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条约”与清政府关系新探--与王如竹先生商榷_朝鲜王朝论文

《江华条约》与清政府关系问题新论——兼与王如绘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论论文,条约论文,清政府论文,关系论文,江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59—8095(2007)04—0020—07

1876年2月26日朝鲜王朝高宗政府同日本明治政府签订的《朝日修好条规》(因签订于朝鲜西海之江华岛而通称《江华条约》或《江华岛条约》),是朝鲜近代历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也是朝鲜近代历史以及近代中朝关系史的开端。① 然而,国内学界(包括香港、台湾学界)关于清政府与这一重要条约之关系的研究,却远远没有达到与该条约对近代中朝关系所发生之实际历史影响所相符合的程度。据笔者调查,专论《江华条约》的论文只有林子候、高伟浓、王如绘之四篇论文。② 此外王信忠、陈伟芳、王明星、林子候等人的相关论著中也有相当篇幅的论及。③ 因此,王如绘先生发表于《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的《〈江华条约〉与清政府》一文(以下简称王文),是迄今为止国内学界(含港、台)直接论及《江华条约》与清政府之关系问题的唯一研究,后来在1999年出版的《近代中日关系与朝鲜问题》一书(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以下简称王书)则进一步重申了其观点。

王文与王书主要是针对“朝鲜半岛两个国家部分历史学家”关于朝鲜签订《江华条约》与清政府劝说有关的论点,提出了《江华条约》的签订与清政府的劝告无关的结论,主要论据则有如下两点:其一,清政府在《江华条约》签订前后向朝鲜的两次转咨,第一次转咨中根本没有劝告朝鲜签约的内容,第二次转咨则到达于该条约签订之后,自与该条约之签订毫无关系;其二,李鸿章致朝鲜政府大臣李裕元之函,其中并无“要朝鲜不顾权益苟且订约的意思”,且因递到于该条约签订之后,亦与该条约无关。④

笔者认为,探讨上述问题首先应澄清两个前提:一为有无劝告与有无关系即影响,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亦即直接的劝告只是判断有无关系或影响的一个充分条件而非其必要条件,没有直接的劝告未必就不能产生一定的影响;二则有无关系或影响本身就是一个涉及双边关系的问题,只有充分考察影响之输出方与接受方的相关资料,才能最终确定是否有过关系或影响。为此,拙稿拟根据与《江华条约》有关的韩国及日本史料文献,并参考清政府相关史料文献乃至中、韩、日各国学界的相关研究成就,进一步深入考察《江华条约》与清政府的关系尤其是清政府对该条约签订过程的影响,并就教于王如绘先生。

此外,还应首先指出,李鸿章与清政府劝说朝鲜同日本签订《江华条约》之说,最早出自当时在中国上海发行的《申报》[1] 以及日人菊池谦让的《朝鲜杂记》[2](P68—71) 一书。至于王文及王书中所列举朝、韩两国学界乃至汉语学界相关论述,不过是接受或延续了这样一种早已出现的看法。

一、《江华条约》签订前夕清政府第一次转咨的影响

1875年9月20日因日本海军云扬号军舰侵犯朝鲜西海江华岛附近海域而同朝鲜海岸守备武装发生冲突的“云扬号事件”(又称“江华岛事件”),成为刚刚进入亲政体制的朝鲜王朝高宗政府与日本明治政府于翌年初开始“修交通商”交涉的直接契机。清政府最早得知云扬号事件,是在近一个月之后通过日本驻华代理公使郑永宁给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10月13日信函。[3](P264) 当时,无论是总理衙门还是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都没有对这一事件做出任何评论或反应。到同年12月1日,清政府根据朝鲜王朝奏请使李裕元提交的咨请而将朝鲜国王高宗之子李拓册封为王世子。[4](卷首图版6) [5](高宗12年12月16日)[6](高宗12年12月16日)

所谓册封正是传统朝贡关系的一个重要礼仪和内容,从而表明至少在当时清政府与朝鲜高宗政府的主观认识层面上,两国之间的传统朝贡关系并没有受到发生在朝日两国之间的云扬号事件的影响。到1876年1月10日,总理衙门收到刚刚抵任的日本驻华公使森有礼递交的“节略”,[3](P264—265) 才得以了解江华岛事件的基本情况。接着,森有礼先后在北京和保定两地同总理衙门和李鸿章进行了有关江华岛事件的交涉。尽管森有礼最终未能说服清政府接受其无理要求,却得以确认“今后日本国政府在此问题(秀按:指朝鲜问题)上已无再同清国政府进行交涉之必要”,[7](P544) 实际上达到了日本政府当初确立的对华交涉方针的要求。[8](P139)[7](P515—521)

