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的两阶段实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阶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一直是国内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争论激烈但至今尚未圆满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邓小平认为,实行按劳分配“是整个国家的重大政策”,“这个问题从理论到实践,有好多具体问题要研究解决”(注:《邓小平经济理论学习纲要》,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笔者对整个社会主义阶段都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客观必然性,区分、坚持按劳分配两阶段实现形式的客观依据及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社会主义两个阶段都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客观必然性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列宁称它是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能够实现,而且一定要实现的最重要、最主要的根本原则”(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315页。)。邓小平则认为,“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01页。),使按劳分配的本质规定贯穿于社会主义的各个发展阶段。
按劳分配作为整个社会主义阶段都必须发挥作用的分配原则,其具体原因是一种综合规定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77页。)。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的具体原因也可归结为内因和外因两大类。
(一)内因即根本原因,在于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与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及两者相结合的特殊方式。
首先,从宏观经济条件看,无论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或高级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最本质的内因没有变,因而必然导致分配领域的按劳分配,换言之,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既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和保证。一方面马克思一再指出“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并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这里的生产条件主要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都是中国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而公有制,从产权界定来讲,就是一个群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制度,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对生产资料具有平等的拥有权利,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有些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占有他人劳动的可能,从而为按劳分配的实现提供了经济环境。另一方面,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仅表现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而且还应表现为劳动者利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交换和消费,直到最后按照劳动者的利益分配个人消费品等各个环节上。这些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过程,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表现和实现过程。各个过程不可分割,不能中断。如这个过程到分配就中断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失去了实际内容。因此,坚持按劳分配,也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其次,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劳动力仍属于个人所有制,每个劳动者提供自己的劳动,然后才能获得报酬,从而为按劳分配的存在提供了直接条件。
最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内部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特殊方式,也最终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既不同于共产主义社会,更不同于资本主义,因而必须也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同共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决定产品归劳动者集体占有并且共同分配。因此,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分配产品的本质规定应贯穿于社会主义的两个发展阶段。
总之,社会主义阶段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从根本上讲是由社会主义的经济条件决定的,而与社会主义是否实行市场经济的经济运行方式无关。在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之间并不存在相互依存关系或“有你无我”、“有我无你”的相互排斥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各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同经济单位仍然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基础上,社会生产和交换所采取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它不能否定反映社会主义生产本质的按劳分配。当然,使市场经济这种经济运行方式存在下来的一些经济条件,对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也必然会发生影响,使它呈现许多不同的特点。
(二)外因即物质基础,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需要及由此决定的旧的社会痕迹的存在。
在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且也只能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社会主义不是高度发达的经济,尤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够高,且极不平衡,社会还不能创造出极其丰富的产品足以充分满足全体成员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社会成员还没有达到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劳动者本身难免遗留有许多旧社会的痕迹,如旧的分工,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还没有消失,人们的劳动仍然有质和量的重大差别,劳动还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尚未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资产阶级的影响和旧的习惯势力还没有完全消除等等。因此,基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现实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及由此决定的生产条件的占有方式的特殊性,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因为“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能分配的只是生产成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8页。)。况且,在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是最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分配方式。恩格斯认为,在社会主义阶段,“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全面地发展,保持并运用自己能力的分配方式”(注: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07页。),只能是按劳分配。因为只有真正实现按劳分配,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一切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他们尽可能全面发展和运用自己的智慧和能力,为发展社会生产作出贡献。这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必须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才能调动积极性,才能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注:《邓小平经济理论学习纲要》,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二、区分、坚持按劳分配两阶段实现形式的客观依据
