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正确处理效率与平等的矛盾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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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主义的方法(The Naturalistic Approach)

自然主义的方法已成为一个在认识论、科学哲学和逻辑哲学方面的一个主流方法。这个方法最近在伦理学的研究亦日益受到重视。正如在认识论等领域一样,自然化伦理学(naturalized ethics)的兴起,是源自道德哲学与其他学科(如认知科学(cognitive science)和进化生物学)的频繁交往和互相影响的结果(May,Friedman and Clark,1996;Goldman,1993; Johnson,1993)。作者认为这种科际间的交互影响应该扩展到其他社会及人文学科,包括社会心理学、社会学和政治科学等。笔者将会用自己的一个研究社会公义的实验作为一个例子,以阐释科际间的交互影响有助哲学家认识到伦理规范是如何无可避免地受到文化所制约,而自然主义的方法会有助我们对重要的道德议题(如社会公义)建构一些文化敏锐度高的理论。

二、理性自然化(Rationality Naturalized)

自然主义的方法在对理性的研究方面最能突显其价值,所以,笔者先在这一节简略介绍这个方法在理性研究的贡献,进而在下一节中指出,在伦理学研究上,有相若的理据支持采纳自然主义的方法。

理性思考所应采用的法则是认识论、科学哲学和逻辑哲学的一个主要研究课题。哲学家一直建构不同的理论以界定这些法则。但是,在过去一、二十年,思维心理学与计算复杂性(computational complexity)的分析研究有很大的发展,使人渐渐意识到不少有关思维的哲学理论(如一些形式逻辑和形式概率理论)有不少不足的地方,并引来两个常见的批评。

(1)复杂论据(Argument from complexity)。哲学家所建构的理论过于理想化,他们所提供的思考法则是难度极高,而一般人是没法依从的。这个批评源自对计算复杂性(Cherniak,1984,1986)、人工智能(Simons,1972,1983)和心理学(Anderson,1990,1991)的研究。

(1)非理性论据(Argument for irrationality)。 不少心理实验显示,人类的思维活动往往违背哲学家所订下的法则(Johnson -Laird ,1983; Kahneman,Slovic,and Tversky,1982)。 如果这些法则为理性思考订定标准,那么这些实验似乎显示人类基本上是非理性的。这是一个难以接受的结论,因此,不少有关人类理性的哲学理论是不足的。以上两个批评显示,哲学家在过去建构的理论只刻划神或最完美动物的理性,而不是人的理性。一个有关人类理性思维的理论所订定的法则应该是人类有能力依从的。如果要建构这样一套理论,哲学家便需要仔细了解科学史、心理学和其他认知科学的发现,把哲学自然化。自然化哲学并不等同于心理学的一种,因为哲学的研究目标仍是要厘定理性思维的规范,而不是描绘人类的思维表现。但是,哲学要认真对待以上两个批评,即复杂论据与非理性论据。在订定理性思维法则时,哲学家要预设一套能准确地描绘人类的思考能力、周遭环境的生态结构和思维系统认知目标的描述性理论。没有这样一套理论,哲学家往往会堕入提供一些不切实际的理性思维理论。有了这样一套描述性理论,我们便能认识到人类思维活动纵使往往背离完美理性理论法则,人类所采用的思维策略往往使他们能凭藉有限的能力有效地在身处的特定环境中满足其认知系统要达到的目标(Funder,1987; Anderson,1990,1991; Komblith,1993; Lopes and Oden,1991)。

由此可见,实用主义(pragmatism)应该作为研究人类理性的指导思想,因为研究的目标是从人类思维活动中抽象出有效的策略。这个抽象过程以一个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过程为基础,在成功的推理实践与思维原则之间进行相互协调,从而找出一套能吸纳最多成功实践的一套原则。整个过程要受制于一套预设的背景理论,以确定得出的法则是人类可以依从,有助他们在身处的环境中达致其认知目标,并能解释为何他们有些时候会违背所得出的法则(Thagard,1988 )。(见图一:自然化认识的反思平衡)

图一 自然化认识的反思平衡

三、自然化伦理学(Naturalized Ethics)

伦理学的研究亦有类似的情况。直至70年代初期,不少哲学家还相信伦理学可以分为元伦理学(meta-ethics )、应然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和实然伦理学(descriptive ethics)三个层次,而哲学的任务就是建构一套完善的元伦理理论以厘定道德概念与判断的意思。但是,哲学家所建构的元伦理理论(如情感主义)往往是一套隐晦的应然理论,并对人类的道德心理作不恰当的假设。

