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业保险的路径依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我国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和保险业是我国加入WTO谈判时的焦点问题,也是最为艰难的谈判问题。农业是我国基础最薄弱、比较效益最差、最不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但是基于13亿人口的现实国情,农业又是我国最重要的基础产业。相对于农业来说,我国保险业的历史则更短,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保险业始于1980年,同发达国家有几百年历史且规模巨大的保险业相比,劣势不言而喻。随着我国市场的加快开放,这两个产业正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在强大的竞争对手逐步逼近的时候,这两个弱势产业的对接,即农业保险却出现了严重的倒退。现在摆在我国保险界及专家学者们面前的已不再是要不要搞农业保险的问题,而是如何搞好农业保险的问题了。本文以边际理论和博弈论为分析工具,探讨政府、农户、保险公司的三者之间博弈及其均衡,指出进行国家干预,促使政府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将农民推向保险公司,将保险公司引向农业,实现两者的顺利会合,是我国成功开展农业保险的必然路径选择。
一、农业保险的供求及其不均衡
(一)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
农业面临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的威胁,属于弱质产业。其经营者——农民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厌恶风险,都有转移风险的需要,在没有购买力作支持时,这种需要不能转化为现实的需求。保险是以现在的资金剩余用做将来的准备[1],在满足了基本生活需要之后仍有资金剩余,是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前提。我国农民的收入普遍微薄,部分农民仅仅只解决了温饱问题,他们虽然都有转移农业风险的迫切需要,但也只是一种需要。因为,保险商品是一种高收入弹性的商品,对于大多数低收入的农民而言,尚属于奢侈品[2]。 因而购买力过低是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侥幸心理、封建迷信、愚昧落后仅是其影响因素而已。
作为商品消费者,农民是最大效用的追求者。在收入微薄的情况下,力图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假设MU[,I]、MU[,e]分别表示农民消费农业保险商品或任意其它商品的边际效用,P[,I]、P[,e]分别表示农业保险和任意其它商品的价格。农民效用最大化的条件是
MU[,I]/P[,I]=MU[,e]/P[,e]
这时,作为消费者的农民处于均衡状态,不愿意变动两种商品的消费量。如果MU[,I]/P[,I]<MU[,e]/P[,e],农民用同一元钱购买农业保险商品所得到的边际效用小于购买其它商品的边际效用。作为理性消费者,农民会不断地用其它商品去替代农业保险商品,直到其它商品的边际效用递减到与农业保险商品的边际效用相等时为止。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我国农民,还有很多迫切的基本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将其拥有的最后一元钱用来满足这些更为迫切的需要将比用来购买农业保险更能提高其效用水平。这时候,农民不会把有限的货币用来购买仅能给他们带来较低边际效用的农业保险商品。
在农民脱贫致富,购买力显著增强之后,保险商品将逐渐进入他们的消费领域。这时候边际效用理论的作用表现为,农民将优先购买那些对他们来说具有最大边际效用的保险商品,即将优先对自己面临的最大风险进行投保。刘茂山教授认为, 对于与企业生产和人们生活最密切的保险的需求程度大于那些与企业生产和人们生活关系不太密切的险种的需求程度[3]。农民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首先会对自己风险最大的且最重要的财产、经济利益或人身危险购买保险。对于财富存量有限的农民来说,他们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其人身风险,而不是财产风险,更不是农业风险。当前,在我国农业并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民收入中来自务农的比重在持续下降[4]。由于粮食价格的下滑,1997~2000年农民从种植业中获得收入的绝对量在减少(见图1),仅此一项,农民就损失了16000亿元[5]。因而,农业风险不是我国农民面临的最大风险。保险学理论认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商品时,要考虑保险标的出险率和出险损失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只有当保险标的在他的财产结构或收入来源中占的比重较大,同时出险率也较高时,消费者才会对它投保。在过去几年中,我国农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农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使大量的青壮年农民远离土地,农业有成为农民“副业”的趋势。作为理性的保险商品消费者,这时他应该首先对他家中的主要收入来源者,即对他自己的人身风险投保,而不是购买农业保险。
图1 1978-2001年农村人均农业收入及种植业收入变化
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以廉价劳动力供给者的身份出现。理性的农民在供给劳动力时以收入最大化为行为目标,农民必须使自己投入到每一种工作上的劳动的边际收入相等。如果进城务工的日收入更高,则理性的农民会不断地减少投入在农业上的劳动量,直到从事农业的日收入与打工的日收入相等时为止。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进城打工的日收入将远远高于从事农业的日收入(见图2)。正如刘易斯所言,这种差距是巨大的,不是海滩,而是峭壁,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结果是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向城市空前涌流。托达罗认为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预期,即未来的预期城市收入的“现值”进一步大于未来的预期农村收入的“现值”,农民的这种流动将不会停止[6]。土地对青壮年农民的吸引力不断下降,最后养活13亿人口的重任就落到了那些边际生产力较低的农村老人和妇女们身上。农民投入到农业生产上劳动量的日趋减少,农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的不断下降,农业对农民来说将不具有“风险”,理性的农民也就更不会购买农业保险。
