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IM核算方法的演进与研究进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进展论文,核算方法论文,FISIM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中介机构向社会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例如投资组合管理、税务咨询和不动产管理等;另一类是表面上不收费的与存贷款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测算第一类服务的生产和消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存在特殊问题;但金融中介机构在提供第二类金融服务时,由于不直接向顾客收取服务费用,从而造成了无法直接测算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的困境。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为第二类服务活动的生产核算提供了一种方法,称之为间接测算的金融中介服务(FISIM)。FISIM核算方法从SNA(1953)的提出到SNA(2008)的不断完善,虽经历了近60年的发展,但目前仍是SNA中争议较大、且尚待讨论的议题之一。本文试图回顾金融中介服务核算方法的演进过程;梳理分析金融中介服务核算的国内外研究进展,从而为深层次地研究FISIM提供一个参照平台。
一、FISIM①核算方法的演进
FISIM核算是SNA中的重要内容,不同版本的SNA围绕FISIM的核算提出了许多有参考价值的核算建议,并进行了不断的修订完善。
1.SNA(1953)的金融中介服务核算。SNA(1953)中有关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核算的内容并不多,但我们已经意识到,银行和类似银行的金融中介机构主要靠存贷款利差来维持生存。在没有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其他行业的方法测算银行的增加值,银行的营业盈余会很低甚至为负值。为避免这种现象出现,SNA(1953)第一次以虚拟服务费的形式给出了间接测算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的思路,该虚拟服务费是用银行的投资收益减去支付储户的存款利息的差额来测算的,同时虚拟一个对应总额作为储户的利息。这种处理,不会改变银行或者其他企业的收入,但会增加GDP,因为由住户消费的银行虚拟服务包括在住户的最终支出中。
在金融中介服务使用方面,SNA(1953)建议按照不同的存款水平将这些虚拟服务分摊到住户和企业两个部门,并在企业内部不同的活动之间进行分摊。所以关键问题是银行存款统计资料的分布,这将是分摊虚拟服务的一个便利标准,但这些资料不易获得。SNA(1953)的贡献就在于意识到金融中介服务的特殊性,并给出间接测算思路的雏形。但实践证明,SNA(1953)推荐的分摊方法不可行。
2.SNA(1968)的金融中介服务核算。SNA(1968)提出用“估算的服务费用”作为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估算的服务费用等于所有贷款利息收入加上利用存款进行投资获得的收入,减去所有存款利息支出。同时指出,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获得的收入为财产收入,不应该计入金融中介服务产出。SNA(1968)理论上建议把估算的服务费用看做是各个产业部门的中间消耗。
与SNA(1953)相比,SNA(1968)在总量测算上加入了贷款利息收入,在使用分摊上不再局限于住户和企业两个部门。但由于把估算的服务费用分摊给各个不同的产业部门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法操作,从而将这部分估算的服务费用简化为某名义产业部门的中间消耗,在核算国民经济最终生产成果时一笔扣除。这样的做法虽然肯定了金融中介服务是生产活动的观点,却没有区分各个部门消耗的金融服务,由此产生了诸如无法将金融中介服务的使用在各机构部门之间进行分摊等难题。其结果是:造成生产量与使用量的不平衡,忽略了非金融生产部门与金融生产部门的投入产出关系;夸大了金融中介服务中间产品量,忽略了金融中介服务所提供的为居民所消费的最终产品,从而低估了全社会的最终产品量。
3.SNA(1993)的金融中介服务核算。关于金融中介服务的间接测算,SNA(1993)与SNA(1968)提出的测算方法基本相同,以金融中介机构应收的财产总收入与它们应付的总利息之差来测算FISIM总量,但必须扣除它们用自有资金投资所获取的财产收入。
