而言,惩罚的效果远不如奖励。所幸,惩罚对于教育的作用越来越成为研究的热点,笔者根据心理学中的有关学习理论进行一些探讨。

一、从两种条件反射看“惩罚”

首先,运用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反射原理,可知惩罚所带来的正面效果是非常有限的。我们知道,对于任何一个受到教师批评(惩罚)的学生而言,他都会体验到焦虑感。这是因为,批评对于焦虑是一种无条件刺激,批评引起的焦虑是无条件反射。假如有一天某学生因未完成作业,而受到教师的批评,则该学生会产生焦虑感。若该学生总是未能完成作业,而教师一味地批评,使未完成作业——批评——焦虑这三个事情之间的联结反复出现,以后只要未完成作业,即使还未受到批评,学生也会焦虑,这就是条件反射。

诚然,不能否认惩罚带来的焦虑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它不但可以消除不当行为,而且适当的焦虑可唤起学生对完成学业的责任感,这是惩罚有利的一面。另一方面,形成焦虑条件反射的后果却是不容乐观的。第一,会导致学生过度焦虑,强烈的挫败感会阻止其进一步学习。第二,此种联结可能泛化。一个在学校经常受某位老师批评的学生,可能会变得一见到学校就害怕,甚至一想到上学就害怕。因为学校与挨批评这两个刺激总是联系在一起。学生为了尽量避免焦虑,回避一切可能出现惩罚的情境,进而厌恶学校、逃课、逃学。如此一来,学生的行为实际是受厌恶刺激的支配:学习是为了逃避一切不愉快的事情。由于教师总是惩罚错误行为,关注的是错误行为,使获得正确反应本身倒显得不重要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最好只奖励正确的行为,忽视错误行为,尽量不用惩罚。既然错误行为没有机会得以强化,犯错的可能性自然就降低了。

此外,操作条件反射的代表人物斯金纳也认为惩罚的效果是有限的,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控制行为的方法。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有必要先明确斯金纳学习理论中的一个关键概念——强化。斯金纳认为强化就是增加某一反应发生概率的程序,凡能增强这种反应发生概率的刺激物就叫强化物。斯金纳将强化分为两种。其一为正强化:在一正确行为发生后,呈现正强化物(即愉快刺激,如表扬、奖学金、升学等)以增强该行为发生的概率。比如在斯金纳的实验中,正强化物就是当白鼠学会压杠杆后,得到的作为奖励的食丸。其二为负强化:在一行为发生后,撤消负强化物(即厌恶刺激,如批评、罚站、罚款等)以增加行为发生的概率。仍以斯金纳的实验为例,在白鼠按压杠杆后,先前施加的电击就得以撤消,电击的撤消促使白鼠按压杠杆行为出现的概率增加,这就是负强化。强化的目的在于形成一个正确反应,与“学习”所定义的目标相同,因此斯金纳坚信强化是促成学习的一个重要条件。相应地,斯金纳认为“作为行为结果出现的惩罚有两种方式”:在不良行为出现后呈现负强化物,或在该行为之后撤消正强化物,目的都是为了抑制该行为的发生。比如学生考试不及格而让其罚站或扣发奖学金。

可见,无论正强化还是负强化的目的都在于鼓励某行为的发生,本质是奖励。而惩罚无论在目的与手段上都与强化截然不同,不能望文生义,将“负”强化等同于惩罚,也不能靠我们自己的观念就判断某种刺激物具有惩罚的作用。事实上,某些行为看上去好像是对不良行为的惩罚,然而却起到了强化的作用。例如,一个学生每次上课都故意捣乱,破坏课堂纪律,教师的点名批评或其它惩罚措施,在他看来是引起班上同学注意的绝佳途径。而且在其他同学眼中,这种行为还有可能被当成是“勇敢”的表现。如此一来,教师的惩罚总伴随着他虚荣感的满足,竟成了一种愉快刺激。惩罚最终变成一种奖励,这是教育者始料不及的。此外,惩罚有可能转化为负强化。在学校中,对于常受批评的学生,逃离学习任务、逃离学校就是一种负强化物。请注意负强化物的作用:当撤消负强化物时会增加一种行为的出现概率。如果早退,上课开小差,或在课堂上制造混乱可以使学生逃离这种令人厌恶的学习环境,那么这些行为就有望增加,学生就会不断做出这些行为。当然,此种转化作用也可以向着有利的方面发展。如,学生做对了一个行为就不惩罚他。由于负强化的作用,学生为了回避负强化物(惩罚)就会更多地表现出正确行为。但是,这样做需要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学生第一次犯错时,就施以最大强度的惩罚,以后每次再逐渐降低强度,才能奏效。这听起来有一定道理,却难以实施。教育者毕竟不能因学生犯了个小错误,就以最严厉的手段惩罚他。一方面学生接受不了,另一方面学校的管理规章也会乱了套。由此,从操作条件反射的角度来看,惩罚的效果终究还是弊大于利。无怪斯金纳坚决反对使用惩罚。甚至在他1948年的小说《沃尔登二世》中,提出惩罚是一种罪恶。斯金纳曾说过“假如我可以为人类做点贡献的话,那就是找出惩罚的替代物”。

