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支持下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与创新探讨论文_魏建军

信息化支持下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与创新探讨论文_魏建军

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山东菏泽 274700

摘要:不动产登记工作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各行各业中的不断渗透,不动产登记工作也应搭乘上这辆快车,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新

1 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登记机构整合后信息归整难度较大

从部门角度来看,多年来,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资源分属国土、住建、农林、海洋等不同部门管辖,机构撤并划转牵扯较多利益矛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还需要较长时间进行牵头协调;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与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又与考核权重挂钩,由于担心统一登记后不动产基础信息的公布可能会涉及地方债、土地财政等问题,不排除部分地方政府从地方发展考虑,不愿意曝光家底,没有动力去推进登记工作落实。在推动登记数据联网方面,多年的分散登记造成了很多原始信息都散布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内部办公系统或档案管理系统中。同时,由于各地登记标准不一,信息化水平存在差距,多数地区还以纸质登记为主,再考虑到技术、人员、经费和档案涉密、部门不愿共享数据等方面原因,数据整合汇总并实行联网,需要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式。

1.2 平台准确性、开放性和易用性不够突出

不动产涉及范围广种类多,《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能够依法进行登记的10种不动产权利的具体类型。详实准确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是跨部门联网的重要基础,因此信息准确性有待提高。同时,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持保留态度。多数政府网站都需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建设管理,但往往存在内容不够全面、更新不够及时、后期无人维护等问题,“僵尸网站”现象并不少见。部分网站还存在查询要素缺失、搜索路径繁琐、数据库连接不畅等问题,点击率始终偏少,群众知晓率低。这些都是网络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1.3 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还需加强

《暂行条例》规定了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范围,并严格限制了查询目的和用途,要求查询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表示,个人房产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只对管理部门和住房产权所有人公开。但在推动住房信息联网过程中,部分拥有多套房产的群体或既得利益者,不愿意主动配合联网工作,给登记审查带来了不少困难。由于不动产登记涉及私有财产,关乎个人隐私问题,而登记又是完全自愿的,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不愿意配合登记,即使申请登记也会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申请材料,以此掩饰名下私人财产。

1.4 缺乏集中化、统一化的档案管理路径

对于不动产登记管理而言,不动产登记包括国土、住建、海洋和森林等多方面的内容,这些不同的内容都归属于不同的国家部门,实行分开化管理。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的标准不同,管理方式具有较大差异,特别是在信息化管理的认知上也存在很大的不同,这就增加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难度。因此,要想有效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就必须构建集中化和统一性的管理路径,从而实现信息的梳理和汇总。

1.5 数据与业务系统无法进行有效对接

数据与业务系统无法进行有效对接,是当前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较大问题。一般来说,不动产登记应该和具体的业务表现出较高的一致性,从而来有效推动具体业务的开展。但从目前来看,数据和相对应的业务本身缺乏关联性,从而导致信息无法为正常开展业务提供有力的材料支持;在某些业务进行改变或变更的时候,也不能及时更新信息。总之,目前我国很多不动产登记数据和业务系统无法进行有效对接,从而降低了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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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开展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化支持下的创新策略

2.1 强化数据整合和协同共享

提供多维的、一体化的信息服务数据资源是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而在传统的“分散登记”、“多头管理”的不动产登记模式下,不动产数据资源长期存在信息分散、数量大、种类多、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不能为社会大众提供多维的、一体化的信息服务。虽然以“国土资源云”为基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部门内部以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整合和共享,但由于以往不同部门登记数据的收集标准、业务流程以及形成过程的差异性,使得众多分散的存量数据在有效整合及信息互通共享方面仍存在一定困难,“信息孤岛”问题依然普遍,在为户籍管理、民政管理、缴税纳税等相关部门提供准确有效的数据信息共享服务以及满足公众方便快捷地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需求方面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对此,我们应积极依托大数据网络技术,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化的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对现有的多源异构及不同时期形成的登记数据,按已建立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建库标准进行统一的整理、归类、编码,并严格做好数据匹配、图层合并、清理重复数据、补充遗漏信息等,同时对于更新信息严格按照步骤做好存储、汇总、编辑、发布等一系列标准化处理,确保整理后的数据信息能支持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管理部门的实时分类读取和调阅以及满足公众即时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要求。同时,要实现各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之间的优化组合、无缝联结与互通共享,就要解决好空间数据和登记数据的等额交换问题,对此可利用OGC方式搭建数据交换平台,要求各相关部门的数据中心与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管理部门共同开通相应的服务程序调用接口并设置相应的函数,实现数据管理平台数据的对接,从而达到既不破坏各方原始数据又能实现数据完整交换的良好目标。

2.2 打造“登记”安全网络,确保数据安全

据统计,我国国家、省、市、县四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数量约达3200多个,涉及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多个职能部门,大量宝贵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分散于电子政务内网、国土资源内网、国土资源业务专网及互联网等多个网络平台,其中包含大量的涉密、敏感信息以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虽然在打造便民新模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同时也存在诸多安全风险,这就需要打造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安全制度在内“登记”安全网络,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发力民生保障。对此,要注意如下几点:

(1)要利用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开展地理信息脱密处理技术和应用服务加密算法研究,借鉴天地图成功经验,形成基于云计算模式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解决方案。

(2)要充分利用第三代可信云安全技术,解决安全漏洞、信息泄露、恶意攻击和病毒侵害等安全问题。

2.3 实现移动化操作

不动产登记应依托互联网和数据库技术实现不动产信息的数字化管理,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国家机关提供配套的查询服务,提高不动产交易、登记以及查询等效率。而不动产登记移动互联网化,就是在所有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基础上,借助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可联网移动终端设备,利用云计算技术,实现随时随地查询登记资料、修改基本信息和部分手续预交办等模块化功能,为公众提供便利高效的行政服务。

结语

总之,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发展,信息化技术在其中的得到了广泛应用,极大地提升了行政工作效率,为人们的不动产登记和查询起到了保障作用。我们将应重视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并推动其向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文奇,彭健.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化管理的问题分析与改进建议[J].浙江档案,2016(12):54-55.

[2]黄湘琼.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J].中国新通信,2016(10):105.

论文作者:魏建军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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