针对SNA(1968)的缺陷,SNA(1993)最大的改进就是对FISIM分摊方法的处理。SNA(1993)在保留了SNA(1968)分摊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种新的分摊方法,从而弥补了1968(SNA)分摊方法的不足。第一,用实际支付和收取的利率与适当选取的参考利率之差,在经济总体的产业部门和机构部门中分摊,参考利率介于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代表资金的纯成本,是一种尽最大限度剔除风险成本和中介服务费的利率,建议选择银行间拆借利率或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第二,如果得不到存贷款和参考利率方面的信息或所获得的信息不恰当,则可采用不同的指标来分摊FISIM的价值。例如,可以按照各种用户占金融中介机构的金融资产总计和负债总计的比例进行分摊,或按照其他相关金融指标的比例进行分摊。
从理论上讲,第二种方法比较合理,只要参考利率得以确定,金融中介服务在使用者之间的分摊问题就迎刃而解。可以说SNA(1993)在FISIM核算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遗憾的是,由于SNA(1993)没有再向前迈入一小步,即没有将分摊思路应用到间接测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的测算中,以至于按此方法进行分摊时,仍会出现生产量与使用量不平衡的问题。
4.SNA(2008)中的金融中介服务核算。SNA(2008)在FISIM测算方法上所做的改进包括以下几点:①分摊方法继续沿袭SNA(1993)的方法,即FISIM的消费要在用户(既可能是贷款人也可能是借款人)之间进行分摊,分摊的数额或者作为企业的中间消耗,或者作为最终消费支出或出口。但是完全否定了SNA(1968)的分摊方法(此方法在SNA(1993)中是保留的)。②在FISIM总量核算上引入参考利率,即间接测算的金融中介服务费用是借款人向银行支付的利率与参考利率的差额,加上参考利率和实际付给存款人的利率之间的差额。③按照惯例,SNA(2008)建议FISIM只适用于贷款和存款,并且建议要包括所有的贷款和存款,而不仅是与中介资金有关的贷款和存款,否定了SNA(1968)和SNA(1993)扣除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投资获得的财产收入的做法。④与SNA(1993)中“无风险的纯财产收益率”所描述的参考利率的概念有所不同,SNA(2008)强调参考利率应当不包含任何服务成分,并且能反映贷款和存款的风险与期限结构。该建议假设风险的不同程度是由服务要素而非利息流量来反映的,风险较高的客户应支付较高的服务费用,这个假设已经受到质疑。SNA(2008)关于FISIM的核算建议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综上所述,间接测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核算方法在SNA各版本中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表1(见下页)归纳了几个版本之间的变化特点。
二、关于FISIM核算的理论研究
随着SNA的逐渐完善,中国的FISIM核算也在不断改革与发展。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一直实行的是前苏联的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在该体系下金融中介服务(信贷)属于非物质性活动,不纳入生产范围,而是作为再分配看待的,因此,这一时期有关金融服务核算问题的理论探讨并不多。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国民经济核算模式开始由MPS向SNA转轨,SNA则将金融中介服务作为生产性活动,纳入生产范围。在此情况下,国内核算界开始对金融服务核算相关理论与方法展开积极探讨。归纳起来,早期研究主要集中在银行利息收支的性质界定、产出总量的近似匡算、自有资金的处理、FISIM的使用分摊、参考利率的确定等问题上。
1.银行利息收支的性质界定。银行利息收支的性质会对FISIM的核算产生重要影响,直接关系到金融中介服务活动是否具有生产性。我国不少研究者曾经一度认为,金融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利息收支是纯粹的财产收支关系。随着1993(SNA)的出版与澄清,杨灿和欧延瑜(2000)等否定了利息收支是纯粹的财产收入这一观点,认为金融中介服务所得到的利息收支是财产收入与服务收入的混合体,存款人从金融中介机构所获得的利息收入是一个扣除了存款服务费用的财产收入,贷款人支付的利息实际包含贷款服务费用和贷款利息两部分。另一方面,一些学者将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分开考虑,杨缅昆(1993)认为,金融机构的信贷利息收入是该部门向社会提供金融服务活动而创造的收入,属于生产性收入,应全部作为金融中介服务产出;而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在性质上属于非金融部门资金所有者财产收支范畴或再分配收支范畴,不应计入金融中介服务产出。