罗尔斯的深具影响的社会公义理论对以上的三分法作出挑战。罗尔斯基本上与其在哈佛大学的同僚奎因(Quine)同属一个传统。 奎因是自然化认识论的倡导者,并且反对语义命题和经验命题是可以明确区分的。罗尔斯采取了类似的进路,把元伦理问题搁置在一旁,进而直接处理重要的应然伦理课题。他亦没有假设应然伦理学与实然伦理学有一个明确的分界线。他认为一套恰当的道德理论要与可靠的心理学理论相一致,亦援引不少的经济学、决策理论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他还要求自己所推导出的公义原则要与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s)处于一个反思的平衡状态, 亦即是说公义原则要基本上与我们深深认同的道德信念相一致。他还要求自己所建构的公义原则一旦为公众所接受能够有助维持一个良好秩序(well ordered)的稳定的社会。所以,罗尔斯认为其理论的合理性是与我们在现实生活里的道德信念和一些对社会秩序的实然预测是分不开的,因此,在罗尔斯的伦理系统中,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是没有一个明确分界线的,他的理论有一个很重的自然化倾向。

伦理学与理性思维研究有类似的原因要采纳一个自然主义的方法。一个合理的道德理论不能要求我们依从一些极之难以实现的原则,这一点与复杂论据相似。其次,如果从一个道德理论可以推导出人总是会不道德的,这个理论的合理性便值得质疑,这一点与非理性论据相似。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活在现实世界的人的道德,它应该关注的是人在生活中面对的问题,提出的道德理论亦是可以实现的。所以,一套完善的道德理论需要建基于一套有关人类行为动机、感情、思考和其他心理活动的实证理论,因此,道德心理学在伦理学中有一个重要的位置。建构道德理论的反思平衡过程亦与建构理性思维理论相似。(见图二:自然化伦理学的反思平衡)

图二 自然化伦理学的反思平衡

但是,伦理学与理性思维研究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差异。虽然还没有完全肯定的证据证明理性思维原则是超越文化差异和普遍的,但是,这个假设已被普遍采纳,作为对理性研究的指导思想。伦理规范与思维法则不同,它极有可能是特殊的,因为道德规范往往源自于一个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在某一道德社群的道德典范并不一定在另一个道德社群得到普遍认同。一个道德理想可以在某一社群实现,但对另一个社群来说是遥不可及的理论。

道德规范有很深厚的文化根源,其存在价值在于令其追随者可以处理在其文化环境中出现的问题。透过反思的平衡过程建构的道德理论往往是本土化的(local), 因为制约着平衡过程的背景理论是关乎活在一个特定历史文化空间的道德个体。由于道德与文化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所以,不单只是心理学,其他人文及社会科学亦在建构道德理论过程中担当一个重要角色。

四、对罗尔斯公义理论的批判

罗尔斯的理论有很强烈的自然主义味道,若果他全面地采纳自然主义的方法,便要让自己的理论接受经验的测试。基于近年来对社会公义的实证研究,我们可以对罗尔斯的理论作两个批评。笔者只会简略地说第一个批评,而会对第二个批评作更详细的论述,并援引香港实验结果作论据。简单地说,如果罗尔斯认真地采纳自然主义的方法,这两个批评会令他自我拆台,因为他的理论难以应付经验的测试。

首先,罗尔斯认为他所建构的公义原则要基本上与我们的深思熟虑的判断一致(亦即是说在一个反思平衡状态)。但是,什么是深思熟虑的判断呢?单是你或我强烈认同的信念未必是深思熟虑的判断,因为我们的认同感可能来自我们个人的情感、偏见或宗教信仰。但是,罗尔斯在他的公义论中说他只考虑阅读者与作者的观点(Rawls,1971,P.51)。在他的后期著作《政治自由主义》,他甚至说公义原则要与你和我在阐释公平的公义(Justice as faimess)时的观点一致(Rawls,1993,P.28)。尤其是在后期著作,罗尔斯想建构一套理论足以表达一个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中各公民所共同接受的公共政治理由(public political reason)。 如果他的理论只能与你和我的强烈信念不相违背,这还不足以达到他的目标,因为你与我的信念可能源自我们个人对善的特殊理解。所以,罗尔斯需要作精确严谨的心理调查以确定那些信念是为社会所普遍接受,这些信念才可以算为深思熟虑的信念。可是,最后不少心理研究显示,在个别分配问题上,一般人十分重视“应得”(desert)这个概念,然而,这个概念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是没有重要位置的。罗尔斯相信他的公义原则一旦对公众申明后,便会得到广泛接受,但是,不少心理研究显示,一般人在个别问题的看法并不与罗尔斯的公义原则一致(Baron,1994)。

