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索赔的预防和处理论文_汤奇峰

建筑工程索赔的预防和处理论文_汤奇峰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赵巷新兴产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200000

摘要:目前,建筑行业在我国繁荣发展,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断增加的工程索赔,不仅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本身的工期、质量和投资,同时也关乎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鉴于此,对工程索赔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着重从工程的设计及招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履行阶段进行论证,积极探索工程索赔的预防方法,为工程索赔的处理提供思路,加强索赔的前瞻性预防,主动控制索赔事件的发生,合理解决索赔事件,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关键词:建筑施工;工程索赔;预防处理

引言

索赔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对不履行或没有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所设立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或补偿要求。索赔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出于对各自经济利益的保护,对待索赔事件的态度和观点会有很大的差异,在处理索赔事件时这种差异导致合同双方的争议和纠纷,若得不到公正、及时的妥善处理,势必会对建筑工程造成不利影响。

1工程索赔发生的原因

1.1设计及招投标阶段引起的索赔

1.1.1设计方面的原因

由于施工图纸中存在缺陷或错误,设计深度不够、设计不合理、施工图审查不严格等施工图与现场实际在地质、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或是设计的图纸与规范要求不符,施工说明表达不严密,对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表示不清楚等造成返工,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赔要求。

1.1.2招投标文件质量差

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标段划分不清、工程量清单内容表述不准确、重复编列或漏编、数量计算误差大,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明等,均会引起理解误差和日后的索赔争议,如某工程招标文件中基础开挖量为195立方米,经实测计算,实际开挖量为1950立方米,显然是招标人笔误;又如某工程土建和电气两个标段中均列了电缆沟、电缆管,在实施时两家均做了施工准备,最终发包方只能通过协调,并对其中一家承包商已进场的材料设备等予以补偿,增加了索赔费用。

1.1.3投标报价引起的索赔

招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理解不一致,特别是投标单位没有认真研究,按程序向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答疑,为了中标盲目报价,引起事后的索赔争议。如某工程在投标时有一个圆管涵投标图只有数量没有图纸,承包商按常规圆管涵报价,中标进场施工后发现施工图的圆管涵是非规则圆管涵,厂家需要完全重新定做,其单价远远高于中标价,因招标文件也未说明是“非规则圆管涵”,承包商就此提出索赔。

1.2合同订立阶段引起的索赔

1.2.1合同签订不严密引起的索赔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和施工工期以及自然环境、气候等因素的限制,加上合同中条款多、用词不严密、合同文字表述的含义存在分歧、合同之间的相互矛盾等,都能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从而引起施工索赔。如某宾馆项目,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最后日期,合同中只写“待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一次付清”,使双方产生纠纷。“使用后”在合同中用词就很不准确,应写明“工程交工交付使用之日到何时的时间”。

1.2.2风险分担不均

在招标和合同签订时,表面上承包商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但在各种实质性条款和附加条件上存在着不平等,发包方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时常出现发包方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商,导致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比例增大,所以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后双方的分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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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合同履行阶段引起的索赔

1.3.1工程延误引起的索赔

因发包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方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因承包商原因,工程未按合同要求工期完工,发包方可提出反索赔。

1.3.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由于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如某土石方场平工程,原设计不到位,由于发包方设计变更,使开挖边线两次向后移动,而现场山势较陡,每次移动边线必须重新实施护坡爆破,增加了大量的工作时间,承包商无法完成合同工期,对此承包商应进行设计变更引起的延误工期索赔。

1.3.3合同被迫终止引起的索赔

由于发包方或承包商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1.3.4工程加速引起的索赔

由于发包方或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商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索赔。

2工程索赔的处理

2.1以合同为依据

合同是施工过程中双方均应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索赔的解决和处理也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处理索赔时必须按照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程序及确定的计算方法,做到协商一致,公平合理,有理有据。要注意资料的收集、对资料的真实性、可信度认定后应及时地处理索赔;在具体处理索赔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分析,什么时候应该给工期索赔,什么时候应该给费用索赔。如天气条件极其恶劣,已超出了预想的正常雨雪天气,严重阻碍了工程的进展,这个时候承包商可以要求,发包方也可以批准延长工期,即工期索赔成立,但不应出现费用索赔。又如在工程的全面展开时期,部分工程发生变更,承包商对变更已完部分及等待图纸时该部分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要求索赔,此时,对于已完部分的索赔,应该全部给付,其中包括成本和利润,但对于停滞的人员和机械,由于正值施工旺季,完全可以先把此部分人员、机械调到别处使用,所应赔付的应该只是更换工作地点及工种的工效降低费。

2.2注意索赔的时效性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1999-2001)参照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对索赔的时效作了如下规定:“索赔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签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对于超出规定时效期限的索赔,视具体情况有权拒绝,同时对有效索赔应及时处理。

2.3分清责任,严格审核

对实际发生的索赔事件,往往是合同双方均负有责任,对此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审核,以确定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费用索赔。施工条件的异常变化必然会引起施工索赔,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对于不能回避的风险,要及早采取措施将风险转嫁,也就是总包单位将一些工艺复杂,风险比较大的工程在投标阶段提出分包定向合作意向,考虑一定的利润空间后报价,在工程中标后签订分包协议,这部分风险转嫁给分包单位。发包方在工程管理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

结语

工程索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为更好地处理好建设工程中的索赔问题,应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可以预见的索赔事件的发生,对于发生的索赔事件,合同双方要在充分依据合同以及各项往来性文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程序办事,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地做好索赔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刘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王瑞雪.工程项目索赔的运用探讨[D].成都: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3]高林.工程索赔管理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1).

论文作者:汤奇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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