图2 城乡名义、实际收入差
(二)农业保险的供给有限
经营农业保险的亏损性现实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营利性目的相背离。保险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必然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根本目的。“保险公司作为商业组织,必须通过有效的经营活动,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作为商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 如果不承认追求经济利益为保险公司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不符合唯物主义关于物质第一性的基本观点的,其结果必然是在保险业务实践中违背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限制保险事业的正常发展。”[7]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正外部性,具有社会管理功能,但这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出发点,只是其经营活动的“副产品”。保险的这些作用只是指保险在国民经济中执行其自身职能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8]。我国农业保险自1993年以来一直呈萎缩趋势,主要是因为农业保险有“三高三低”的特征,即高风险、高损失、高赔付、低保额、低保费、低保障,不能给经营它的保险公司带来利润,是赔钱赚吆喝的生意,与保险公司的商业组织性质相背离。因而,农业保险被许多保险公司视为畏途,真正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较为罕见[8]。目前,国内只有人保和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两家公司仍在亏本经营农业保险,供给严重不足。
农业保险的边际收益过低也是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生产者行为理论,在承保能力既定的前提下,保险人最大化其收益的条件是使投入到各种险种上的最后一单位承保能力所带来的边际收益相等。如果假设MR[,a]、MR[,e]分别表示保险人从农业保险和任意其它保险中获得的边际收益,C[,a]、C[,c]分别表示保险人投入在农业保险和任意其它保险上的最后一单位承保能力。保险人收益最大化的条件是:
MR[,a]/C[,a]=MR[,e]/C[,e]
如果,MR[,a]/C[,a]<MR[,e]/C[,e],同一单位承保能力投入到农业保险上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小于投入到其它险种上的边际收益,这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保险人会不断地减少投入到农业保险上的承保能力,转向其它险种,直到农业保险与其它险种的边际承保利润相等时为止。1993年以来,我国保险业持续高速增长,而农业保险却日渐萎缩,这正是各保险人理性行为选择的必然结果。在“大蛋糕”没有分完之前,理性的保险人不会去吃“小蛋糕”,农业保险缺乏足够的供给主体。
(三)农业保险的特殊供求曲线
对农业保险,农民愿意支付的价格代表着农民对它的边际评价。当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强烈时,对它的边际评价不高,愿意支付的价格就较低。随着需求量的增加,农民愿意支付的价格会越来越高。因此,在需求决定价格的假设下, 农业保险的需求曲线是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由于保险商品的“价格刚性”的作用,这条曲线将逐渐趋近于毛费m率曲线(见图3)。保险的价格是保险毛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其中纯费率在农业保险的价格构成中起决定作用,纯费率等于农业生产的损失概率,是依据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测算出来的相对稳定的指标,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价格的升降空间很小。政府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对保险商品的价格实行严格的核准制,一经确定不允许随意变动,即费率非市场化(车险除外)。对特定的农业保险,农民支付的纯保费等于该项农业收入的期望损失,即
h=p×l+(1-p)×o=pl
图3 农业保险供需曲线图
其中h是农民支付的纯保费;p是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l是在农业风险发生的条件下,农民财产的损失额;1-p是不发生农业风险的概率;pl为农民财产的期望损失[9]。
当农业保险的需求增加到一定程度后,价格将不再上升。否则,农民支付的纯保费将高于农业收入的期望损失,保险公司同农民的交易有失公平。此时农业保险的需求曲线处于纯费率曲线上方,毛费率曲线下方,无限接近毛费率曲线,毛保费是农民愿意支付价格的极限值。
同样地,保险公司也不能根据市场供求状况随意调整农业保险的毛费率。当农业保险的需求量很小时,农民愿意支付的价格很低;但此时,保险公司要求的价格却很高。因为承保量过小,农业风险将无法按大数定律的要求实现充分分散,附加保险费也无法在农民中广泛分摊。 随着需求量的增加,保险公司要求的价格会逐渐下降,供给曲线向右下方倾斜。但当农业保险需求量增加到一定程度后,“价格刚性”开始产生作用,农业保险的价格将不能继续下降。否则,保险公司将出现亏损,农业风险也将会失去有效的保障。此时农业保险的供给曲线处于毛费率曲线下方,纯费率曲线上方,无限接近纯费率曲线,纯保费是保险公司能够接受的最低价格。
