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失业统计指标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指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经济成功地实现“软着陆”后,失业问题已取代通胀问题成为经济的焦点。要有效地对失业进行管理,其前提是对我国的失业现状有正确的认识。我国失业已发展到了哪个阶段?这些都必须以数据定量化。构建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已迫在眉睫。本文在分析现有失业指标与失业现状的差距后,试从绝对量和相对量两个层次重新构建失业统计指标体系,以便于更完善地描述我国的失业情况。
一、我国现有失业指标与失业现状的差距
我国目前尚无一整套完善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仅以城镇劳动力、农村劳动力从绝对量上,以及城镇登记失业率从相对量上对失业进行描述,其中城镇登记失业率与我国失业现状差距太大,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
1.统计范围过于狭窄。城镇登记失业率是以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待业登记的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为失业者进行计算的,它排斥了农村人口以及城镇中存在的未申报失业而实际无工作的失业人员,人为地缩小了失业率。
2.年龄设置不合理。我国规定的劳动年龄为:下限16周岁,上限男60周岁,女55周岁,而我国在失业统计中,经济人口的年龄下限为16周岁,上限为男50周岁,女45周岁,经济人口的年龄范围小于劳动年龄的范围。这样,处于51-60周岁的男性和处于46-55周岁的女性劳动力,在无工作情况下,由于不被看成经济人口,则不包含在失业范围中,往往低估了失业率。
3.仅反映时点概念,与失业的交替性不相符合。失业人员往往是一年中的某一段时期处于失业状况,而其它时期就业,这便是失业的交替性。城镇登记失业率仅以某个时点登记在案的失业人员为标准,其时点性与失业的交替性的矛盾,又降低了该计算的准确性。举个较极端的例子,一个仅在登记失业工作日申报失业的劳动者,由于符合失业的标准,被当作失业人员来处理,而忽略了一年中其绝大部分时间是处于就业状态这一事实。
4.反映的是显性失业水平,不能体现目前存在的较严重的隐性失业问题。即在计算城镇登记失业率时,企业的下岗人员、机关的富余人员都被看成是就业人员,而这部分就业是以牺牲企业效率为代价的,其边际产出率往往低于其工资,从效率的角度(即产出应大于或者等于投入)来看,这部分也应看成失业,但由于劳动者是依附在具体工作岗位上的,这与显性失业(即无工作岗位)有一定区别,应作为隐性失业看待。
5.不能反映现有的“民工潮”现象。在城镇中就业的远非城镇户口的劳动力,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对城镇的就业带来了极大影响。而城镇失业率不能反映这一现象。
以上,从理论方面论证了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已不能用于判断我国的失业现状。从事实来看,1997年末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仅3.1%,而1994年美国失业率为6.3%,欧盟各国平均失业率高达12.1%,大大低于西方国家而处于自然失业率范围,单从数据来看,我国根本无失业压力,这与现实不符。可见,要想从定量的角度分析我国失业现状,必须重新构建失业统计指标体系。
二、失业统计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失业绝对量统计指标群
根据人口参与劳动的特性不同,笔者认为失业绝对量统计指标群应包括如下指标:
1.劳动资源;
2.经济人口和非劳动人口;
3.失业人口和就业人口;
4.显性失业人口和隐性失业人口。
以上四个指标应满足如下关系式:
1.劳动资源=经济人口+非劳动人口
2.经济人口=就业人口+失业人口
3.失业人口=显性失业人口+隐性失业人口
下面分别界定如上指标:
1.劳动资源。指在一定年龄范围内有能力参加劳动的人口。应满足两个条件:(1)年龄界限。世界各国对劳动资源的年龄规定主要分成两种:A.仅有下限,无上限;B.既有下限又有上限。前者一般从14岁、15岁、16岁开始;如:英国、日本从15岁开始,美国从16岁开始,个别国家如菲律宾从10岁,泰国从11岁开始。后者只有前苏联等少数国家采用,我国亦采用后者,规定下限为16周岁,上限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这与经济人口的年龄规定不一致,在计算劳动参与率时(将在下文介绍)由于分子、分母口径不同,而失去意义,因此,应通过调整使两者一致。方法有两种:A.提高经济人口年龄上限,即扩大统计范围;B.降低劳动年龄上限,即提前退休。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方法,理由如下:A.较符合实际情况;56-60周岁的男性,46-55周岁的女性,精力仍较旺盛,且由于长期工作,阅历较广,经验丰富,是生产的无形资产,让其提前退休,是人力资源的浪费;B.这部分人退休后,生活由工作者负担,但由于现有工资水平较低,往往难以满足要求。(2)能力界限。前苏联规定:“残废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不包括在内”。美国规定:“因精神病等等疾病或犯罪而被拘留,受到约束的人口”不包括在内。笔者认为,我国应综合以上两种规定,将残疾人和拘留、服刑犯人看成劳动资源,因为残疾人仍能从事简单的生产活动,而拘留或服刑犯人仍能通过劳动改造参加国民经济活动。仅将丧失劳动能力者排除在外。考虑到地区间人口流动的影响,笔者认为劳动资源的确认以实际居住地(非户藉)为判别标准。则某地区实际劳动资源计算公式为:
本期本地区劳动资源=上期本地区劳动资源+本期本地区劳动资源增加数+本期外地区流入本地区劳动资源-本期本地区流入外地区劳动资源数
劳动资源指标表明一定社会具有的可参加劳动的总量,是从事社会劳动的潜在劳力。
2.非劳动人口。并非所有劳动资源都形成劳动供给量,其中之差为非劳动人口,如:美国规定,非劳动人口包括以下五类:(1)从事家务劳动的人;(2)就学人口;(3)因健康原因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口;(4)年老退休人口;(5)其他。由于我国劳动资源具有自己的年龄和能力限制,因此笔者认为应参照美国做法,进行适当调整,得到非劳动人口范围如下:(1)家务劳动者;(2)就学人口;(3)因病退职人员和服刑犯人等不能参加工作的人;(4)不愿工作的人员;(5)家庭农场和家庭工场中少于一定时间的工作人员。
3.经济人口。反映社会实际的劳动供应量。
4.失业人口。包括无工作岗位,即显性失业人口和虽然有工作岗位,但其边际产出小于工资,即低效率的隐性失业人口。显性失业人数可以通过机关登记获得或抽样调查获得,前文已提到了机关登记数往往偏低,因此笔者倾向于以机关登记为主,以抽样调查数据对其进行调整的方式。隐性失业包括农村隐性失业和城镇隐性失业两部分。由于失业者从表面上看与具体岗位结合,这点不同于显性失业。由于隐性失业的最大特征是低效率,因此笔者认为,可从效率着手进行推算。如:农村隐性失业人数应根据目前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实际耕地面积推算农业实际吸收的劳动力,再以农村总劳动力减去该部分以及乡镇企业吸收的部分农村劳动力,农村非农业吸收的农村劳动力和流出本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即民工)得到农村隐性失业数。如:1993年,我国农村劳动力约45000万人,根据当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和实际耕地面积,农业中能吸收的劳动力约15000万人,当时全国共有乡镇企业2453万家,乡镇企业中就业人口已达到12300万人,流向城市的劳动力约为5000万人,另有2000万人从事其他非农产业,尚余11000万人,因此当时的农村失业率为24%。而城镇隐性失业人口可采用实际有效工时推算。如:我国国家科委从1985年起对全国上千家国有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每周投入的实际工时为40.64小时,其中有效工时为19.2-28.8小时,按照新制度工时(40小时)计,有效工时占新制度工时的48%-72%。则无效工时率为28%-52%,当时国企职工数为11200万,则隐性失业者约为3000-5714万人。
(二)失业相对量统计指标群
该指标中的城镇隐性失业人口应以效率为原则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