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国家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可能性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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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银行体系的现状

中国70年代末开始改革,中央银行和国有四大银行从计划经济的单一银行体系中产生出来。如今,这些银行办理70 %以上的存款业务、 80%左右的信贷计划。除了四大银行以外,自1994年以来还有三家国有专业商业银行,它们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农业发展、扶持出口力度等国家特殊促进贷款。剩下的银行大部分属于国有企业,或者是农村和城市合作银行。另外还有几家合资银行。到目前为止,私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在中国无足轻重。此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其他国有金融中介,如证券交易所或投资基金。从80年代初开始允许挑选出来的国有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在执行这一步前不久的1981年,国家证券开始发行。

中国虽然开放了商品市场,取消了数量计划,但是至今尚无市场经济的金融体系。至今,中央银行控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总额并同时规定存贷款利率。这意味着,中国的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对银行体系的信贷总额的行政控制而得以实施的。因此,严格的贷款分配是中国金融体制的特点。市场对此的自然反应是信贷需求不能满足。其结果是,追求高利率的债权人、信贷需求未能满足从而情愿支付高利率的借款人都千方百计绕过贷款分配的约束。中国国有企业占工业生产的不到30%、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不到15%,它们却占银行贷款的大约70%。这种情况加剧了信贷需求不能满足的问题。

中央银行借助限制累计信贷总额实施货币政策,而经济主体则设法绕过信贷配给,两者之间是一种无休止的赛跑。80年代后半期和1992—1994年当中,中央银行面临对累计信贷总额的发展失控的危险,因此两个时期都采取了严格的行政措施,从而成功遏止了非正规银行、金融中介的杂乱发展。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通货膨胀,因此1990年急剧裁减了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由于股票业务出现一系列不当行为,商业银行不易监督,加上通货膨胀,因此在1994年银行改革,实行分离银行体系,禁止银行自己或通过子行持股。尽管实行了改革,金融体制的非银行部门至今仍有明显的调节过低的特征。

中国金融体制最大的难题是巨额不良债权的存在,而债务人几乎全是国有企业部门。由于大量交货没有支付,国有企业之间也存在巨额呆帐。据估计,不良债权占银行体系贷款总额的20%—30%。这说明,在很谨慎的估计下,不良贷款相当于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0%左右。

由于债权质量不良,银行不得不一再核销贷款,中国银行体系受到削弱。另外,贷款和存款利差微小,有时甚至是负的。显而易见,中央银行在规定利率时想照顾产业部门(它有时能从负实际利率中获益)并同时保障私人存款有正的实际利率。后者是为了防止私人从国有银行体系中大批提取存款。银行状况变差的明显标志是其自有资本比例的降低。四大银行的自有资本比例在1986年高于6%,1994年则降到4%以下,估计在此以后还有下降。在以上时期内,中国银行体系自有资本的比例离国际惯例(至少8%)相差甚远。如果把不良贷款考虑进去, 那么国有银行存在高额负净资产。(Naughton 1998)

中国的银行并不是“真正”的银行,而是担负国家财政职能的国家财政机构。因此,它们发放的贷款中有一部分也并非“真正”的贷款,而是国家补贴。与不良贷款情况相似,这不仅仅是中国的银行的特点;至少在转型第一阶段,这是几乎所有转型国家共同有的。目前中国银行体系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不良贷款过高。另外,这也是因为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银行体系必须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国有企业重组和亏损企业筹资的工具。

二、不良贷款存在下的货币政策

银行软化企业预算约束的微观经济行为的后面,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宏观上至少部分相适应,允许银行为亏损企业再筹资。这种货币政策并非必然导致通货膨胀。目前中国尽管存在巨额不良贷款,却面临严重的通货紧缩的危险。日本也处于这种状况。波兰、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诸国表明,对过度负债的企业实行部分软化预算约束有可能降低通货膨胀率。

