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和谐社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社会论文,视野论文,哲学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和谐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追求,因此也是西方政治哲学讨论的重要话题之一。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曾将社会和谐与社会公正联系在一起,指出:人类社会“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破坏了秩序,破坏了和谐,这是最大的恶”[1]。以后的西方思想家对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理解,均未摒弃这个思路。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卢梭等政治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经济和谐”到新自由主义思想家格林的“政治和谐”以及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始终贯穿着对和谐社会理论的种种构想以及实现途径的设计和追求。
本文旨在对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所蕴涵的丰富社会和谐思想,尤其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家为实现社会和谐作出的诸多设计和追求作一粗浅的梳理,以期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古典自由主义者与社会和谐
(一)提出社会契约理论,奠定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
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家们对社会(国家)的起源作出过两种不同思路的解释——“经验论”的归纳和“唯理论”的解释。前者用重经验事实的自然科学去研究人类社会,从人类社会演化的历史事实当中去寻找答案。古典自由主义者走的是“唯理论”路线,他们将古希腊哲学家提出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从逻辑出发构想出社会契约理论,对国家和政府的诞生作出一种纯理性的解释,并使其发展为现代政治学的逻辑基础。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类最初平等地生活在一种不受他人权力约束的自然状态,国家和政府诞生于社会成员普遍同意对自己所拥有的个人权利进行放弃或让渡的基础之上。社会契约理论在不同的思想家们那里有着不同的解释,从而演绎着不同的版本,其中洛克的版本最具影响力。洛克将社会契约理论建立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2]之上。他设定人人平等,天生地被赋予了不可由外力剥夺和侵犯的自然权力;人们相互独立,不依附于任何权威;任何人都不应伤害他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每一个人都有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利)。但仅有的自然法只是一种道德约束,不足以裁判人们之间发生的纠纷;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去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裁判者;由于缺少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每个个体的自然权利处在很不安全的状态。为了更好地保护各自的自然权利,人们相互之间达成一种契约,授权(惩罚侵害者的权力)给一位或多人组成的一个集体,与其签订契约,由后者按照社会成员全体或大多数人所一致同意的规定而行使。人们由此进入社会状态,成立国家,建立政府。如果执政者违背契约,破坏公意,损害人民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幸福时,特别是当人民的自由、财产被暴力夺去时,人民就有权取消契约,将自由与财产再夺回来。
社会契约理论虽为一种逻辑设定,但在从个体的自由“身份”到社会“契约”,再从契约到“身份”的转变中,可以逻辑地推出:(1)社会成员生而自由、平等的身份;(2)政府的权力为民所授;(3)政府的权力应为民所用:国家(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服务,保护社会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政府的合法性在于不违背社会成员的意志,不掠夺和侵吞公民的个人财产,代表最广泛成员的利益。社会契约理论的这些推导,从源头上对国家、政府的职能和权力给出了一种比较消极、被动的定位,以此避免处于强势的国家权力对处于弱势的个体权利的伤害和侵犯,为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以求得社会和谐奠定了道德基础。
(二)设计分权和权力制衡机制,以求得国家权力运行的和谐
