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研究_孙中山论文

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研究_孙中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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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是一位伟大的爱国主义者和民族英雄。“文,爱国如命”——这是他光辉一生的写照。十九世纪末,他目睹民族危机,激发出巨大的爱国精神。在《檀香山兴中会章程》文中指出:“方今强邻环列,虎视鹰瞵,久垂涎于中华五金之富,物产之饶。蚕食鲸吞,已效尤于接踵;瓜分豆剖,实堪虚于目前”。(注: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1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正是强烈的爱国精神促使他走上了挽救祖国危亡的道路。聚集同志,反抗帝国主义侵略,推翻清王朝的统治;辛亥革命后,继续领导反袁、护法运动;为实现中华民族独立、民主和富强宏伟大业,他提倡与中国共产党合作,毅然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改组国民党,重新解释三民主义。所有这一切都体现了孙中山思想的精髓“依法治国,振兴中华”。笔者通过考察孙中山依法治国思想,清晰地看出:“五权宪法”思想是他思想的核心。他提出了:“五权分立”是“五权宪法”的表现形式;权能分开是“五权宪法”的基本理论;阶段发展是“五权宪法”的实施原则;三民主义是“五权宪法”的基本内核;地方自治是“五权宪法”的中心内容等科学的法治思想理论。而法治思想又是他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按照“五权宪法”思想的构建理论分别加以阐述,以丰富孙中山法治思想方面的研究,同时也将以这种方式纪念辛亥革命九十周年。并表达对伟大的革命先驱者——孙中山先生的缅怀之情。

一、五权分立是“五权宪法”的表现形式

孙中山“五权宪法”的表现形式是五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分立”。宪法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所谓“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在西方“三权宪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考试、监察两权,以“五权”为核心构建的政权组织形式,以此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法律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成功地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国家。宪法是近代国家的标志,也是近代法治的标志之一。为把中国建设成法治国家,孙中山早就探讨世界各国的宪法。“从广东举事失败以后……便很注意研究各国的宪法。”以便推翻帝制后,制定一部“良好的宪法”,把中国建设成为“真正的共和国”。(注:孙中山《孙中山选集》第5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他发现“有文宪法美国的好,无文宪法英国的好”。但英国宪法不能学,美国宪法不必学。这是因为,英国的三权分立宪法,是革命后逐渐形成的一种政治习惯,已有700年的历史。中国没有这种政治习惯,也没有这种历史,所以根本无法学。至于美国宪法,它采用孟德斯鸠的学说,“把那三权界限更分的清楚,在一百年前算是最完美的了”。(注:孙中山《孙中山选集》第5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三权分立学说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来的。他把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力,制定法律,并修改或废止已过时的法律;行政权力,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司法权力,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三权分立,相互平衡制约。依此理论,美国政府于1787年颁布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建立了中央联邦政府,包括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三部分。立法权属于参众两院组成的议会;行政权属于总统以及由他任命的内阁;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这是第一个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孙中山在认真研究中西文化、历史、法律的基础上,掌握了中西方观念上的差异,曾以中西方建筑房屋的方法,进行了恰当的比较:“国人筑屋先上樑,西人筑屋先立础。上樑者注目最高之处,立础者注目最低之处。注目处不同,其效用自异”。(注: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325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孙中山这一论断科学地阐述了“先上樑”有其道理,“先立础”也有其道理,归根结底就是要借鉴中西,学习古今,结合民族,立民国大法。1906年12月,在日本东京举行的《民报》创刊周年纪念大会上,孙中山首次提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注: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0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注:孙中山《孙中山选集》第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分立。“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以使各机关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⑥