在对待按劳分配的问题上,我们一方面应旗帜鲜明地坚持按劳分配的本质规定,另一方面又应不断发展完善按劳分配的制度及其实现形式。
(一)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按劳分配制度具体应包括按劳分配的本质规定及其实现形式两个层次的科学内容。按经典作家的论述,按劳分配的本质规定或判断应遵循的标准有三个:(1)分配者本身是否是劳动者;(2)劳动方式是否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条件下的联合劳动为基础;(3)在联合劳动的基础上是否实现以劳取酬。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分配方式才是按劳分配。而且,这一本质规定贯穿于社会主义的各个发展阶段。而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它属于经济体制的一部分,即分配体制,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选择性。在社会主义的现实发展阶段中,由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关系有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二)区分、坚持按劳分配的多种实现形式论,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观。
经典作家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发展观,只是从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历史趋势,从共产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这一历史趋势,对新型的未来社会的公有制关系及分配关系作出自己的推断和设想,他们并没给我们后人提供一个一成不变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按劳分配的固定模式。相反,马克思认为分配方式是会不断变化的。马克思在首次提出按劳分配思想时就指明:“这种分配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8页。)。显然,这里一方面包含着按劳分配向按需分配的改变,另一方面也包含着按劳分配本身的不断改变,即人类应不断探求按劳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遗憾的是,在相当长的时期里,社会主义的实践却一直在寻找按劳分配的固定模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揭示了社会主义发展分两个阶段,即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由社会主义不同阶段资源配置方式和经济运行方式的不同所决定,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因为生产条件的分配“最终决定了消费资料的分配性质”(注:《资本论》第3卷,第997页。)。
(三)区分、坚持按劳分配的多种实现形式论,也是为了实现与党的十五大创造性地提出的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的改革相配套和同步推进。
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不仅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而且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的实质是一定所有制形式的资产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因此,与中国所有制改革相配套,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四)区分、坚持按劳分配的多种实现形式论,还可以为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的现实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实践挑战提供理论指导。
社会主义是现实的社会主义,而现实的社会主义总是发展变化的,对发展变化中的社会主义,只有用发展的眼光才能认识清楚。对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不仅应正确理解和坚持,而且应当在新的形式下将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加以创新和发展,即努力寻求社会主义不同阶段按劳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将按劳分配理论付诸实践的是从列宁开始的,列宁首先探索了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在苏维埃初步建立通过货币工资实现按劳分配的制度。在中国,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则经历了从计划工资模式—→计划工资加奖金模式—→计划工资加浮动工资和奖金的分配模式—→劳动力市场定价的工资模式并大力推行职工内部持股制等探索历程。实践的挑战迫切需要在理论上对按劳分配进行新的探索。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
根据中国现阶段生产关系的特点及经济运行方式的特殊性,能够极大地促进中国生产力发展的按劳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应该而且只能是按名义劳动力使用权分配+按实际劳动力使用权分配+按劳动力所有权分配的“三位一体”式市场经济型按劳分配模式。
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作为整体的细胞,他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它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并根据生产要素的分配状况,决定是否向社会提供劳动力,取得生活资料。作为前者,由于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属于劳动者整体所有,除小生产者外,任何劳动者个人都不能自然的、直接地占有生产资料并与之结合,劳动者只有把劳动力的使用权转让给企业,在企业这个载体上才能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完成劳动者由观念上的生产资料的主人向实际上的生产资料主人的转化。作为后者,劳动者的劳动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又同样具有双重属性,即不仅是劳动力使用权商品,同时又是劳动力所有权资本。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所有权有两个层次:一是法律上的所有权,或称单纯的所有权;二是经济上的所有权,或者称使用权或经营权。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所有权的这两个层次,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也可以相互分离。劳动者作为劳动力使用权商品的所有者要参加劳动生产,存在于生产过程之中,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企业这个载体上的结合,并获得劳动力使用权价格。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权资本的所有者,他是投资者,是一种生产要素,存在于生产过程之外,而且应分享企业部分剩余索取权。此外,在劳动力使用权的实际让渡过程中,从其实现形式上看,“人的让渡和力的实际表现即力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在时间上是互相分开的”(注:《资本论》第1卷,第193页。)。这种时间上的分离,使人们难以在劳动力要素让渡时就确知劳动者未来所愿意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因此,劳动力的使用权在这里又可区分为名义上的劳动力使用权与事实上的劳动力使用权,作为前者在经济上的实现是要求获得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收入,作为后者在经济上的实现是要求获得绩效劳动所得。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应该而且只能是按名义劳动力使用权分配+按实际劳动力使用权分配+按劳动力所有权分配三个层次共同决定的劳动所得。
(一)按名义劳动力使用权分配,即按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分配,它是按劳分配实现的第一层次。
按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分配收入的量,即名义上的劳动力使用权商品的价格即基本(或合同)工资收入,是按劳分配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事先分配。它是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买卖双方协议确定,它一方面取决于市场对劳动者的诸如学历、技术水准、工作经验、劳动年龄等潜在劳动能力的评估;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劳动者就业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平均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即受历史、道德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它还要受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影响。
