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党组织角色转变的政治分析_村民自治论文

村级党组织角色转变的政治分析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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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F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478(2006)03-0028-04

村级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斗堡垒。理性分析农村社会面临的新情况,准确把握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和村级党组织角色定位的新变化,是改善农村社会治理结构、推动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现实要求。

一、村级党组织传统角色定位及其政治背景

农村党组织传统角色定位是指“公社化”时代与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一元化”领导核心定位。这种定位强调:党组织是农村各类组织的领导核心,对农村各项工作实行全面的、“一元化”领导。这种“一元化”领导核心定位虽然缺乏科学性,也不符合现代政治发展的民主原则,但毕竟有它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合理性。

1.抽象的公有制是村级党组织传统定位的产权基础。

村级党组织对农村的一切工作实行“一元化”的全面领导这样一种定位,完全是基于中国国情和当时的历史背景来考虑的。决定村级党组织这种行政化定位的中国国情和历史背景,首先是抽象的财产公有制。

从1953年开始,我们按照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施了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构建起了一种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农村就叫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这种集体所有制仍然是一种抽象的公有产权制度。由于没有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这种公有制必然要求有一个接受公众委托的产权代表来运作公有资产和管理公共事务。从理论上说,既然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共所有,那么对财产的管理和运作负责任的就应该是由公众选出的代表。从实际上看,一方面,财产公有制要求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要求有民主的公共权力委托程序和集中的计划管理能力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却十分落后,因而难以产生民主的公共权力委托程序和集中的计划管理能力。这样,执政党理所当然地成了公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包括村级党组织在内的基层党组织也就成了基层单位行政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核心。也就是说,执政党充当公有产权代表和管理公共事务是生产力落后条件下公有制的必然选择,村级党组织对农村的一切事务实行“一元化”的全面领导也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由此可见,单一、抽象的公有产权制度不仅是传统社会主义政权模式的经济基础,也是包括农村在内的所有基层党组织行政化角色定位的产权基础。

2.公社化社会治理模式是村级党组织传统定位的制度基础。

早在1958年,我们就按照共产主义的某些原则建立了农村人民公社。公社化条件下的村级领导体制是国家政权体制的一个缩影,村级党组织、大队部和农民协会三套机构就是国家政权体系中党委、政府和人大三套机构的摹本。人民公社时代村级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种理想化的集体主义模式,村级党组织的“一元化”领导核心定位,政治上就取决于这种公社化的社会治理模式。

单一财产公有制模式实际上是基于一种公社化的社会理想,这种社会理想也是一种伦理化的政治选择。建立在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传统国家政权体制是一种符合公社化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不仅农村普遍建立了人民公社,城市实际上也是一种公社化的治理模式。在公社化社会治理模式下,所有基层单位都是一个公共社会,社会成员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生老病死都由公社化的单位(农村就是生产队)全包。这种公社化社会治理模式选择决定了国家政权的运作关联着一种抽象的公共利益。然而,这种公共利益的实现不仅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而且也缺乏规范的公共权力和有效的利益整合机制。于是,寻求一个抽象的公共利益代表和伦理化的政治强权就是公社化治理模式的客观要求。中国共产党既然是中国社会的执政党,理所当然就成了公社化治理模式的核心和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包括农村在内的所有基层单位党、政、群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不仅体现了这种治理模式的政权化特征,也构筑了传统社会主义政权最重要的微观基础。村级党组织作为农村社会一切工作的管理者和指挥者正是这种公社化社会治理模式的必然选择。

3.群众信任是村级党组织传统定位的社会基础。

如果把村级党组织的“一元化”领导核心定位看成是一个客观事实而不仅仅是一种政策定位,我们会发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基础。没有农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党组织作为村级各类组织和一切工作的领导核心即使能够得到政策的确认,也很难发挥实际的领导功能。村级党组织的“一元化”领导核心定位之所以能够维持近半个世纪(即使是村民自治的法律实施之后,大多数村级党组织仍然能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没有中国老百姓的普遍认可与支持是很难想像的。

应该说,任何一种权力要想高效运行并得到巩固,都必须取得公众的认可与支持,共产党执政也不例外。一方面,共产党是老百姓在长期血与火的战争年代选择的利益代表,老百姓对共产党不仅十分信任,而且深怀感激之情。由党组织来领导国家包括基层单位和农村的全面工作,老百姓几乎是无条件接受的。另一方面,计划经济条件下共产党制定和实施的分配政策正好符合中国老百姓“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心理,这一点更加强化了老百姓对共产党的信任和支持。抽象的公有制要求有一个抽象的产权代表,这只是一种客观的要求,仅仅有这种客观要求还不足以使基层党组织的行政化定位成为事实,导致这种客观要求成为事实的是一种主观需要,是老百姓对共产党的认可与支持。实事求是地说,那时候老百姓的日子过得并不好,但党员干部日子过得也跟普通老百姓差不多,而且他们往往作出了更多奉献。虽然贫穷,但相互之间差距不大,老百姓能够认可共产党的自律与公平,这种认可不仅是道义上的,同时也是政治上的。有了老百姓的认可与支持,一些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才得以在村民自治实施之后还能够继续维持下来。应该进一步指出的是,客观需要往往具有一种必然性,而主观需要则不免带有某些偶然的成分。也就是说,老百姓需要谁、需要他干什么和怎么干,老百姓自己有权选择。正因为共产党适应了老百姓的需要,所以老百姓选择了共产党,也认可了基层党组织的行政化定位。这一点对今天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是一个值得思考并引起重视的问题。