人们把权力授予政府、交给主权者之后,并不意味着他们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洛克认为,权力对于人类的弱点有极大的诱惑,权力集中会促使主权者去攫取权力,以使自己不受法律的限制,并在立法和执行法律时只考虑自己的权益。因此,在契约基础上形成的国家和政府,要对国家公共政治权力执掌者手中所握有的权力进行严格限制,否则,人们的境遇将要比在自然状态下更为恶劣。为此,洛克在主张主权不可分割的情况下,提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分立的构想。
洛克的分权思想,在孟德斯鸠那里发展为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任何两者不能同时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无论是贵族或人民的机构)之手,否则,自由将不复存在;三权不仅要分立,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分权实现防止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被称为人类政治生活中的“牛顿定理”,它使国家权力运行的和谐在理论上成为可能。
(三)倡导自由竞争和社会幸福总量的最大值,以求经济的“和谐”
1776年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贸易、社会分工、市场竞争是生产财富的重要源泉。当每个人在全力做自己擅长做的事情,然后将产出的东西进行交换,就可以大大提高财富的生产数量;市场作为一双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动、合理地配置着各种资源,激励着人们去高效地竞争和生产。边沁进而指出,当每一个社会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创造出最大量的财富和幸福时,社会财富和社会幸福总量也就达到了最大值;因此,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有益于国家财富的增长。出于这种逻辑,亚当·斯密、边沁等主张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策,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一切干预,认为人们本身生活在一个透明的、不用太多协调和管理的世界中,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市场解决;自由竞争的规则是一套文明沉淀的产物,政府只是这套法则的被动执行者,是资本主义的忠实“守夜人”,“政府的座右铭应当是——无为而治……农业、工业和商业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就像第欧根尼对亚历山大大帝提出的要求一样简单:请不要挡住我的阳光”[4]。
斯密和边沁主张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策,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一切干预,以期建立起一个经济和谐的社会。虽然最终出现的结果却是财富的集中和生产的垄断,导致社会在整体上的不和谐,但他们从理论上将追求自身利益的利己主义和追求以平等为中心的利他主义结合起来,触及了政治哲学上的一大难题。政治哲学家们接下来要探讨的就是如何厘清政府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权利界限,让政府最大限度地退出经济舞台,以保障公民的自由。这一工作主要是由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史上的一位转折性的人物约翰·密尔来完成的。
(四)厘定群己权限,谋求公权与私权以及不同思想观点之间的和谐
密尔不但将功利主义对幸福总量的追求提升为对幸福质量的追求,而且继承天赋权利学说,重新强调自由是个体的权利。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将自由定位为社会自由,认为它是对个人与社会权力(包括公众舆论、道德力量和掌握在统治者手里的公共权力)的划分。自由就是对统治者暴虐侵害行为的抑制,“自由的要义就在于严格划定个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界限,举凡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去追求自己所喜好的目标”。密尔还主张,人们在思想方面应当享有绝对的自由。思想自由的主要内容就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若取消或限制人们在思想方面的这些自由,人将不成其为人。限制自由不仅将会压抑伟大的思想,而且会使民众的精神发展受到限制;没有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人类就会丧失创新的条件,限制思想自由等于压制真理的发展。即使“整个人类也没有权利使存在于其对立面的惟一一个持不同意见者保持沉默”[5-1]。
