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复博弈分析_食品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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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9.6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2-9753(2011)09-0167-05

修回日期:2011-08-11

一、引言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从山西杏花村的假酒到阜阳劣质奶粉,从三鹿事件到双汇的瘦肉精,一直到现在沸沸扬扬的塑化剂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对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更对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了消极影响。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安全作为一种纯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提供[1]。因此,中国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的监管方面存在着巨大问题。本文将从规制经济学的视角紧紧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这对于分析和解决中国当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曹婧等(2010)以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例,得出了惩罚力度与强度对违法行为具有显著影响的结论[2]。王兆华等(2004)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在食品安全立法、监管体系、管理方式以及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与述评,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了参考和借鉴[3]。Arrow(1996)认为,食品安全管制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必须手段,是否应进行食品安全管制以及食品安全管制政策的选择应基于成本-收益法对管制效益评价的结果[4]。Henson和Caswell(1999)从博弈与均衡角度分析,认为食品安全管制政策的选择是国内外消费者、农场主、食品制造商、食品零售商、政府、纳税人等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5]。Loader和Hobbs(1999)认为:尽管消费者非常在意食品的安全性,但保障食品安全的职责应该由政府承担[6]。分析已有的文献,多数都是从单一角度,诸如惩罚、立法、管制与被管制等各方面针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讨论的。应该说,食品安全的管制问题是一个涉及诸多博弈方,同时又受到惩罚、奖励等众多变量影响的动态博弈过程。因此,本研究采用重复博弈的方法,通过构建政府-企业、企业-企业的博弈模型,引入惩罚、奖励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变量创建政府监管的创新模式,实现食品企业选择生产安全食品的最优博弈策略。

二、政府与企业间的静态博弈模型

首先,将政府和食品生产企业设定为博弈参与方,政府监管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食品企业生产安全食品和非安全食品行为作为博弈双方的可选择策略,单纯考虑经济效用的情况下,可构建如表1所示的博弈支付矩阵。

三、奖励的引入

从激励相容的角度分析,政府在对生产非安全食品的企业进行惩罚的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生产安全食品(信誉好、质量高)的企业进行一定的奖励,包括官方渠道的免费宣传,政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奖励生产安全食品的诚信企业,针对原材粮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的补贴等等,由此所耗费的成本我们设定为w。由于企业只能通过采取检查措施才能知道哪些食品企业从事安全食品的生产,因此,奖励只能发生在政府监管、企业生产安全食品的策略选择中,则可重新构建矩阵,见表3。

上述分析是在参与方进行一次博弈的基础上展开的。如果考虑到政府的奖励政策能够影响食品企业的长期行为,即生产安全食品能够为企业获得更多的奖励,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进而政府能够在将来获得更多的税收并足以弥补政府支付奖励的情况下,那么奖励这一变量的影响是积极还是消极的呢?

四、政府与企业间的重复博弈模型

从成本角度分析,一个食品企业之所以生产非安全食品是因为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在市场竞争中,相对于生产安全食品的企业,其原材料成本更低,生产环节所耗费的成本更少,从而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其获得的利润更多;或相同利润条件下,其价格更低,竞争力更强。所以,我们可以假设在一定区域内只存在两个(产品、规模、产能等方面)完全相同的食品企业,考察他们之间的博弈关系,见表4:

两个食品企业A和B都存在两种策略选择,即生产安全食品和非安全食品,所以此支付矩阵存在四组策略。第一组策略:两个企业都选择生产安全食品策略,其所获得的总收益均为TR。第二组策略:A生产安全食品,B生产非安全食品,其所获得的收益分别为(TR-σ,TR+σ)。在此种情况下,由于相同价格条件下,B生产非安全食品所耗费的成本更低,并且其产品同A生产的安全食品一样混迹于同一市场销售,在无有效监管条件下,其所获得的收益超过正常收益TR的部分为σ,而A因价格高于B使得收益减少,因此损失的收益为-σ。同理可得第三组策略为A生产非安全食品,B生产安全食品,其所获得的收益分别为(TR+σ,TR-σ)。第四组策略为A、B都选择生产非安全食品策略所获得的收益为TR'。显然在同一区域内,两个企业都生产非安全食品,最终这一市场要么萎靡,民众不敢购买这种食品;要么这一市场被外来或进口食品占领,如三鹿事件之后的中国奶粉市场。所以有TR'<TR。因此有:TR-σ<TR'<TR<TR+σ。这是一个与“囚徒困境”非常相似的结果,即A和B都担心获得TR-σ的收益而选择生产“非安全食品,非安全食品”,则此静态博弈支付矩阵的纯纳什均衡解为(TR',TR')。

如果存在政府给予生产安全食品企业的奖励w>2σ,此时,无论是企业A还是B,都不必担心对方选择生产非安全食品策略而使自身的收益变小。因而,双方都会选择生产安全食品策略。所以,在引入奖励w>2σ的情况下,第四种策略组合不会发生,也无需讨论。这样,从长期来讲,因为引入政府奖励,将使食品企业最终(无论是第一期还是后期)都会选择生产安全食品策略。这也使得前文中提到的“政府奖励越多,企业生产安全食品的概率越小”的悖论得到了解决。应该说,政府的奖励或补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然而从时间维度讲,这笔开支却可以从两个方面支出,首先是针对生产非安全食品企业的罚金中支出。当罚款效应逐渐从博弈支付矩阵中发生作用的时候,即企业选择生产非安全食品策略的收益在减少的情况下改变自身的生产策略,这部分开支就可以转而从食品企业全都选择生产安全食品策略从而使自身收益和社会效益都达到最大化的情况下,从未来更多的税收中支出。

五、结论

通过构建政府与企业间的静态博弈支付矩阵,验证了罚金和公众满意度的引入,可以提高食品企业选择生产安全食品策略的概率。也有效的解释了政府过于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忽略社会效益最大化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出现在一国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的现象。通过构建企业间的静态博弈支付矩阵,并将其纳入到无限期博弈中考察,通过引入奖励变量,打破了食品企业选择生产非安全食品的“囚徒困境”,验证了奖励的引入可以有效的引导食品企业选择生产安全食品的策略。正如前文分析,食品安全规制是一个涉及政府、企业、公众等多方之间进行博弈的动态过程,而其中起主导作用的应该是政府,因此,代表政府行使监管职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该因势利导,综合考量惩罚、奖励等措施的搭配使用,在充分考虑公众满意度的前提下,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构建科学合理的规制食品安全的监管框架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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