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与债务规避的危害及银行对策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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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枣阳市自1992年7月以来,以乡镇企业为主体,形成了一股假破产、真逃债的风潮,仅三年时间,共破产60多家企业,其中49家企业欠农行贷款本息2954.5万元,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615.03万元。农行、信用社贷款本息净损失超过3000万元,相当于枣阳市农行全部乡镇企业贷款的一半。这一风潮,既严重地冲击了当地经济发展,又极大地损害了银行的利益,已危及到枣阳市农行的信贷资金自求平衡的能力,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一、基本情况

该市企业破产情况相当严重,已发展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企业与当地金融机构和大债权人形成严重对立的状况。农行和信用社贷款在企业破产中损失严重。具体地讲,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破产企业分布广,乡镇企业占比大。

该市与农行、信用社有直接信贷关系的49家破产企业,既有城关各直属局办企业,又有乡镇村办企业。企业分布范围相当广泛,市直就有7个局有破产企业8家;全市23个乡镇中有20个乡镇拥有37家破产企业,有破产企业的乡镇占乡镇总数的87%。另外还有3家国营农业企业和1家市直国营工业企业。破产乡镇企业占全部破产企业总数的76%。37家破产乡镇企业欠农行、信用社贷款本息2501.81万元,占全部农行、信用社破产企业欠贷本息的70%。

(二)破产企业存在着明显的逃债动机。

从调查中,我们发现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动机明显,其表现在:一、破产企业破产由债权人申请的不到10%,涉及到农行、信用社的49家破产企业,只有3家是由最大债权人农行、信用社申请破产,其余全部由乡镇政府、主管部门同企业领导秘密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二、破产后原封不动继续生产。49家破产企业中有11家企业,在工商企业经营执照、场地、隶属关系完全不变情况下还在继续生产。他们欠农行、信用社贷款本息1010.16万元,仅偿付10.16万元,实质上废了1000万元的农行、信用社债务。三、破产后改头换面重新生产。在49家破产企业中,有三家企业破产后改名换姓,重新生产,农行贷款本息因此损失198.4万元。

(三)破产存在程序不合规和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的现象。

企业破产必须依据法律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但在枣阳市的破产案件中,有不少不合格现象。其一,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破产。太平镇陈河砖瓦厂和姚岗镇砖瓦厂分别于1993年7月20日和1993年8月5日宣布破产。但这两家企业破产前,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按法律规定他们对外债务应负有无限责任,主要负责人和主办者对其债务应无条件承担。但就是这两个不属破产对象的企业却被法院裁定破产了。且破产不久,它们又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发公告开业。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二,债权人会议无权表决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按《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枣阳市涉及农行、信用社的49家企业破产,农行、信用社在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上均没有表决权。清算组和法院确定什么方案,就实施什么方案,所有债权人均被搁置一旁。其三,破产企业主要责任人无一例受到处分。《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被宣布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法定代表人和主管部门领导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但枣阳市破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一例受到处分。其四,抵押、担保物无优先受偿权。《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涉及农行的9家有抵押担保的企业破产,农行均未获得优先受偿权,因此损失近700万元。另外,枣阳市破产案件的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农业银行、信用社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为此损失近100万元。

二、危害分析

枣阳市企业破产风潮对农行、信用社,对地方经济,对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负面影响是深远的。其主要危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行、信用社信贷资产遭到严重的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失。枣阳市近几年的企业破产风潮,农行、信用社净损失达3000万元,几乎是1995年枣阳农行全年利润的8倍,这意味着全市农行全部乡镇企业贷款损失了一半。这是已形成的现实损失。这一损失直接影响到了枣阳市农行信贷资金的自求平衡能力,迫使农行为实现自求平衡采取非正常手段吸收高成本资金。从而农行陷入:破产逃债—损失信贷资产—信贷资金不平衡—吸收高成本资金—成本加大—放贷利率不规范—企业无法承受—破产逃债的恶循环之中,严重削弱了农行的发展后劲。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目前,在枣阳农行2300个贷户中,有800多个严重资不抵债,共欠枣阳农行贷款本金12000万元,占该行总贷款规模的40%以上。若不及时制止这一风潮的漫延,任由现在假破产企业在当地充当反面典型,起一种反面示范作用,枣阳农行将会在破产风潮中丧失半壁江山。而从1996年正进入破产程序的三家农行贷款企业看,虽即将破产,但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仍在正常进行,欠农行、信用社贷款本息297万元的潜在损失即将变为现实损失,也是这一风潮正在扩展的苗头。