与此同时,清政府将中日之间有关朝鲜问题的上述交涉情况,先后两次通过礼部而“转咨”了朝鲜王朝政府,详见下表一。

由此可知,朝鲜王朝是在《江华条约》签订22天以前的1876年2月5日收到清政府的第一次转咨,当时朝、日双方只是刚刚开始进行有关会谈日程的预备交涉。双方代表举行正式会谈还是在4天后的2月9日,即上述第一次转咨是在《江华条约》签订前夕朝鲜王朝收到的唯一一份清政府文件。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与评价在朝、日交涉期间朝鲜政府收到第一次转咨的内容及其作用,便成为评价当时清政府对朝鲜政策的一个关键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正确理解上述第一次转咨的内容及其中所欲传达的信息。

查王书46—47页中曾概述第一次转咨中总理衙门奏折及夹片的内容,其中有关总署奏折的概括并无甚出入。至于夹片,则谓一系表明总署“认为朝鲜能够顶住西方的打击,便也能顶得住日本的要挟”,二为推测日本侵朝原因之词,“实际上也在暗示日本不足为惧”,最后还表示“要本《修好条约》之言对日本‘力为劝阻’”云云。按清代官方文书中所谓夹片,是指附在奏折之中随奏折一起运转与处理的文件,其形式与内容都称不上一个独立文件。[9](P69—73)[6](P87) 王书称奏折后附有奏片,首先不是一个正确的称呼。而且,王书对该夹片内容的上述概括与理解应该说并不正确。查该夹片中确曾“历数”近十年来西方列强一再要求清政府帮助他们与朝鲜进行交涉的史实,并指出法、美两国“兵船往攻朝鲜”且“皆未得志”。然而,通观该夹片全部内容,就可以发现总理衙门特意利用夹片形式来回顾近十年来朝鲜问题之历史,并非如王书前引内容是认为朝鲜“既能够顶住西方打击亦能顶住日本要挟”,相反却是为了表达一个更加可怕的忧虑:与朝鲜“邻封密迩,构衅甚易”而且“近已改从西洋政俗”的日本,“或因为朝鲜轻视激羞为怒,抑或西洋各国前此皆未得志于朝鲜,因而怂恿日本以图报复,均未可知”。

同时,总理衙门在该夹片中确曾表示要根据1871年《中日修好条规》的相关内容来“力为阻止”日本侵朝,⑦ 而其重点还是在于强调其“阻止”努力未必奏效的悲观预料,详见该句全文:“现在(秀按:日本)使臣森有礼来臣衙门多有辩论,臣等本条规(秀按:指《中日修好条规》)之言力为阻止,能否就我范围,殊难逆料。”不难看出,总理衙门之所以在上述奏折中特意通过夹片形式而表达上述忧虑,并强调日本未必能够听从清政府仅凭口舌来“力为阻止”的后果,无疑是为该奏折所主张之如下对策提供必要的依据:“朝鲜虽隶中国藩服,其本处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该国自行专主,中国从不与闻,今日本欲与朝鲜修好,亦当由朝鲜自行主持。”换言之,总理衙门既主张朝鲜仍为中国之“藩服”,却又不肯履行宗主国对朝贡国的救助义务,更不希望看到朝鲜与日本“开战”。所谓朝、日修好之事“当由朝鲜自行主持”之末句,实际上透露出希望朝鲜与日本通过谈判达成建交从而避免事态更加复杂化的一种倾向性意愿。这样一种只求清政府自保而不愿朝、日开战的不干涉政策,固然源自允许朝贡国“政教禁令向由自主”的传统原则与惯例,却在放任乃至默认朝贡国与第三国建立近代外交关系,尽管清政府当局在当时并未充分意识到其意义之重大,仍不失为清政府对朝鲜政策之重大转变的预兆。

