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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精神生产势必要涉及精神产品的价值问题。目前我国研究精神产品价值的文章尚不多见,就现有的文章来看,论者几乎都是用经济学的价值原理来分析精神产品的价值。实际上,纯粹从经济学的角度是难以科学地把握精神产品的价值的。对精神产品(或商品)的价值主要应运用哲学价值论来分析。
众所周知,经济学的价值原理与哲学的价值原理是不同的。经济学的“价值”是指商品中所包含的人类的一般劳动,它是由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哲学的“价值”是指主体(人)对客体(对象物)具有某种需要和客体属性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意义关系。在研究物质商品的价值时,经济学和哲学的价值原理都适用,因为物质商品中既包含着人类劳动,又具有满足人们需要的某种属性。但是,在研究精神产品的价值时,运用经济学的价值原理就会发生困难。这不是因为精神产品中不包含人类劳动,而是由于运用经济学的方法考察精神产品的价值存在以下难点。
第一,精神产品中的劳动量难以把握。经济学考察商品的价值是以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的。以此观之,衡量精神产品的价值也应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圭臬。然而,与物质产品不同,精神产品具有独创性,因此,精神生产无法像重复进行的物质生产那样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就使得从经济学角度确定精神产品的价值是十分困难的。但是,进入流通领域中的精神产品又的确都以某种价格被确定下来了,而价格通常又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这样看来,似乎精神产品的价值又是可以用经济学的尺度衡量了。可是,深究一下就会发现,市场上精神产品的价格往往是由精神产品在其客观化和物质化的过程中所耗费的物质资料和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也就是说,精神产品的价格往往只反映了该产品物质化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成本。当然,有些精神产品的价格(如名画家的绘画)多少能够反映其中所包含的精神劳动的价值,但是,众多以商品形式出现的精神产品中所包含的精神劳动的价值,并不能够从其价格上准确地体现出来。
第二,决定精神产品的价值除了精神生产者所耗费的劳动,还有其他一些条件,而这些又是经济学所无法解决的。例如,某一理论的价值在于其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科学性是理论具有价值性的必要条件,不具有科学性的理论,耗费再多的时间也没有价值。此外,科学性还只是理论具有价值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只有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创造性的理论,才能具有价值性。重复既成的理论(即使是科学的)一千遍,也不如一个小小的理论突破更有价值。理论的价值性与其创造性是成正比的,创造性越强其价值就越大。由此可见,仅仅从生产精神产品所付出劳动的多少还不能说明精神产品是否具有价值。
第三,精神产品价值的体现往往需要假以时日。在精神产品中有一个现象,即有些名噪一时的东西在历史之河的冲刷下消声匿迹了,而有些名不见经传,甚至在作者生前不被承认的作品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显示其魅力。从这一点来看,精神产品就更不能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衡量了。
由于任何产品对主体都具有某种功用,因此,产品作为相对于主体的客体就构成了对主体的意义关系,即价值关系。而从主体对客体具有某种需要以及客体能够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角度考察客体的价值则是哲学的价值论。哲学价值尺度不是衡量客体中所包含的主体劳动含量的尺度,而是衡量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满足程度的尺度。用哲学价值尺度来考察产品的价值,就是产品对人的有用性、功能性和意义性。从这个角度看,哲学的价值尺度与经济学所说的使用价值有某些相似之处。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商品的价值不同,因为后者只表明商品中的劳动含量,而前者则应该具有不同的向度,即某种产品或商品对人是否有利。然而,经济学并不把自己的研究触角伸向客体对主体的意义领域,它仅仅指出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样二重性而已。哲学所谓的价值是主体对客体的需要与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意义关系。但是,这种意义关系决不是中性的,因为从主体角度看,由于人的素质的差异,造成了有些人的某些需要并非合理而且有益自身,尤其是在对精神产品的需要方面更是可能存在某些有害的欲求;从客体角度看,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也具有或者有利、或者有害的质的不同。因此,哲学价值论认为,客体的价值不仅具有量的差异,更具有质的区别。这种质的不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有益)负(有害)性质上的区别,一种是雅俗高低的差别。哲学价值论认为,只有正向的满足主体需要、对主体生存发展有意义的客体才具有价值。