然而,理论上看似完美的古典自由主义却引发了许多具体的社会问题。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政治自由、分权学说、经济自由、言论自由,并不能改变其贫贱、困顿的生活境遇。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政府对市场贸易和商品生产的不干涉态度,导致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和雇佣劳动者工作生活状况的恶化,引起了中下阶层的不满,造成社会的动荡和不和谐。在这种情况下,继无政府主义和社会主义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激烈批判之后,自由主义从其内部发生了一次划时代的转变,以一种倡导“积极自由”和福利国家的新姿态出现,这就是“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注:New Liberalism完全不同于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学颇为盛行的Neo-Liberalism。由于两者在汉语中都被译成“新自由主义”,国内的许多文章常将二者混为一谈。由于笔者对此另有专文叙述,这里不再赘述。)。
二 新自由主义者与社会和谐
(一)扩大自由的内涵,关注社会和谐所需的物质条件,培养中产阶级,打造社会和谐的纺锤形模式
诞生于十九世纪后半期的新自由主义,在坚持倡导创造社会幸福总量最大值的同时,通过倡导积极的自由(权利)观、引入个人所得税,培养和发展中产阶级等,打造稳固的纺锤形社会模式,以求得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
新自由主义认为古典自由主义所说的自由是一种消极的自由,“自由并不仅仅是不受强制的自由。对于处在社会最下层的、最穷困的人来说,他们缺乏用以实现自由权所必需的物质资源。新自由主义倡导一种积极的权利和能力,认为自由的核心就是那些与“实现自我”、表现和发展个人天资能力等相关的内容;“积极自由将幸福美好生活的一切因素都包含在内”[5-2]:吃饱穿暖,接受最基本的义务教育,享受住房、医疗保健、休闲、娱乐的权利;并且必须有机会去占有和享用实现上述权利的社会资源。
(二)倡导责任型政府,提供实现社会和谐的法律保证和制度保障
1.国家通过立法,限制奴役性的契约自由,以扼制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和不和谐。
契约自由是天赋自由权利的逻辑结果,但在古典自由主义者所崇尚的消极自由和国家不干涉主义后面,隐藏着一种被扭曲了的“契约自由”,从而引发的事实上的奴役与强制。由于雇主和工人在物质生活状况方面存在的差异,后者因自身及其家庭的生计所迫,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自愿”与雇主达成一种不平等的契约。但享受这种契约自由等于是给自己的脖子套上了一根绞索[6]。与古典自由主义不同,新自由主义认同一个普遍原则:契约自由必须有助于社会的福祉和公共利益;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的手段,去除那些阻碍公民实现其道德目标和有效提高其生活标准的内容。新自由主义禁止契约双方在位势极其不平等的情况下签署契约的自由,不允许签订那些在事实上导致奴役成分的契约,禁止雇佣童工,制定最长工作时间和最低工资标准[7]。理由是,这些被扭曲的契约自由有悖于自由主义精神。
2.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和干涉,提供实现社会和谐社会所需的福利保障。
为了同时确保和保障社会成员(尤其是穷人)获得并实现“积极的”自由与权利,由政府出面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和税收措施,创造实现“积极自由”的社会条件。具体的方法就是通过向富人征收“累进收入调节税”,对社会财富进行重新分配,向不能维持或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贫困阶层补贴和提供享受“积极自由”所包含的义务教育、住房、医疗保障等所需要的各种资源。新自由主义的以上主张,被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理论所继承。面对自由资本主义引发的危机,凯恩斯用国家介入市场的手段,从资本主义内部用“社会主义”拯救资本主义。他主张通过加大政府的支出和投资来拉动疲软的市场。但这种干预与人们过去所理解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价格干预不同。凯恩斯主张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并不意味着赞成建立全能型的政府,而仍是把政府定位在服务者的位置上。他说,“对于政府来说,重要的不是去越俎代庖,做那些个人已经在做的事,也不在于它是否做得更好或更差,而是去做目前根本无人去做的事”[8]。凯恩斯的干涉理论从罗斯福入主白宫起,开始盛行于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从而使得福利社会首先在美国、加拿大、北欧等国家建立起来。
新自由主义倡导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适度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既减缓和释放了传统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负面效应,又避免了苏俄式社会主义的全面计划经济以及由此导致的极权政治,从而营造出一个相对“和谐”的福利社会。然而,隐含在这种福利社会中平等主义倾向也有其负面影响,会导致懒惰和低效率。因此,当新自由主义在20世纪前半期盛行于西方许多国家的同时,它也遭受着“非主流”思想家们对它的质疑和批判,并引出西方政治哲学和经济哲学界争论的一个新话题——平等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这一派“非主流”思想被称作新古典自由主义。
