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东欧国家国企转轨实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况论文,国企论文,东欧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进入90年代以后,东欧各国相继进入了国有企业全面转轨的运作时期。其基本目标就是要在所有制的微观基础上实现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换。经过4年多的探索,东欧各国国有企业的转轨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其中以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以及原东德的进展最为醒目。
通过立法建立权威机构来直接领导国企的转轨工作
匈牙利于1989年通过的《改造法律》规定,国有企业的转轨由匈牙利国家财产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和监督。1990年4月该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始工作。它的主要任务包括:(1)在建立有效的企业运行机制和照顾就业的基础上拍卖小型国有企业,或者对其实行兼并;(2)在提倡市场竞争、抑制垄断的前提下,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某些感兴趣的企业提出自由购买计划并组织这种企业的收购活动;(3)推动国有企业资产的职工部分所有化。即只要有51%以上的职工同意,这家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可以由这部分职工通过自筹资金或贷款的方式予以购买。在这过程中政府还提供为期10年的优惠利率贷款,以资鼓励;(4)直接领导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匈牙利首先建立了国家控股公司,然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以后,留在国家控股公司的股份为5%-50%。
德国根据1990年6月通过的《托管法》成立了托管局,以接管原东德130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并对其进行改造。德国托管局的任务,一是组织德国及国外投资者收购原东德的国有企业;二是分类促进和指导原东德企业的调整与改造,支持它们的民营化改组;三是维护原有的工作岗位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四是关闭低效率的企业,通过国有企业的转轨努力恢复原东德企业的竞争能力。经过4年的分化组合,原东德国有企业的90%已完成了转轨。
大力推行股份化改造,从所有权形式上来改变国企的原有性质
波兰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难以公开拍卖或直接出售的困难,制订和实施了大众持股计划。其具体做法是将8000家国有企业中的500家交给所有制改造部,由其组织专家评估资产、确定股分和股票数额,然后把10%的股份无偿分配给本企业的每一位职工,30%由所有制改造部代表国家掌握,其余60%则委托投资基金会向社会出售或经营。另外,波兰将一些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大型国有企业改造为财政部属下的独资股份公司,并根据市场情况陆续发售股份,所得资金用于企业的投资与经营。
匈牙利根据本国国情采取了“非集中化的所有权重新组合”方式。其基本原则是: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无偿占有国有企业资产的前提下,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并有监督地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匈牙利的国家财产管理委员会自上而下地对一些大中型企业进行改制后再向社会出售股份。其中20%的股票由国家财产管理委员会以国家的名义控制,80%的股票则上市自由交易,所得资金再按一定比例在国家和企业间分配。一般国家得80%,企业得20%。此外,国家财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监督权和否决权。
捷克共和国在推行国有大中型企业转轨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是:提高经济效益和减少国家补贴并重;改变经济体制和保证每个公民公平、平等参与同步。因此该国十分强调在国有企业转轨阶段保障公民权益和充分利用财政手段。在捷克,国有大中型企业无论是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招标拍卖,其基本运作载体就是其财政部发放的投资券。按规定,每个年满18周岁的捷克公民都可以得到相当于“1000个投资基数”的投资券。这些投资券既可以作为本国国有企业改制时的股份投资,也可以投资于共同基金并由其购买其他公司、企业的股份,还可以通过拍卖程序直接收购国有企业。目前捷克工业部门中有700多个国有企业借助于投资券完成了转轨。
德国在改组原东德国有企业的过程中主要采取了公开出售的方式。但出售的原则不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而是要求收购企业必须承担所购企业的全部旧 债务和保证一定的就业水平。被收购企业的价格就是现有资产扣除负债额后得出的净资产价值。在收购原东德国有企业时,买主必须与德国托管局签订一份收购合同,并要承担三项义务,即收购后企业的销售收入必须增加,必须追加投资,就业岗位不能减少。如果买主不能履行合同条款,则要受到罚款的处分。假如就业岗位少于合同规定的数目,少一个岗位,每年罚款达3万马克;追加投资不足,罚款额达到不足部分的5%。
通过转轨重新构筑政府与原国企的关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
1、以法律形式来规范政府与企业各自的权益和行为。东欧各国在原国有企业转轨过程中制订了一系列法律,如匈牙利的《改造法律》,德国的《全民所有制财产私有化和重组法》等等。这些法律对公司形式,所有者权限,投资者的权利,国有资产股东持股比例与权益,国家授权经营公司的责任、注册资金、上交红利比例以及同下属企业的关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且在实践中依法办事。
2、通过股权管理保持一部分国有资产,并使其在经营中不断增值。在东欧,原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以后,在相当一部分公司中都设立了代表国有资产股权的“黄金股”。其权能在公司章程中都作了专门的规定。其一为特殊否决权,即既使其他股赞成,但“黄金股”股东不同意,国有股就不能随意出售;在其他重大问题上同样如此。其二,黄金股的股东对董事有指派权。这样就有利于维护国有股的权益。
3、发展独立、公正的中介机构,取代政府的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在部分东欧国家,无论是金融及相关服务机构,还是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咨询公司,在国有企业的转轨过程中发挥了很好的咨询、服务和监督作用,为实现政企分开创造了较好的外部条件。这些中介机构在转轨阶段主要从事的业务有:第一,评估确定原国有企业的资产总值和负债;第二,审查资质,界定企业新的投资者;第三,预测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包括今后三年的业绩;第四,帮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营销策略以及管理措施等,使其在改制后很快适应市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