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有效地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权力_有效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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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有效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方政府论文,中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合理有效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是确保政府经济行为符合市场经济效率要求的—种制度安排

如果我们把社会公众共同需要而市场体制又不可能有效提供的需求都称为公共商品的话,那么现代国家的作用就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商品。国家提供公共商品要消耗相应的资源,因此,效率仍然是国家提供公共商品决策的基本前提。要使国家提供公共商品的资源配置产生帕累托优化状态,本质上就要求国家在提供公共商品决策过程中,采取模拟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分散决策方式,即将国家提供的公共商品的职责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合理有效划分,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分散决策,分别提供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商品。由此可见,合理有效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是确保政府经济行为符合市场经济效率要求的一种制度安排,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的合理有效划分取决于制度安排,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就有什么样的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的划分。

二、合理有效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的内在基本要求

第一,有限且有效的政府。合理有效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的制度安排实际上是要解决两个层次的问题,首先且基本的是政府与市场间责权的合理有效划分,其次才是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的合理有效划分。前一个问题的解决要求造就有限政府,即根据效率的要求,政府与市场都只做自己应该做并且有能力做好的事情:凡是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事务,政府就不应该干预;凡是市场不能有效调节而又确实需要干预的事务,政府就必须有效承担起职责。后一个问题的解决要求造就有效政府,即根据效率的要求,凡是下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就交给下一级政府;凡是下一级政府不能有效处理而又必须解决的公共事务,上级政府就必须有效承担。这样中央政府只处理地方政府不能有效处理的事务和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立宪性一致同意。有限且有效的政府从根本上说依靠民主基础上的法治作为根本保证,只有实现合理有效划分中央与地方责权制度安排运行机制民主基础上的法治化,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效率的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制度安排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化的运行机制上,也就是要求立宪性一致同意。即是说,政府与市场的基本职责,中央与地方的基本职责都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且在宪法中确定下来,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行使其基本职责都必须以宪法框架为基础。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的确立、调整等都必须有地方政府的广泛参与,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中央政府不得依靠行政权力,单方面调整、改变。

第三,对辖区居民负责。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实际上是全国居民与地方居民对全国性公共商品与地方性公共商品的需要,因此,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别对全国居民与地方居民负责,中央承担为全国居民提供全国性公共商品的责任,地方政府承担为地方居民提供地方性公共商品的责任。在宪法框架下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享有自决权。在立宪性一致同意确定的法定责权框架内,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别对宪法负责,对全国居民和地方居民负责,接受全国居民和地方居民监督和制约。

三、合理有效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问的责权制度安排的模式选择——立宪性一致同意下的授权制

授权制是单一制国家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主要形式。在授权制下,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下级政府,地方政府的权力是中央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凡是法律规定没有授予地方政府的职权都属于中央政府。基于以上公共财政下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责权划分基本原则的分析,我国公共财政下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责权划分的基本模式应该是授权制。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责权划分采取“授权制”,这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保持国民经济和全国市场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开放性,有利于促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配置合理和充分有效利用,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对全国经济的宏观调控,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责权划分采取“授权制”,它只是表明地方政府的责权来自中央政府根据法律的授权。要合理有效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责权,还必须实现立宪性一致同意下的授权。在立宪性一致同意的“授权制”下,地方政府一旦获得了来自中央政府根据法律授权的责权,则地方政府的责权即有了法律保证,中央政府不能够随意否决地方政府的责权,中央政府也不能够随意干预地方政府在责权范围内行事。这就要求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责权划分一旦确定以后,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中央政府不得依赖规则制定权随意改变规则,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责权划分的重新调整只能是依据法定程序,由中央政府根据法律对地方政府重新授权。更为重要的是,在立宪性一致同意的“授权制”下,地方政府有权参与授权决策的法定程序,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政治参与也是一种资源,而且是比什么都重要的资源。

四、合理有效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制度安排的基本框架

在坚持立宪性一致同意的“授权制”模式下,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责权划分的基本框架是:

1.中央政府的责权范围。(1)以国家整体利益考虑的对全国居民提供的集体性质的公共商品,如国防、外交、对外援助、基础教育、涉及全国的资源开发与保护,跨省际特大基础建设项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中央政府行政管理费等。(2)具有规模经济或经济外部性等特点,或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一些公共事务,应由中央政府负担其经费的全部或部分开支,如部分高等教育、空间开发、环境保护、海洋开发、尖端科学、卫生保健、社会保险、公共防疫以及全国性交通干线、通讯和能源发展等。(3)跨地区政府管辖范围的不同行政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4)货币的发行、基准利率的确定、汇率的调整、重要税种税率的调整等宏观经济调控权以及关税权、国债权等,必须集中在中央。(5)物价指数控制,产业布局和大的产业结构调整,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市场体系的培育以及涉及总量平衡和经济稳定的事项。(6)按照国有资产实行政府分级所有、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要求,有效承担中央级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2.地方政府的责权范围。(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区性的法规、政策和规划。(2)通过地方税收和预算,调节本地区的经济活动。(3)充分利用地方资源,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4)有效履行地方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通过地方财政收支,提供区域内社会福利设施、卫生保健、治安、教育、就业培训等社会公共服务,并根据本地区企业和居民提供各种基础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资源有效配置。(5)负责协调区域内基层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经济管理和社会关系,调节区域内各基层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6)按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要求,有效承担地方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3.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共同责权范围。(1)中央与地方共有职能。如收入再分配,对在地方管辖范围内的收入调整由地方负责,而对于超出地方政府管辖范围的不同行政区域或经济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应由中央政府负责。(2)某项公共产品属于中央政府职能范围,但出于效率或其他方面的考虑,由地方分头去做,成为事实上的政府职能共有或政府财政责任共负,但以中央政府为主,在财政权利上也应作相应的划分。(3)某项公共产品属于地方政府职能范围,但由于其社会经济效益的外部性,使其成本与受益范围涉及到其他地方政府辖区的,由中央政府帮助协调,有关的地方政府协作承担。(4)一些大的社会福利或公共服务项目,如教育、医疗保健、基础设施等,需要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其费用往往需要由两级或多级政府共同分担。

五、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划分合理有效化的建议

一个好的现代市场经济需要一个有限的和有效的政府,只有建立起有限的和有效的政府,才能既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充分释放民营经济的无限活力和生命力,又能够有效提供公共商品,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但是,一个有限的和有效的政府并不能自动实现,而是需要制度建构。

1.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实现政府职责与市场职责的合理归位。

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划分,首先是以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合理分工,有限且有效的政府建立为前提的,即只有先明确定位了政府与市场各自的职责,然后才能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而目前我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并未明确,政府职责与市场职责错位现象突出,政府与市场之间职责并没有实现明确的合理归位。一方面政府超越了社会公共需要的范围,承担了本可以由市场做好的事情,政府对市场经济微观主体不合理管制太多,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情,市场职责和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例如政府仍未放弃竞争性领域的投资,政府设立过多的审批事项,把持过大的审批权限,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设立的过多的限制,包括在投资领域、融资渠道、人事制度等方面的不合理的限制。另一方面,对属于社会公共需要范围的事项,政府却又没有很好地承担起来,许多该干的事却没有干好。例如保护产权、维护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环境、发展基础教育、提供社会保障、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政府并没有做得很好,政府职责在这些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位。为此,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公共需要范围的界定,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将政府职能定位在为市场有效运行提供公共商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上,实现政府与市场职责的合理归位。从当前的情况下,关键是要着力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彻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大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步伐,加快国有经济民营化改革进程。过大过宽的国有经济是政府职能难以转变的重要制度因素,是政府事权“越位”与“缺位”的体制根源。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除了保留提供准公共商品性质的国有经济以外,目前绝大多数国有经济都应该尽快彻底实现民营化。二是相信与尊重企业、个人有限理性范围内的合理行为选择,大幅度放松各种“规范市场行为”的规制,给企业和个人松绑,激发民间巨大、无限的创造力。三是克服弥补企业、个人因有限理性而导致的不合理行为选择缺陷,这就要适当加强一部分特殊规制,包括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金融等方面的适当规制,特别是金融规制,以防范金融风险。

2.遵从立宪性一致同意模式,依法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建立有效政府,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职责划分的法治化。

要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的法治化,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单靠中央政府行政指令是不够的。通过国家立法建立政府间的责权关系的准则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通过国家立法,而不是行政干预,能够确保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的稳定和规范,有效消除中央政府利用规则制定权经常改变规则的现象,为公共财政体制建立提供稳定的基础。为此,必须以选法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责权关系基本法》《中央政府责权法》《地方政府责权法》,以此作为处理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责权关系及地方政府责权的依据。《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责权关系基本法》应详细规定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基本依据、基本原则、基本权限、基本程序、基本内容等,《中央政府责权法》与《地方政府责权法》则应详细规定中央与地方在责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的具体分工。通过这些法律规定保证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增强企业和个人经济行为选择所面临的制度环境的透明性和稳定性,企业和个人经济行为选择免受制度环境随意性改变的侵害,增强企业和个人对政府行为的信任;保护地方政府免受中央政府随意改变责权和税收分享比例、经费分摊比例的不利影响,增强地方政府建立起对中央政府的信任;减轻中央政府监督地方政府行为的重负,根除地方政府随意曲解中央政府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形成国内统一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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