三 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与社会和谐
顾名思义,新古典自由主义是古典自由主义在二十世纪的再现。新古典自由主义又名“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新保守主义。最具影响力的两个人物分别是哈耶克、诺齐克。他们严守传统的个人自由观,不满政府对财富分配的介入和对市场的不当干涉,大力倡导私有化,主张在机会平等的竞争中追求社会发展中平等与效率的和谐。
(一)反极权主义,倡导效率与平等的自发性和谐
哈耶克(Hayek)是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但他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就与凯恩斯一起形成20世纪经济哲学界的双峰对立。哈耶克是一位经济哲学家,更是位政治哲学家。
1.反极(集)权主义,批计划经济。
哈耶克将国家干涉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统统称为集体主义、计划主义、集权主义。他认为,集权就是用组织的手段,对收入进行再分配,而组织由人控制,人的主观判断不可能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计划经济下资源浪费严重;忽视消费者主权,造成消费品长期匮乏;忽视劳动者物质利益,缺乏必要的物质激励机制;企业管理者动力不足,企业效率低下。美好社会及其标准是,让人人有同等自由选择机会,在那里,法律不是由政府创造的,而是通过解释和推行将人类行为的存在法则合法化。
2.主张“无为政府”,全面抗衡凯恩斯主义。
哈耶克认为,投资需求过度是经济危机的真正原因(凯恩斯认为是有效需求不足);资本主义市场有自动调节、实现均衡的机制,无需政府对市场的太多干预。然而,哈耶克所说的自由经济并非完全不要政府的行动,相反“一个功效显著的市场经济,乃是以国家采取某些行动为前提的”[9]。政府的干预是否合理,在于政府的行动是否能够促进自发经济力量的发展,而不是量的多少。因此“无为政府”不同于“自由放任”。哈耶克的论证基于以下三点:(1)知识分工理论。他认为,整个社会的知识是分散的,每个人不同程度地掌握着这些知识,但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所获取的知识只是整个社会知识中的一小部分,没有哪个人或组织能够掌握所有的知识。因此,试图以人为的力量去组织社会经济生活,必然会由于组织者所拥有的知识的片面和零碎不全而导致对社会稀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另一方面,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不像自然科学研究对象那么“单一”、确定,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量数变化和不确定性,决定了直接观察、归纳法和规律的“失效”。(2)经济动机理论。哈耶克认为,“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不同于“利己主义”(egoism),前者反对损人利己,主张个人的独立性,并以他人的独立性为前提。他以此强调人的行为自由和利己的动机,认为只有利己思想动机指导下的资本主义完全竞争,才能够实现成本、价格最低,产量效率最高这个目标。资本主义的自由化经济和私有制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个人利己的经济动机。完善的市场是人们追求利已经济利益的最有效方式。只有允许单个行为者在规则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利益追求自己的目标,才能实现稀缺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3)消费者主权理论。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偏好到市场上选购所需商品,通过竞争性的市场传递给生产者,实现供求关系平衡;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保证了价格的合理性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源自最小国家的社会、经济和谐
对新古典自由主义进行严格哲学论证的是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其主题是用现代市场理论推究国家的起源、政府的合法功能、最佳国家形态等(注:从时间上讲,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晚于罗尔斯的《正义论》,但出于行文和对思想进行逻辑梳理的需要,本文姑且将其提到罗尔斯之前进行介绍。)。
1.国家:一位在服务“市场”的和谐竞争中最终获胜的仲裁者。
诺齐克在逻辑上将国家定位为保护者、服务者和仲裁者,并用优胜劣败的现代市场的观点,解释国家的起源与诞生,认为国家是从起初的诸种仲裁组织之间的相互竞争中淘汰剩下的一个最大的“仲裁”代理机构。
2.明确正当国家的职责与功能,是实现和谐的必要条件。
