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探讨论文_余金阳

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探讨论文_余金阳

椒江区公安分局 浙江省台州市 318000

摘要:民商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就是连带责任,这项制度可以更好的保护责权人的权益,对于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有力的打击,帮助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但是由于具体的研究并没有很完善,当前我国对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不能给出一个很详细的界定范围,同时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成立,给工作中连带责任的确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甚至影响到了法务工作的展开。因此,必须对相关的连带责任作出更准确的分析,并进行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可以更好的实现连带责任的落实。

关键词:民商法学; 连带责任; 思考

引言

连带责任制度是我国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连带责任制度的施行不仅对监督责任人履行合约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保障交易的安全性,还对责任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发现现存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已经不能够完全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其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这不仅使部分不遵守规则的人有了可乘之机,更是影响了民商法对于交易双方财产安全的有效保护。因此,本文以民商法为基础,通过对连带责任的含义、特点、施行现状及具体分类这四方面对连带责任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论述了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思考这一课题。

1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1.1程序法与民商法之间存在不协调问题

民商法是一种以民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实体, 在内容上强调的是以民事主体为主要形态, 而程序法与民商法之间存在着内容上的挂钩, 程序法可以为民商法提供实际的手法运用, 因此协调性在两者之间显得比较重要。但事实情况是两者之间有所冲突。而这会造成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存在无法落实的情况, 按照常规的方法来看,民商法运用的是比较常见的,而在两者产生冲突时候也是一种主要方法。因此, 为了化解这种冲突,需要对民商法进行简明扼要的概述,确保在诉讼问题上有更好的实践参考价值。

1.2债权人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在经济产生纠纷的实际案件中, 虽然每个债务人都有共同责任,如李先生将个人私家车借用同事张先生,张先生在使用的过程中, 酒后驾车事故, 对孙小姐造成严重的伤害事故,张先生被带到法庭,要求张先生补偿,根据附加依法共同责任,法院还列出了车辆的拥有者李先生。当张先生无法承担巨额医药费时, 李先生将负责全额还款。但在实际情况中, 李先生的过错仅仅是把车借给了张先生, 他不得不承担和张先生一样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存在着责任不够明确的问题。

1.3限制期间仍存在一些问题

行动的限制大约是两年。但是,在担保法中, 债务限制规定主债务在履行后六个月内。此外,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的限制。

1.4使用选项不够彻底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 一些法院经常要求原告在听取相关的民商法侵权案件时, 聚集所有参与共同侵权的人。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法院对于侵权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并对一些侵权人的行为提出诉讼,不得有任何的偏袒。

2连带责任的特点

对于连带责任的特点,总共包含了三个方面, 首先是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群体中,连带责任主要是表明了其他责任人与主要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连带关系, 因此他们会共同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一个人有了相应的对外责任,其他人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是补偿救济的特点,作为一种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需要相关的明文规定,同时也需要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明示,以此来保障相关的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以此来使其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这也是连带责任的目的。最后连带责任你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 当其中一个责任人已经履行相关的责任时,相应债权人不可以再对其他责任求要求债务赔偿。

3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

作为一种更为特殊的民商法责任,连带责任的成立也需要一定的构成因素,其中包括了民商法责任的成立要素, 同时也需要其自身的构成要素。关于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 主要包含了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发生确实的损害; 侵权或者违法的行为发生; 相关责任人在主观上发生错误; 事实和行为的发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产生责任的行为人在两个或者以上; 责任的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债权和债务; 并且债务的性质是无法分割的; 连带责任的相关依附对象是某一类型的物体, 当责任的客体是某种单一的物体时, 每一个相关的责任人都只会对特定的债务有相应的偿还责任, 而不可以将这项债务转移给其他的责任人来承担; 由法律来预先进行设定或由当事人事先进行明确的约定, 如果不能构成以上两种相应的条件,则其他责任人不会产生连带责任。

4连带责任的具体分类

4.1按照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划分

根据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划分, 连带责任可以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由于连带责任的施行在有利于债权人的情况下,对责任人产生了比较严重的负担, 因此《民法通则》中表示,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项目共同体当事人的约定或相关法规,这就将相关责任人依照具体情况进行了区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其中法定连带责任一般为当事人主观犯错, 比如项目代理人或是第三方通过串通协作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这种情况由于项目代理人和第三方主观犯错,则需要按照《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并不需要当事人完全具备主观犯错事实, 而是以合作中的约定为主要判别标准, 如在商业贷款中保证人为贷款人提供了借贷合同担保,而贷款人并未履行还款约定,这时虽然保证人并没有进行主观犯错,但按照约定需要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对贷款机构履行还款责任。

4.2按照连带责任承担的责任内容划分

根据连带责任承担的责任内容不同, 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违约连带责任和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是指在项目共同体中合作双方共同违约, 不遵守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这时就需要项目共同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并在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在项目共同体中合作双方共同侵权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这时需要项目共同体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4.3按照连带责任产生的合作效力划分

根据连带责任产生的合作效力不同, 可以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前提是有具备效合同,在合同签订时项目共同体中各方当事人均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并且不存在主观犯错事实和主观违约事实,合同的内容及形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而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或多方违约才产生了连带责任。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前提即是无效合同,主要是由于项目共同体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或是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此时合同的成立是无效的,但是合同无效不代表当事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被称之为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4.4按照连带责任的承担顺序划分

根据连带责任承担的顺序不同, 可以分为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中各个债务承担人没有主次之分,对于债务无条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在合伙经营、半紧密型联营及代理关系中,债权人要求项目共同体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不需要进行主次、先后顺序的区别。而补充连带责任必须以主债务人不能够独自还清债务或不履行责任时,从债务人根据责任总额的比例和顺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5改善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对策

5.1 改进和完善诉讼程序

从一些的民商法律程序上来看, 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界定案情, 因不同的民事案件会造成一些民事主体观的差异化,因此,在法律的要求下, 公正、公平的理念原则体现的方法是对诉讼程序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改进,并在过程中删繁就简, 提高诉讼效率。此外,需要对程序法进行作用的提升, 通过加大程序的多元化设计来为民商法运用提供支持。

5.2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应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民商法中共同责任的认定。例如,在对债务人数量较多的情况下, 判定经济赔偿问题需要对债务份额大小进行界定, 通过对这种判定方式来解决债务纠纷, 保证公平性, 因此, 在这些类似的案件处理中,实际情况的考察比较重要,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事主体责任的合理性, 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促进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3 加快连带责任的完善

至于连带责任, 虽然它与民法和商法的许多规定密切相关,但仍有许多规定不足以界定连带责任。所以从制度和程序层面明确连带责任, 从而更好地适应民商法,保护合法权益,确保民事主体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5.4为有关各方的法律要求提供制度空间

根据民商法在实践中的分析, 当诉讼程序得到改善和完善时,改进人员应适当考虑双方选择权的过程。首先,在诉讼利益原则和诉讼工作综合衡量的前提下,保证诉讼的有效性。二是要完善诉讼程序, 维护实质性权益。确保在维护权益上保证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结语:综上所述,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及构成要素,为处理民商提供了法律保障。以此为基础,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已经广泛应用在了代理关系、共同承担、公司设立以及担保行为等范围中, 极大的提高了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数量。所以, 为了能够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将连带责任应用在具体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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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余金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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