如果说巨额不良贷款总是直接导致通货膨胀的危险,那是错误的。只有从政策上决定,借助通货膨胀浪潮、并不以通货膨胀率为准来调整名义利率,从而消除国内实际债务,才会出现通货膨胀的危险。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若干国家借用这种货币政策来消除国家的战争债务。从市场角度来看,巨额不良贷款会造成通货紧缩的危险。如果一个国家的企业部门大部分过度负债,那么银行就没有“信用良好的”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追求盈利的银行就会极大地限制贷款发放,从而造成企业部门普遍流动紧缩、企业负债升级以及信贷链条断裂的危险。日本80年代末股票和地产投机热过后停滞不前,与该国银行小心谨慎的贷款发放有直接联系。银行这样做切断了大部分企业部门与信贷市场的联系,从而导致投资的崩溃。Krugman(1999 )把日本这种现象称为“流动陷阱”的一种新形式是值得赞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虽然可以把银行的再融资借款利率规定得特别低,但是如果银行不愿实行信用膨胀,它也无能为力。中央银行有能力成功遏止高涨和通货膨胀,但对萧条和通货紧缩也许缩手无策。因此,它的权力不对称。

中欧国家转型过程开始不久,人们也观察到银行小心谨慎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称为分离预算约束(Herr,Tober 1999)。 虽然亏损和过度负债的企业通过债务转移和新贷款得以生存,但是银行对投资筹资极为谨慎。其结果是投资规模大大缩小,这是所有这些国家转型危机的原因。如果中国的银行体系从财政特点快速转向市场经济,预计也会出现以分离预算约束为逻辑的信贷发放。贷款配置有可能增效,但也可能出现投资规模明显降低、经济增长下跌的危险。

巨额不良贷款会增加紧缩货币政策的“费用”。因为:

(1)如果中央银行实行紧缩货币政策, 那么既使发达的市场经济也总是出现经济增长下降,甚至实际产量萎缩。存在巨额不良贷款意味着,在实行紧缩货币政策的阶段,由于需求降低,或者企业销售额降低而利息费用增加,本来就无力竞争的亏损企业的状况进一步恶化,从而激化不良贷款的问题。中央银行不仅面临降低通货膨胀率与高度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而且面临克服通货膨胀与债务问题升级或企业和银行倒闭危险加重的冲突。中国中央银行设法以以下办法来解决这些矛盾冲突:限制贷款总额,同时规定低贷款利率,根据通货膨胀率调整存款利率。不过,这些努力的结果是银行体系的削弱。

(2)如果存在巨额不良贷款,银行有动机, 有时也出于政策压力,优先给紧缩货币政策中亏损增加的过度负债的企业提供贷款。其结果是生产投资资金短缺。对中国来说这意味着,新生的私有经济部门和大批集体企业与官方信贷市场的联系被割断。前面提到的贷款配置的扭曲(有益于亏损国有企业)不仅降低效率,而且抑制投资,从长远上削弱国民经济的增长。这种贷款配置的扭曲并非官方固定利率造成的。即使有灵活的贷款利率,如果在巨额不良贷款存在、国有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实行紧缩货币政策,投资筹资也会被过度排斥。这是因为,过度负债的企业对自己的贷款需求的反应不具利率弹性,即使利率增长也不降低贷款需求。以投资为目的的贷款需求则具利率弹性。

三、银行体系重组的各种理论模式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必须实行从软化预算约束向严格预算约束的转变。银行体系在过渡时期起决定作用,因为银行是企业最重要的债权人,(参与)决定企业的预算过程,或者在企业没有清偿能力时引入破产程序。几乎所有转型国家中,即使转型已经开始,银行体系过去(和现在)的特点是,对国有企业部门,它们至少采用部分软化的预算约束。仅仅从政治和社会上考虑,也不可能突然实行严格预算约束。这种途径经济上也不可行,因为突然实行严格预算约束会牺牲从长远来看有生存力的企业。因此,只有逐步严格预算约束才是明智的;这也是转型经济的特点。实行部分软化的预算约束,亏损企业得以维持生存。理论上说,可以通过国家预算对亏损企业进行补贴。由于多数转型国家的计税基准过于薄弱(至今仍大多如此),所以这种软化预算约束会直接造成国债的快速增长。计划经济的贷款实践不可能立刻改变;再者,国家常常无力、也不愿承担企业亏损。从这两点来看,银行为亏损企业筹资就不足为奇了。这当然意味着,银行因为履行财政职能而积存巨额不良贷款,理论上说这是国债。不良贷款的绝大部分来自这里,小部分来自计划经济时的旧贷款。

