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学收入分配公平观述评_福利经济学论文

西方经济学收入分配公平观述评_福利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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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35(2004)04-0059-04

“公平”是社会价值判断,是不同的个人对客观现实所做的主观评价。在政治哲学和经济伦理学中,不同学派对于“公平”的理解千差万别,对“公平”问题的讨论主要是在收入分配的框架内进行的。问题的焦点集中在什么是收入分配“公平”?如何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大致说来,现代西方经济学中收入分配的“公平观”可分为功利主义的公平观、古典自由主义公平观和罗尔斯主义公平观等三大类。

一 功利主义收入公平观

功利主义是由感觉论心理学、伦理享乐主义、古典经济学和民主政治学等组成的一种系统性意识形态理论。在哲学上以边沁为代表人物。“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其基本信条。福利经济学是功利主义在经济伦理思想方面的发展,代表人物是庇古。

1.功利主义收入公平观的实质是平均主义的分配

庇古以功利主义为其思想基础,从增进世界的或某一国家的经济福利入手,把收入分配公平问题作为福利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讨论。他认为,市场机制的自由运转并不一定会产生古典经济学所设想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完美”结果。因为在理想的自由市场竞争中,收入分配后果与实际情况之间有巨大的差异,贫困和收入差距过大的分配结果削弱了整体社会福利。因此,他根据基数效用假设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试图建立一种以收入均等化为基础的社会福利体系,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重要内容。庇古认为社会经济福利在很大程度上受影响于:(1)国民收入的大小;(2)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国民收入总量愈大,社会经济福利就愈大;国民收入分配愈均等化,社会经济福利就愈大。庇古认为,随着货币收入的增加,货币的边际效用递减。贫穷阶级由于货币收入很少,所以他们的货币边际效用很大。与此相反,富裕阶层由于货币收入较多,所以他们的货币边际效用很小。因此,货币收入从富裕的人手中转移到贫穷的人手中,一定会增加社会福利(满足)的总量。他的总论是:从分配方面来说,要增加社会经济福利,就必须实现收入分配的均等化。[1]

2.功利主义和福利经济学收入分配公平观的重要意义

西方经济学说史上,建立在功利主义上的福利经济学对国民收入极大化和收入均等化的重要命题做出了开创性的研究。它首次将社会福利问题与国家干预收入分配问题结合起来作为一个重要的专门领域加以研究,并提出了国民收入分配愈均等,社会经济福利就愈大的命题。从某种意义上讲,福利经济学的公平观具有很强的平均主义色彩,它的确立在西方经济学发展中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在经济理论方面表现为:(1)弥补了实证经济理论不谈“公平”的不足。福利经济学把某些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引入经济学,确立了“公平”在经济理论中的地位,使规范经济学具有社会价值判断的伦理色彩而区别于纯技术性的实证经济学。(2)强调了对贫穷和不平等扩大的关注。福利主义经济学家面对资本主义制度造成的贫困和社会各阶级收入差距扩大,提出了政府应从增进全社会福利的角度出发,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3)以增进社会福利为目标,提出了重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命题。福利经济学认为增进社会福利需要同时注重提高生产的效率和促进分配的公平。一方面,把完全竞争市场作为它分析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出发点,主张生产过程中市场能够最优化地配置资源,使消耗一定总量的生产资源所生产出来的社会福利达到极大值;另一方面,认为促进收入均等化也是使社会福利极大化的重要手段。但分配的“公平”与生产的“效率”之间有一种互为代价的“替代关系”,难以两全,必须有所侧重。福利经济学看到效率与公平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意识到了两者存在的矛盾,但是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却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经济学家奥肯对两者的替代关系进一步提出了有名的“漏桶理论”。他认为,当社会福利制度把收入从高收入人的手中再分配给低收入的人的过程,就像用漏桶把水从一个大桶转移到另一个大桶。在转移过程中,水(收入)不停地失去。如果漏得少,则再分配的社会成本就少;如果漏得多,则社会总收入的损失就大,社会必须决策较多公平的成本是否值得。[2]

