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图书馆法律的历史与现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状论文,图书馆论文,我国论文,法律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文章提供了建国以来图书馆法的发展历程及当前的状况,并对制定图书馆法的重要性做了一些论述
〔关键词〕 图书馆法 图书馆事业发展史
图书馆法是图书馆开展工作的依据和保障,也是调整图书馆与读者关系的准则、标准、规范。广义的图书馆法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制定的有关图书馆方面的条例、指示、通知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一定数量的、适应当时情况的图书馆方面的法规条例,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起过很大的作用。
建国以来的图书馆方面的法律规范可以追溯到1955年文化部颁发的《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该办法确定了呈缴本制度,规定公开发行的书籍、图书、杂志在一定期限内向国立北京图书馆,缴送一份。之后,随着我国国家经济生活和建设逐步走上正轨,有关图书馆方面的法规、政策逐渐增多起来,图书馆工作也逐渐起步。
1 有关公共图书馆的立法状况
1955年文化部的《关于加强与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的指示》,第一次较为全面地对图书馆的性质、任务及业务工作流程作了规定,但其内容比较概括,具有指导、原则性质。在其指导下,我国图书馆事业逐渐得到了恢复和一定程度的发展。
文革使我国的图书馆事业遭到严重破坏,图书馆面临重重困难,很多馆被迫关闭或撤销,工作人员被下放到各地;即使是坚持开放的图书馆,也是物质条件匮乏,主管部门不重视。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走上了正轨,图书馆工作也需尽快恢复。1980年中共中央书记处第23次会议上,讨论了图书馆工作,就图书馆事业管理体制、新建业务等问题作出相应决定。同年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印转《中央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和《图书馆工作汇报提纲》,根据中央精神,决定在文化部下组建图书馆事业管理局,作为管理全国图书馆事业的中央政府部门。之后,基本上各省在文化主管部门中设立了管理本行政区域图书馆事业的机构。可以说这次会议及产生的《通知》奠定了新时期我国图书馆事业恢复和发展的基础,具有重大的意义。
1982年文化部《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根据社会实际的需要,增加了图书馆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的任务。与1955年的《指示》相比,该《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内容更为全面、周到。不仅对图书馆的性质、任务加以规定,而且还对图书馆的经费、馆舍、设备的保障作了规定,例如图书的经费逐年增加、设备要根据需要逐年添置、扩建和新建图书馆要纳入地方基建计划等等。该《条例》在我国图书馆事业建设中一定程度上起了替代图书馆法的作用。
除了以上的对图书馆各方面工作作出规定的指示、条例外,还有在图书馆工作的某个方面作出规定的法规、政策。在藏书建设方面例如1979年国家出版局的《关于修订征集图书馆、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确定了向版本图书馆及北京图书馆缴送出版物样本的制度,人事职称方面如1981年国务院批转由文化部、国家档案局、国家人事局制定的《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1982年文化部印发的《关于图书馆专业干部业务职称考核测验的几点说明》、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
目前,正在制定的《公共图书馆条例》,其内容较全面、完整。共分七章,对公共图书馆的性质、职能、基本任务等总体的、根本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分别对公共图书馆的体制与管理、藏书建设、读者服务工作、工作人员、经费、馆舍和设备等具体问题作了一系列的规范与说明;附则是该条例的技术性规定。比如条例实施,条例解释,条例生效等内容。可以说,在《图书馆法》制订实施以前,该条例将对公共图书馆有指导、调整、规章的意义。
2 其它系统的图书馆的立法状况
其它系统的图书馆主要有教育系统、中国科学院系统及工会系统的图书馆。
当时的教育部制定了1981年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2年的《高等学校图书、资料、情报人员守则》;1987年国家教委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等等。
科学院系统有1978年《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1979年的《中国科学院图书、资料、情报人员定职升职暂行办法》等等。
这些条例、规程与公共图书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类似,只不过是各系统根据本系统、部门的任务和需要而制定于本部门图书馆的规范。
3 关于地方图书馆的立法状况
例如《浙江省县(市)图书馆条例》、《湖北省公共图书馆馆长岗位规范》、《湖北省中等城市图书馆标准》等等。
这些规范都是各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的,只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4 制订图书馆法的必要性及其现状
我国还有存在于其他部门法中的有关图书馆的法律条文(如文化法规之中)。
从以上看,我国已有一定数量的图书馆方面的法规。但是,目前我国尚未有一个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通过的具有统一法律形式的图书馆法。图书馆方面的法律规范要么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现,要么散见于其他方面法律文献中(比如文化法规含有有关图书馆方面的法律条文),不利于图书馆工作的统一化、标准化。重要的是使社会无法意识到图书馆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从而不利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即使前面所说的《条例》,虽然比起以前的同类法规较完善,但就性质来说,条例毕竟不是法律。无论是从制定程序还是从内容或法律效力来看,都有显著不同。首先,该条例很多条文都是概括性规定,对有关的具体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就是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因此,在实施中,强制力及效果显然不如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没作规定。另外由于它属于国务院所属部委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行政法规,虽然也是广义上的法的一种,但效力上不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通过的“法律”。以上种种缺陷与不足,非常不利《条例》有关措施的彻底贯彻实施,也使得有些规定,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落不到实处。
国外不少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图书馆法,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芬兰、挪威等国。其中有不少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制定一个统一的图书馆法,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从而从总体上提高图书馆的工作效率。一方面使经费来源得到法律保证,不会出现饥一顿饱一顿,年年求人的局面。我国经费方面的规定比较笼统,仅有一些原则性、指导性的规范。以曾经起过很大作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工作条例》为例。在经费方面的规定基本上有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要保障有“必要”的经费;第二十七条规定:要依据藏书建设和读者工作的需要,有计划的逐年增添“必要”的图书馆专用财务……;第二十八条规定:小馆应逐步建设适应图书馆特点和需要的专用馆舍。这使得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图书馆的经费得不到保障,在地方财政分配中被列于末席,经常被挤占、挪用。也使得某些领导对图书馆事业甚至整个文化事业漠不关心,认为其可有可无。有了法律规定,则一切都依法行事,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或者领导人注意力或意见的改变而随意的改变,这样,图书馆就能得到一个较为合理、适当及稳定的经费来源。由于缺乏得力的图书馆法,已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无数的事例说明,尽快制定一个专门的图书馆法,使图书馆有自己的“护身符”,是解决当前图书馆面临的困境的根本办法之一。
令人欣慰的是,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已意识到制定一个独立的《图书馆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996年4月全国政协委员考察团一行11人在对北京图书馆的视察时,各委员纷纷表示要更多地关注、支持图书馆事业,其中包括加快有关立法的进度等。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让,陈珊妹等32名代表提出了“建议立《图书馆法》”的第575号议案。该议案已按立法程序由大会主席团交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目前正处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阶段。
文化部已着手起草的《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经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现已基本成熟,年内将报送国务院审议;将制定《图书馆法》列入部九五立法规划,并争取将其列入国家立法规划。
以上表明,图书馆方面的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完善,随着我国图书馆法的制定,我国图书馆事业必将得到蓬勃的发展,从而在国家经济建设中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来稿时间:1996年9月)
The History and Current status of Library Law in China
Huang Qiming
(Library Department of Cultural Ministry)
〔Abstract〕 The Paper presents the history and currentstatus of library law after liberation,and expounds theimportance of making library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