(二)破产风潮严重破坏了枣阳市的投资环境,阻碍了当地经济发展。

一地的投资环境,除硬件环境外,很大程度取决于当地软环境。破产,尤其是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在社会上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让投资者望而却步。其一,最大的投资者——银行将无力投资。银行因破产逃债,资金紧张,无法周转使用存量贷款,同时,企业破产给银行干部带来了巨大心理压力,使之产生怕贷、惜贷、不愿贷、不敢贷的思想,造成银行与政府、与企业的感情逐渐淡化。如枣阳市钢铁厂新上农用车项目,由市领导协调,农行于1995年8月发放贷款75万元,使该项目顺利投产。1996年4月,该厂瞒着农行突然向法院申请破产,农行工作人员因发贷款被扣工资资金,怨气十足,被迫对该企业所在乡镇实行区域性信贷制裁措施。应该看到,随着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银行资金经营越来越以“三性”原则为标准运作。贷款风险程度将直接作为是否投放的界线。若区域性风险过高,银行必然对该区域控制信贷投入。其二、引进外资将会因破产逃债而困难重重。枣阳市近几年在引进外资方面没有进展,在一定程度上源于破产的影响。其三,当地投资者,对破产逃债实际情况体会深刻,自身资金安全性必然制约他们投入的积极性,迫使他们不但不向当地投入资金,反而大量把当地资金抽出投向其他较为安全区域。破产逃债使投资者失去投资动力,慎投、惜投,必须造成当地经济缺乏新鲜血液,在我国普遍存在投资饥渴症的实情下,直接阻碍当地经济的发展。

(三)破产逃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信用关系,影响当地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破产逃债以欺骗的手段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使得正常的经济信用关系被破坏,资金投入者因破产逃债而失去再投入的信心,企业因破产而必然中止对外界的信用关系,因而丧失了已有的信誉。这些企业重新生产后所面临的信誉危机将直接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阻碍着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一乡镇或县(市)破产逃债若形成风潮,外界对该区域的投入和其他经济必然不断减少,甚至不与该区域开展业务联系。这势必严重削弱该区域的企业正常开展经济活动,从而丧失地方经济活力。枣阳市近几年破产逃债风潮,据不完全统计,直接影响外界投资近9000万元,正常经济交往受到的影响还难以估计。

三、对策建议

企业的破产逃债风潮威胁着越来越多信贷资金的安全,银行应针对实际情况,采取果断措施制止这一风潮的扩展,控制潜在的损失,同时妥善挽回实际损失。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区域性信贷制裁措施。

枣阳市大量企业破产,特别是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充分反映出该区域信贷投入风险高,为“红灯区”,今后的信贷资金规模安排上,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采取制裁措施。具体而言,一是上收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规定1万元以上的流动贷款由市分行审批,严格控制该区域的信贷投放总量。二是限制该区域项目贷款。凡属该区域上报的项目,应派组专门调查评估,对企业领导班子和当地政府的信誉状况加大调查评价力度,严重控制对信用程度低的项目发放贷款。三是该区域现有存量贷款,采取只收不贷办法,收缩贷款战线,转投到其他信誉高、风险较小的区域。这一措施,有如下好处。其一,有利于降低银行信贷资金的整体风险,提高银行按风险程度营运资金的能力。目前,农业银行信贷工作中,对信贷风险往往只注重单个企业,单一项目的风险评估,忽视了区域风险程度的划分,忽视了不同的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信誉程度的差异。采取区域性信贷制裁措施一方面可以把整个信贷资产合理摆布到信誉好、风险小的区域,降低整体信贷资产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农行信贷工作人员对区域风险的认识,从而,提高按风险程度营运资金的能力。其二,有利于敦促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改善信用关系,提高自身的信誉。地方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当地市场经济主体正常、健康经营。信誉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若区域性信誉沦丧,必然会给当地经济发展以沉重的打击,使之丧失起码的与外界经济联系的基础,经济无从谈发展,只有不断萎缩。农业银行采取区域性信贷制裁措施。可以给当地经济主体严重的警告,并使之明确信誉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从而督促他们尽快提高信誉,改善信用关系。