其次,在经济实践方面表现为,福利经济学主张国家干预国民收入分配,实行累进税政策,把富人缴纳的一部分税款用来举办社会福利设施,例如养老金、免费教育、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房屋供给等。通过这些举措把富人收入的一部分转化给穷人,能使低收入者收入增加,从而增大货币收入的边际效用,增大社会满足总量,增大社会经济福利总量。

功利主义分配公平观和福利经济学在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促进社会发展、缓和社会矛盾和不平等方面起到了某些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这种公平观是以唯心主义方法论、个人主观效用为基础,它假定货币效用对不同的人是相同的,而使理论上存在很多漏洞,引起质疑。

二 古典自由主义的收入公平观

自由主义在西方世界作为一种元意识形态,包含着一系列道德和意识形态的价值和信念。它在政治哲学上以休谟、洛克为代表人物,在经济学上以斯密为代表人物。政治哲学家诺奇克和经济学家哈耶克、弗里德曼则是古典自由主义在当代的主要代表人物。古典自由主义者的收入公平观,集中体现在他们对追求分配结果公平的批判和对自由市场竞争中的机会平等的推崇。弗里德曼指出;“把平等——即所谓的结果均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结果既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另一方面,一个把自由放在首位的国家,最终作为可喜的副产品,将会得到更大的自由和更大的平等。”[3]

1.古典自由主义收入公平观的实质是分配起点的“权力主义”和分配结果的“虚无主义”

分配起点的“权利主义”是指公平的分配不是以社会经济活动的结果,如社会产品或者效用水平为标准,而是以获得某种东西的权利(获取、转让和矫正)为标准。这种分配的公平标准旨在保障自由和权利(生存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等等),而不是满足人们的某种偏好或提高人们的福利。按照这种标准,只要某种分配过程能充分尊重市场经济中的个人经济自由,保证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不管分配结果是什么,这种分配方式就是公平的。政治哲学家诺奇克将这种分配中的“权利主义”公平观称做是权利的正义论,或是应得的分配正义论。公平或正义的分配只是基于个人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而获取和交换的原则,而不是在市场分配之外的再分配原则。

分配结果的“虚无主义”公平观是指在社会产品分配领域,“分配结果公平”本身就不应该成为研究对象,任何旨在促进分配公平的做法都是注定失败的,而且也是不道德的。任何超出法律平等范围的社会公平目标,都是将公平凌驾于自由之上,不仅会导致经济衰退,而且会导致社会混乱。哈耶克指出:“个人努力的结果就必定是不可预见的,从而关于那种因预见而形成的收入分配是否公平或正义的问题就失去了意义”。[4](上卷,P121)米塞斯更是直截了当地说:“想要把人变得平等起来,这是依赖人的一切力量都办不到的事情,人与人本来就是不平等的,而且还将继续不平等下去。”[5]

当然,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和经济学家并不是无视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产生的两极分化和贫困问题,他们从人的自然权利出发,以自由市场机制和机会平等为基础,在经济增长的框架内讨论社会贫困问题。他们认为,经济增长是解决贫困的最好方法。贫穷不能依靠社会再分配解决,真正有效地提高穷人生活水平的途径是依靠市场经济本身的“滴漏效应”。社会有产阶级和精英阶层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会在全社会范围内层层渗透,因而也间接改善了穷人的处境。根本无需专门以解决社会贫困而设立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制度,这样既不可能促进经济增长,也不可能实现收入分配公平。