孙中山对为什么要在“三权宪法”的基础上建立“五权宪法”体系而且要分立呢?他做了精辟的论述。他认为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国家后,法理国家和建设国家的关键是选拔官吏。官吏的好坏,德才状况,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人民主权能否得到行使的首要问题。为此,政府官吏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精心挑选,这是他设置考试权并平列其他四权原因。他经过考察认为西方国家选举、委任两种途径选拔官吏的做法流弊很多。例如选举,就受到家族、经济、财产等状况诸多方面的影响和控制。选举中弊端种种。“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所以美国代表院中,往往有愚蠢无知的人夹杂在内,那历史实在可笑。”(注:孟庆鹏《孙中山文集》上卷,21页,北京:团结出版社,1997年版。)委任又不可避免发生“盲从滥举,任用私人的流弊”,也常常导致政治局势不稳定。他指出:平等自由是国民的权利,官吏只不过是国民的公仆。为此必须采取一种办法,能够“最完密最公平的选拔人才,使优秀人士掌管国务”。(注: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1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美国宪法对此无能为力。“凡是委任官都是跟着总统进退。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迭相兴废,遇到换选,从内阁到侍从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涣散,是各国所没有的。”(注: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9卷,35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为此,孙中山认为只有限制被选举人的资格,才能避免这些流弊的产生。最好的办法就是增加考选权,使之独立:“中华民国宪法,必要设独立机关,专掌考选权。大小官吏必须考试,定了他的资格,无论那些官吏是由选举的或委任的,必须合格之人,方得有效”。(注: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9卷,35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孙中山强调考试权不能隶属行政部门,必须单独设立,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干涉、侵犯。同时,还要设专门考试部门,专门负责考试。孙中山这一思想,即借鉴了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也批判地吸收了西方一些国家的考试制度。他指出:“在君主专制国中,黜陟人才悉凭君主一人的喜怒,所以虽讲资格,也是虚文。至社会共和的政体,这资格的法子正是合用。因为那官吏不是君主的私人是国民的公仆,必须十分称职、方能任用”。(注: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5卷,46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孙中山精辟地区分了人民主权为精神的考试权和君主制的科考制的界限。说明他的考试权独立思想是经过调查研究,并结合中国国情实际的理论产物。

人民公仆,是孙中山在多篇文章中反复陈述的一个称谓。他所称的公仆,即“为民谋事之人”。人民公仆,即“为民主共和国家的服务人员”。他认为人民公仆组成了政府,政府行使国家权利,从这一定势出发,人民公仆决定国家命运。只有经过公正、公平、严格的考试选拔人民公仆候选人,再通过选举和委任使真正的人才显露出来,保证有才华的能人进入国家各个部门,组成“万能”政府,提高国家机关的领导效能、决策效能和工作效能,才能为人民服务。孙中山考试权独立的思想,在近现代中西方政府组成人员的选拔方面及行政机构的勤政、高效探索方面,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模式,是成功的设计。

孙中山主张监察权独立,以保证政府清正廉洁。监察权,是专管监察、弹劾等事项。孙中山认为,虽经严格考试,也避免不了有不称职的人员担任政府官吏。为此,他认为必须设立监察院。专门职能机关行使监察权,及时监察或罢免不称职官员。他反复研究西方议会制度,发现议会掌握纠察权和弹劾权。往往会造成“议会专制”的现象,“在各立宪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察的权限……因此生出无数弊疾。如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俯首听命,常常造成议院专制,不能达到行政独立的目的”。(注: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3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孙中山特别指出:“这一弊疾在司法方面危害甚大,裁判人员司法权独立,裁判官员的纠察权,反而隶属于其他机关之下,这是不恰当的”。(注: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9卷,30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因此,监察机关必须独立。监察机关不仅要“监督议会”,“还要专门监督国家政府,以纠正其犯错误,并解决今天共和政府的不足之处”。(注: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9卷,8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另外,他在论述中强调:监察机关要独立,监察权也必须独立。“吾国动言复古,独余数千年前由此弹劾、考试二种良善制度,而不能实行奉行,宁可不惜!吾今主张五权分立制以救三权鼎立之弊,论其理由,非立谈可罄,假以岁月,当博考西籍。汇为一编,以资贡献。异日吾国果能实行此制,当为世界各国所效法焉。”(注:《民国日报》《孙中山先生游杭记》上海:民国日报,1916年8月20日。)这是孙中山为使中华民国新的政权结构更加公正、民主,体现民有、民治、民享,提出五权分立的根本目标。

二、权能分开是“五权宪法”的理论基础

“五权宪法”是以“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分开说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孙中山在考察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断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帝国主义演进过程的实际,提出了权能分开说的理论。

从权能分开说的内涵看,是把国家的大权一分为二。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政权即为“权”,是“管理政府”的力量,这个“权”由人民来掌握;“治权”即为能,是政府自身的力量,这个“能”应当是有能的人组成的政府掌握。孙中山认为,只有这样将“权与能”分开,才可以做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

