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改革探索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特区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指出:“进一步办好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鼓励这些地区在体制创新、产业升级、扩大开放等方面继续走在前面,发挥对全国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这寥寥数语,对特区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特区的所有工作都要围绕着上述精神展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及此前中央对经济体制改革所作的一系列指示,已为特区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并创造了一个比较宽松的社会环境。‘坦率地说,当前,由于业已存在着的特殊的区位、政策和体制优势,特区国有企业改革比之国内其它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很多明显的优越条件。今天,我们完全可以说,特区国有企业改革已无多大理论和政策障碍,理应在很多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目前,特区在国有企业改革上,非但没有起到表率、示范作用,反而落在全国某些地区之后。为此,特区人必须奋起直追,充分利用现有的优势条件,继续发扬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和闯劲,力求尽早在国有企业改革上为全国作出新的贡献,以不辜负中央和全国人民寄予特区的厚望。
一、特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构想和原则
特区国有企业改革的着眼点应该落在何处?这是一个至为关键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开始想搞活所有的国有企业;继而是“抓大放小”,想从整体上搞活国有企业。尽管两个阶段的工作范围和工作着力点不尽相同,但其着眼点都是落在国有经济身上。当前,这种改革思路和方法在特区已很不适用。鉴于特区本身的特殊性,其国有企业改革应当具有更广的视野和更高的要求。特区国有企业改革的着眼点不应该只局限于国有经济本身,而应该扩展到整个特区经济全局上。换句话说,特区国有企业改革所关心的不应仅仅是如何从整体上搞活特区国有企业,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如何搞活整个特区国民经济,多从这个角度思考问题,古训有曰:“不谋全局者,难得一隅。”作为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首先从全局出发思考自己的改革取向,实为义不容辞的社会职责,同时,这也是更好谋取自身利益的最佳选择。按照这个新思路开展工作,特区国有企业改革应掌握以下原则:
1、必须在搞活整个特区国民经济的前提下,尽可能增强特区国有企业的控制力。
2、特区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依据应是企业的社会功能,凡是民营能够办好的事情,应尽量交给市场和民营组织,即使是“大”的,也可以“放”。特区国有企业应主要抓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抓影响特区全局和特区人民根本生计,而市场和民营组织又难以胜任的特殊行业;抓某些尖端科技、某些资本有机构成高、风险大,但前景可观的项目。在这些领域里,无论是“大”,还是“小”,都应全力支持特区国有企业把它们抓住抓好。
3、特区国有企业在特区国民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率,应以市场选择为主,而不可人为先验框定。这一点,海南建省办大特区时,中央已给予明确指示。现在看来,中央的精神也适用于海南以外的其它特区 。
二、特区国有企业改革“抓”、“放”的战略部署
特区国有企业虽然在数量上和质量上与全国其它地区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也同样面临着“抓大放小”的任务。当然,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它所面临的“抓”与“放”的内涵和外延将有别于其它地区。
在目前的条件下,特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抓”与“放”,究竟孰先孰后、孰重孰轻?这是改革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根据我们的研究,“抓”应以”“放”为前提条件和突破口,只有先把该“放”的都放掉了,放活了,国有经济才能最终抛却超负的重担,把人、财、物、技集中在一起,抓住抓好应由自己涉足的行业和部门中的国有企业。否则,战线过长、力量分散,特区国有企业改革难免会出现久攻不下的局面,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亦将困难重重,捉襟见肘。因此,大胆、果断、科学地“放”应是当前特区国有企业改革首选的重点工作。在积极推进“放”的同时,也要不失时机,想方设法把那些应该而又有条件生存下去的国有企业真正抓住抓好。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尽快为深化特区国有企业改革积累实践经验;另一方面,特区国有企业把该抓的都抓住抓好了,又可以为特区营造一个比较稳定、宽松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使“放”能够更迅速、平稳、有序地进行到位。
