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刑事诉讼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2002年刑事诉讼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2002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事诉讼论文,法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研究概况

2002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课题愈来愈广泛,研究趋于深化,更加触及深层与本质。对司法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现象、新事物,刑事诉讼法学者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

本年度召开的学术会议及学术出访活动主要有:(1)5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证据法国际研讨会;(2)7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英国刑事审前程序”国际研讨会;(3)8月,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在贵阳召开控辩双方诉讼权利模式研讨会,与会学者围绕2002年4月11日发生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我国第一例适用辩诉交易案件,集中研讨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等问题;(4)11月上旬,诉讼法学研究会在南京召开全国诉讼法学年会,就证据制度、刑事审前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研讨;(5)9-10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团赴俄罗斯等国考察证据制度;(6)10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组团赴英国考察保释制度,等等。

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先后出版的学术著作有:陈光中等主编:《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陈卫东、徐美君译:《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宋英辉、吴宏耀著:《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2卷、第3卷;宋世杰主编:《证据学新论》;张建伟著:《刑事司法体制原理》;王新清著:《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王进喜著:《刑事证人证言论》;崔敏著:《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前沿问题》;马贵翔著:《刑事司法程序正义论》;陈光中主编:《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杨正万著:《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从诉讼角度的观察》;谢佑平、万毅著:《刑事诉讼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程荣斌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卞建林、刘玫著:《外国刑事诉讼法》;张泽涛著:《论司法的民主监督》;梁玉霞著:《论刑事诉讼方式的正当性》;高一飞著:《刑事简易程序研究》;李交发著:《中国诉讼法史》;陈卫东等著:《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杨宇冠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叶青主编:《中国审判制度研究》;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等等。

二、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刑事诉讼基础理论

1.关于诉讼理念及诉讼制度的变革

有学者认为,“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贯穿于诸多诉讼原则和制度之中。从中立性理念出发,在制度上完善或保障法官中立、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保持中立、鉴定机构中立、看守所在侦查机关与被羁押人之间保持中立,是我国诉讼改革的当务之急。(注:陈光中、汪海燕:《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有学者认为,加入WTO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必须尽快达到刑事司法国际标准,包括确立正当程序观念,实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加强人权保障,实行司法令状主义,提高司法的公正性等等。(注:樊崇义、张建伟:《WTO与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有学者则认为,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人权保障法。(注:杨宇冠:《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4期。)

2.关于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

有学者认为,法院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制度存在理论缺陷:第一,将会导致责任主体归属不明;第二,违背诉讼制度的基本法理,因为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在法院推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三,将会导致司法权的行政化。因此,应该取消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做法,如果个别法官枉法裁判,那么,应该按照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注:张泽涛:《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与司法权的行政化》,《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

有学者认为,应以司法主体性理念作为司法制度设计和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而言,应由公民决定司法制度的建构,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和进展;司法制度之设计和改革应当便利公民;在诉讼程序中,应以公民和当事人为中心主体;司法机关开展活动应当以“为当事人服务”为宗旨。(注:左卫民、朱桐辉:《谁为主体,如何正义——对司法主体性理念的论证》,《法学》2002年第7期。)

有学者认为,程序影响刑罚效果。应改革刑事诉讼程序,实现程序公正,以获得刑罚最佳效果。(注:汪建成、谢安平:《论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受到轻视或忽视,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应增强与实现程序的独立性、民主性、控权性、平等性、公开化、科学性。(注:谢佑平、万毅:《论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有学者认为,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是规范审判权运作的重要手段。裁判文书改革近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我国裁判文书仍存在积弊:暗箱操作之嫌疑、司法专断之凸现、制作技术粗糙之明示。(注:高洪宾、黄旭能:《关于裁判文书改革与司法公正》,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4期。)

3.关于检察权

关于检察权性质的研究,是近几年研究的热点。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应该按照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的思路去改革司法制度,建立以公诉机关为核心、主导的审判前程序,同时改革现行的逮捕和其他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注: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但有学者认为,法律监督机关设置具有价值合理性。他分析了法律监督机关存在的法理基础、宪政基础、社会基础,最后论证了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来设置的现实合理性。(注:张智辉:《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法学家》2002年第5期。)

有学者认为,公诉权有三个基本属性:是一种国家公权力,该权力的行使、放弃、修正,要服从于社会利益和需要;是一种诉权,一种请求权,包含求罪和求刑两项内容;是一种与当事人对等的事实主张权。公诉权的立法以及公诉实践不能超越这种权利属性。(注:徐鹤喃:《公诉权的理论解构》,《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4.关于刑事司法行为道德与司法信用

有学者认为,司法信用原则是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刑事司法活动中允许使用带有欺骗性要素的侦讯谋略,包括设置警察圈套、实施卧底侦查以及审讯中的欺骗。但为了维护国家形象、社会信用和司法公正,这种欺骗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要求对象特定、不得已而使用,同时要求限制方法、防止虚假以及具有正当目的。而一旦侦查、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承诺,就必须信守。(注:龙宗智:《欺骗与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界限》,《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5.关于刑事司法与追诉