2.产出总量的近似匡算。根据1968(SNA)和1993(SNA)推荐的FISIM的核算公式,人们往往用金融机构的净利息收支差对金融中介服务产出进行近似匡算。但实际上,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差额中包含两部分:一是存贷款服务费收入;二是属于财产收入性质的净利息收入。前者应该计入金融业总产出,后者属于财产收入不是服务费用。所以近似匡算必须满足金融中介机构的全部借入资金额与全部贷出资金额总量上相等的前提条件。但杨灿和欧延瑜(2000)、贾小爱和李云发(2008)等均指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近似匡算的前提条件往往不能实现,最终不是低估就是高估金融服务产出。同时杨缅昆和朱小斌(1999)研究发现,在考虑风险因素时,即使当存贷款数额相等时,净利息收入也不等于金融中介产出,净利息收入=金融中介产出+存(贷)款数额×(贷款风险收益率-存款风险收益率)。所以,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用净利息收入匡算金融中介产出都是不合理的,它不能准确地把握金融服务业的现状,尤其是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变化情况,对金融政策的制定不能提供充分的依据。
3.自有资金问题的处理。在测算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时,是否应该包含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投资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对此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理解。杨缅昆(1993)等认为自有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投资时,金融单位所获股息等是财产收入。当自有资金用于发放贷款时,为金融中介机构创造了产出,应予以核算。如果全部扣除,则会低估金融中介机构的产出。贾小爱和李云发(2008)却认为,利用自有资金放贷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入是一种混合收入,对应参考利率的那一部分是纯财产收入,超过参考利率的那一部分为贷款服务费,所以需要扣除的只是财产收入的那一部分。并且在自有资金未贷出时,金融机构为自己提供了一种虚拟的存款服务,但这种服务的性质与家庭自我服务相同,不具有生产性,不能计入总产出。并且进一步通过核算公式②的分解发现,公式中并未包含利用自有资金放贷获得的财产收入,无需从测算公式中扣除,最终测算公式改写成:FISIM=净利息收入+存贷差×参考利率,这与后来的SNA(2008)达到统一。
4.FISIM的使用核算。SNA(1993)和SNA(2008)都倾向按实际支付和收取的利率与适当选取的参考利率之差来分摊FISIM总产出,但参考利率的确定是目前FISIM核算面临的最大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退而求其次,按照各用户占金融中介机构的金融资产和负债总计的比例进行分摊。杨灿和欧延瑜(2000)、陈黎明和陈曜(2001)等均提到了以于三种分摊方法:①依据各部门的贷款额或贷款利息支出额在全社会贷款余额或贷款利息支出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来分摊;②依据各部门的存贷款总额或利息收支之和在全社会存贷款总额或利息收支之和中所占的比重来分摊;③依据各部门存款和贷款的比重分别分摊存款服务使用额和贷款服务使用额。方法①相当于只承认贷款活动才提供金融中介服务,而否认筹集资金服务的生产性。方法②兼顾了资金筹集与贷出两个方面的生产性中介服务,更为合理一些。这两类方法的共同假定是资金筹集与贷出的服务费用相等。为了克服此假定的局限,方法③是从筹集与贷出资金的服务费用不相等为出发点提出的。