其次,王文与王书先后主张清政府并未向朝鲜“提出劝告或暗示”,上述第一次转咨内容中“根本没有劝告朝鲜签约的意思”。事实上,在朝、日两国即将进行正式缔约谈判前夕通过“五百里飞递”的紧急手段而传递上述内容的转咨,固然是表明清政府的不干涉立场,同时也包含着并不反对朝鲜与日本缔结条约的寓意。强调日本与西洋各国的勾结可能性乃至日本未必能够听从清政府劝告的悲观预料,甚至不无隐然希望朝鲜最终接受日本要求的期待,其目的就是后来李鸿章于致总署函中所明确指出的“息事宁人”。[11](P30—32)[3](P267—268)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清政府之所以要通过“五百里飞递”的紧急手段来传递上述第一次转咨,与其说是为了向朝鲜王朝表明因循传统朝贡关系原则与惯例之不干涉政策,毋宁说是为了赶在朝、日双方会谈之前向一直坚持锁国政策的朝鲜王朝转达并不反对朝鲜最终与日本“修好”的意图。如果只是为了表明不干涉立场,则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转咨渠道来进行缓慢的传递,大可不必利用“五百里飞递”的紧急传递手段。因此,清政府对此次朝、日会谈的所谓不干涉立场,较之1866年丙寅洋扰与1871年辛未洋扰之际的不干涉政策,[12](P249—280)[13] 应该说是有所变化。

简言之,清政府通过第一次转咨所要传达的信息已不仅仅是沿袭朝贡关系传统的不干涉立场,而是包括不反对甚至希望朝鲜与日本“修好”的寓意,即虽然没有直接“劝告”朝鲜与日本签约之内容,却表示不希望看到朝鲜与日本因云扬号事件而开战,甚至不无不反对朝、日两国修好的“暗示”。其中关于朝、日缔约通商并不影响中朝之间传统朝贡关系的认识,正是清政府对朝鲜不干涉政策开始出现新变化的一个重要标志。[14](P31—34)[15] 因此,不能将清政府对《江华条约》的上述立场简单地等同于此前的不干涉政策。

再次,上述第一次转咨内容中有没有直接劝告朝鲜王朝签约的内容,与该转咨本身是否对尚未正式开始谈判之朝鲜王朝的决策过程产生影响,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和事实,亦即对前一概念及事实的认定并不足以否定对后一概念及事实的成立与认定。事实上,朝鲜王朝承文院在收到上述第一次转咨的1876年2月5日当天,便将“日本使臣到京(秀按:指北京)称欲与我国修好事奉旨飞咨知照”事上启国王高宗,随后又根据国王旨意而撰写并发出回咨,一方面感谢清政府将“日本往来节略具咨开示,至由五百里飞递”,并明确表示“第今日本使船来到敝邦江华府前洋,方将差遣大官会晤商办,续当详述前后颠末,以备鉴谅”。[16][5](高宗13年正月13日)[3](P307)

如此态度,较之此前清政府转达西洋各国修交通商之意愿之际一再予以拒绝的顽固立场,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转变,从而表明清政府对朝、日修约问题的强烈关注确实对朝鲜王朝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朝鲜国王高宗于上述复咨后的第二天,明确指示政府大臣们“禀处”与日本代表会谈事宜,[5](高宗13年正月14日)[17](丙子年1月14日) 后来又严厉弹压以前司谏张皓根、前参判崔益铉为代表之保守士林的反对舆论。[5](高宗13年正月23日)[6](高宗13年正月23日) 而最终批准签署《江华条约》,应该说都与清政府的上述第一次转咨不无关系。就在江华会谈犹在进行的2月17日,高宗在汉城会见清政府册封敕使志和一行,还特别表示感谢“总理衙门飞咨之举”,并要求志和一行返回北京“以此意转达天陛”。[18](高宗13年正月23日)

在当时的朝鲜王朝,所谓朝贡关系体制观念与“事大交邻”的对外观依然是主流的社会意识,三年前被迫交出摄政大权的大院君仍以其曾经实施十年的锁国政策而得到以士林为代表之保守派势力的广泛支持。[19][20] 因此,处于宗主国地位的清政府通过“五百里飞递”的非常手段,传递第一次转咨所表达之并不反对朝、日修好的立场,对于进入亲政体制才三年的朝鲜王朝高宗政府抵制保守势力及其舆论的强烈反对进而推行开国外交,无疑能够成为一个有力的凭借和支持。对此,日本学者田保桥洁也曾指出当时的高宗政府“为了弹压庙堂的排日论并将方针转换到日韩国交调整而需要强大的压力”,亦即来自清政府的支持态度。[17](P550—551)