有学者认为,我国以客观真实、有错必纠为理论基础,允许检控方和法院对同一被告人采取多次重复的追诉和审判,从而使被告人因同一行为而面临多次危险。应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予以法律控制。(注: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问题》,《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有学者分析了重复性刑事司法错误的三大原因:司法人员司法伦理水平低下;刑事追究对象程序权利被压抑或削弱;程序制约机制弱化。(注:李建明:《重复性刑事司法错误的三大原因》,《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4期。)

6.关于刑事诉讼行为秩序

有学者指出,刑事诉讼行为秩序是诉讼行为的和谐、稳定的运行过程和运行状态;只有以有序化的诉讼行为运作才能恢复失序的社会关系;理想的刑事诉讼行为秩序应当以诉讼角色的确当性、诉讼行为的可控性、诉讼行为的可预期性和诉讼行为的良性互动作为基本表征。(注:邓云:《刑事诉讼行为秩序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7.关于研究方法

有学者认为应将诉权理论引入到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阐述了诉权与宪法、诉权与人权、诉权与国家刑罚权、诉权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张根据诉权理论对刑事诉讼构造、侦查中司法控制机制、检察官起诉裁量权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等问题进行制度性变革(注:汪建成、祈建建:《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有学者运用经济学方法,分析了刑事诉讼成本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个案诉讼周期;司法工作人员数量及素质;诉讼程序的设置;刑事诉讼司法独立程度。(注:宋高初:《论刑事诉讼成本》,《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5期。)

(二)证据

1.关于举证责任转移与倒置

有学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或自诉人承担,至于案件中具体事实或情节的举证责任,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会从公诉方、自诉人转移到被告人身上。常见的能够导致举证责任转移的辩护主张包括四类:关于被告人责任能力的事实主张;关于被告人行为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事实主张;关于侦查人员或执法人员行为违法性的事实主张;关于被告人根本不可能实施指控犯罪行为的事实主张。在自诉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转移更为常见,当被告人提出具体的事实主张反驳自诉人的指控时,举证责任便转移到被告人一方。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非法持有型犯罪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属于整个案件或案件主要事实的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规定对案件的某些情节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刑讯逼供。(注:何家弘:《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之我见》,《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1期。)

2.关于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是近年来探讨的热点问题,两派学者各自从自己的研究视角出发,显然都不无道理。值得一提的是,有从事逻辑学研究的学者,对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进行了质疑,认为“法律真实”所陈述的基本内容与判定证据是否充分的标准重复,所以“法律真实”证明标准是不能成立的,“法律真实”是一个伪概念。“客观真实”标准是判定证据是否真实和是否充分的有机统一,对传统“客观真实说”作一些必要的限定之后,客观真实标准仍然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标准。(注:张继成、杨宗辉:《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有学者深化了证明标准的研究,认为我国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可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确定无疑;二是接近确定无疑,相当于排除合理怀疑;三是有确定证据的推定。(注:陈光中:《严打与司法公正的几个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

(三)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

1.关于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

有学者对特别行政区的刑事管辖权进行了研究。指出,特别行政区管辖针对国家的犯罪行为,通过行使刑事管辖权,承担保证国家安全的义务。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原则有属地管辖原则、有限的地域外管辖原则以及登记地管辖的原则。(注:王新清:《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论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2.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有学者指出,侦查阶段辩护权的实质是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利与国家侦查权力的碰撞,是以辩护权抵御侦查权,达到维护和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作用的规定与国际人权约法还有较大差距,应改革辩护制度,参照人权公约完善侦查阶段被迫诉人及其律师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完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维权作用。(注:邢克波、周伟:《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维权作用——人权约法与我国法律的视角》,《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4期。)

3.关于未决羁押

有学者指出,我国未决羁押几乎完全依附于追诉活动,没有形成独立的司法控制系统,拘留、逮捕属于刑事侦查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存在的问题有恣意化、惩罚化、违反比例性原则、适用的非司法化、救济的虚无化等。应使未决羁押成为拘留、逮捕后的专门诉讼阶段,由专门的预审法官主持司法审查程序,对羁押的合法性和羁押理由进行审查,并对变更申请加以裁判,将羁押与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办案活动在期限上加以分离,在这些阶段建立专门的申请司法救济程序。(注: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4.关于立案程序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刑事立案程序立法中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其程序的独立性值得质疑。现行立法的不合理导致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前适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不准确性,也促成了司法实践中“不破不立”的现象。为此,建议取消立案程序,代之以相对简化的案件登记制度,将立案程序纳入大侦查的阶段之中,这样既可以解决初查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也使法律规范更便于操作。(注:吕萍:《刑事立案程序的独立性质疑》,《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有学者则认为,我国刑事立案程序既无存在的价值也无存在的必要,立案制度的存在导致诸多的立案前审查行为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迅速、合法,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要有良好的司法控制体系,才能实现立法机关试图通过现行的立案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注:刘瑞榕、刘方权:《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研究——对我国现行立案制度的质疑》,《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

