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预外贸活动的若干问题_宏观论文

国家干预外贸活动的若干问题_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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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克服开放条件下外贸活动可能产生的盲目性,减少由这盲目性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国家有必要从宏观角度对外贸活动进行干预,实际上这也是国际间通行的做法。那么国家应如何干预外贸活动呢?本文就此有关的几个问题谈些看法。

一、科学选择国家干预外贸活动的标准。科学选择国家干预外贸活动的标准,是国家有效干预外贸活动的首要问题。因为在不断开放的外贸体制下,外贸活动不是每时每刻都需要国家进行宏观干预的,只有当外贸活动处于某种特定状态下时,才有必要实施国家宏观干预。那么外贸活动处在什么状态下,才需要国家宏观干预呢?我认为只有当外贸活动偏离了国家外贸发展总体战略,导致外贸活动总量或结构失去平衡这种状态下,国家才有必要对其进行宏观干预。从总量方面来说,主要是进出口活动的总值达不到国家战略目标的要求;从结构方面来看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外贸活动中进口过分大于出口,形成较大的贸易逆差;二是出口过分大于进口,形成过度顺差。当然,大多数国家在外贸活动处于顺差状态下,一般主观上都采取容忍态度,而不愿主动实施干预,要干预也往往是被动的,不过这种被动的干预迟早总是要进行的。因为你的顺差必然是别人的逆差。在当今普遍奉行外贸平衡原则的国际环境下,你的对手国就会通过各种措施和办法迫使你对本国的外贸活动实施干预。过去在计划管理体制下,甚至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外贸活动采取的措施是自相矛盾的。如果我们选择外贸活动总量是否符合国家外贸进出口结构是否平衡作为政府实施外贸活动干预的标准,那么国家干预起来目标就会十分明确,而且操作起来也会简单易行,外贸活动主体在活动中也就会配合得较好,而不会行动起来无所适从。

二、确定正确的国家干预对象。这是关于对什么进行干预的问题。在传统计划管理体制下,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对象是企业,政府直接规定企业的行为,改革以后,不少学者认为国家的干预对象不应该是企业,而应该是市场。我认为仅就国内经济活动而言这种思路有其道理,但要把这种思路移植于国家对外贸活动的干预上来,就存在问题:一是把市场作为干预对象其针对性很差,因为对市场干预,将不仅对外贸经济活动主体产生影响,还会对整个经济活动主体产生影响。这样当外贸活动与整个经济活动不一致的情况下,干预将不能产生积极效果,甚至会对整个经济产生负效应。例如官方汇率变动,当国内经济通胀压力较大时,为扩大出口的本币贬值会使国内价格进一步提高,从而加剧国内经济的通胀压力,同时出口成本也会提高,出口也会受到影响。二是通过市场干预市场来影响外贸活动需要相当时日,干预见效慢。三是外贸活动不仅涉及到国内市场,还涉及到国际市场,国家能干预国内市场,但如何去干预国际市场呢?在我看来,国家对外贸活动干预的对象就是外贸活动本身。主要包括进出口两种活动。但这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作为国家干预对象的外贸活动不仅是本国的,还有外国的。对于这一点,长期以来我们更是缺乏必要的认识,干预只限于国外贸活动。这种做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一国外贸活动的结果不仅取决于本国外贸活动,还涉及到外国的外贸活动。例如,从总体上就某一个时期的外贸入超来看,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本国进口盲目扩大或出口不力引起的;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国外出口商向我倾销或国外市场进入歧视性限制水平提高的结果。不过多数实际情况是以上两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采取限制本国进口和鼓励本国出口的措施,而不配以对外国外贸活动的干预,例如采取反倾销措施或通过外交、外贸谈判手段迫使国外降低市场限制水平,甚至以采取报复手段相胁迫,要达到有效地干预效果是非常困难的。由此,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国家干预外贸活动的对象是外贸活动本身,它包括本国的外贸活动和国外的外贸活动两个方面。

三、国家宏观干预主体的多元化。这是关于由谁来出面实施干预的问题。过去我们把国家干预与政府干预等同起来,国家对外贸活动的干预主要由政府出面。这种作法无论就国际惯例和实施干预效果都是不恰当的。在当今国际贸易环境下不少外贸活动直接由政府出面干预是不符合的国际规范的,有时效果也不理想。根据国际经验,国家对外贸活动实施干预的主体是多元的,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民间机构,例如商会、领袖企业、银团等。一般来说对国外外贸活动的干预主要由政府出面,本国的外贸活动主要由非政府机构出面干预为好。当然涉及到国家干预重大政策的制定是由政府来承担的。以上国际经验,我认为我们是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以借鉴的。

四、干预手段和方式的系统化。从干预手段来看,既不能单纯是直接的,也不能单纯是间接的。一般来说,政府干预多采取间接的,而非官方干预多采取直接的。从干预方式来看应形成多种方式并相互配合。这里的方式主要主要包括:①引导方式。即通过公布国家外贸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发展方针政策、各种法规措施来引导企业外贸活动尽可能与宏观发展要求相符。②协商方式。政府、商会、企业协商,结果由商会监督执行,并辅之以奖罚措施。③领袖企业示范方式。通过大型企业,尤其是企业集团的外贸活动方式、活动方向引导中小企业的外贸活动,以期达到整体外贸活动的一致性。④政府参与方式。⑤银行干预方式等。总之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或多种方式综合使用来达到干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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