在上述清政府第一次转咨到达后随即开始的修约谈判过程中,朝鲜王朝代表还曾一再援用清政府提供的外交情报。在2月11日的举行的第一次会谈中,朝鲜方面全权代表申櫶等人就曾根据1867年清政府提供之日本将攻击朝鲜的新闻报道资料,[3](P51—55)[4](P373—374) 强调造成朝、日之间“三百年旧好”失和的原因实际上在于日方。[6](高宗13年正月19日)[17](丙子年1月19日) 可以看出,清政府通过咨文方式传达给朝鲜的有关国际形势的信息及其见解,对朝鲜政府的对外认识及其外交决策产生了实际影响。

到2月12日的第二次会谈时,日本代表提出了修好条约草案,而朝鲜方面在讨论该草案内容时所参考的就是此前清政府先后提供的中国与欧美各国条约。如朝鲜方面鉴于朝、日两国君主的不同称号(秀按:当时朝鲜王朝由于同中国所保持的朝贡关系体制而只能称其君主为“朝鲜国王”,而已通过明治维新来实现“王政复古”的日本则径称其君主为“大日本国皇帝”)容易造成字面上的尊卑差异,因而提出在条约前言部分“只举国号而不必称两国君上位号”的反建议并最终予以落实,就是参照中英《天津条约》条约中“头辞只称大清国特简大学士某大英国特简伯爵某云云”的先例。[17](丙子年1月26日)[21](P96—103)

至于清政府发出的第二次转咨,则是在《江华条约》签订18天后的1876年3月16日才抵达朝鲜,诚如王文与王书所已指出的那样,不可能对《江华条约》的签订过程产生什么直接的影响。然而,清政府对朝日“修好”问题的再度强烈关注,确实给朝鲜王朝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详见朝鲜王朝对此次第二次转咨的复咨:

“今者自日本事斡,再荷飞咨,指示机要,不惟照会往复辩论消详,至若北洋大臣问答,说话委曲恳挚,顾恤小邦,靡不用其极。”[16][6](高宗13年2月21日)[3](P321—322)

可见,至少在朝鲜王朝的主观方面,对于清政府接连两次通过“五百里飞递”的紧急手段来传达一系列相关外交文件,是视做对朝鲜签订《江华条约》问题的“指示机要”,而这正是清政府先后两次“飞咨”对朝鲜方面产生相当影响的客观证明。

二、清政府册封敕使的影响以及李鸿章“函劝”情况

在《江华条约》签订前夕清政府对朝鲜的影响,除了上述第一次转咨外,还有恰好访问朝鲜的王世子册封敕使以及恰好于此前访华归国的奏请使李裕元这两个渠道。如前所述,1875年12月1日即在获悉江华岛事件一个多月之后,清政府已通过光绪皇帝的谕旨将朝鲜国王高宗之子李拓册封为王世子。此前,清政府已任命前盛京户部侍郎志和与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乌拉喜崇阿为正副敕使⑧ 志和一行于1876年1月2日从北京出发,同年2月16日便在汉城举行了根据传统朝贡关系原则与惯例的正式册封仪式。[22](P1553—1555)[6](高宗13年正月22日)

志和一行早在渡过鸭绿江进入朝鲜境内的义州地方时,就曾见到“马上飞递”清政府第一次转咨的情景,并恰好在朝、日双方经过两次会谈后进一步磋商修好条约草案之际抵达汉城,自然要对这一问题表示关注。2月16日与17日志和一行在汉城先后两次会见朝鲜国王高宗,都曾谈到朝、日修好问题:[18](高宗13年正月22日,正月23日)

2月16日:“予(秀按:指高宗)曰:敕使亦闻倭舡出来之事乎?基世(秀按:指朝鲜远接使郑基世)曰:到坡州站时请见两使言倭舡事,曰在义州时得见都京(秀按:指北京)礼部咨文马上飞递者……上敕(秀按:指志和)曰:本事颠末愿闻之云,故略云曰:戊辰年间(秀按:指1868年)倭国一变其国制……上敕曰:诚是矣。副敕(秀按:指乌拉喜崇阿)曰:倭情本多难测,海防戒严不可疏忽矣。”

2月17日:“予曰:日本人以书契事率兵舡来泊畿沿,谓有约条又此相持,而向有总理衙门飞咨之举,不胜感激。敕使曰:路上早闻此话,客心不安,深望贵国预设防御为好,但书契事相持可钦可钦。予曰:两大人还朝之日,亦以此意转达天陛,深所望也。敕使曰:并当转奏。副敕曰:闻他有设馆之说云,果有此否?予曰:此非欲设馆于江华者也。副敕曰:虽不知欲在何处,然闻甚不安。”