此外,我们也要看到,“抓”与“放”本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它们不仅是相互依存的,而且是相互转换的。尽管当前“放”在特区国有企业改革中居于占先为重的位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其它条件的变化,“放”到一定程度之后,“抓”又必然成为特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头戏。说到底,特区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和焦点问题主要还是集中在“抓”字上;检验特区国有企业改革是否成功的最终标志,还是要看该抓住抓好的国有企业是否真的被悉数抓住抓好,并且由此激活了整个特区的国民经济。
三、特区国有企业改革“抓”、“放的战术安排
如前所述,“放”是目前国有企业改革所遇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应重点把这个问题先行解决。对该“放”掉的国有企业,首先要合理、平稳,有序地把它们都“放”掉。在这里,因势利导,因企施“放”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对不同境况的企业,应采用不同的“放”法,切忌搞一刀切,大囫囵。要针对每一个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一企一策,一厂一方,深入细致地展开“放”。
目前,特区的国有企业按长期经营状况计,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七大类:
第一类——资大于债,且经营有方,收大于支,有发展前景;
第二类——资大于债,经营一般,收支相当,尚可维持;
第三类——资大于债,经营不善,入不敷出,正在下滑;
第四类——资债相当,经营尚可;
第五类——资债相当、经营一般或滑坡;
第六类——资难抵债,经营较差,濒临倒闭;
第七类——资不抵债,停产待业,已经破产;
如果该“放”的国有企业属于第一类或第二类,可采用国有参股民营的办法进行改革。国有经济尽量不去控股,让其它经济成份或企业职工去控股。如果这种改革遇到存量资产较大,其它经济成份或企业职工一时难以形成控股局面,可考虑施行以下两种办法解决难题。其一是将大部分存量资产折价作股出售。例如,某一国有企业决定“放”掉时,有存量资产2000万,国有经济准备掌握其30%股权,即掌握600万存量资产的股权。余下1400万存量资产可折缩为700万,出售给其它经济成份或企业职工,让他们拥有余下70%存量资产的股权。这700万存量资产募集到位后,全部资金可充作社会保障基金,以供全民享用。如改制企业因生产自救急需,也可有偿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毫无疑问,这种办法,确实会使国有资产部分减损,但作为改革的代价折股出售这又是不可避免和无可厚非的。若部分国有资产通过这种改革后减损,但却能够换得整个国民经济的活跃和发展,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来衡量,那也是有益和必要的。另一种方法与上述方法很相似。现仍以上面所举的例子为证加以阐述。此种方法与上述方法所不同的是,被折缩掉的那部分国有存量资产——700万元的股权,可由已购得折缩股权的其它经济成份或企业职工暂时拥有,但被折缩掉的700万国有存量资产应作为无息贷款,限期让改制后的企业分期分批上交国库。这种办法可基本保持国有资产不流失,也可以使改革免遇意识形态障碍。这自然是一种最理想的“放”举。但这种几乎不付什么代价的改革,能否真的被现实生活接受,倒是一件大可质疑的事。当今世界,实难找到一种既重大深刻,又不付什么代价的改革。退一步说,即使现实生活接受了这种方法,也需假以较长时日,才能结束“放”行。俗话说,“夜长梦多”,一项改革,时间拖得越长,其一变数无疑会增多,这样于国、于民都会加大风险;其二,改革成本要攀升,这又会降低国、民双方的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又是一种并不理想的改革举措。
如果该“放”的国有企业属于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则资债相抵后,国有存量资产大多所剩无几。象这类国有企业,评估后所剩的资产和债务可作为股权,全部由其它经济组织或企业职工认购,实行民营。认购股权募集到的资金,既可全部充作社会保障基金,又可部分化作债务,供转制企业有偿使用。这种改革有可能会遇到债务重多,民营难以承受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是国有银行(一般通例都是如此),可考虑按适当比例折债为股的办法解决问题,否则,这三类国有企业将很可能陷入“抓”而无望,欲“放”不能的境地,以致严重拖累特区国有企业改革。
第六类、第七类国有企业,现已成为特区国有经济沉重包袱。对这一类企业,要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即使需付代价,也要毅然决然地把它们低价抛售给民营。要相信千百万民众生生不已、丰富多彩的实践,最终会更好地解决这两类国有企业的难题。
总之,特区该“放”的国有企业,要从速、优惠地把它们都“放”掉;要充分利用民营的智慧和力量,把那部分“放”掉的国有企业接过去搞好。在这方面,国有经济大有文章可作。