二、村级党组织角色变化动态分析

随着村民自治的普遍推广,农村社会治理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尽管村级党组织的政策定位仍然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但政策上的“核心”定位已经不再是那种“一元化”的定位,而且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撑,村民自治法已经将村民委员会推向前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已经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农村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表明,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定位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

1.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公社化”时代的农民虽然实现了政治上当家作主,经济上却连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农民否定人民公社,并不是要否定农民自己当家作主,最直接的目的是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首先是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民温饱问题解决了,农村经济获得了较快发展,但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也随之削弱。一家一户耕种一小块土地的农业生产状况,把农民的思想观念重新带回了小生产时代。为了培育和保护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必须发展农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为了适应世界政治发展的民主化潮流,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必须改善农村的治理结构,实行村民自治。尽管改革开放初期农村集体经济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集体利益和共同关注点短期内还很难获得快速发展,但农村应该有公共利益,农民应该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这不仅符合世界政治发展潮流,也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可见,培育农村的公共利益,发展农村的公共事业和共同关注点,进而推动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农村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正是为了适应农村社会进步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经过了十余年试行之后,于1998年11月4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并正式实施。自此,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2.村级党组织定位:政策与法律出现悖反。

农村人民公社被取消以后,集体土地分配到各家各户,村民普遍把注意力投到了自家的土地上,村级党组织的权力和职能也相应萎缩。尽管农村土地的生产经营权已经归属于村民各家各户,但农民的公共需求还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日益生长起来,从而推动了乡镇企业和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公共需求的生长,一方面要求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村民自治的发展进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是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台的。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和法律对农村基层党组织角色定位出现了悖反。《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同时强调:村级党组织要“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上述两方面的规定来看,我们发现有一个问题很难解释,那就是农村的事情究竟谁说了算?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也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并没有说党组织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反而是强调党组织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了使村级党组织政策上的核心定位得以落实,一些地方党委相应出台了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对村级党组织的职能尤其是村务管理方面的职能作了明确规定(如广东省就明确规定:农村日常大额开支在“两笔会签”后须经村党支部同意[1])。这些规定虽然在形式上维护了村级党组织的政策定位,但实际上与村民自治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为了解决政策与法律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实践中不得不力求创造条件让村级党组织的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事实上,村级党组织只有在真正代表大多数村民利益的情况下,作为领导核心的政策定位才可能是真实有效的,否则,只能是一种主观定位。只要村级党组织不能真正代表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和愿望,其作为领导核心的政策定位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撑,或者说,实施村民自治就必然动摇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实践表明,村级党组织与村委会关系难以协调,根本原因就在于政策与法律对村级党组织定位不一致。

3.村级党组织角色变化及其社会根源。

从农业集体化开始到人民公社结束,村级党组织一直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而且长期实行“一元化”领导,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的定位模式。人民公社瓦解之后,农村土地经营权发生了变化,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农村基层社会的自主空间日益扩展,村级党组织传统意义上的“核心”定位客观上已经开始发生变化。综观农村社会发展变化的各种情况,我们发现导致村级党组织角色变化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经营权的变化导致村级党组织权力和职能萎缩。人民公社时代,农村的一切工作都在党组织的领导和控制之下。尽管当时政治运动频繁,但农村最主要的工作任务仍然是农业生产。人民公社瓦解之后,农村的土地分配到了各家各户,土地的生产经营成了农民自己的事情,农民种什么、怎么种几乎与党组织没有了关系。土地的生产经营不要管了,村级党组织的权力和职能也就相应萎缩,地位和作用也随之下降。

二是村民自治的发展和完善对村级党组织的政策定位提出了挑战。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党组织虽然不再对农村工作实行“一元化”领导,但政策仍然规定村级党组织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应该说,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之前,村级党组织究竟充当什么样的角色,政策定位实际上具有法定意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之后,党组织作为领导核心的政策定位开始受到法律的挑战。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能不能巩固,作用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完全取决于党组织能不能真正代表村民的利益,能不能得到村民的信任和支持。如果不能得到村民的信任和支持,政策上的核心定位就只能是一厢情愿的主观定位,享有自治权的村民必然会把村委会推向前台。

三是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由于城乡差距继续扩大,年轻、文化素质较高的农民(包括党员干部)绝大多数离开农村进入了城市,留在农村的党员干部大部分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很难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此外,少数党员干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甚至丧失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威信,削弱了党组织的战斗力。