志和与乌拉喜崇阿对正在进行中的朝、日会谈表现出强烈关注,希望会谈能够取得成功并取得具体成果(如询问日本“设馆”之事),同时还要求朝鲜王朝认真戒备日本的侵略威胁,基本上与前述清政府第一次转咨所欲传达的信息相一致,大体反映了当时清政府的政策意图。朝鲜国王高宗在第二次会见志和一行的翌日即2月18日,就根据议政府“启言”而指示“日本通商条约等节烂加商榷”,促使会谈进入具体磋商条约草案的实质阶段,也可以说与上述两次谈话不无关系。对此,发行于中国上海的《申报》曾在1876年6月14日专门报道这一事件,指出清政府敕使对朝鲜王朝的影响。[1](1876,6,14)

如果说上述清政府册封敕使代表着正式的官方渠道的话,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朝鲜王朝大臣李裕元的书信联系则可以说是一个非官方的私人渠道。早在1875年12月底,朝鲜王朝世子册封奏请正使李裕元于回国途中,通过永平知府游智开主动致函李鸿章表示“景仰”之意并希望“下答教”,⑨ 从而开始了两人之间历经6年计17封来往信函的书信联系,进而由私人书信联系而逐步发展为清政府与朝鲜王朝之间的一个秘密外交联络渠道。[23]其中,李裕元的上述第一封书信是通过游智开于1876年1月9日转送到驻节保定的李鸿章手中,而此时正是李鸿章与日本公使森有礼会谈前夕。李鸿章根据游智开关于“李裕元即系该国执政之列”的介绍以及李裕元“尚知礼仪,并非拒人太甚”的判断,当即于第二天即1876年1月11日拟写复信,对朝日两国的“迩来交际如何”表示关心,并指出中国“幅员过广,三面环海,揆厥形势,既未能闭关自治,不得不时加防备”。[1](P30—32)[3](P276—278)[24] 随后,李鸿章在同年1月22日递到总理衙门的信中专门论述朝、日纷争问题,并根据朝、日两国“两相怨怒,衅端已肇,则兵端易开”而清政府又无力过问的现实情况,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似宜由钧署迅速设法,密致朝鲜政府一书,劝其忍耐小忿,以礼接待,或更遣使赴日本报聘,辨明开炮击船原委,以释疑怨,为息事宁人之计。至该国愿与日本通商往来与否,听其自主,本非中国所能干预。”其基调为只求自保而不愿看到朝鲜与日本开战,甚至不反对朝鲜与日本“通商往来”。这样一种政策主张,实际上反映清政府已无力保护周边朝贡国之安全的现实实力状况,也可以说是历经两次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所谓“抚夷”方针[25](P214—215) 在对朝鲜政策领域的反映和表现。同时,李鸿章通报了与李裕元的书信联络经过及其信稿,并特别强调因游智开介绍李裕元属朝鲜“执政之列,鸿章故于复书中略及外交之意”。[11](P30—32)[4](P276—278)

正是根据李鸿章的这一建议,总理衙门于同年2月27日再次以“五百里飞递”方式给朝鲜发去了前述第二次转咨。就是说,李鸿章给李裕元的上述复信与给总理衙门的对策建议实际上是出于同样的政策意图,即不希望朝、日关系破裂亦不反对朝鲜与日本建交通商,从而达到既能维护清政府的周边安全又能维护中朝两国传统朝贡关系的目的。其中不反对朝鲜与日本建交通商的立场,便是前此对朝鲜不干涉政策中未曾有过的新变化新内容。

如前所述,总理衙门的第二次转咨是在《江华条约》签订18天之后才抵达朝鲜,至于李鸿章给李裕元的上述复信也因为通过游智开转交朝鲜王朝陈慰正使李秉文来递送,因而是在《江华条约》签订一个多月之后的1876年3月底才送到李裕元手中。⑩ 换言之,李鸿章给李裕元的复信并没有能够对《江华条约》的签订过程产生直接的影响,而李鸿章试图通过复信中“略及外交之意”来影响李裕元及朝鲜政府对外政策也是事实。三年后的1879年8月31日,李鸿章曾在给光绪皇帝的奏折中提到自己当初复信李裕元的意图。其中说:“臣职在通商,既不能不广示牢笼稍同遐迩之气,复不能不代为筹画俾免阢陧之虞,因于复书略著外交微旨。”[26](P44)