5.FISIM核算中参考利率的确定。国内学者在参考利率的确定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陈黎明和陈曜(2001)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澄清财产收入的本质,合理地解释了衡量财产收入的“基准利率”这一核心概念。并用各档次存贷款利率的加权值构建了参考利率向量来测算金融业总产出。杨缅昆和朱小斌(1999)将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分解成财产收益率、风险收益率和存贷款服务费率,在此基础上提供参考利率的确定方法。邓强(2008)指出基准利率应是能有效剔除偶然风险的足够多的现实利率的加权平均,从而在风险意义下,对基准利率的理解,应是有效剔除偶然性风险的利率,而系统性风险作为现实经济环境中财产收益的部分,是财产收益的有机构成。
三、中国FISIM核算的实践进展
相比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中国核算基础薄弱及国情限制等缘故,FISIM核算起步较晚,目前只在FISIM总量、使用分摊、物量核算等方面取得一些进展。
1.FISIM的总量核算。关于FISIM总量的测算,中国基本上采用了SNA(1968)和SNA(1993)的方法,采用利息收支差对FISIM总值进行测算,并适当变通,即FISIM总值等于“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并没有对利用自有资金所获得的财产收入进行扣除。此方法的使用前提是存贷款总额要大致相等,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存贷款总额并不相等,并且目前“存贷差”有日渐扩大的趋势,因此,用利息差测算FISIM,会低估FISIM总值。
2.FISIM的使用核算。FISIM的使用核算在中国经历了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在2004年经济普查前,金融业的总产出虽然包括了FISIM,但是并未采用SNA(1968)和SNA(1993)的处理方法,且未对FISIM进行分摊,而是采用了一种特殊的方法,即将各产业部门利息支出净额全部作为各产业的中间消耗处理。这种处理方法夸大了某些行业金融中介服务的中间消耗,造成这些行业增加值被低估,并将居民储蓄利息作为金融业的增加值处理。
第二个阶段是第一次经济普查与第二次经济普查之间。由于2004年以前的处理方法与国际通行方法有一定距离,国家统计局以2005年中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为契机,在参照联合国SNA(1993)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第一次对间接测算的金融业总产出进行了分摊。然而目前参考利率法在中国还无法实施,实际做法是利用各产业部门和最终使用部门的存贷款余额之和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和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到各产业部门的部分作为相应产业部门的中间消耗,分摊到各最终使用部门的部分作为相应部门的最终使用。居民储蓄利息也不再作为金融部门的增加值。这一方法保证了间接测算的金融中介服务的产出与使用相一致,该方法在2004年国家统计局GDP核算修订中完全取代了旧的处理方法。
第三个阶段是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后。FISIM的测算方法改用SNA(2008)推荐的参考利率法③。间接测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只在非金融机构产业部门分摊,金融机构不再分摊。与第一次经济普查相比,分摊指标用存贷款年平均余额替代第一次经济普查的存贷款年末余额;明确给出了出口应分摊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分摊方法或直接获得存款资料,或根据分行业总产出比例进行分摊。中国目前的FISIM分摊方法没有反映存贷款在FISIM提供中的差异性,也没对存款者服务和借款者服务分别测算。采用存贷款总额的比例分摊,其不足之处在于难以反映各种存贷款在期限长短、服务频率、风险大小等方面的内部差异,而这些差异是衡量金融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多少的重要因素。
3.FISIM的物量核算。目前,中国FISIM物量的核算采用单缩法,对现价FISIM总产出进行缩减。但没有专门的FISIM价格缩减指数,而是采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数作为替代指数,其中,权数是居民消费和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占两者之和的比重。但是,这种方法隐含的一个前提假设就是,提供给居民、企业的金融服务的价格指数,分别和整个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固定资产价格指数相等。显然,这样严格的前提假设与现实情况是否符合很值得怀疑。