当然,即使罗尔斯的公义原则与深思熟虑的判断有不一致,他大可以说另外一些更强理由支持他的公义原则。罗尔斯认为,若果把人们放在一个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之后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他们便会采纳他的公义原则。对罗尔斯的第二个批评是有实验证据显示,与他的预计相反,我们在原初状态之中并不会选择他的公义原则。

罗尔斯只在他的著作里引领读者进行一个思想实验(thoughtexperiment),叫他们想像自己在处于无知之幕之后的原初状态会作何种选择。简单地说,他建议我们幻想自己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社会阶级背景,但是,却要为社会制订公义原则。制订之后,无知之幕便会打开,我们便要承受原则所带来的结果。由于他对人性作了一些极具争议性的假设,所以他预计他的公义原则会被采纳。但是,如果我们以一个真正的实验能尽量模拟罗尔斯的思想实验,便可以验证罗尔斯所预计的真确性。Norman frohlich和Joe A Oppenheimer便设计了一个这样的实验,测试实验参与者会否采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作为财富分析的标准。在美国、 加拿大、 波兰和南韩的测试结果显示, 这项原则一般不被采纳。Frohlich

是一位管理学的教授,而Oppenheimer 是一位政府与政治的教授,他们的贡献正值引证了除心理学外,其他人文和社会科学学科亦在自然化伦理学中担当一个重要角色。

笔者在香港重复了Frohlich和Oppenheimer的实验。 实验结果的分析显示罗尔斯对人类的道德心理有所误解才引致他相信差别原则是符合社会主义。另一方面,实验的结果亦显示文化与公义有一个很密切的关系。不单只罗尔斯忽略这个关系,Frohlich与Oppenheimer 亦没有留意到。下一节将会详细讨论在香港进行的实验。

五、公义与文化

实验目标

实验的目的有三个:

(a)实验把参与者置于一个环境以引导他们进行无私(impartial)思考,这个环境要尽量模拟罗尔斯所谓在无知之幕后面的原初状态。实验的首要目标是探求香港华人在这个实验环境下所会选择的公义原则和选择背后的理据。

(b)实验的第二个目标是与在美国、加拿大、波兰(

Frohlichand Oppenhein.r,1992)和南韩(Bond &.Park,1991)进行类似实验作比较。

(c)第三个目标是了解实验结果的哲学意义。

实验过程

实验一共进行了十五次,有三次是预先测试(pilot test)。每一次的实验过程分三个阶段:(1)结构观察(structured observation);(2)焦点小组讨论(focus group discussion); 和问卷调查(questionnaine survey)。一共有61名香港华人参与十二次正式测试。

在实验第一部分,即结构观察部分,参与者要对以下四个原则作选择:

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最符合公义的收入分配方式是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的最低收入。

最大化原则(Principle of maximization ):最符合公义的收入分配方式是尽量增加社会的平均收入。

限定最低收入原则(Floor constraiont principle ):最符合公义的收入分配方式是尽量增加社会的平均收入,但是要同时保证最低收入不少于一个特定的水平。

限定收入差额原则(Range constraiont principle ):最符合公义的收入分配方式是尽量增加社会的平均收入,但是要同时保证社会上贫富差距不超过一定的金额。

在选取了原则之后,实验参与者进而选出一个符合那原则的收入分配模式。参与者会随机地被指为属于该个分配模式的那一个阶级,而他在参与实验过程的报酬与那个阶级的收入成正比。亦即是说,实验模拟了无知之幕的效应,在选择公平原则之前,参与者不知道自己最后的处境,但要承受自己的抉择所带来的后果。

在实验的第二部分,参与者被分成约每五个人一组,进行焦点小组讨论,选取一个各小组成员均同意的公义原则。除了选取以上四项原则外,小组亦可以自行制订他们党得最合乎公义的原则。选择完毕后,他们亦要承受抉择所带来的结果,情况就如实验第一阶段差不多。

实验的最后阶段是对参与者的背景及社会政治价值取向进行问卷调查。

主要的研究结果

不论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限定最低收入原则均是最受欢迎的抉择。这个结果与Frohlich和Oppenheimer在美国、 加拿大和波兰得出的结果是一致,但是,与在南韩进行的类似实验所得出的结果并不相同。限定收入差距原则是在南韩实验中最流行的抉择。正如在其他地区进行的实验一样,透过对问卷调查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没有迹象显示参与者的抉择与他们的社会经济背景有关,所以,他们抉择甚有可能是他们经过无私的思考(impartial reasoning)的结果。