在转型国家中,预算约束的严格化与金融体制、尤其是银行体系的重组直接相连。这远远超出银行人员的必要培训、银行风险管理的改善、银行监督的强化等等。严格预算约束最终是政策决定,这是因为要从政策上决定亏损企业能否裁减冗员、变为私有,或者在必要时停产倒闭。后面两种可能性一般意味着,国家预算必须承担不良贷款,以免动摇银行体系。

作为严格预算约束的基本因素,金融体制的改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银行必须从坏帐的负担中解脱出来;或者说企业必须从债务的负担中解脱出来(即解决积存问题)。第二,解决积存问题时必须避免重新积存坏帐(即解决流动问题)。

1.解决积存问题

从理论上说,有五种解决积存问题的方法:

(1)实行货币改革,至少核销银行贷款债权和存款的一部分。 如果银行存款的微小部分是私人和私有企业存款,那么就有可能在不损害私人利益的情况下清理银行和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由于中国的银行存款基本上是私人存款,只有消除私人存款才可能实行货币改革,因此是不现实的。有些转型国家在转型之初有希望立即解决流动问题,因此货币改革值得考虑。但是从中国目前来看,货币改革最终会影响稳定。

(2)借助高通货膨胀,不以通货膨胀率为准来调整名义利率, 从而消除不良贷款。这种方法实际上是消除银行存款。一般来说,降低通货膨胀率经济上不易实行,而且代价高昂,所以上述方法不宜采用。另外,通货膨胀对货币声誉有长远损害。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物价水平重新稳定,还是会出现资本外逃、国内外投资人持观望态度以及经济停顿。前苏联各共和国的反面教训足以表明,这种消除债务的方法不值得追求。

(3)国家承担不良贷款。在转型经济中, 不良贷款基本上是银行的财政职能造成的,必须将它作为国债来看待,所以采用这种方法有理可言。目前,中国国家预算现有债务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的比例略高于30%。假设不良贷款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那么即使由国家预算全部承担不良贷款,中国还是符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60%的条件。但是,由于中国计税基准薄弱,上述方法会由于付息增长而明显加重国家预算的负担。

如果在承担不良贷款的同时出售国家财产,例如发行国有盈利企业的股票或者全部私有化,那就可以减轻国债问题。一系列转型国家尝试过这条途径,但是出售国有企业所得收入一般低得令人失望,不足以解决负债问题。

一种特殊形式是由中央银行来承担不良贷款。中央银行每年必须增加的货币供应量中,一部分可用于消除不良贷款,没有通货膨胀的危险。1998年,中国货币流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大约15%。假设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名义增长率为8%,货币流通和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不变, 那么每年可以通过发行货币毫无危险地消除1%左右的不良贷款。

(4)银行自己减少不良贷款。这里, 银行被迫逐步减少不能收回的债权。这种方法虽然在财政上有益,但是它意味着在较长时期内存在高利率差额,从而银行贷款利率较高,这会给投资和国家预算带来负担。象中国这样银行资本金很薄弱的国家,这种方法尤其难以使用。

(5)最后一种方法是银行以不良贷款换取过度负债企业的股票。 银行由于拥有企业股票,会更加关注有关企业,并扩大对它们的影响。但是这种方法有极大弊端。从长远来看,银行和企业通过股票资产密切联系,对市场经济的刺激机制是一种危险。假如企业成立银行,从而对货币政策大力施加影响,这种危险不容置疑。如果银行直接拥有大量企业资产,严格预算约束也有遭受破坏的可能。至少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已表明,银行和企业的密切交织、类似Chaebol 的大金融集团的存在不是没有问题的。另外,从短期来看,拿债权换取濒临破产企业的股票,对银行不合算。

