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构建论文

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构建论文

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构建

●欧阳婷 肖灵敏

(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湖南 常德415000)

[摘要] 我国已建立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并加入了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但仲裁法律制度仍与国际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且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化水平仍然较低,存在仲裁机构行政化、临时仲裁与境外临时仲裁的权利不对等、网上仲裁制度不完善、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的裁决籍属不明等不足。因此,文章认为我国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具有必要性,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应尽快启动《仲裁法》的修改,完善网上仲裁制度,以及规范仲裁员的选择。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临时仲裁

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大多数中国企业选择了外国仲裁机构来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缺少符合国际标准的仲裁中心会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时,要注意中外模式的结合,即不仅要关注国内的现有资源以避免浪费司法资源,还要坚持开放包容、平等协商的原则以吸收国外的优质资源。

文章通过研究我国商事仲裁发展的现实困境,分析在我国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必要性,解决我国现阶段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合理配置现有资源并制定新的规则,以实现国际商事仲裁的现代化。

实验室产生的废渣一般采用焚烧法和掩埋法进行处理,并且尽可能地回收再利用。有毒废渣应先进行化学处理后,再焚烧或在远离生活区的指定地点掩埋。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放射性废渣,应根据其性质及受污染的程度,分类处理。

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

“国际”一词应以实质性连结因素为认定标准,如当事人国籍、仲裁地等,以上所列因素中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仲裁即被视为国际商事仲裁;“商事”一词则作广义理解,只要具有商业性质关系的事项都包括在内。基于对“国际”和“商事”的以上认识,国际商事仲裁即当事人依据已经订立的仲裁协议,将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业性质关系的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作出对于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程序。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服务特性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在理论上争议颇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司法权论、契约论、混合论、自治论及专业服务等。国际商事仲裁因具有高度的自治性、相当的专业性、极强的保密性、明显的中立性、必要的强制性、迅速及时且费用低廉等特点,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服务行业。仲裁员有权依据当事人双方所缔结的仲裁协议,作出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裁决,这种权利是独立于行政权与诉讼权之外的第三种权利,因此商事仲裁具有专业服务的性质。

二、我国商事仲裁机构发展的现实困境

(一)仲裁机构行政化

仲裁员的专业性及道德水准直接影响到其他国家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认可度,但我国各地仲裁员的专业水平却良莠不齐,因此,为了规范仲裁员的选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仲裁员不仅要热爱仲裁事业,具备相应的仲裁能力,还需具有较强的忠诚奉献精神与诚信的职业道德。其次,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也需要聘请具备不同专业能力的专业性人才,以便解决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多元化纠纷。最后,应将强制名册制改革为推荐名册制,这不仅有助于吸引境外优质仲裁员为我国的仲裁事业服务,还便于我国仲裁员学习境外仲裁员的先进仲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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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临时仲裁与境外临时仲裁的权利不对等

目前,“仲裁地”已成为国际上普遍的裁决籍属判断标准。但我国《仲裁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可推断出,我国内地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籍属是依据“仲裁机构”这一独特的标准,而《纽约公约》原则上采用的却是“仲裁地”标准,即我国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相冲突,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乱象的局面。

(三)网上仲裁制度不完善

2.完善网上仲裁制度

(四)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的裁决籍属不明

临时仲裁是指依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将其争议提交给共同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仲裁员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仲裁制度。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在国际社会获得了高度认可与普遍适用。《纽约公约》明确了将临时仲裁作为仲裁方式之一,但我国《仲裁法》却排除了临时仲裁的适用,这不仅会导致国外仲裁机构在华业务的不适应,也会致使国内仲裁机构处于竞争中的劣势地位,这种制度上的脱节会造成临时仲裁权利的不对等。

三、构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必要性

(一)解决国际商事仲裁现实困境的需要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具有服务特性的仲裁行业在我国正经历前所未有的变化。随着人们之间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加与商事纠纷的日益繁杂,仲裁因其自身的灵活性、高效性、便捷性深受人们的喜爱,且国内与国外的仲裁机构也展现出了激烈的竞争态势,但是由于我国的商事仲裁机构的发展正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因此,为了解决这些困境与提高我国仲裁机构的竞争力,构建属于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非常必要。而构建世界性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需要尽快启动《仲裁法》的修改、完善网上仲裁制度、规范仲裁员的选择以便为当事人创造一流的仲裁环境,将中国打造成最受当事人青睐的仲裁地之一。

(二)建立“三位一体”争端解决机制的要求

“三位一体”模式即聚合诉讼、调解和仲裁各自的优势。就诉讼而言,其是一种有强制力的救济措施且可以全面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且执行难;就调解而言,虽然其十分便民但是却得到海外较少国家的承认;而仲裁是目前最常用且最公平有效的国际争议解决方式之一。为了满足当事人对公平性、效益性的争端解决方式的紧迫需求,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能够实现三者之间的有效衔接,实现高效性、便捷性、国际性、多元性的有机平衡。

(三)缓解诉累促进经贸发展的需要

因当前司法资源处于严重短缺状态,且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具有服务特性的国际商事仲裁因其自身解决纠纷的高效性与便捷性也在国际市场上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能够为我国引进优质境外仲裁员以加大仲裁的受案量、缓解法院诉累、吸引外商投资且使仲裁服务本身也获得相应的报酬的最佳途径莫过于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四)我国对外开放新体制的客观需求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外贸易在飞速增长,由此需要解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特别是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而言,“一带一路”沿线的大多数国家都是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这也为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带来了发展机遇,满足了我国对外开放新体制的客观需求。