因此,李鸿章于1882年对美国水师提督薛斐尔(又译薛孚尔、舒富,Shufeldt,Robert Wilson)所称朝鲜方面“曾经本大臣函劝,方肯与日本立约”之说,(11) 至少“函劝”部分是事实,而朝鲜政府经自己“函劝”之后“方肯与日本立约”则是夸大其辞。王书既称李鸿章此次复信“当然是意在讽示朝鲜采取灵活外交政策,与日本建立正常邦交”,旋称其中“并无要朝鲜不顾权益苟且订约的意思”,则可以说是自相矛盾的表述。在逻辑上,有无“函劝”之事与有无“要朝鲜不顾权益苟且订约的意思”并不是同一内涵的概念,因而不能根据后者来确定前者是否成立。

另查李裕元一行完成王世子册封奏请使命后回到汉城复命,是在1876年1月12日,亦即在1875年9月云扬号事件爆发之后朝鲜王朝紧张地准备对日交涉之际。此前,李裕元已在永平给李鸿章发去第一封信并明确表示希望得到回信,实际上是要求在两人之间建立一个比较固定而又密切的书信联系。随后,李裕元又在途经奉天时,同清政府盛京兵部侍郎继格等人商谈朝鲜对日关系问题,并在复命时向国王高宗报告了其内容。[18](高宗12年12月16日)[24][27](P34)李裕元在访华期间的上述活动及其所了解到的信息,对于即将开展对日交涉的朝鲜王朝政府无疑具有相当的影响。日本学者田保桥洁就曾指出,李裕元“尽管没有获得同李鸿章会谈的机会,毕竟还是能够有所文通,而且确认清国官界的气氛为忧虑朝鲜不自量力地同强邻(秀按:指日本)生事而牵累宗主国(秀按:指清朝),对于国王与戚臣们压制以大院君为中心的排外论者并确立对日交涉和平方针,不啻于获得了最为有力的支持”。[7](P552—553)

对此,王文却提出“假使朝鲜政府坚持平等建交的原则,不在主权问题上让步,并主动取得清政府的支持”,则日本亦未必发动战争,甚至提出“如果紧接其‘龙兴之地,的朝鲜真的受到侵略,清政府决不肯袖手旁观”的假设性推论。且不论这种“历史的假设(historical if)”能否成为历史研究的依据,根据总理衙门于1876年1月22日收到并接受其政策建议之李鸿章函的前引内容,是主张“息事宁人”并认为“于中土恭顺实出至诚”的朝鲜最终会接受清政府的劝告,“如必不从,而我所以字小国待与国之心亦交尽矣”。[11](P30—32)[3](P276—278) 就是说,在当时清政府有关政策文件中,并无能够证明王文所谓“决不肯袖手旁观”之推论的内容。同时,王文与王书先后主张朝鲜王朝于事后咨报之际没有呈递《江华条约》之原文,是因为朝鲜政府“深知”其中第一款订明朝鲜为“自主之邦”,且未署清朝年号“有失藩属之道”因而有意敷衍。如此推断,实际上隐含着一个当时朝鲜王朝方面已经十分清楚该条约中“自主之邦”内容之现实意义的逻辑前提,而事实并非如此。朝鲜王朝咨报与日本修好之咨文本身已足以表明其对这一问题的基本认识,即签订《江华条约》是同日本“讲信修睦”三百年之后的“重寻宿好”,因而所咨报该条约之“纲领节目大略”也不过如下两点:因两国君主“称号之有所嫌碍”而只用两国“臣僚平等通信”;援互市旧例而“许其港口通商”。[28](P9)

至于约文中“自主之邦”句,根据当时朝鲜政府的主观理解,其实同清政府第一次转咨中朝鲜“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该国自行专主”之内容并无二致。1882年2月14日,朝鲜政府领选使金允植就曾在同李鸿章会谈时,明确指出:“敝邦在中国为属国,在各国为自主,名正言顺,事理两便。”[29](P52) 直到1889年,曾经留学日本、美国并遍游欧洲各国的朝鲜著名开化派人士俞吉浚仍在其《西游见闻》一书中,主张当时中朝关系为受贡国与赠贡国之关系,“赠贡国之体制,向受贡国及诸他国为前后之两截,受贡国之体制,对赠贡国及诸他国,亦为前后之两截”。[30](P116—117) 就是说,承认对华朝贡关系同时又主张朝鲜对其他各国自主,即试图兼容传统与近代两种不同国际关系体制以适应当时对外关系的现实变化,正是近代朝鲜王朝对外认识的一个重要变化,《江华条约》则不过是这样一种变化的开始。