解决积存问题的各种方法应当从集中或分散的角度来讨论。集中处理是指普遍免除债务;分散处理是指通过个案审查而免除债务。从理论上说,上述五种方法都适用于集中处理。货币改革和高通货膨胀就其特点而言只能是集中处理。其他方法集中和分散都适用。(1)、(2)、(3)、(5)作为集中处理方法至少理论上能够快速进行,而(4 )则比较缓慢。所有分散处理方法都比集中处理方法慢。就多数转型国家而言,货币改革和高通货膨胀不予考虑。中国无论如何也不会考虑这两者。那么如果强调高速度,只有(3)和(5)两种方法可以使用。(5 )作为一般方法,在存在巨额债权的情况下被排除在外,这是因为银行如果持有过度负债的亏损企业的股份,就不能改善自己的资产组合;另外,这也会造成企业和债权人的不当联合。这样一来,国家承担不良贷款成了唯一现实的集中免除债务的方法。

高速解决积存问题虽然值得赞同,但是,选择免除债务的方法时,速度不应占首要位置。在整个经济不受动摇的情况下,即使银行存在负的净资产也能维持较长时间。如果银行利息所得不能抵偿存款利率和营业费用,那么有巨额不良贷款的银行就会面临现金流转问题。不过,银行的现金流转不均衡可以由中央银行或国家预算来承担。中、东欧转型国家的经验证实,即使存在高额不能收回的贷款,国家也能够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定。

所有集中处理的共同缺点是,企业债务得以免除,但是没有重组,也没有改变经营行为。这也可能使债务人产生幻想,以为国家将来也不会要求再融资,而一再实行债务免除。分散处理考虑到了这一缺点,因为它是根据个别特殊情况免除债务。分散处理的重要优点在于,积存问题的解决与预算约束严格化、从而与流动问题的解决直接挂钩。它的另外一个优点是,可以根据情况组合使用不同方法。例如,在个别情况下,可以同时使用(3)、(4)和(5)三种方法。 由于即使选择分散处理,(4)和(5)也只能起辅助作用,所以,这里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的中心也必然是国家承担不良贷款。

必须考虑的是,解决积存问题应当与预算约束的严格化挂钩。那么应当由哪些机构来进行积存问题的分散处理呢?原则上,可以由两个机构执行分散处理:①过度负债的企业的财产可以转让给一个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这里,可以利用良机将企业转化成股份公司,并将企业股份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则可以借助国有资产来免除企业债务、进行重组、部分私有化或出售整个企业。重要的是,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企业要共同制定重组计划。②过度负债的企业可以在银行领导下进行重组。银行与企业共同制定重组计划,可将企业转化成股份公司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让银行领导重组的原因在于,它们对企业最为了解,而新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层要管理众多企业,难以胜任,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掌握的企业信息太少。

无论选择哪种模式,在重组过程中银行、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必须配合行动,特别是立法者要制订一系列有关亏损和过度负债企业重组的标准,规定一个制定重组计划的机构,并限制计划制定和表决的时间。

2.解决流动问题

解决流动问题就是假设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以市场为导向。最为极端的观点认为旧的国有银行没有改革能力,应当在转型过程中逐渐消失(Steinherr 1993;Sarcinelli 1992)。这种立场必然把银行体系的改革单纯寄托于新银行部门的产生和资本市场。这种战略的问题在于,拥有自己的分行网络和人员的新银行部门不可能迅速产生;即使允许外资银行进入金融市场,发展也不可能那么快。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没有机构调节和对银行体系的监督,新成立的银行不仅无助于提高金融体制的效率,反而有可能影响金融界以致于整个经济的稳定。转型国家的资本市场也常常调节不足,有很强的投机性和波动性,因此它不可能很快取代旧的国有银行。还要考虑的是,资本市场只能承受综合性银行的部分职能。总而言之,金融体制的重组必须以源自单一银行体系的银行的改革为主。

转型国家的历史发展表明,主要是国有的银行体系也能实现预算约束的严格化。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转型国家,应当欢迎可靠的银行的成立以及外资银行进入市场,因为这样能够增强“银行业”的竞争,带来好的结果。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是如此。增强新银行的作用、建立资本市场需要较长的时间,也需要功能正常的体制。在转型国家,仅仅发布有关法律不能建立这样的体制,它的产生最终依赖于经济主体、行政部门和经济政治的负责人的相应行动。