二、社会学习论、认知学习与惩罚

再来看看“社会学习论”眼中的惩罚。社会学习论者班杜拉强调,在学习过程中,观察学习起着无可取代的作用。观察学习指“学习者在社会情境中,经观察别人行为表现的方式,以及行为后果(得到奖励或惩罚)的一种间接学习”。这个过程就是我们所说的模仿,而模仿的对象就叫“楷模”。在学生的心目中,教师就是他们的楷模,正所谓“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教师的一举一动都会成为学生的模仿对象。如果一个教师认为某个学生错了,所以该打,于是打了他。这个学生可能会这样知觉:错了,于是该打;以武力解决问题,问题得到解决。此后碰到与同学之间的纠纷或其它类似的情境,他就会将所学“知识”应用其上,模仿教师,以武力解决。这是有悖于教育者初衷的,教师惩罚学生,本意是起警示作用,岂料惩罚本身作为“副产品”,对学生的不良行为造成了更大影响。

此外,班上其他同学通过替代强化作用(看到犯错误学生挨打,就学到:如果有人出错,应该打他。这时,犯错误的学生就成了“榜样”),也会得到同样的结果,模仿着“打人”。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打人行为的学生,还算是不幸中的万幸。因为那些未表现的学生中,并非都没有“学”到这种行为方式。有些可能通过潜在学习,得到了行为的潜势,直到必要的时候才表现出来。对于前者,还可以通过及时说服、教育,矫正其不正确的行为。而至于后者,就无从下手了,我们甚至根本不知道对他造成了怎样的影响。而事实上,这种潜在的影响又是长久的。做这样的分析,可能有人会说轻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该学,什么不该学。这正是我要讨论的下一个问题——“认知学习”对惩罚的影响。

无可否认,在初学阶段,模仿对学生的确是个重要手段。但若要理解抽象的概念,或对学生进行道德观、信念的培养,单纯的模仿根本无法奏效。个人对信息的知觉和加工方式影响着人们对事物的看法和学习过程。事实上,我们每时每刻都在对身边发生的事进行着知觉的加工。也许一个学生在无意模仿了“打人”之后,发现“不管用”,因此得出结论,打人是不好的行为;但另一个学生却从中得到莫大乐趣,他认为欺负人给他带来了征服感和权力感。在他心中可能已培植了“权力”这个概念:当权者或是居于统治地位的人(教师)可以随意决定他人(学生)的对错,可以用武力让他人服从。他可能会变得越来越爱使用暴力(强化作用)。当一个学校中坏学生多了,就更不易管理,教师为了让其“伏法”,只能以暴治暴,更倾向于体罚学生。久而久之,陷入恶性循环。身处其中的其他学生长期耳濡目染,还怎么去分辨好坏、善恶?而且惩罚也不利于人际关系的建立,学生可能因受罚而忌恨教师,子女也可能因而疏远父母。

三、其他可能的后果

除上述之外,惩罚还有其它可能的不良后果。首先,惩罚只能偶尔压抑住某些行为,但没有减弱行为的总倾向。如学生抽烟,被班主任批评,以后学生在班主任面前不再抽烟,而在其它场合照旧。而且,有的不良行为可能出于暂时逃避惩罚的需要而被抑制,但会通过其它不当行为达到目的。如,考试中传纸条作弊,被监考老师抓住后警告一次。为免再次被抓,以后可能抄得更隐蔽。一言以蔽之,惩罚的作用只是暂时的。其次,学生所学到的不良行为,有时是不能自我控制的,在受到惩罚时,心理上难免形成双避冲突(既不能不犯错误,又不愿受惩罚)的困境,有碍心理健康。最后,如果被惩罚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替代行为,学生可能会出现“无反应”或“退缩”。一个爱画画的学生,总喜欢信手涂鸦,可能会弄脏了教室洁白的墙壁。教师发现后严厉批评了他,没收了画笔,并责令他下不为例。学生以后每想画画,便记起这次严厉的惩罚而退缩,进而再无画画的念头。因此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是,告诉学生爱画画是良好的兴趣爱好,但不应乱画。可以为他提供白纸,让他在白纸上画(替代行为)。这样不仅达到了教育目的,还不会因此而扼杀了一个未来的“毕加索”。

四、应用惩罚的原则

如此分析,在现代教育中,出于各个层面的考虑,应尽量不用惩罚。但惩罚还是有其不得不用的困难,有些情境下甚至非用不可。斯金纳在后期对惩罚的研究中重新阐明了他的立场,认为“有一些例外情形中使用惩罚更为有效”。比如对一个有自残行为的儿童,简单的惩罚可以有效阻止这种自残行为,保护他本人。当非用惩罚不可的时候,如何使惩罚最大限度带来正面结果,是很多心理学家关注的问题。Arzrin(1966)等心理学家经研究,对如何合理使用惩罚提出了如下建议:

允许有适当的行为代替:如果在惩罚时个体学到以适当行为代替,惩罚应立即停止。如此,使惩罚具有负强化物的价值。

达成不当行为与惩罚的共识:应事先说明行为当与不当的标准和惩罚的理由。

即错即罚,罚期要短:犯错后应立即惩罚,不宜事后追究,并且罚期要短。

就事认事,没有例外:犯了错误,不能因学科成绩优良就免于受罚。

惩罚的实施要单纯化:使受罚者了解罚的是他的不当行为,并非是不喜欢他本人。

以剥夺权力作为惩罚:取消或延后受罚者的某些权利(如看电视),俟行为改正后,再予恢复。

在不当行为的现场惩罚:不当的行为或过失,宜随时随地予以纠正。

处罚规定应具体化与明确化:避免“行为不检”的说法,应讲明错在哪里,该接受何种惩罚。

根据学习的原理,学生的不当行为是无可避免的。因此谈教育时,正如张春兴先生所说,“只能多奖励,少惩罚;不能只说奖励,不惩罚”。这应算是对惩罚原则最精练、最全面的概括了。总而言之,在教育中应慎用惩罚,巧施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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