2.古典自由主义收益分配公平观的重要意义

总体说来,古典自由主义公平观是休谟、洛克的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和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同时,也是对现代西方国家实行的国家干预主义和福利主义政策的批判。其经济理论和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经济理论方面表现为:(1)推崇市场功能,认为市场机制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保证。古典自由主义者强调自由市场秩序中的“机会公平”,反对通过社会产品再分配实现“结果公平”。他们在分立的财产制度和个人权利的基础上,重视自由市场秩序中每个人的机会公平。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任何试图超越机会公平原则去追求社会再分配领域实现公平的思想,都是要将某一个社会群体的意志或利益凌驾于整个社会经济自由之上,这不仅不能实现公平,而且威胁到自由制度本身。(2)否定国家和政府在促进社会分配公平中所起的作用。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在社会再分配领域促进社会公平的政策不仅会破坏市场效率而且也不会促进社会公平。政治哲学家诺奇克从个人对生命和自由的绝对权利的观点出发,赞成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守业人式的国家”,坚决反对“父爱主义”式的福利国家。他认为国家没有帮助穷人的职责,人民没有享受福利援助的权利,而福利国家旨在促进社会公平的社会再分配制度是完全与西方的自由社会理想不相容的。[6]经济学家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等人则认为,在自由市场条件下单个的个人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缔结相互有利的契约,并以此为基础从事社会生产。同时,为了维护个人自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主张最低限度的国家。哈耶克和弗里德曼都对福利国家以促进收入公平而干预社会再分配领域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们认为任何为救济贫困而运用政府的权力以建立一个更公平的或更正当的财富社会的福利分配制度都是与自由社会相冲突的。“分配公平的原则,一旦被采用,那么,只有当整个社会都据此原则加以组织的时候,才会实现,这就会产生一种在各方面都与自由社会相反对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权力机构将决定个人所应当做的事情以及个人在这种事情应当采取的方式。”[4](上卷,P121-122)其结果不可避免地破坏市场的资源配置和分配,并造成政治上的伤害。贫困问题可以通过社会救济来解决,然而,无论如何,社会没有义务为平等目标进行社会再分配。市场分配是一个自发过程,它的后果是个人无法预见的,竞争性市场分配并非人们有意安排的结果,因此,无所谓公平与否。把法律上平等对待原则运用到分配领域,是一种误用。

其次,在社会经济政策方面,古典自由者在坚持古典国家理想,批判福利国家为追求社会公平理想而进行社会产品的再分配的同时,也很重视国家在消除社会贫困方面的作用。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社会保障对贫困的积极作用,认为一个社会不能让失败者长期陷入贫困线以下。因此,国家在一定程度下通过税收和收入转移减少贫困是合理的。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个人应该对自己的生活负责,市场经济中人们遇到的社会风险应该通过非再分配的社会保险来防范。贫困问题可以通过社会救济来解决,然而,无论如何,社会没有义务为公平目标进行社会再分配。哈耶克说:“的确,在现代,不曾有任何政府将自己的活动仅限于有些人偶尔主张的个人主义似的最小范围之中,而且对政府活动的这种限制也不曾为正统的古典经济学家所主张。实际上,所有的现代政府都对贫困者、时运不济者和残疾者进行救助,而且对健康和知识的传播问题予以关注。”[4](下卷,P9)弗里德曼强调,政府为消灭贫困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积极作用,但政府和社会单纯为了公平信念而进行的再分配与自由社会是不相容的。弗里德曼主张完全抛弃福利国家,重新建立更符合市场效率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解决社会贫困问题。主要措施是:(1)用一个单一的内容广泛的现金收入补贴计划取代名目繁多的社会单项保障计划。(2)逐步取消社会保险,要求人们为自己退休后的生活做出安排。[7]