孙中山在解释何谓人民有权时指出:人民有权,就是要把国家政治大权中的“政权”完全交给人民,使“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注: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5卷,48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这个“政权”就是直接民权,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政权”的核心是人民管理政府的权力。这个“政权”应当由全国已经完全自治的县各选一名代表组成的国民大会行使,国民大会对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于国家法律有创制权和复决权;在地方,凡完全自治的县,人民有完全的直接民权,“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注: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9卷,32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孙中山认为:人民有了上述四权即能管理政府官员;又能制定、修改法律。保证了政府官吏的质量,也不断地完善了法律。达到了“人民直接去管理国事”,“管理政治”,“管理政府”,使政府的工作“随时受人民指挥”之目的,才算是“全民政治”、人民有权。

孙中山阐述的政府有能,是指国家机器的高效率。即把国家政治大权中的治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注: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5卷,49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这个治国大权就是政府权,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对应这五权的职能机关是: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他的理论依据是:民国政府机构采取五院制,立法权由各县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代表组成的立法院行使;行政权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产生的总统组成的行政院行使;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由分别独立的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行使。这三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审查,通过后任命,但不对总统和立法院负责。此五院都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成员出现失职,即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提出弹劾、罢免;国民大会代表,五院职员及全国各级官员,其资格均由考试院审查授予。孙中山深刻指出:只要政府掌握了五权,就可以产生巨大的威力,就是“万能政府”,就能够实现大事业。

孙中山“权能分开”说是他思想中的基础部分,是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它体现了孙中山民主主义精神的精髓,“主权在民”的思想被提到了首要地位。“人民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权”和“政府的工作随时受人指挥”被奉为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孙中山对于把近代化国家建设成一个即有民主主义又有高效率的政府机构的科学思想,为世界各国在建设勤政、民主、高效的政府机构方面,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百余年来,世界各国政府逐渐加强了政府组织建设和管理。为确保行使的高效率,加大了公务人员的选拔,各国纷纷效仿“贤人政治”,“廉吏治国”,“专家治国”。由此可见,孙中山的“权能分开”说不但主张选举政治专门家掌握国家政治大权,并在政府各职能部门中任用各有专长的专家来担任重要职务,并且要求建立真正保障民权的“万能政府”的这种民主、科学的管理政府思想,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三、阶段发展是“五权宪法”的实施原则

孙中山革命阶段发展论,是“五权宪法”的主要实施原则。即根据革命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治国措施,保证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分阶段、按步骤进行。他指出:革命与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他明确提出了建立中华民国要分为三个时期,即“军法之治”(军政阶段)、“约法之治”(训政之治)、“宪法之治”(宪政阶段)三个时期。

“军法之治”,它属于共和国奠基时期,孙中山把这个时期概括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注: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8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这一时期的基本任务是“内辑族人,外御寇仇”。(注: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对“满洲政府不平等之政治,推廓震荡,无俾遗孽”。(注: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1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因为这个时期正处于“新脱满洲之羁绊”,建立民主新秩序的关键时期。在政治上要废除清朝专制时代的“政府之压制”,“官吏之贪婪”,“差役之勃索”和“刑罚之残酷”,以及“辫发之屈辱”(注: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等封建暴政。主旨是打碎旧的封建专制制度,消灭一切落后的风俗习惯,恢复社会秩序,建立各级新的组织机构,兴办实业和教育,创立民主革命新秩序,建立共和制度。“军法之治”期限为三年。对实效突出的可以提前进入下一阶段。

“约法之治”是属于承上启下阶段。即“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的时代”,任务是中央政权继续由军政府掌管,各县实行地方自治、地方议会及地方行政官员皆由人民选举,凡完全自治的县,其国民享有直接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另外,还要“开发富源”,以便为完成“宪政”准备条件。“约法之治”规定期限为六年。

“宪法之治”,即为国家进入正规的以宪法为依据、开展共和国政治生活的时期,为实施“五权宪法”的阶段。他指出:这一时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享国事之时代”。“宪法之治”应在“全国之县皆达完全自治”的时刻,人民得以通过“国民代表会选举会长”。这对于中央政府而然,做到了各县已达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举代表一人组织国民代表大会,制定“五权宪法”。(注:刘兴华《孙中山思想论稿》第97页,哈尔滨:黑龙江出版社,1985年版。)在本县实施中全体国民“依宪法行全国大选”,每名代表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民权。具体行使五权职能的“五院”,则为全国最高“治机”机关。总而言之,宪政时期的革命程序理论,有效地保证了“民主立宪政体,有盘石之安,无飘摇之虑矣。”(注:《民族的国民》《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辑》第2卷,上册第113页,北京:中华书局,1961-1963年版。)“此宪政时期,即建设告竣之时,而革命收功之日”。(注:《民族的国民》《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辑》第2卷,上册第113页,北京:中华书局,1961-1963年版。)