四、构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议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构建目标

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是当前形势下吸引其他国家来解决商事纠纷的最佳途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构建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推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国际化改革,提升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其次,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可以作为一个展示我国法治建设成果的外部窗口与诚信文化交流的平台,这有助于树立我国的国际法治坚定维护者和积极建设者的形象;最后,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是我国在争端解决领域提升话语权、阐释中国立场、实现中国表达的重要部分。

其次,结合社会需求和专业发展趋势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不断调整和改进。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管理行业对人才的需求必然会不断发生改变,再这样的情况下,各高校必须对自身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持续改进,才能更好的是一个社会发展。具体实施中,要将专业教育和建筑行业资格认证挂钩,同时引入教育部门和专业协会双重认证机制,促进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的改革创新。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设置方案

1.尽快启动《仲裁法》的修改

随着互联网的普遍适用,作为具有服务特性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应紧跟时代特征,充分展开网上仲裁服务。首先,《仲裁法》应明确规定网上仲裁制度,为适用网上仲裁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仲裁委应积极推广网上仲裁,为当事人普及有关网上仲裁的知识,如网上仲裁具有不公开性、隐秘性等,化解当事人对于网上仲裁制度的疑惑与担忧,从而吸引更多人通过网上仲裁制度来解决纠纷。最后,可以通过一系列举措以确保网上仲裁的顺利进行,如优化网上仲裁规则、规范网上仲裁地等。

首先,争议的当事人之所以选择网上仲裁的方式,大多是因为其难以参与现场仲裁,而我国却规定仲裁庭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将网上仲裁的方式改为现场开庭审理,这不仅会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会给当事人增加仲裁成本与带来诸多不便。其次,当前我国一些商事纠纷的当事人仍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其担忧网上仲裁会导致商业信息的披露或被不法分子不正当使用。最后,网上仲裁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数据电文,其具有特殊的存储方式,这会影响仲裁结果的有效性以及削弱网上仲裁的可信度。

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提高。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产品的供给由数量型开始向质量型转变。伴随着品牌经营的是农业生产的标准化和规模化。各无公害认证企业在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时,不再沿袭传统的粗放式生产手段,而改为统一模式、统一规格、统一生产标准的标准化生产和规模化生产,既降低了生产成本,也提高了生产水平。

首先,正因为我国《仲裁法》未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才产生了对于其性质定位方面的诸多争议,因此应明确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其次,确立仲裁地为识别仲裁裁决籍属的唯一标准。这可以平衡我国与国际社会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吸引更多国外仲裁机构来华开展业务,为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市场上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最后,认可临时仲裁。即使在常设仲裁机构遍布全球的今天,临时仲裁因其自由性与灵活性也受到了许多当事人的青睐,这一仲裁形式不仅能够满足现代当事人对于公平性、效益性争端解决机制的要求,也符合当前商事交往日趋复杂的国际形势。

3.规范仲裁员的选择

首先,由于我国早期对仲裁机构的识别不足与立法的落后,导致仲裁机构从一开始设立时就带有了浓厚的行政色彩,其行政化的设立和管理模式阻碍了我国仲裁事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其次,我国由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仲裁机构,其任职人员大多是行政人员而非具备相关能力的专家。因此,这难以让人们完全信服仲裁的质量,结果导致人们纷纷选择诉讼而造成诉累。

五、结语

虽然我国仲裁机构的数量在世界上居于首位,但是仲裁制度的先进与仲裁市场的成熟却不能与之成正比。近些年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现实困境,如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案源不足等。因此,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具有必要性。如:其符合国际仲裁的一般实践,适应国际商业的广泛需求,有利于中国仲裁与国际接轨等。

注释

①丁伟.国际私法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②廉高波,刘雪红.论国际化趋向下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构建——以西安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为例[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4,24(6):78-84。

直接煮粥。日常煮小米粥、红豆粥、绿豆粥、八宝粥时,往往会觉得不如大米粥那么黏稠。但是,只要加两把生燕麦片,粥就会变,这是因为其中含有“葡聚糖”这种健康增稠成分。葡聚糖也是燕麦帮助控制血糖血脂的主要成分,越黏稠,越健康。

③赖震平.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阙如——以临时仲裁在上海自贸区的试构建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5,33(2):156-165。

④祁壮.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以《仲裁法》的修改为视角[J].理论视野,2018(7):44-50。

a.群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在中国人的传统与民族精神里,注重群体与人际关系;而西方崇尚个人主义,强调独立人格及对个性的尊重.如,外方管理者在其价值观支配下所表现出的个人主义,往往被中方管理者理解为自私和没有全局意识,从而产生矛盾.

本研究结果表明,研究组治疗总有效率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治疗后两组患者的IL-6、PCT水平及APACHEⅡ评分较治疗前均显著降低,且研究组低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患者均未发生不良反应。

[作者简介] 欧阳婷,湖南文理学院法学学生;肖灵敏,湖南文理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国际法学。

[责任编辑:张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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