现实中,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供给有限,农民愿意支付的价格与保险公司要求的价格间差距悬殊,两者不相交。理论上,农民愿意支付的价格只能略高于纯保费,保险人能接受的价格也只能略低于毛保费,供求曲线也不会相交。度国柱教授也认为, 在农业保险中会出现保险公司的供给曲线和农民的需求曲线不相交的现象[10]。
(四)农业保险需求双方的博弈
农业保险供求双方,即农民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是一种典型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双方的支付矩阵如矩阵1所示。
矩阵1 农民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购买农业保险,农民需要支付2个单位的成本,获得5个单位的收益,扣除成本后支付水平为3个单位,这3个单位由有形的和无形的经济保障构成。有形的经济保障是投保后若发生农业风险造成经济损失时,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无形的经济保障是农民获得的一种安全感, 一种非物质的精神保障。有了农业保险,农民可以积极地引进新技术、调整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规模、大胆地进行农业投资而不必过于顾及风险。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平均得到2个单位的支付,但因为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会支出3个单位的赔款,支付水平为-1。 当农民想购买农业保险而保险公司不经营时,保险公司的支付水平为0,农民想得而得不到保险保障,其支付水平为-2。当农民不购买农业保险时,农业风险得不到保障,其支付水平为-1,保险公司此时经营农业保险将无法收回成本,支付水平为-1。
农民和保险公司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以获利最大作为博弈的目的。给定农民购买农业保险,保险公司的最优战略是不经营;给定农民不购买农业保险,保险公司的最优战略还是不经营。给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农民最优战略是购买;给定保险公司不经营,农民就没有最优战略。 博弈的均衡是(-1,0),其中保险公司始终有一个占优战略,即不管农民购不购买农业保险,保险公司都不经营。将农民和保险公司在各种策略组合下的得益相加可算出各博弃方得益的总和,若将其看作是由农业保险供给与消费的外部性产生的“社会得益”,可以算出,最佳的社会得益为2,即农民购买、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时的社会得益。这就意味着,只有农民愿意投保,保险公司全力经营,社会得益才能达到最大。
二、农业保险供求的国家收益及国家行为决定
(一)追求稳定与安全的国家
国家也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国家从农业保险中获得的收益主要是农业稳定与粮食安全。对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民以食为天”是我国的千年古训。农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粮食维系着国家的安全。 由于国内粮食价格普遍高于国际价格,我国发展农业,尤其是种植业并不具备比较优势。因而实现粮食自给对有些地区来说不如进口经济,加强农业不符合局部地区的“个人理性”。但当农业事关国家安全时,我国的“集体理性”决定我们的唯一选择只能是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实现粮食自给。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在自然风险已经很大的基础上,面临的市场风险将急剧增加,缺少保险保护的我国农业将很难做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农业的稳定与安全面临严峻的挑战。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她的权力机关促使政府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给我国的农业安全上一道保险。
(二)农业保险供求的正外部性
农业稳定的受益者不仅是农民,而应包括整个社会,农业歉收的受损者也不仅是农民,还会殃及全社会的每个成员。前些年农业连年丰收,出现了“谷贱伤农”的现象,农民涌入城市,良田被大量撂荒,最后的教训表明“谷贱”不仅“伤农”还伤了整个国家。农民购买农业保险, 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有利于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使全社会享受农产品的充足供给和低廉价格。因而,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它的正外部性体现在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消费与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两个方面上。
农业保险消费的正外部性表现于利益外溢。当农民投保后,农业保险所提供的一部分利益由投保农民直接享有,如增加农民收入的稳定性,但另一部分利益则由农民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如农业保险使农民生产的风险成本降低,生产规模扩大,农产品充裕且价格低廉。 农民进行农业保险消费,利益外溢使其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效益,导致了正外部性产生。