孙中山的革命发展阶段理论,有其翔实的论证理论。一是论证中国人民有能力取法乎上,实行民主政治;二是创造这一理论,使国民懂得在革命取得政权之后,只有按照革命发展进程理论去实施才能有领导有步骤的进行革命和建设,最终制定“五权宪法”,使中华民国真正进入实行“五权宪法”和民主政治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的共和时代。这一理论对宣传革命思想、推动革命运动深入发展都起到了很大作用。革命发展阶段理论不仅反映了民主革命运动的一般规律,也反映出中国国情的特征和创建民主制度的艰巨性。其理论依据是:首先,“五权宪法”这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政体的建立,需要一个不断完善、不断发展和不断巩固的过程。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革命过程划分为即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几个阶段,从革命进程的角度和实践证明看是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恩格斯指出:“真理是包含在认识过程本身的,包含在科学的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而科学从认识的较低阶段上升到较高阶段,愈升愈高”。(注: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列著作选读》第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应该说事物发展规律论和革命进程阶段论是孙中山接受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体现。其次,孙中山在“军政时期”和“宪政时期”之间,设置了过渡阶段,“约法时期”。这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当时的各方面条件所作的正确选择。因为,刚刚推翻帝制,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和半殖民地国家意识影响,在社会各个层面都已根深缔固。人们没有享受过民主,也没有行使过民主权利,民主意识薄弱。从这样的民族状况和国情来考虑,制定一个逐步适应民主制度和民主政治的革命程序是非常实际的,也是革命成功的必然途径。从而培养国民良好的民主与法治素质,来推动革命的渐进发展。另外,孙中山关于训政时期的理论体现了他同改良派、保皇派在对人民评价上的明显不同。改良派、保皇派视人民为“愚民”,没有做国民资格,而孙中山则指出:通过“军政”、“训政”尽快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民主宪政。他在亲自起草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指出“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

四、三民主义是“五权宪法”的基本内核

孙中山思想体系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三民主义,二是“五权宪法”。如从法理角度研究“五权宪法”作为一种宪法理论和政治体制建构,“五权宪法”的核心就是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包容了三民主义的精神本体,三民主义体现了“五权宪法”主权在民思想、民有、民享的思想。

所谓三民主义是孙中山领导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纲领,即民主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1905年,孙中山在组织同盟会时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口号,同年在《〈民报〉发刊词》中正式提出三民主义:“曰民族、曰民权、曰民生。”

第一,三民主义既是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为推翻帝制、建立共和的理论武器,也是革命党人数十年努力奋斗,流血牺牲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在三民主义体系中,民权主义占主要地位,它构成了孙中山政治思想的核心。“五权宪法”又体现了民权主义的实质。在孙中山创建的中华民国里,三民主义理论为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必须遵循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中华民国的国家政治生活里,三民主义具有至高无尚的地位和权威。“五权宪法”作为中华民国政体的基本框架,完全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孙中山指出:“国家的基础,是建筑在人民思想之上”,“我们要求中国进步,造成一个集合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国家,非群力不可”。(注:孙中山《孙中山选集》第4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可见“五权宪法”是根据三民主义思想制定,是孙中山先生的根本要义。

第二,孙中山创制“五权宪法”的理论依据是三民主义。在“五权宪法”方案的设计上,完全以三民主义内容作为基本准则。孙中山认为:“采用了国外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再加上中国固有的考试权与监察权的独立,这五权分立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美、最善良的政府。国家有这样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注:林炯如、傅绍昌《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第168页,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1995年版。)这是孙中山对三民主义的科学概括。他认为,人民主权不能分割、不能转让、不能剥夺的,这个权力亦即政权。他进一步指出:“是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注:林炯如、傅绍昌《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第169页,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1995年版。)孙中山创制的“五权宪法”理论,旨在建立一个比欧美资产阶级国家更民主的人民主权国家。充分体现了上述三民主义的精神,这一基本理论如下:首先,“五权宪法”规定了中华民国国家机器实行“五权分立制”,而“五权分立”的理论是人民主权。这样就可以组织一个为民服务的“万能政府”并将利益与人民共享。其次,为实现民有、民治和民享,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确定了人民的四权,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他认为:只要这四大民权,“五权”掌握在人民手里,公民就能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中华民国的官吏和法律,达到了国家的法令,都是由人民所作出。