总之,衡量精神产品的价值与衡量物质产品的价值应该有所区别,即精神产品的价值主要不是看其量的方面,而是看其质的方面。也就是说,衡量精神产品价值的大小主要不是运用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尺度,而是运用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尺度。
讲授精神生产还势必涉及精神产品的类型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看,精神产品可以具有不同的类型。
第一,从精神生产与生产主体(即精神生产者)关系的角度看,精神产品可分为与生产主体相分离和不相分离两种类型。马克思指出,一种精神生产是“产品与生产行为不能分离,如一切表演艺术家、演说家、演员、教员、医生、牧师等等的情况”;一种精神生产是精神产品“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6卷Ⅰ,443、4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前一种类型的精神生产一旦停止,精神产品也就不复存在了,因为这类精神产品的载体是精神生产者本身,精神生产者的生产活动过程即成为精神产品存在的条件。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原来无法离开生产行为的精神产品也可以从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后一种精神生产的产品可以相对独立于精神生产过程,这类精神产品虽然是从精神生产者头脑中生产出来的,但是,它却必须通过物质载体才能存在、表现和传播。由于其载体是生产主体之外的他物,如书籍和电子出版物等,因此,此类精神产品在精神生产过程完结之后可以独立自存。
第二,从精神产品与生产客体(即生产对象)关系的角度看,精神产品可分为发现性精神产品和发明性精神产品。发现性精神产品即指科学理论,其中包括自然科学理论和社会科学理论。发现性精神产品揭示的是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其任务在于回答世界“是什么”的问题。而发明性精神产品是指技术和设计等,它要根据发现性精神产品所揭示的客观规律,使客体向着有利于人类生存的方向发展变化,创造出客观世界原本没有的东西。发明性精神产品回答的是人们应该“怎么做”的问题,是发现性精神产品向实践的延伸,是给人类带来实际利益的精神产品。
第三,从精神产品内容的角度看,精神产品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哲学、文学艺术、系统科学等类型。整个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精神生产以世界的不同领域为研究对象而形成不同的类型。
第四,从把握世界的方式的角度看,精神产品包括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形象理性和虚幻理性四种类型。纯粹理性是指在思维中以纯粹理论的形式进行精神生产,其精神产品也表现为纯粹的理论形态,比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的理论体系等。实践理性是指由纯粹理性向实践过渡的精神生产,其精神产品是“实践观念”。众所周知,理论必须回到实践中去,这是人类认识世界的目的和理论存在的价值。但是,纯粹的理论不可能直接转化为实践,人们还必须根据理论原则在思维中预先设定实践的步骤、模型和方法,这种在思维中预设的实践并不是真正的实践,而是思维实践,或者称为“实践观念”。实践观念虽然也是理性的东西,但它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向性,因此是实践理性。纯粹理性即我们通常所讲的基础科学,而实践理性即我们通常所讲的应用科学、技术以及路线、方针、政策、计划、方案、设计,等等。
所谓形象理性是指文学艺术的精神生产。勿庸置疑,文学艺术的创作过程是精神活动的过程,但是,创造文学艺术的精神活动与建构科学理论的活动不同,其中渗透着更多的感性(情感)因素。科学理论主要是抽象思维的产物,而文学艺术主要是形象思维的结果。虚幻理性即进行宗教的精神生产,它是在思维中建构虚幻的信仰世界,将现实世界中无法控制的力量神秘化、超人化和超自然化,并把人的本质和希冀赋予神秘的力量,以求获得在世俗世界得不到的慰藉。宗教是虚幻的、颠倒的世界观,是对现实歪曲的反映,但作为一种世界观它仍然是对世界的理性把握,同样是理性思维的产物。在人类理性思维不发达的时期,是无法产生宗教的。宗教经典和规则的繁文缛节恰恰是人类理性思维达到一定水平的表征。
第五,从精神生产与经济基础关系的角度看,可分为意识形态的生产和非意识形态的生产两种类型。凡是不反映经济基础要求、不为经济基础服务、不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的精神产品就属于非意识形态。例如,自然科学、语言学、逻辑学均属此类,而艺术和教育理论中的某些内容也属于非意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凡是反映经济基础要求、为经济基础服务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的精神产品就属于意识形态,绝大部分社会科学都属于意识形态的精神产品。
综上所述,由于精神生产具有复杂的类型,从而形成了缤纷多彩的精神产品,丰富着人类的精神世界,推动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