改革中的我国统计核算制度一直处在不断变动和完善中,经过改进调整,中国FISIM核算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有发展,与国际标准日渐一致。2004年以来,中国新的金融业总产出核算方法在FISIM核算范围、总量以及具体分摊上与SNA(1993)仍然不尽相同,但金融业总产出的核算方法就概念体系而言已初步实现了与国际通行方法的接轨,接下来,应该以SNA(2008)的出台为契机,不断完善中国FISIM的核算方法,为中国金融业增加值指标进行国际比较提供基础。
四、FISIM核算研究最新进展
SNA(2008)虽然已对FISIM核算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国际上对FISIM核算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1.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活动是否应该在FISIM中反映。关于这个问题形成了两个观点:第一,FISIM应该包含风险溢价以弥补风险管理活动产生的费用,或者将其看成是针对特定风险购买的保险;第二,风险溢价应该从FISIM中分离出来,因为它不代表对服务的支出,而仅仅是分配范畴。
支持第一种观点,就意味着在测算FISIM时,参考利率与贷款资产的风险组合不匹配,从而允许金融工具的风险组合影响金融服务产出的现行价格,Marshall Reinsdorf(2011)以其他金融方式不能替代银行贷款为由支持此观点,如果对借款人来说,与债券等融资方式相比,贷款是必不可少的选择,那么银行增加值包括风险溢价就是合理的。第二种观点的特征是将参考利率与贷款资产的风险组合相匹配,即将风险溢价转移到与风险匹配的参考利率中,有效地消除贷款利率中的风险溢价,从而将风险溢价从FISIM中分离出来,Herman Smith(2011)以金融危机为例支持此观点,金融危机带来高利率虽然导致金融中介机构产出的明显增加,但这些似乎与增长的服务并不相关。起初,从FISIM中消除违约风险被认为是一种可能的前进方向,但是,后来的争论更倾向于风险调整针对所有的风险种类——汇率风险、违约风险、期限风险。就目前的测量看,FISIM部分地反映了对违约风险的支付,与非人寿保险服务有相似之处。
2.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转换是否应该在FISIM中反映。将短期存款转变成长期贷款是金融中介固有的服务,这种期限结构的差异是否要反映在FISIM的测算中,有关这个问题以参考利率的选择为特点,也形成了正反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在FISIM中包含流动性转换因素,采用的参考利率与每个特定金融工具的期限结构并不匹配,这使得金融工具的期限结构影响当前价格的金融中介产出。第二种观点则同意从FISIM中排除转换因素,推荐使用与存贷款资产的期限结构相匹配的参考利率,代表人Herman Smith(2011)认为,从投入劳动和资本的角度,提供流动性转换应该是一种服务,必定有要素参加了生产;另一方面他认为,期限溢价反映了对未来利率的假设,但是也视为对投资者长期投资的一种补偿,包括价格不确定性所增加的风险,与银行提供服务无关。
总体来讲,对于流动性转换带来的期限溢价有一个冗长的讨论,讨论包括概念争论和实际测算问题。概念争论主要是FISIM中是否包含期限溢价,虽然两种观点各有优点,但将期限与参考利率匹配的方法,实际操作比较困难,现实数据要求FISIM包括流动性转换,因此,人们更偏爱单一参考利率。
3.FISIM核算如何与国际贸易保持一致。如何使经济领土之间FISIM的进口等于出口,这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国内与国外货币的转换、参考利率的选择、国民账户编制者所提供的FISIM进出口在机构部门层面(包括国外部门)的资料。
Nadim Ahmad(2011)认为FISIM进出口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参考利率应该与基础货币的参考利率保持一致,并且FISIM测算至少用国内与国外两种货币,还需要通过国际协调更好地获取对方数据来估计FISIM的进口。在测算国际贸易中的FISIM时,最大的困难就是缺乏基础数据,包括FISIM的使用分摊数据,特别是行业数据。FISIM的进出口核算一定要重视国际合作,以便协调国与国之间FISIM的进出口信息,一定要思考目前需要什么信息,哪些信息是可获得的,国家是否拥有在双边基础上机构部门的利息流量数据。由于国内交易及国外货币方面的信息非常有限,所以即使单一参考利率的方法也存在核算困难。.