解决积存问题虽然能够改善银行面向市场的条件,但是要将银行变为真正的银行,还必须继续以下几步的改革。第一,政策性和商业贷款的严格区分十分重要。中国虽然为政策贷款成立了三家专业银行,但是出于压力它们象一般商业银行一样,越来越多地被滥用于亏损企业的筹资。特别有必要完全禁止省政府影响贷款发放。第二,必须通过银行宪法的改革(按业绩付薪、取代没有业绩的经理等)来确立一个刺激机制,从而鼓励银行管理层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发放贷款。第三,有必要对银行人员在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达标培训。第四,只有建立有效的银行监督,才能实现银行对企业的严格预算约束。

最后必须注意的是,实现预算约束的严格化,必须进行相应的宏观经济尤其是财政方面的改革。特别值得强调的是社会福利网的筹资和企业的补贴。

四、波兰和俄联邦银行体系改革的经验

1.波兰

波兰是中、东欧转型国家中最成功的一个。1989年波兰颁布新银行法,将计划经济的单一银行划分为中央银行和九家综合性银行。加上计划经济时期就已经存在的专业银行,一共有十四家较大的国有银行,它们至今办理波兰四分之三的信贷业务。到1995年,九家银行中有四家成为私有。转型开始的几年中,出现了成立银行的浪潮,一般是企业建立的。1993年有95家商业银行,后来部分小型机构倒闭,降为70家。另外也有几家外资银行,但是它们至今在波兰没有发挥重要作用。

直至1992年,由于政治上的阻力,国有企业的重组和不良贷款问题的解决进展不大。1993年“企业和银行金融重组法”生效,开始进行对不良贷款问题的分散处理。该法的对象本来是七家从单一银行产生的银行,但是后来推广到其他银行。其目标在于,通过发行公债券来给银行配备足够的自有资本,减少不良贷款,改变银行经营行为,使它们严格对企业的预算约束。国家是否支持银行,取决于它们对以下几步的贯彻执行。第一,参与的银行必须对它们的组合投资进行评估,在报告中分离“可疑的”和“完全不能收回的”债权。第二,可疑的和完全不能收回的债权必须全部集中在银行专门新成立的一个科里。第三,该科在一年之内必须选择并执行以下可能性的一种:①企业在三个月之内重新开始付息,如果企业支付三个月的利息,那么贷款就不算不良。②在银行的领导下,银行和企业共同制定重组计划。该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几个因素中的一个:减少债务;转让债务;减少应付利息,股票—债务对换;提供新贷款。③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有问题的债权。买方可以是企业债务人,这样他们可以利用良机偿清债务。买方也可以是投资人,他们随后可以将债务转成股票。④重组的任务转交给法庭。它们或执行破产,或通过管理层或职工买企业的方式将企业私有化。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银行不许继续为企业提供贷款,那么企业被迫实行③。这种规定给企业和银行施加达成协议的压力。最常被采用的是②。不良贷款总额中58%制定了重组计划,20%左右由法庭负责重组,10%重新付息,11%由银行核销,只有1%使用了股票—债务对换。 方法②之内,只有30%使用了股票—债务对换,而且一般规模很小(仅占贷款的2% )。“银行之所以这样做,看来是因为企业财务状况差,从而担心将来自己不得不注入资本”。(Bruggemann 1999)

波兰的分散处理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即积存问题的解决与预算约束的严格化直接挂钩。这种模式引用银行管理的经验并使之进一步完善。Anderson和Kegels对波兰的经验作了准确的概括和评价:“波兰处理不良贷款的方法被广泛认为是转型中最成功的体制机构的发展措施。看来,1993年的金融重组法的确激发银行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这些银行积累了对有问题的贷款的管理经验,这有助于提高它们将来作为私有银行的业绩。 假如采用了集中处理方法, 那么就不会有这种结果。 ”(Anderson,Kegels 1998)

