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中介机构发展的类型与模式_市场经济论文

我国体育中介机构发展的类型与模式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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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介行业在经济生活乃至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已经越来越重要,越来越不容人们忽视了。[1]1994 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肯定了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了“培育与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由于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一些原属于政府行政权限内的事物和政府管辖的工作,将逐步交给社会,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社会运行机制中出现了大片的“工作空间”,客观上为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领域。

经济的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体育的需求进一步增加,促进了体育产业的迅速发展;而体育市场中的中介机构的发展已明显滞后,这势必影响体育产业及整个体育事业的发展。虽然,有关部门注意到体育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也组建了屈指可数的体育中介机构,进行一些相关的体育经纪业务活动,但由于多种原因,体育中介机构的运作空间窄小,没有充分发挥它在市场经济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此,本文主要对我国体育中介机构的发展类型、发展模式等问题进行探讨,旨为国家体育总局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1 中介机构、体育中介机构的内涵

“中介”一词的商业含义是指中间人介入、沟通供需双方交易的商业活动。它是近年来伴随市场经济进入我们日常生活的。“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专门从事中介活动、提供相关服务、促进买卖双方成交的组织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明晰,“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越显得重要。[2] “中介机构”的服务对象是供需双方;由经纪人直接介入交易活动,但自身不进行买卖,对买卖双方的商品及货币不拥有所有权、占有权、留置权、抵押权、损耗权等;中介活动是在充分尊重买卖双方权益的基础上进行的;中介机构以收取买卖双方或一方一定的佣金作为其中介活动的回报。

“体育中介机构”属于“中介机构”的下位概念,是“中介机构”在体育领域里的繁衍。“体育中介机构”除遵循宏观“中介机构”工作性质、功能、范围、运作的一般规律外,还必须根据体育自身的特征开展相关的商业运作。充分开发、利用体育资源,使其在市场经济中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促进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

2 发展我国“体育中介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

2.1 体育中介机构性质划分模糊,职权“错位”

职权“错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职权泛化”,二是“职权越位”。职权错位中的泛化现象主要表现在体育总局系统的“产业处”,它是体育系统为了加强自身造血功能,提高投入产出效益,规范体育消费市场而设立的专门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然而这一部门的主要工作应该是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不宜参与直接的体育市场管理。我国中介机构的发展前提,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当前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一些原属于政府行政权限内的事物和由政府管辖的工作将逐步交给社会。诸如目前的许多省级体委的产业处(产业办)在规范体育市场中的注册登记,发放经营许可证等,都不宜由产业处直接操作,应分配给中介机构操作,况且还有收费问题,按惯例政府向社会收费只能一种形式——纳税。产业处是受纳税人奉薪的公务机构,不应该再收其它的费用,费用只能由中介机构收取,才是合理、合法的。

职权错位“越权”现象最突出的表现是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目前,这些“中心”多以体委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形式出现,享有政府的特有权力,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体育事业的发展。在调查访问中有80%以上的被调查者都认为,现在的“中心”就是过去国家体委的“业务司”,职权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当年的“业务司”是属于政府机构,从业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按规定是不可以经商的,而如今职权没有变,在运作方式上可以直接运用企业的运作方式进行。这势必容易导致“垄断”、“官倒”等现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悖。我们认为,体育体制改革后的“中心”,实质上是一个体育经纪人公司,应不具有政府特有的“权力”,它应该与其它体育中介机构一样,遵守自律性中介组织的行规,参与公平市场竞争,以自身的专业水平、良好的服务和公道的收费标准赢得市场。

2.2 体育中介行为不规范

目前体委系统大部分体育经纪活动由广告公司、公关公司、服务公司等部门兼营,这些公司大多数代理广告和招商赞助。由于体委系统没有完善的中介行为规范,给体育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因素,最为突出的是如何通过中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专业服务,使赞助商认为投资体育是一项可以得到广大消费者回报,产生经济效益的工作。而现在的代理、招商、赞助体育活动,往往是一种在行政命令或准行政命令下的捐赠,或是在高额回扣下的“赞助”。实际上,赞助商没有得到他们所希望的回报,这样导致的结果是赞助体育活动的越来越少、越来越难、越来越需要依靠政府出面“打招呼”。因此,只有迅速规范中介行为,正确地确定为赞助商服务的成本,通过中介机构的创意和服务,使得服务成本的投入功效放大至赞助商脱离体育而难以获得的广告效益。只有这样,体育经纪事业才有赖以生存的土壤,才能得以健康、迅速地发展。

2.3 中介法规滞后

国家有关部门至今尚未出台有关市场中介组织的完善配套法规,缺乏对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统一协调及监督管理。从已建立的法规看,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布局规划、资格认证、监督管理及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协调不够,甚至存在抵触的现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法》明文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是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服务鉴证的专门人员。可是在资产评估、房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活动中,各自的主管部门从多头管理的角度有条件地设置前置审批条件,要求对执业资格进行审查与监管。据了解,当前70%以上的注册会计师都在忙于应付多种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这种多头管理是不利于中介组织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利于政府对市场中介的统一管理。在体委系统中也有类似的现象。

2.4 缺乏专门的体育中介人才

我国目前体育经纪人的数量不多,专业性的体育经纪人更是寥寥无几,大多是兼职的广告人,或是通过一定的渠道充当临时中介、代理。这势必导致一些中介活动的盲目性、短期性。这一基础问题不解决,体育中介组织将面临极大危机。我们知道,体育中介是一项范围较广的经纪活动,如大型体育赛事代理、媒体转播、运动员入会、转会以及商业性开发等。如果不从全国的角度或国际的角度去运作,体育中介的潜在作用是很难发挥的。据了解,美国著名的体育中介机构——国际管理集团之所以运作成功,是因为有一批资深的经纪人。这些人才不仅具有体育运动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还有广告企划、广告媒体、公共关系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具备杰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体育中介机构,面临着增加数量和提高经纪人自身素质的双重任务。