基于把国家逻辑地设定为仲裁者,诺齐克自然而然地就把国家的正当性定位在古典自由主义所说的“守夜人”这一角色:将“最低限度国家”的合法性职责限制在“仅仅承担制止暴力、盗窃、诈骗和契约的履行等十分有限的职能”[10],国家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从事任何经济再分配的活动。任何政府如果拥有比守夜人更多的权力的话,则它一定会侵犯到公民个人的自然权利,并因此违反了道德原则。诺齐克以此重树公民自由权的中心地位,重提极小政府和国家非干涉的原则。他认为如果要防止国家成为一部分人的中饱私囊,去采取强化国家、扩大其功能范围的做法,只能给腐败造成更多的机会,使国家成为官员们捞取各种好处的更有价值、更为诱人的目标。尊重公民的权利是国家的天然义务。对个人的权利是保护还是侵犯,是衡量国家及其行为正当与否的最高道德标准,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
3.理想国家的架构勾画了未来社会的和谐。
诺齐克以他的最低限度国家为蓝本,描绘出一个真正的、理想的乌托邦架构,在那里,每个人都可以根据他自己所认定的美好生活观,去追求建立在他自己的乌托邦基础之上的乌托邦架构。诺齐克认为,作为理想国家意义上的乌托邦,是一种“追求各种乌托邦的架构”,即任由人们自由地自愿结合,尝试寻求在一个理想的社群中,去实现他们自己美好的生活观,不容任何人将他自己的乌托邦观点,强加于他人之上。理想的最低限度国家是一个中立性的国家、一个尊重多元价值的自由国家。在这个理想的国度中,宗教与道德价值多样性,诸多善的观点互相竞存;人们被当作不容侵犯的个人看待,任何个人不会被他人以某种方式当作手段或工具,而是被视为拥有权利与尊严的个体。
诺齐克为捍卫当代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运动和以扼制政府权力过渡膨胀为核心的政治潮流,提供了一个严格的哲学论证。很多人未必赞同他的极端观点,但除非我们不搞市场经济,否则势必要面对私有财产和有限政府这一市场经济的根基,而这正是诺齐克思想的初衷和核心。
四、当代新自由主义对社会“和谐”思想的整合
(一)和谐源自平等原则下的效率与“差等”
在20世纪的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当中,罗尔斯堪称第一人。他在《正义论》一书中,将此前人们一直所争论的自由与平等、市场经济和福利国家、公平与效率等问题加以整合,形成一个系统而完整的、用于实现社会和谐的公平正义原则。
1.重新祭起社会公正的大旗,提出在设计国家制度和安排社会组织时应遵循的两个原则,以求得社会的全面和谐。
正义(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与对社会财富和社会利益的分配联系在一起。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它寓于“某种平等”之中,它要求按照以尚优和以贡献为尺度的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和利益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11]。“切蛋糕者最后一个选蛋糕”,这一古老箴言使罗尔斯坚信,正义通过一定的程序设计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为此,他跳出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在主宰着西方政治哲学的功利主义传统,提出用以规范和约束国家制度设计和社会组织安排,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正义二原则。
A.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最广泛的自由,且大家拥有的自由在程度上是相等的;一个人所拥有的自由要与他人拥有的同种类自由能够相容。
B.要允许社会与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存在,须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为前提:
(Ⅰ)必须使那些社会处境最差者从这种不平等中获得最大的利益;
(Ⅱ)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保证所有的公职和职位向所有的人开放[12]。
原则A被称之为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基本自由包括:思想自由、信仰自由、政治自由、结社自由、由个人的完整性和个人的权利所界定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规则保护的各项权利与自由等。这些内容在很大程度上继承的是古典政治自由主义所倡导的那些天赋权利与自由。原则B被称之为“差异原则”,继承的是新自由主义所倡导的福利国家思想,但又有条件地允许社会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古典经济自由主义所追求的效率和生产社会财富所必不可少的竞争动力。在设计国家制度和安排社会组织的时候须遵循两个优先:原则A固定不变地优先于原则B;原则B中的(Ⅱ)固定不变地优先于(Ⅰ)。这就是说,不能用牺牲公民政治自由为代价去换取社会经济方面的增长或补偿。这种自由永远优先社会经济收益的排列,克服了此前的新自由主义仍没有彻底摆脱功利主义束缚的弊端。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毕竟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Ⅱ)固定不变地优先于(Ⅰ)的设计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它确保让每一个人站在公正、平等的起跑线上的同时,承认结果上的不平等,既考虑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又不失让有能力的人更进一步地去发展。