三、村民自治背景下村级党组织角色选择

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国家的政治发展都有着自身的内在逻辑和不同的民族特征。中国民主政治要健康发展,必须在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要找到这个平衡点,又必须将中国政治放在历史与现实、中国与世界相交的时空背景下来定位。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性与民族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组织的角色选择,村级党组织角色选择也必须坚持时代性与民族性相统一。

1.政治发展的中国模式。

民主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形式,这种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权力必须通过民主的方式(即民主选举)来委托。作为一种社会政治制度,民主所关注的不是谁来掌握国家权力,而是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应该通过什么渠道和程序来产生。西方民主不仅有古希腊、古罗马的理论与实践,有近代以来广泛而又深刻的思想启蒙运动,就是现代意义的资产阶级民主也已经有300多年的发展历史。从近现代西方民主发展历程看,制度建构与市民社会的发育是一个交互作用的过程。中国的政治民主起步较晚,至今也不过一百余年,最早的民主理念不是从中国社会内部生长起来的,而是从外部传进来的。这就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不可能照搬西方的制度模式,西方的民主理念必须结合中国的民主实践才能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之路。从实践上看,不仅孙中山照搬美国的民主没有成功,共产党人照搬苏联的社会主义民主也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实事求是地说,中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其本身包含了现代民主的实质内容。然而,那毕竟是一种非常规的战争选择,缺乏法制化的民主程序。我们必须理性地承认,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形式相适应的公民社会至今还没有生长起来。因此,利用现有(实际上是超前)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形式,由执政党和政府主导实施基层(村民和居民)自治,借以训练现代公民,培育民主的政治文化和社会基础,恐怕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不得不做的选择,或许我们可以把这种选择叫做政治发展的中国模式。

2.农村社会政治现状分析。

客观分析我国农村社会政治发展的现状,是村级党组织合理定位和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前提。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政治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村民自治正在走向成熟。不能否认,村民自治实践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不同地方村民自治的发展状况也还存在不平衡的现象,但可以肯定的成绩至少有以下几点:一是村民自治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从1987试行、1998年正式实施,至今已经运行了近20年,各个省区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普遍形成了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二是村民初步具备了参与公共事务的实践经验。村民自治实施以来,各地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有自己的创新和发展,普遍形成了制度化的民主自治运作程序,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完善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是村民自治的实践培育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大多数村民形成了自觉参与公共事务的习惯。大量事实表明,农民不仅对村委会选举表现出极大的政治热情,也非常关注农村集体经济和公共事业的发展。各地普遍反映,不少外出务工的农民专程回乡参加村委会选举,有些人甚至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回乡担任村干部。

应该承认,村民自治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首先,农村集体经济和公共事业发展不平衡。一些偏远落后的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公共事业不兴旺,政治发展所需要的公共资源还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民公共意识和民主观念的生长,从而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其次,一家一户的生产和生活状态导致农民对权力的崇拜和依附观念难以消除。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仅容易诱发对自然的崇拜,而且容易产生对权力的崇拜,凡是农业产业化和规模经济落后的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水平不可能不落后。再次,封建的宗族观念对村民选举的消极影响还广泛存在。根据各地对村民选举的情况反映,宗族势力恐怕是影响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一种最普遍的消极落后现象。消除宗族势力的消极影响仍然有赖于农村经济和教育的发展,有赖于农民文化素质和公民意识的提高。

3.村级党组织角色选择的时代性与民族性。

村级党组织究竟充当什么样的角色,直接取决于农村政治发展的历史进程,最终取决于中国农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方式决定农民的生活方式,农民的生活方式决定农村的社会治理结构,进而决定村级党组织的角色定位。这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一般逻辑。由于中国政治发展理论与实践不平衡,农村民主政治发展起步比较晚,村民自治很难遵循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一般逻辑。可以肯定地说,以家庭为生产单位、依靠手工劳动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阶层很难生长出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意识,即使参与民主选举,也只能是一种由外部主导的政治行为,因为选举人本身就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准确把握村级党组织的角色定位,必须合理解释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现状,必须构建一个中国农村政治发展和村级党组织定位的时空坐标。就时间坐标而言,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是在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大潮中出现的,是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发展的,因而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村民自治应该是一种不受外部干预的自主行为,这也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因此,支持村委会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是村级党组织应尽的义务。这就是村级党组织角色选择的时代性。就空间坐标而言,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不能不考虑中国农村的生产方式和农民的生活方式以及由此决定的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总体水平。从中国的国情尤其是农村政治发展的现状出发,现阶段的村民自治不能不由执政党和政府来主导。因此,村级党组织按照执政党和政府的意图来领导农村的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仍然具有现实合理性。这就是村级党组织角色选择的民族性。

值得注意的是,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陆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和政治发展的水平差距很大,村级党组织是领导村民自治还是支持村民自治,地方党委和政府不仅可以而且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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