(二)构筑信贷资产防护体系。

目前,银行资产较为单一。各行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一般占比均在75%以上。信贷资产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生存和发展。枣阳市破产逃债风潮给我们深刻的启示:银行的信贷资产正在遭到各种形式的威胁,必须构筑健全的信贷资产防护体系,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正常运营。我们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构筑信贷资产防护体系。

1、法律防护体系

银行的信贷资金必须合法运营。一切贷款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办理,否则银行的信贷资产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法律防护体系主要包括:一、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对象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产业政策及相关的国家经济和金融政策的规定。按《商业银行法》的要求确定,以保证贷款的合法合规性。二、贷款各环节的手续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担保法》要求,确保贷款手续合规合法,以防因手续不全不合规而在经济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为合法保护信贷资产安全提供基础。三、贷款管理和清收必须严格按贷款管理办法和借款合同或协议办事,切忌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贷款安全。四、有效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要针对目前银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较弱的实际情况,尽快加强基础工作,在人员、资金上加大投入力度,完善自身保护功能,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一支足以保护农业银行合法权益的法律人才队伍。

2、行内防护体系

贷款是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主动权总是掌握在银行手里。行内防护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可充分利用这一主动权,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况之中。行内防护体系重在建立完善有效的信贷审查、审批、贷放、监督、控制机制,确保贷款投入到效益高、风险低的区域和裁体上。建立行内防护体系主要包括:一、明确落实贷款责任制,在全面建立健全审、贷、查三分离制度的基础上,对1万元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采取包放、包管、包收,实行全程责任制;对1万元—10万元,流动性贷款采取审查、审批两个环节各承担50%的责任;对10万元—5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采取审查、审批、管理三个环节明确责任比例的办法划清责任界线;对5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采取审查、审批、管理贷放各环节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明确责任比例。清收贷款本息直接同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挂勾,做到责权紧密结合,保证贷款发放有明确的责任人,增强放贷的责任感。二、健全行内监督机制。行内的审计、监察、纪检、保卫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延伸监督触角,把信贷资产安全列入监督范围之内,为信贷资产稳健安全运营提供监督保障。三、健全行内员工民主监督机制,制定切实的员工参与信贷资产管理的民主制度,集思广益,减少信贷资产风险。

3、社会联防体系

信贷活动是一项社会经济活动。信贷载体主要是经济生活中的企业、单位。在我国目前仍为大政府小社会格局的情况下,政府行为对经济生活影响很大。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企业主管部门目前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仍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建立信贷资产防护体系,必须完善以政府、主管部门、银行和企业共同构成的社会联防体系。银行应充分利用好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信贷资产筑构一道社会防线,同时注意保持自身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主动性,确保银行有效地运用社会联防体系,保护信贷资产的安全。

(三)完善区域性贷款风险测报功能

不同的经济区域,不同的行政辖区,投资环境是不同的,信用程度也有较大差异。银行应客观评价不同区域的贷款风险,定期向经营单位通报所在区域的风险等级。银行要从整体上降低信贷风险,应先从区域性贷款风险测报入手,完善区域性贷款风险测报功能,从外部明确贷款风险程度的差异,从而决定自身的信贷资产区域摆布战略,以达到减少整体风险的目的。理由是:一、目前信贷风险主要来源于信用风险,即倒帐风险,借款人借债不还或不按期归还,从而造成银行高比例的不良贷款。应看到,不同行政区划,不同经济区域,信用风险差别较大,与当地政府、企业行为直接相关。二、政府行为对贷款户的经营行为有相当大的影响。不同的政府领导班子对经济的介入程度不同,不同的政府行为带来了区域性贷款风险也必然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三、不同经济区域发展经济的条件差别很大,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各方面环境不同,企业经营风险必然不同,从而导致不同区域贷款风险差异大。这些决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必须不断完善区域性贷款风险测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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