又查李鸿章于1889年12月答复朝鲜政府驻津官员金明圭文时,也曾明确指出“朝鲜虽与各国订约,仍是中朝属邦,其与各国交际,冒称自主,是中朝宽容之大度”,[31](P270) 即朝鲜在对外关系方面声称自主,实际上是得到了清政府的允许。简言之,至少在当时朝鲜王朝主观认识层面上,并未认识到条约中“自主之邦”之句的严重意义,认为与日本签订《江华条约》并不妨碍同清政府保持的朝贡关系。这就是朝鲜政府于事后咨报条约其事而没有呈递其约文的一个主要原因,亦即王文所曾引用之李鸿章1882年11月15日奏折所谓“在朝鲜昧于公例,无足深责”。[32](P7—13)[33](P32—37) 根据这一点来指责朝鲜王朝有意敷衍,应该说不无以今苛古之意。

事实上,朝鲜王朝在签订《江华条约》后,不仅有报告其“纲领节目大略”之上述咨文,还有专门感谢清政府两次“飞咨”的前述咨复,[16][3](P321—322) 后来在派使赴日“修信”及对日开港之际也都根据传统朝贡关系原则而一一咨报在案,全然看不到故意“有失藩属之道”迹象。朝鲜王朝如此认识与作为,同清政府先后通过德国公使巴兰德(又译班德,Brandt,Maximilian August Scipio yon)及日本公使森有礼收到《江华条约》的全文却“并未一加驳斥”(前引李鸿章奏折语),实际上是出于同样一种对外认识,即依据传统朝贡关系的观念,朝、日之间“修好”与否并不影响中、朝之问朝贡关系。

正因为如此,当时中、朝两国统治阶层所坚持的传统朝贡关系观念与体制同日本所竭力主张的近代条约关系之观念与体制发生冲突,从而使得《江华条约》成为朝鲜历史乃至中朝关系由传统而近代之历史性转变的开端。至于王如绘先生指责该条约中未署清朝年号,则显然是由于不了解有关朝、日关系历史知识的缘故。查朝鲜王朝自17世纪中叶以来,便在对日外交文书中只用于支而不用年号来标记年代,即自从明朝灭亡之后便在对日国书中从未使用过清朝年号。[34] 《江华条约》既然被当时朝鲜王朝认为是重修“三百年宿好”,在年号标记等方面自然也要延续此前对日“交邻”文书的惯例,因而谈不上什么故意“有失藩属之道”。

三、结论

综上所述,清政府通过第一次转咨以及恰好在《江华条约》签订前夕访问朝鲜的世子册封敕使志和一行,先后表达了对朝、日“修好”问题的强烈关注乃至不反对朝鲜与日本建立近代条约关系的立场,从而成为客观上影响乃至支持朝鲜王朝高宗政府确立和实现对日和平交涉方针并最终签订《江华条约》的唯一国际因索。至于此前来华奏请世子册封的朝鲜王朝奏请正使李裕元,则通过致信李鸿章并与清政府官员会谈等方式,了解到当时清政府对朝鲜政策的倾向与意图,并在回国复命之际将其内容及时报告即将开始对日交涉的高宗政府,同样对实施对日和平交涉并签订《江华条约》产生了相当影响。清政府的上述态度与作为,较之1866年及1871年朝鲜相继遭受法国及美国武装侵略之际的不干涉立场,无疑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重要变化。

鉴于当时朝鲜王朝与中国清政府之间的传统朝贡关系,尤其是在高宗政府面临国内保守势力强烈反对之际,清政府通过上述三个渠道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的影响,对当时的朝鲜王朝高宗政府而言实际上是唯一能够凭借与依赖的国际支持,对此理应给予符合历史实际的合理评价。清政府的上述立场与态度,尽管仍因循着基于传统朝贡关系原则与惯例的不干涉政策,却在坚持对朝鲜的传统朝贡关系的同时并不反对朝鲜与日本建立近代条约关系方面,已开始呈现出一种试图承认乃至兼容传统与近代之两种国际关系体制的政策倾向,这正是不同于此前清政府对朝鲜不干涉政策的一个新变化所在。尽管这样一种新变化还不足以改变清政府对朝鲜不干涉政策的基调,尽管清政府主观上尚未出现直接干预和介入朝鲜对外关系事务的明确意图乃至政策,但它对当时朝鲜王朝高宗政府签订《江华条约》所产生的客观影响却也是不争的事实。