2.5 社会对中介组织的特殊功能认识不足

调查中我们感到,在经济活动领域中,大多数企业在制定重大决策、采取重大步骤时,往往忽视或避开借助中介组织的专门力量(如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调查策划等)而自行运作。即便一些企事业单位迫不得以要求中介组织给予服务,但在享受服务之后设法逃避中介服务费或少付中介服务费,因而违反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也反映了社会意识中对中介劳动不予承认的心态。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张曙光说,在1999年6 月召开的“第三届企业并购典型案例国际研讨会”上,大量的案例说明我国许多企业,包括一些实力雄厚的著名企业,在大规模的购并活动中,全部是靠决策层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来运作,而摒弃了中介服务。在某种意义上,市场的护建过程就是市场中介组织的创立和发展的过程,懂得和善于利用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则是精明的企业家应当具备的能力和素质之一。[1]体育资源的开发、效益的转化、产业的发展,同样不能忽视中介机构的作用。这在一些体育市场运作的实践中已经证实,如NBA的成功、 可口可乐的家喻户晓、富士胶卷的促销等,可称得上是体育中介的特殊功效把体育活动和商业效益有机结合的典范。

3 我国体育中介机构发展的主要类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中介机构约有九类:会计事务机构、审计事务机构、律师事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信息咨询机构、人才劳务机构、自律性市场中介机构、仲裁机构。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配合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相继产生,并不断发展。目前,已初步形成具有多种机构类别、多种组织形式和多种服务方式。根据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体育市场运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将体育中介机构作如下分类:

第一部类:以体育本体的规则为主要运作依据,这些依据不适用于非体育领域以外的中介服务。主要包括国家体育总局管辖的各项目管理中心、各级自律性的体育协会、运动员代理、体育赛事代理机构等。

第二部类:以市场中介机构的运作通则为主要运作依据,服务于体育系统及相关行业,并在比较成熟后向全社会开放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体育会计事务机构、体育审计事务机构、体育律师事务机构、体育资产评估机构、体育资信评估机构、体育信息咨询机构、体育仲裁机构、体育人才交流机构。

4 我国体育中介机构的发展模式

据调查,我国近三年来体委系统的年收入约42个亿,其中财政拨款约23个亿,自筹经费约19个亿,在自筹经费中赞助近10亿,经营收入近10亿,而且自筹经费的比例逐年呈上升趋势。这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体育产业也不断地发展。“福利性体育”正逐步向“消费性体育”发展,这为体育中介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存空间。

从有关统计资料可以清楚地看出,目前体委系统自筹资金的主渠道还有通过经营活动(包括发行体育彩票),社会赞助的平均比率只达5.6%,而且与运动技术水平成正相关,有32%的资金投向高水平运动队。[3]由此可见,在制定我国体育中介机构发展模式时, 不能脱离这一规律。我们认为,在国际大型赛事、国家级高水平运动队的范围内,加强第一部类体育中介机构发展,而在省市级则应侧重第二部类体育中介机构的发展。在省市级侧重发展第二部类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体育产业的发展、经营活动的增多,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案件也随之增多。据不完全统计,标底在50万以上的经济案件几乎各省体委都有,因种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是很大的。由于长期以来,体委系统进行经营创收往往忽视把国有固定资产记入成本,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也是触目惊心的,浪费现象也极其严重。缺乏经营运作经验,缺乏法律意识,在经营活动中不注重资信,不注重信息,不注重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程序不严谨等,都给体育系统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从总体上来看,在加快第一部类体育中介机构发展的同时,重点发展第二部类体育中介机构,以进一步规范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产业的稳步发展。第二部类的业务对象不单纯是体育系统,而是面向全社会的中介机构。这样,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扩大客户面,提高投入产出效益。

5 我国体育中介机构运作的可行性起步

1998年在福州召开的全国竞赛招标会议上,国家体育总局首次邀请了部分地市级体委、中介机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参加了全国体育竞赛项目的公开招标会,改变了多年的体育比赛各地政府轮流“坐庄”现象,使体育竞赛市场开始走向公开、公平、公正的运行轨道。

在1999年全国体育竞赛工作会议上,体育比赛的承办权走进了拍卖会。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拟举办的599项体育比赛, 基本上由鸿大体育经济有限公司和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如何开发体育比赛的转播权,是体育界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但多年来,一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本应是顺理成章的事,却举步艰难。究其主要原因:一是观念滞后;二是缺乏规范,无法可依;三是双方利益过于膨胀,中介机构难以运作。可喜的是在1999年天津世界体操锦标赛电视转播权的购买上,经中介机构多方协调,终于实现了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进入市场运作的第一步。

由于本届世界体操锦标赛的转播权归国际体育联合会,境外电视转播权由国际体联负责,中国大陆的电视转播权由国际体联转让给中国体操协会。协议规定未购买电视转播权的电视台不得转播比赛。据有关资料统计,中央电视台购买了包括各项决赛在内的11场比赛的现场直接权;全国有线电视网购买了所有比赛的转播权,21家省级电视台对比赛进行转播,[4]翻开了我国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新页。 中介机构在体育市场发展中开始显露它的特有功能。这也说明了只要转变观念,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买方与卖方相互尊重、互惠互利,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纽带”作用,开拓我国体育市场是切实可行的。

收稿日期:199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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