三 罗尔斯主义的收入公平观

罗尔斯主义的收入公平观是由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提出的。罗尔斯从洛克、卢梭、康德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出发,把契约理论推向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并对当代社会的公平问题做出新的思考。罗尔斯的契约论所描述的是当事人建立契约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道德原则,契约的内容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分配权利、自由和物品的公正原则。[8]罗尔斯的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经济学规范基础的重新发现,他克服了福利经济学讨论社会分配公平问题时的功利主义倾向和技术化的倾向。与功利主义者所主张的使每个人的效用总和最大化不同,罗尔斯侧重于提高社会劣势群体的福利。他主张“社会上状况最差的人的福利最大化”。同时,罗尔斯也对古典自由主义者的社会分配公平的“权利主义”和“虚无主义”进行了批判。他不相信自由竞争的市场具有创造和维持社会正义的作用,相反,他强调市场竞争的结果经常而不是偶然与社会正义相矛盾,这就需要不断调整和纠正不可避免的偏离社会正义的各种制度安排。

1.罗尔斯主义的收入分配公平观是具有平等主义思想的、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的公平观

罗尔斯从缔结社会契约的人的原始状态出发,认为处于公平的“无知之幕”下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原则:

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与之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

第二原则:经济平等原则。它确定在什么条件下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是合理的。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1)在符合代际正义的储蓄原则的条件下,使最少受益者得到最大利益;(2)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各种条件下,使所有的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称为差别原则,(2)称为机会公正平等原则。

为了使这些原则相互协调,罗尔斯借用了字典学的词序排列规则,提出两个“优先性原则”:(1)第一条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条正义原则,即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的自由平等原则优先于公民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原则。自由平等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善”,优先于人类社会所有其他价值,只有在最大平等自由得到保证后,才能自由地争取满足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的要求。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但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2)第二条优先性原则确立了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首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作为一个整体优先于“效率原则”和在社会中“使利益总量最大化”的观念;其次,在第二个正义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即对社会最少受惠者的补偿必须以保证社会全体成员公平的机会为前提。在坚持机会公正平等、地位和职位开放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从社会中甄别出最少受惠者,使之得到补偿,这样才能使穷人和社会不幸者的生活条件得到最大的改善,逐步缩小社会的不平等。

2.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在经济伦理学和规范分析中的重要意义

首先,罗尔斯的理论对反思西方福利国家和社会保障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具体表现为;(1)他强调自由原则是社会制度安排的首要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为批判福利国家的父爱主义倾向提供了理论依据。他认为,任何对自由的限制只能出于防止更大的不自由的目的,任何为了平等和社会效率对个人自由的干涉都是不合理的。他不仅强调自由平等原则,而且强调社会要实现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2)罗尔斯强调制度调整保证分配公平,这意味着福利国家或社会保障应该是制度化的,是出于对正义的要求,而不是出于对市场失败的修正,通过民主手段创造一个集体生活的正义环境是国家的责任。(3)罗尔斯既强调机会公平也强调结果公平。社会有责任通过教育、税收和其他途径改变现实机会的不平等。正如阿罗所说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和某种程度上的实践,确实鼓励了机会公平。但是,机会的公平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易于导致收入的不公平,当前占有的不平等又会损害机会的不平等”。

其次,在经济学分析中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收入分配观进行了批判。具体表现为:(1)强调市场机制导致的不公平财富分配。罗尔斯认为,市场机制的财富分配,只强调能力的权利而排斥需要的权利,过多地容忍了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的影响,他强调不能由能力的竞争来决定总收入的分配,这样做忽视了需要的权利和一些适当的生活标准,他甚至还提出要通过社会立法来确保下一代不受市场偶然性的损害,必须把自由的市场机制纳入一种政治和法律的结构中,通过这种结构来调节和保障经济活动的总趋势和机会的公平平等。(2)批判“效率至上”原则,坚持“公平优先于效率”的观点。“如果社会基本结构是不公平的,这些原则将允许做一些可能降低状况较好者的预期的变更,因此,如果效率原则意味着只有改善所有人前景的改变才是允许的,那么民主原则就和效率原则不一致了。公平正义是优先于效率的,要求某些在这种意义上并非有效率的改变”。效率原则在“公平的正义”中处于从属地位。即使牺牲某些效率能提高社会最不利者的利益,也是应该的。[9]

收稿日期:200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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