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哲学利益观述评——兼论利益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的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益论文,述评论文,理论研究论文,法学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西方法哲学利益观问题综述
西方法哲学史上的利益观问题经历了古代、近代和现代法哲学三个大的发展阶段。在现代法哲学的发展阶段中又包括了功利主义、社会利益本位主义、反功利主义和其他不同学派的利益观。
1、古代法哲学的利益观。
在西方法哲学史上,柏拉图最早在其正义论和法治论中论及了利益问题。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通过界分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把法律划分为私法与公法。中世纪论者所理解的社会利益或公益事业是维护治安和正义。
2、近代自然法学的利益观。
以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高举“自然法”和“天赋权利”的伟大旗帜,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创造了思想理论前提。
3、现代法哲学的利益观。
(1)功利主义的利益观。边沁开创了现代西方法哲学非形而上学的实证主义先河,同时他也是功利主义的鼻祖。边沁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即功利的原则是道德和立法的基本原则。功利主义承袭了西方近代以来个人权利本位的法哲学传统。
(2)社会利益本位的利益观。社会利益本位的利益观主要体现于社会法学派的法哲学理论之中。诞生于19世纪末的社会学法学派特别注重对利益问题的研究。其中庞德较为系统地论述了利益问题。社会法学派的价值观基本上是“社会本位论”,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价值定位上不但强调个人利益,而且强调社会整体利益,表现出了社会本位主义倾向,从而对西方法学个人本位传统进行了有限修正。
(3)反功利主义的利益观。反功利主义的利益观主要体现于实证分析法学派奥斯汀和凯尔逊、新自然法学派罗尔斯、德沃金和新自由主义法学派诺锡克的理论中。奥斯汀和凯尔逊主张价值中立,主张在法哲学研究领域进行价值祛除。罗尔斯认为,每个社会都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指导社会公正地分配利益和负担。德沃金是通过批判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建立其个人权利为核心的法哲学理论的。新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诺锡克也强烈地反对功利主义。他从两个方面批判了功利主义。他认为,首先,功利主义忽视了人的独特性与唯一性,其次,功利主义扭曲了人性,把人视为单纯追求快乐的生物,没能看到人的需要或人的利益追求的丰富性和多层次性。
(4)其他法哲学学派的利益观。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基础是“理性主体”假定,即认为人是谋求自我利益极大化的理性主体。从这一理论假定出发,经济分析法学构建起了自己的理论大厦。综合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认为,调整相互对立的利益及安排它们之间的位序,主要通过立法和法的适用来实现。
二、对西方法哲学利益观的评论
纵观西方法哲学利益观发展的历史,西方法哲学的利益观有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西方法哲学利益观的理论前提和逻辑起点是抽象的人性论。西方法哲学的各个流派大多都是从人的天性、人的本性或人的理性的角度出发阐述自己的法哲学思想,理解利益和论述利益问题的。
其次,在哲学基础和方法论原则上,西方法哲学的利益观经历了从古代、近代的形而上学到现代的非形而上学的发展,在现代的非形而上学阶段表现为哲学基础和方法论原则的多元化。
再次,在西方法哲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利益观问题只是在20世纪初耶林的利益法学和庞德社会工程法学那里成为法哲学理论的核心,他们的法哲学利益观系统、全面。
最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价值定位问题是西方法哲学利益观中的一个核心理论问题。西方法哲学利益观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价值定位上经历了从个人利益本位到社会共同体利益本位的发展,但就其理论的主流应是个人利益本位,社会共同体利益本位只是对个人利益本位的有限修正。
通观西方法哲学发展的历史,西方法哲学的利益观虽然不乏真知灼见,但从总体看,其理论基础是不科学的,方法是片面的,有些理论观点是错误的。
三、利益对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
无论作为一个法学理论范畴、一个法学理论问题,还是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利益问题都对法学研究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利益是一个以人的实践为基础的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关系范畴,它能够成为人与法、法律文本与法律生活相连接的中介和桥梁。
(二)利益是我们理解作为法学核心范畴的权利的一种理论视角。法学是权利之学,权利是法学的核心范畴。利益通过权利隐含于法律文本,又通过权利体现和实现于法律生活。
(三)法的本质具有层次性,利益是法的本质的一个重要层面,构成作为主观精神范畴的意志与作为客观物质范畴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中介范畴。
(四)利益是分析、研究法律的产生、发展、变革以及法律的现实社会功能的一种理论切入点。
(五)利益是法的重要外在价值评价标准,是影响法的运行,评价法的实效的重要因素。
最后,作为一个交叉综合多学科概念范畴,利益问题有助于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学习、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