4.FISIM的物量核算。联合国统计司提供了目前正在讨论的两种测算FISIM物量的方法:价格缩减法和产出指标法。东亚银行(BEA)提出用价格指数缩减存量的方法测算FISIM的物量值,此方法的优点是数据需求量相对较少,缺点是可获得的价格指数可能并不适合直接用于测算FISIM的物量值。Marshall Reinsdorf(2011)指出有两种指数缩减法可供选择,一是通过一些一般的价格指数缩减未偿还贷款和存款的价值;二是直接计算物量指数(以交易频数作为权数进行加权平均),尽管此方法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目前测算FISIM物量的主要方式还是使用一般价格指数。Marshall Reinsdorf(2011)也提到了可以用单位价值作为指数的替代,并给出了单位价值④的计算方法。
产出指标方法是应用基准年利率(价格因素)对某些产出指标(物量因素)进行加权平均,从而获得FISIM的物量值,产出指标一般包括存贷款额、电子转账、账户注销等。相对而言产出指标法缺陷较多:①衡量各种产出指标的贡献比较困难;②数据需求量大;③该方法可能在公司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无法正常工作,因为这种变化不会体现在交易的原始数据中。原则上可以使用产出指标法测算FISIM物量值,但是首选价格指数缩减法。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时,各种不同种类的贷款、存款必须综合起来使用指数公式,针对每种存贷款要分别缩减,并采用恰当的指数方法,例如帕氏指数、费舍尔指数等。
5.FISIM核算之关键——参考利率的确定。FISIM特别工作组强调澄清和解决以上四个主要议题的重要性。风险溢价、期限溢价和FISIM进出口核算归根到底都属于参考利率的确定问题,如何确定参考利率乃是FISIM核算之关键,然而参考利率的确定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意见。历史上关于参考利率的选择出现过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是SNA(1993)提出的无风险并且期限较短的参考利率,例如银行间拆借利率;第二种是根据期限结构制定两种参考利率,一个针对短期、安全的存款,另一个针对长期、具有风险的贷款;第三种是相对比较折中的观点,参考利率可以采用存款与贷款利率的平均值,但要计算包括短期和长期交易的加权利率。根据参考利率的选择与期限的关系,参考利率又分为单一参考利率与多重参考利率。单一参考利率认为FISIM包括所有贷款的风险收益,而多重参考利率使用与风险、期限匹配的参考利率,这种方法意味着FISIM完全排除贷款风险溢价和期限溢价。欧共体统计署(EUROSTAT)介绍了欧洲目前考虑到的各种用于FISIM测算的参考利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葡萄牙银行提出的测算FISIM的方法,在此方法中,欧元银行同业拆放利率(EURIBOR)和利率互换的基准利率(ISDAFIX)分别用于短期和长期资产负债,也可以用短期和长期存贷款的存量分别对这两个参考利率进行加权构造单一参考利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也提出了用资金成本法确定参考利率。
FISIM特别工作组准备通过实践来检测参考利率的各种计算方法,检测要求数据跨度至少10年,从而可以在经济波动和平静期观察每种方法的稳健性。被检测的参考利率包括:IMF的资金成本方法、单一参考利率、与期限匹配的参考利率(对长期和短期贷款采用不同的参考利率)、以存款和贷款利率的中点表示的参考利率、使用长期和短期不同的参考利率计算平均参考利率(用长期和短期存贷款存量加权)。期望通过实践检测能给FISIM参考利率的选择指出方向。
五、结束语
通过整理FISIM核算从SNA(1953)到SNA(2008)的演进过程,对FISIM的来龙去脉、核算思想、核算难点有了清楚的认识。总体来说,国内理论研究不只限于对SNA各版本中FISIM的解读,并对其模糊、局限之处进行讨论,在这些研究的推动下,中国FISIM核算的实践得到不断改进,并不断向国际统计标准靠近。
相对而言,国外研究更加前沿与深入,主要是质疑SNA(2008)中FISIM的核算建议:有关金融中介服务究竟是否包括风险管理和流动性转化的争议,至今未能达成共识,一旦包括的话,它们将如何影响到参考利率的选择以及间接测算的金融中介服务的具体价格和数量,这个问题涉及FISIM核算范围的界定,迫切需要解决。另外,FISIM核算与国际贸易的一致性、FISIM的不变价核算、参考利率的确定等,理论与实践中都存在核算困难。为此联合国专门成立了FISIM特别工作组,将FISIM核算列入SNA(2008)的研究议程,足见FISIM核算的复杂性。虽然最新一版的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SNA(2008)已经发布,但是FISIM核算的研究远没有结束,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①间接测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FISIM)是SNA(1993)提出的概念,SNA(1953)中“虚拟服务费”与SNA(1968)中“估算的服务费用”就是FISIM的前身。
②FISIM=存款总额×(参考利率-存款利率)+贷款总额×(贷款利率-参考利率).
③参见:韩维.FISIM核算理论的研究与发展[J].华北金融2011(3).
④单位价值=总名义FISIM/缩减存量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