“五权宪法”中论述的“万能政府”理论和民权第一思想,既:中华民国之主权属全体国民的理论,就是三民主义中“民有、民治、民享”内容的深化、细化、法律化的体现。理论证明,“五权宪法”体现了三民主义的全部精神。三民主义是“五权宪法”之精髓。

另外,“五权宪法”与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思想是相辅的。三民主义具有民族性、理想性、建设性、战斗性和革命性,提出中华民国的总体框架和基本纲领。而民权主义详细阐述未来国体、政体的主要设计原则,应该说是治国方略中的“基本内核”。孙中山多次论述中华民国的政体方案是“五权宪法”,但在理论核心上,就是论民权主义。总而言之,三民主义是“五权宪法”制定的基本理论。

五、地方自治是“五权宪法”的中心内容

地方自治是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所著的《建国大纲》、《建国方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和《三民主义》四篇最有代表性的政治纲领中,地方自治理论得到了全面、完整、系统、科学的表述。

第一,关于地方自治的意义。

孙中山指出:所谓地方自治是地方上的事情,让本地方的人民自己去做,政府毫不干涉,便叫地方自治。孙中山论证了实行地方自治的重要意义:(1)真正民治的体现。他认为,民治即民权,“民权,便是人民去管理政治”。只有实行地方自治,才能会使“民权有所托始,主权在民之规定便不至成为空文也”。(注:林炯如、傅绍昌《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第235页,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1995年版。)(2)民国建设的基础。孙中山认为,“地方自治者,国之础石也。础不坚,则国不固”;“地方自治为建国之基础”,“人民欲巩固国家,须先将地方自治建设完备”。(注:孟庆鹏《孙中山文集》上卷,517页,北京:团结出版社,1997年版。)(注:林炯如、傅绍昌《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第238页,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1995年版。)(3)宪政实施的准备。孙中山将革命建国程序划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而训政时期以实施完成地方自治为政治任务,“欲实行宪政,必先培养人民自治能力”。(注:孟庆鹏《孙中山文集》上卷,520页,北京:团结出版社,1997年版。)(注:林炯如、傅绍昌《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第239页,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1995年版。)(4)直接民权的实现。直接民权指国民除了在县自治范围内直接行使民权外,还通过国民大会参与国事。直接民权的实现,须有一定的条件,即须得“自治已有成绩,乃可行直接民权之制”。

第二,关于中央与地方之关系和省自治。

(1)在中央与地方权限关系上,孙中山提出:“在此期间,中央与省之权限,采均权制度。凡事物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制或地方分权制”。(注:林炯如、傅绍昌《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第235页,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1995年版。)(2)在省的地位和权限问题上,孙中山一方面主张省自治,同时规定了省的双重地位和机制。县为自治之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收联络之效”。(注:林炯如、傅绍昌《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第240页,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1995年版。)又规定,“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大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于该省内至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3)“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觉自治”(注:林炯如、傅绍昌《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第240页,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1995年版。)

第三,关于县自治。

县自治是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的重心所在。他认为,实行地方自治,当以县为单位。因为从感情上说,“国人对于本县,在历史习惯上有亲昵之感觉”;从利害关系上说,“事之最切于人民者,莫如一县以内之事”;从政治和管理效率上说,“将一个县的全部农村组织成为一个地方自治的基本单位”,“利于提高政治效率和管理效率”;从有利于实现直接民权上说,“此种民权,不宜以广漠之省境施行之,故当以县为单位”。“每县开创自治之时,必须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注:林炯如、傅绍昌《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第240页,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1995年版。)

实施县自治的条件,根据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的规定,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官员,到各县协助当地人民,调查人口,测量土地,办理警卫,修筑道路,对人民训练“四权”,待以上条件具备,全县选举县官执行一县政事,选举议员立一县之法律,以达到完全自治的目的。

第四,关于地方自治建设事项。

孙中山在《地方自治实行法》中例举了六项,即清户口、立机关、定地价、修道路、垦荒地、设学校。还有地方自治团体应兴办企业,举办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事项。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充分体现了中国国情特色和共和国政体框架,涵盖了二十世纪初的人本主义观念和法治思潮。它以三民主义政治纲领作为基本理论;以“五权分立”为表现形式;创立了“权能分开”说的理论;提出了“五权宪法”的近代历史上最科学的民族资产阶级革命的国体,政体理论。表现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革命家博大精深的思想和创造人类最先进政治制度的变革精神。孙中山的法治思想,是一个不朽的思想宝库、一份优秀的民族遗产,必将为依法治国,振兴中华起到巨大的精神动力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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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研究_孙中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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