2.俄联邦

早在1987年,俄联邦就建立了包括一个中央银行和综合性银行的双级银行体系。但是,整个发展不限于商业银行从单一银行的产生,而是出现了成立新银行的浪潮,到1996年共有2120家。截止1998年年中,由于倒闭、合并等等,银行的数目降为1600家。其中100 家最大银行办理三分之二的银行业务。俄联邦银行数目之大,并非银行体系稳定的表现,而是表明金融体系进入壁垒低,调节不足。与波兰(和中国)相比,俄联邦的银行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银行较少,四分五裂。

另外一个区别是,在俄联邦,国家不拥有多数银行,资产负债表总额最大的五家银行中有两家不是来自单一银行体系。国家机构基本上不再是银行所有人,它们至多通过国有企业间接拥有规模很小的银行资产。国有企业、已私有化企业、尤其是新企业拥有商业银行资产的绝大部分。因此,俄联邦的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的得力之臂。银行和企业的资本融合有时体现“金融工业集团”的设想,它在俄联邦仍然很流行。有时,属于企业的银行仅仅是企业优惠筹资的工具。

如果把转型过程看成是预算约束的逐步严格化,那么俄联邦的所有权结构令人忧虑。原因之一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有动机优待自己的所有人,而不充分权衡风险。第二,没有自己银行的企业被割断与资本市场的联系。一方面,这会造成贷款配置的扭曲;另一方面,银行对某些企业继续实行软化预算约束,而对其他企业的预算约束则过于严格。这样一来,不仅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功能不正常,而且银行的所有权结构也功能不正常。

俄联邦的银行不良贷款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 比例这样低,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转型的第一阶段中,借助通货膨胀浪潮以及很高的负实际利率,消除了实际债务。因此,所有不良贷款是近期出现的。在努力降低通货膨胀率的阶段,极高的实际利率是造成债务迅速积存的主要原因。例如1995和1996年的实际利率高于100%,有时超过200%。1997 和 1998 年的实际利率与西方计划经济相比还是很高( DIW,Wochenberichte.1997;1999)。第二,如果以贷款总额作基准,不良贷款就高了。1997年年中,俄联邦贷款总额的21%是不良贷款,不比大多数转型国家小。不良贷款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低是俄联邦金融体制没有深化的结果。1996年银行给企业和私人的贷款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左右。德国的相对数字是100%左右,捷克共和国78%, 波兰和匈牙利大约20%。(DIW Wochenberichte,1997)

按照中央银行1998年11月的有关计划,俄联邦设法借助一个“银行体系重组管理公司”集中处理不良贷款。管理公司的资本配备仅占不良贷款的10%。至今它的任务、结构和职权范围仍不清楚。较为清楚的倒是许多银行的行为:“很多指示表明,银行为了躲过债权人处置抵押资产,对现有资产作了安全转移或继续转移。(DIW Wochenberichte,1999)

为了以外币或卢布发放贷款,俄联邦银行进行大规模国外再筹资。出于对卢布汇率的信赖,对货币风险仅仅作了小规模的担保。1998 年8月货币危机爆发前,以外币放款的国内贷款占45%。卢布急剧贬值后,“估计正是以外币发放的贷款的大部分由于卢布贬值成为不良贷款”。(DIW Wochenberichte,1999)显而易见, 俄联邦银行将货币风险转给了债务人。但是,如果由于卢布贬值造成实际债务增长,债务人没有足够的外汇来偿清债务,这也无济于事。这是银行的外币再筹资比重高而造成的恶果。这样高的比重,任何银行体系都易受损伤,在国内货币急剧贬值的情况下陷入流动问题。尤其糟糕的是,中央银行不能继续承担最后贷款者的职能,而是国家不得不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请求外币贷款。

综上所述,俄联邦的银行体系不仅功能不正常,而且不稳定。一方面在于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另一方面是银行体系四分五裂,以致加重银行监督和实行改革(如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的困难。俄联邦悲剧产生的原因之一是金融体制功能不正常。而市场经济和转型过程的稳定都需要一个功能正常的金融体制。它是发达市场经济联系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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