这两条原则高于国家,先于宪法。国家基本结构的设计与宪法的制订、具体法律的颁行,均应当以它们为指导[13]。这种设计使得社会变得全面和谐成为可能。
2.正义原则是理性的自然人在理想的状态下,为求得社会的全面和谐而达成的理性契约。
罗尔斯将自己的理论建立于在西方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之上。罗尔斯设想出一种人们还没有立下任何规章或立国原则的社会“原初状态”。处在这种理想状态中的立约者们,对于各自将来在所要设计出的社会中可能面对的一切状况和境遇都是不能确定的:他(她)所处的社会位置高下、阶层的贵贱、自然财富拥有量的多寡、能力的高低、才智的优劣、体魄的强弱、性别种族的差异、老少幼壮等。作为立约者来说,他们不可能未卜先知,不可能对自己的未来和命运有多大的把握和胜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充当的角色无异于那位“最后一个才能选取蛋糕的蛋糕切分者”,会尽可能地选择出一条能保证每个人将来都既不会太好也不会太差的公正原则来。在反复权衡利弊得失之后,理性的立约者们最后达成共识,选择公平正义的二原则作为他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立国建制之本。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虽然给每一个人都上了一道保险,但还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体的发展和社会的效率。作为当代新古典主义代表人物的诺齐克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批评罗尔斯的。与诺齐克的批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稍晚于他的德沃金则从发挥罗尔斯正义原则中平等思想出发,从权利的平等中引出他的社会和谐理论。和谐本指不同“音调”的合成与流动;就思想观念而言,社会的和谐意味着不同观点、意见和主张的共存与融合。以诺齐克为代表的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出现,为这种和谐增添了新内容。
(二)社会和谐源于权利的平等
德沃金是当今仍然在世的一位有影响的美国法学家。《认真对待权利》是他的代表性政治哲学著作。德沃金与罗尔斯、诺齐克一样,将自然权利(人权)作为根本的假设,认为人们不应该违反个人的权利去增加整体的效益。不同的是,德沃金是从权利的平等推导出自由。
1.政府应对它所统治的人们给予平等的关怀与尊重。
德沃金将正义看作自由主义的核心,认为正义就是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平等地对待权利”,国家的责任就是确保向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得以公正、平等地参与社会竞争、谋求发展的机会。这就要求国家对相关领域(如财富分配)的介入,以便每个人都有能力追求幸福的生活;要求政府应对它所统治的人们给予平等的关怀与尊重。德沃金所说的“关怀”是指,政府应明白,人们“是会受苦及受挫折的存在”,也就是说,政府应该尽量地使人们不要受苦、不要受挫折;“尊重”是指,在什么样的生活才是美好的生活这个问题上,政府应该保持中立态度,政府的主要工作不是去教育人民,而是提供给人们一个平台,供其自由地去建立和追求他们的理想人生;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做到一视同仁,对各种人生及理想给以平等的尊重。
2.正义的制度:市场机制+代议民主制+个人权利。
在肯定人们拥有“被视为平等的关怀和尊重”的权利的基础之上,德沃金提出用以实现这项权利的制度安排:市场机制+代议民主制+个人权利。选择市场经济不仅是为了效率,更是为了平等;市场机制基本上可以使每个参与市场的人具有同等的自由去进行他所想进行的交易;为了使先天处于较不利地位的人们享受到“被视为平等的关怀和尊重”,政府可以采取社会福利政策,对市场做出种种改造和修正。代议式的民主政治最能体现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在这种政治体制下,政府决策依据的是它所统治的人民通过投票这一机制而体现出的意愿和希望。但代议民主制在使每个人的要求受到同等关怀和尊重的同时,它的多数裁决规则仍可能侵犯到个体的权利,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因此,有必要在上述两种主要制度之上,再加上保障个体权利这张底牌,以使少数人“被视为平等来对待”的权利不受破坏。
本文所梳理出的以上思想,它们彼此之间很明显存在着很大差异。但这也正体现了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不同哲学观点、思想、流派之间的演变和发展。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为当代西方社会走向“和谐”提供着理论参考,引导着西方社会从起初的社会对抗一步步走向相对的“和谐”,并为我们当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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