(二)按实际劳动力使用权分配,即按绩效劳动分配。它是按劳分配实现的第二个层次,属第一次“事后分配”,它是对第一个层次的劳动所得的第一次矫正和补充。
基于劳动力使用权的让渡与其实际发生作用的时间上的分离,故劳动力使用权价格不仅应包括在劳动力市场上事先议定好的工资额,而且更应包括同劳动者的实际经营业绩即绩效劳动挂钩的劳动所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劳动要转换为社会劳动必须经过“劳动者的实际劳动—→企业的有效劳动—→社会实现的劳动”两次抽象和折算。因此,劳动者进入企业后,在实际分配过程中,其实际所得还应根据劳动者所提供的被社会承认的物化劳动量(不是劳动者实际支付的劳动量)进行分配,即按绩效劳动分配。它具体包括企业根据整体经济效益、劳动者个人劳动的情况等因素而分配给劳动者个人的效益工资、月度或年度奖金、津贴等劳动所得,它也是最能体现按劳分配的本质规定的劳动所得收入部分。
(三)按劳动力所有权分配。
从经济学意义上考察,劳动力不仅是一种使用权商品,它还是一种所有权资本,即劳动力资本。而任何所有权的存在都必然要求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因此,按劳分配的实现不仅应体现劳动者对其自身劳动力使用权和支配权的交换关系,而且还应体现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所有权关系。换言之,按劳动力要素的所有权分配,是劳动力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具体实现,是劳动力以一种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经营的回报,它是按劳分配实现的第三个层次,属于第二次“事后分配”,它实际上是对第一层次——事先分配的劳动收入的第二次矫正和补充。
按劳动所有权分配的客体只能是企业剩余劳动成果(纯利润)的一部分,从而使劳动者与公有制经济的其他资本所有者共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因为在公有制经济生产的产品经过市场交换所得的总收益中,C是生产资料转换价值,V是劳动力本身的价值。只有M才能作为各种生产要素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回报。在计算应当量化给职工的部分企业P时,可以采取一定年限的积累方式,累计过去几年内(如三至五年)职工作为生产要素(劳动力)应当获得的报酬,转为股权发给职工。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技能(资历、经历、能力等)折合成企业一定的股权归劳动者拥有,这部分股权并不需要投入资本。但这种股权不得转让或继承,股权关系随劳动者调离而消失。为此,股份制企业可以从资本、红利分配中适当划出一块用于劳动分红。在确定劳动力所有权的权益即劳动分红的合理界限时,还应当遵循“三兼顾”的正确原则,即兼顾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个方面的利益,具体应以“实现的有效劳动成果”(指使用价值和价值均已实现的劳动产品)多少为基本条件。这样,基本工资收入+按绩效劳动所得收入+劳动分红三个层次共同决定的劳动所得,就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单位劳动者的最终按劳分配收入。从而把企业职工真正塑造成国企改革利益主体,并最终克服现代社会中投资收益的分配过分地向生产资料所有者倾斜的现象。
在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中,重视实现劳动力所有权的权益,即劳动分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它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可以使物质资本所有权主体、经营权主体与劳动力产权主体三者融为一体,结成利益命运共同体,改变职工吃企业、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的局面,从而可以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其次,把企业剩余收入的一部分转移到劳动力产权收益上,能有效地把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挂钩,刺激劳动有效供给,推动企业效益提高;再次,劳动力产权通过职工股份形式使职工股份与企业的公共积累同步增长,从而有利于较好地解决个人收入与企业公共积累之间的矛盾。
总之,按劳动力所有权分配是从劳动者狭义所有权角度体现了对商品生产过程中“等量劳动”(剩余)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它是对社会财富(价值剩余)分配的规定,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从而最终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对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四、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按劳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其中,由“不够格的”社会主义发展成“够格的”社会主义,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从苏东剧变后世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现实情况看,世界历史发展的大方向和总趋势并没有改变,也决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必将取代资本主义,并最终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注:肖枫:《做坚定而清醒的共产主义者》,《理论前沿》1998年第7期,第3-5页。)。因此,我们在旗帜鲜明地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中,既要积极探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又要大胆预测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按劳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我们认为,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按劳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必然是经典作家所设想的产品经济型按劳分配模式。
通观经典作家对按劳分配思想的论述,实施产品经济型按劳分配模式必须具备以下五个经济条件:(1)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全社会直接占有和全面占有,劳动者共同劳动,社会的历史前提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2)以直接的社会劳动为基础,商品和货币关系已经消失,因此,“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人们能够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95页。),那时,“人们可以非常简单地处理一切,而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于其间”(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48页。);(3)带有旧社会的痕迹。“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4)没有阶级剥削,但劳动仍是谋生的手段。所通行的平等权利“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12页。);(5)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尚未增长起来。“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尚未消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尚未达到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实施产品经济型按劳分配必须具备以下五个特点:(1)分配的对象是个人消费资料,即在社会总产品进行了六项扣除(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10页。)后的个人消费品;(2)分配的范围是运用共同的生产资料、参加共同生产的劳动者。“自由人联合体”可大可小,但其成员却必须是运用共同的生产资料参加共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95页。);(3)分配的主体是社会。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全面胜利以后,全部生产资料已收归社会所有,社会的生产和分配都由一个统一的中心来管理,个人的劳动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社会自然成为消费品分配的主体,在全社会范围内直接对个人分配,按照统一的标准实行同工同酬;(4)分配的标准或依据是用劳动时间直接计量的活劳动量。“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这里只承认劳动差别,不承认任何其他的差别,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5)分配的实现形式是劳动券,但这种劳动证书不是货币,它不能流通(注:《资本论》第2卷,第397页。)。劳动者“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从而完成按劳分配的全部实现过程。
本文于1998年4月28日收到。
标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公有制论文; 按劳分配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生产资料所有制论文; 产品层次论文; 资本论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