换言之,尽管清政府并未直接劝告朝鲜政府签订《江华条约》,而王如绘先生关于《江华条约》之签订“与清政府的劝告无关”的结论,却并不完全符合上述历史事实。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于王如绘先生没有能够充分地参阅与该事件有关的国内外文献史料及相关研究成果。无论是王文还是王书,对清政府册封敕使的情况都没有任何言及,从而完全遗漏了这一直接影响渠道。对于清政府第一次转咨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也主要是根据清政府方面史料文献来进行分析和判断,却没有能够充分考察该转咨对朝鲜王朝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对于李鸿章“函劝”一事的分析,则只注意李裕元收到李鸿章第一次复信的时间,却完全没有考察作为这一渠道之另一方的李裕元本人对清政府政策立场与倾向的了解及其对朝鲜王朝的影响。

就是说,研究近代中朝关系史却没有能够充分参阅与之直接相关的朝鲜王朝方面史料文献以及国内外学界相关研究成果,是导致王文与王书相继出现上述偏颇的主要原因。对此,当时还是国立清华大学教授的蒋廷黻于20世纪30年代所提出的如下主张,应该说迄今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提醒意义:“外交史的特别在于它的国际性质。一切外交问题,少则牵连两国,多则牵连数十国。研究外交史者必须搜集凡有关系的各方面的材料,根据一国政府的公文来论外交,等于专听一面之词来判讼[35](自序1)

收稿日期:2006—05—18

注释:

① 参见权赫秀:《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汉城白山资料院,2000年)第25—31页;权赫秀:《关于近代中朝关系史(1876—1910)的几点认识》(《中国朝鲜史研究第一辑》,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4年)第38—54页。

② 林子候:《日韩江华岛事件的探讨》(台湾《食货月刊》14:3、4、5、6);高伟浓:《中日关于“江华岛事件”的交涉两个问题浅谈》(《朝鲜历史研究论丛一》,延边大学出版社,1987年);王如绘:《〈江华条约〉与日本大陆政策的实施》(陈尚胜主编《第三届韩国传统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

③ 王信忠:《中日甲午战争之外交背景》(北平:国立清华大学,1937年)第10—15页;陈伟芳:《朝鲜问题与甲午战争》(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25—32页;王明星:《韩国近代外交与中国(1860—191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66—80页;林子候:《朝鲜开国史研究》(嘉义:玉山书局,1984年)第57—61页。

④ 以下凡引自王文与王书之内容,不再另注。

⑤ 据议政府编《倭使日记》(汉城:汉阳大学国学研究院,1975)丙子正月初十日;《日本国使臣欲与本国修好缘由具奏奉旨知会事北京礼部回咨》,见《同文汇考》续编(果川: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影印本)。

⑥ 据《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与日本使臣往来照会等件拟咨送礼部转行朝鲜折》,见《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1卷),第4—10页;《与日本使臣往来照会及问答节略知照事北京礼部回咨》,见《启下咨文册》(七),韩国国立汉城大学奎章阁藏。

⑦ 王书第47页引文作“力为劝阻”,系“力为阻止”之误。

⑧ 据《德宗实录》卷20(中华书局,第52册,第320页);《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影印本,见《同文汇考》(三),第1553—1555页。按同文汇考以及朝韩日等学界相关论著中记录“志和”为“吉和”,均误。

⑨ 据《论日本派使入朝鲜——附朝鲜使臣李裕元来函》,见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第4卷,第31—32页;《总署收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函附件一:照录朝鲜使臣李裕元来函并答复函稿》,见《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276—278页。另王文与王书均称李裕元为朝鲜“国王李熙的叔父”,误,查李裕元与朝鲜国王并无亲属关系。

⑩ 据《答游天愚智开赠橘树书》所附原书,见李裕元《嘉梧藁略》;《日省录》高宗13年3月初6日;《高宗实录》高宗13年3月初6日。按王文中曾用相当篇幅(《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第88—89页)来推论李鸿章给李裕元的复信是由朝鲜政府朝贡使李秉文一行“捎往朝鲜”,却没有能够提供直接的史料依据。其实,前引李裕元《嘉梧藁略》中“答游天愚智开赠橘树书”所附录“原书”即游智开为此专致李裕元的信,内称“谨将我中堂(秀按:指李鸿章)复书托李君秉文寄上,伏乞鉴收”。

(11) 据《筹议朝鲜与美定约》所附《美国水师总兵薛斐尔来见问答节略》,见《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3,第7—10页。另王文标记薛斐尔英文姓名,其中“Schdeldt”为“shufeldt”之误(见《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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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条约”与清政府关系新探--与王如竹先生商榷_朝鲜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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