农业保险供给的正外部性体现在农业保险赔付率和经营成本过高,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往往出现亏损,私人边际成本高于社会边际成本。农业保险的承保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面临的风险种类繁多,各种自然灾害、疫病等意外事故,偷盗等社会危险的发生都会导致损失。 尤其是自然灾害,使农业保险具有共变性,即在遭遇较大规模的自然灾害时,很多保险标的会同时受损。因此,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的概率高,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大,赔付率高于其他险种。此外,由于农户居住分散,生产作业基本在野外,因而农业保险的经营难度较大,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问题比较突出,致使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过高,保险公司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
(三)国家创造条件,促使政府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
国家都是由政府来进行管理的,两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国家是委托人,政府是代理人。政府又是由一些具体的政治家组成的,这些政治家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以政治家效用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具体某一届政府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 这就产生了国家政府经济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民主社会中,政治家的效用是其选票数、支持率、政治声誉、历史地位的增函数。理性的政治家在施政时也要讲究成本与收益,只有当某项政策的边际政治成本等于其边际政治收益时,该政策才是可行的。民主政府受任期期限的限制,施政时多偏好于短期行为,注重短期效益, 可以借用投资决策的方法来分析政治家的施政行为。现金流折现法认为,如果一个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大于0,就可以实施;反之,则不能实施。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将加强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快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净收益大于0。但对具体的某一届政府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确实又具有不可行性,因为投资决策的另一种分析方法——回收期法告诉我们,即使一个项目的净现值大于0,但回收期太长,对任期有限的公司经理或政治家就不具有可行性[1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启动需要政府投入巨额资金,成效却要过若干年以后才能显现出来,对增加选票、提高支持率的相关性不大。因此,单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出发,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是政府的理性选择。
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短期内成效不大,与启动它的政府快速发展经济、迅速提高政绩的要求相悖。理性的政府总是会将有限的资金投向能产生最大边际政治家效用的产业或部门,不会投向回报率低下的农业或农业保险。财政困难是现代民主政府的通病, 因而政府在农业安全问题上更愿意采取补救性而不是预防性措施。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必须考虑到政府理性经济人的特征,在筹措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启动资金时,应通过发行长期国债的方式来融资,而不应侵占有限的财政资金。只有这样,政府才有积极性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才能落到实处。国家的权力机关应首先制定一部《农业保险法》,促使政府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使农业保险脱离人治的不稳定性。
三、政府介入后的农业保险及其均衡
(一)提高农产品价格,使农业风险对农民具有“可保性”
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提高农产品价格,使农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达到一定的比重,成为其不可或缺的收入来源。这样在损失概率,即农业风险既定的情况下,农业风险对农民来说才具有“可保性”,农民潜在转移农业风险的需要才有可能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如果农产品价格下降, 农业收入对农民来说无关紧要,甚至为负值,种地的动力仅来源于对土地固有的眷恋与情感或仅为了解决家庭的口粮问题,则农业保险的实施方式就只能是强制性保险,否则农民(农业专业户、农业公司除外)没有转移风险的必要,缺乏投保动机,所有的制度安排最后归于徒劳。
(二)将农民推向保险公司,将保险公司引向农业
在纯费率既定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供给与需求曲线不相交,出现供求缺口。在需求不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继续经营农业保险,只有提高附加保险费率,这样,农业保险的供给与需求曲线势必更加分离。因此,政府应首先对农民进行直接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的均衡价格则由市场形成。这样既可激励经营主体展开竞争,不致损害市场效率,农民和政府也能获得价廉物美的保险商品,农业保险的经营也能持久。其次,政府应对农业保险公司给予税收减免。对农民进行直接的保费补贴,旨在增加农业保险的需求量,为保险公司降低农业保险价格创造外部条件。对保险公司进行税收减免,旨在使保险公司获得利润,用利益诱导保险公司配合政府,进行农业保险商品的开发与提供。相反,国外农业保险的经营实践表明,对保险公司进行保费补贴的做法容易形成垄断与低效。政府直接经营农业保险容易产生机构臃肿、成本高昂、效率低下的弊病。
(三)政府与保险公司间的博弈及其均衡