5.关于辩诉交易

在8月召开的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年会上,委员们针对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引入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肯定、否定、缓行三种观点。肯定者认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有其借鉴价值:确立诉辩双方之间的协商机制;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以及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理念;确立了基本证据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定罪的制度;解决案件双赢的现实主义态度;提高了诉讼的社会效益。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克服障碍之策包括:强化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以及被告人程序主体价值;增强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并予以限制;加强被害人对辩诉交易的制约;加强法官的司法审查,特别是事实审查;推进诉讼民主化进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在侦查阶段获得辩护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注:陈卫东、刘计划:《从建立被告人有罪答辩制度到引入辩诉交易——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意义》,《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

反对者认为,我国采政策执行型诉讼目标模式,以实现实体正义目标为宗旨,在原则上不可能接受辩诉交易这种蕴涵平等主体间互相妥协精神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告人的客体地位使其不可能具有与公诉机关平等地讨价还价的能力,无法保证公正性;辩诉交易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相冲突;辩诉交易会对侦查、起诉和审判制度形成冲击,破坏正在完善的程序法制;辩诉交易可能加剧“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注:张长永:《“正义”无价,如何“上市”?——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引入辩诉交易的思考》,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缓行说认为,现有条件下法官、检察官素质不具备,司法人员愈益年轻化但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我国目前被告人权利保护不足,一些制度没有建立,如沉默权规则,一些制度不完善,如律师辩护制度;程序公正观念刚刚确立;司法环境不好、司法腐败较为严重的现状。(注:陈卫东、刘计划:《辩诉交易能否洋为中用?——中国诉讼法学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2002年年会综述》,2002年9月16日《人民法院报》。)

6.关于侦检关系

关于侦检关系,尽管已有检察引导侦查的成功实践,但理论纷争仍然不止。有学者否认外国存在侦检一体的观点,我国也不适用。有学者则认为,检警关系的理想模式是侦检一体化。各国的表现为,检察官控制警察:警察告知义务和送交义务;检察官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权或刑事立案决定权;检察官完全侦查权、侦查程序主导权、侦查领导权、指挥权、征用权、对侦查程序全程监督权、惩戒权。(注:郝银钟:《论法治国视野中的检警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7.关于庭前审查程序

有学者认为,科学的刑事庭前程序必须遵循防止预断、明晰争议和促进效率三项原则,拥有过滤、分流、庭前准备、司法审查等基本功能。设立预审程序,由检察官申请将案情复杂或情节严重的案件提交法院预审,进行实体审查。若被告人认罪,则适用简易程序,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汪建成、杨雄:《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之改造》,《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5期。)有学者主张建立预审程序有以下特点:书面预审的方式;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结合;预审后作出交付法庭审判、交付法庭审判同时取消个别控诉事项、依照管辖移送案件、终止诉讼等裁定。(注:陈卫东、李奋飞:《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改革研究》,《诉讼法学研究》第2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2月版。)有学者建议,由审查法官主持预审程序,要求控辩双方提出案情陈述,并择日召开三方审前会议,进行决定是否开庭、解决管辖争议、明确争讼要点、证据展示、证据保全、证据排除等准备活动。(注:宋英辉、陈永生:《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8.关于简易程序

有学者主张在刑事诉讼中设置问罪程序。(注:姚丽:《认罪后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与辩诉交易的协调与适用》,《法学》2002年第12期。)有学者认为,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应有知悉权、选择权、辩护权。我国应建立证据展示制度、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指定辩护权以及要求公诉人出庭。(注:高一飞:《不能简化的权利——评刑事简易程序中的国际人权标准》,《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

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展望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不应局限于一般价值层面的探讨,必须和立法、司法实际相联系,注重制度设计和操作方面的研究。除了基础理论的研究外,还应研究司法改革中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实现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之间的良性互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为刑事诉讼法学者的研究工作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并提出了一系列研究课题。应站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高度研究以下课题:1.围绕十六报告,研究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还不够完善,程序内在正义性不足,必须进行符合程序正义性要求的程序设计。2.研究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的完善。应按照司法公正和严格执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3,研究如何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应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以及法官、检察官的选拔、培训和惩戒措施。4.研究司法监督机制的完善,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5.研究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这是实现宪法规定的“审判独立”、“检察独立”的前提。

值得指出的是,今后的研究应更注意科学研究方法论的指导,应树立理性与开放的学术态度,加强有针对性的研究以及同质的研究,在坚持理论高于实践、理论指导实践的同时,注重理论来源于实践,避免研究的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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