罗尔斯一方面以一个无知之幕背后的安排来界定无私思考的程序,致使没有人可以从决策过程中刻意为自己作出安排而谋取最大的利益,因而没有人的想法可以从自己的特定立场出发,所以,思考过程是无私的(impartial),得出的结果亦是公平的(fair)。 罗尔斯所构思的思考程序,正好有助我们正确地处理效率与平等的矛盾。

罗尔斯本人对平等价值极为重视,并认为不平等的安排除非能令社会最低层者尽可能享有取大的幸福才可以接受。可惜的是,在不同的地区进行的实验显示,参与者亦十分重视效率。他们虽然不致为着单方面追求效率而选择最大化原则, 但是却不能接受有极重平衡主义(egalitarianism)色彩的差别原则。他们往往希望在效率与平等之间取得一个平衡。所以,实验显示,无私的思考程序并不一定会使人认为差异原则是最符合社会公义的。

虽然香港得出的结果与Frohlich和Oppenheimer 得到的结果是一致,但是,这不足以支持他们想论证的假设。Frohlich和Oppenheimer 认为,限定最低收入原则是普遍的,是适用于不同社会的公义原则。即使我们不理会在南韩实验得到的相反证据,香港实验的结果显示参与者的抉择与他们的社会价值取向有关的。虽然绝大部分参与者选取了限定最低收入原则,亦有一定数目的参与者作了不同的选择。另一方面,所有参与者亦被要求对四项原则排一个先后次序。透过对这些先后次序和问卷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我们得出以下两个推论:

(1 )相信有些人的天资总是差一点的人会倾向接受最大化的原则。亦即是说他们会接受提高效率以增加社会平均收入,即使这样做会令一些低下阶层的人处于一个很艰难的状况。

(2)相信下列两个命题的人会倾向采纳限定收入差额原则:

①一个人一辈子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许多遗传和社会因素决定的。最幸福的人天资聪颖,能得到最高的报酬,财富累积越多。相反,最不幸的人天资较差,缺乏发展机会,报酬相对地小,生活贫困。

②个人取得的成就不是主要靠个人努力得来的。

第二个预测直接与罗尔斯的看法相违背。罗尔斯相信个人的才华与成就很大程度受制于先天与后天的偶然因素,但是,与罗尔斯有类似想法的参与者却倾向采纳限定收入差额原则,而不是他的差别原则。再者,以上两项推论正好引证了社群主义认为公义概念受社会文化所制约的观点。正如Sandel指出,无知之幕之后的原初状态所作出决定受制于谁人参与这个决策过程和参与者如何理解大家的相互关系(Sandel,1982)。所以,若果在不同文化背景的地区进行类似实验可以得到不同的结果。在南韩所得到的实验结果便是一个好的例证。亦有研究显示,瑞典人和印度人对人的基本需要十分重视(Miller,1992)。 若对他们进行同一个实验测试,得到的结果可能与香港及其他地区有所不同。

最后,虽然实验显示,香港人与波兰人和北美人士选取同一样的公义原则,但是,从小组讨内容我们可以看到香港华人选择限定最低收入原则有基于一些独特的理据。他们与西方人一样,觉得要让每一个人有追求自己最大利益的自由,所以反对差别原则与限定贫富收入差额原则,又希望社会能保证每一个人有起码的生活条件,发展自己。但是,他们亦同时提出一些非西方的和非个人主义的理据。不少人引用关怀、爱心、友善的社会,和社会和谐等理念解释社会为何要保证每一个人有一个起码的生活条件。这些理据在西方进行的实验报导中找不到的,并且有浓厚的中国文化特色。

六、结论

社会的各种矛盾,包括效率与平等的矛盾,往往需要无私的思考程序才可以解决,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概念对无私的思考程序作了一个很好的界定。但是,无私的思考程序是形式化的,形式程序本身不可以产生实质性内容。所以,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受制于参与思考过程的人是谁。正如英国哲学家Stuart Hampshire(1989)指出, 程序公义(procedural justice),亦即无私的思考和对话的程序, 是公义的核心和最基本的成份,但是,公义概念就像艺术一样,有其历史文化内容的。社会公义的实质内涵是源自参与无私的思考和对话的人的历史文化观点,所以,对社会公义的研究无何避免地要采用自然主义的方法,与其他人文及社会科学工作者携手并进,从而有效地处理社会上出现的各种矛盾,包括效率与平等的矛盾。自然主义的研究方法要求哲学家除了进行高度抽象的思维外,还要懂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道理,细心聆听别人的声音,和对不同文化作比较研究。

在提出如何正确解决社会公义问题和效率与平等之间的矛盾的同时,笔者最后亦希望用此作为实例,阐释为何伦理学研究需要转向自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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