矩阵2 有政府补贴的农民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由于保险公司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机构,其行为不仅要受到农民投保策略的影响,还要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政府于保险公司间的博弈及支付矩阵如矩阵2所示。如果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对农民提供1个单位的保费支持,这时,农民会相应地增加农业保险购买量,支付3个单位的代价,获得7.5个单位收益,扣除成本后支付水平为4.5个单位。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平均得到4个单位的支付,发生2个单位的损失,支付水平为2。在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农民想购买农业保险但保险公司不经营时,保险公司的支付为0,农民得不到政府补贴且农业风险也得不到转移支付水平为-2。当农民不购买农业保险时其支付水平为-2;此时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没有需求将使已经发生的成本无法收回支付水平为-1,若不经营则支付水平为0。
在这个博弈中,给定农民购买农业保险,保险公司的最优战略就由不经营变为经营;给定农民不购买农业保险,保险公司的最优战略仍然是不经营[12]。给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农民的最优战略是购买;给定保险公司不经营,农民就没有最优战略。博弈的均衡为(4,2), 此时农业保险供给与消费的外部性使全社会都得到了收益,最大社会收益为6.5。
四、顺利实施农业保险的路径选择
好的社会制度只有解决好实施的路径问题,才能落到实处,使全社会受益,农业保险也不例外。综合全文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实施农业保险,应解决好以下路径问题。
1.为了农业稳定与粮食安全,国家必须先行动,由其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农业保险法,以此规范政府在实施农业保险中的行为。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使农业保险摆脱人治,走向法治。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资金问题, 国家应通过发行国债的方式而不是逼迫政府动用有限的财政收入的方式来解决,这样政府才会有足够的积极性去启动农业保险。
2.政府应首先提高农产品的价格,提高农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使农业风险对农民具有“可保性”,形成农民自己要求购买农业保险的局面。现阶段,我国的农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农业稳定与粮食安全而不是促进农民增收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应采取强制保险;对经济作物则应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应将种粮补贴变为农业保险费补贴,变易变性的政策支持为永久性的法律义务,通过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成本来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以此保证农业的稳定与安全。
3.政府应充分利用人保公司及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宝贵经验,借鉴美国开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将农业保险交由商业保险公司去运作,政府仅提供政策支持,实现政府、保险公司、农民三赢。政府开办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往往垄断严重,效率低下, 不利于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农业的稳定与安全。对保险公司,政府应减免农业保险的专项税负,支持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政府还应拨出一笔启动资金由中国人民再保险公司负责对农业保险提供分保,以化解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确保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建立互助性农业保险合作社虽能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缺点,但保险的高技术性与专业性,非一般农民能够理解,合作社不利于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充分分散,且合作社模式在我国成功的例子不多。
4.为克服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应低薪聘用一些农业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社会活动能力强的农民充当农业保险的代理人和公估人,其佣金由签单的数量与质量共同决定。保险公司还可邀请地方政府参股当地支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共享利润, 以克服信息不对称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5.政府应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来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直接对农民进行农业保险费补贴,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对农民进行直接的保费补贴,以扩大农业保险的需求量,将农民推向保险公司,使需求曲线上移;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旨在让保险公司获得最低的利润, 以用利益将保险公司引向农业,使供给曲线下移,实现供给与需求曲线的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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