特区国有企业改革在“放”的问题基本解决以后,应及时把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抓”上。与特区国有企业改革生死倏关的问题是把那些该由自己抓住抓好的国有企业都基本能够抓住抓好。坦率地说,目前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还没有很好地解决“抓”的问题。有些国有企业改革的提法和决策,虽然出台了十多年,可一直未见多大成效,现在到了该认真反思的时候了。这里,我们无意也无法议论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所有提法和决策,仅只择其大要者作些具体分析。众所周知,“政企分开”是国有企业改革提得最早,提得最多的主要问题,但至今进展不大,收效甚微。究其原因,还是这种提法和决策本身不大科学。政府是国家机构,管理国有经济本是天经地义之事,即使在市场经济非常成熟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也概莫能外,可十几年来,我们却偏要把它们分而割之,成为两个没有权属关系的实体。国有企业,国家机构不管,也就是政府不管,那到底该叫谁去管理它们呢?有人提出:在全国人大之下设一个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来掌握国有经济的终极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再下设若干个国有资产营运或控股公司。由它们具体运作国有企业。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无济于事的。在全国人大直辖下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说到底也是一个国家机构。象这种准政府或日次政府性质的机构,有什么东西能够确保它的管理效率会高于正宗的政府呢?对此,人们一直是疑惑重重,不甚了了。在我们看来,对纯国有企业来讲,政企分开既无必要,又无可能。政府对国有企业不存在什么应该不应该管理的问题,只存在一个如何管理的问题。无庸讳言,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那种管理方法,已被实践证实,是极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必须加以深刻改造。以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对国有企业大多在人事上采取直接委任的方式,在经营上采取直接指令计划的方式进行管理。这就使国有企业完全成了政府的附属机构,不仅国有企业本身没有多少自主经营权,其职工也基本被排斥在企业管理之外,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形同虚设;政府也由此管了很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这一切,既是计划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熟、不完善的典型表现。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国有企业也必须摆脱传统社会主义僵化模式的羁绊,把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自身的特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增强国有经济对整个社会的控制力。对剩下的为数不多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必须下大力气研究其综合的管理效益,这是每届政府重中之重的工作任务,必须有新思路。具体来说,要设法合理配置政府、职工和社会管理精英三方面的力量,充分调动它们的积极性。政府是所有者的全权代表,没有它的积极参与,国有资产的归属问题及其相应的责任就无从落实。放任管理,仅由“看不见的手”操纵经济运行,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法制尚不健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资产是很容易流失的。国有企业的职工,既是生产者,又是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之一,没有他们的积极参与,国有企业就会缺乏生气和活力;所有者的全权代表—— 政府就会失去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力量。而这种力量对于防止政府滥用所有者权益又是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这里提到的“社会管理精英“指的是具有现代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具有崇高理念、高度的历史责任感、敬业精神、严于律已又能对社会现象明察秋毫的企业家、管理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自然科学家。这些社会管理精英则是科技第一生产力的化身和代表,没有他们的积极参与,国有企业就会失去发展的深厚动力,只能在原有状态下周而复始的运作或在低水平、低层次上慢步行进。严格说,这些人不受地域、所有制限制,应在全国乃至国外华人、留学生中选聘人才。总之,在国有企业管理中,政府、企业职工、社会管理精英三者缺一不可。我们设想,特区国有企业可由这三者按一定比例组成的董事会来全权管理。政府直接投资部门或单位可按董事会成员30%的比例直接委派代表作为董事;企业职工亦按董事会成员的30%的比例选举代表作为董事。然后由政府董事、职工董事联合从社会管理精英中公开选聘推荐出余下40%比例的董事,共同组成一个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董事长由董事自由竞选产生。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亦可按此原则组成。例如,某该“抓”的国有电机厂由某省工业厅投资兴建并主管,该企业董事会计划由十人组成。按上述原则 ,该省工业厅应委派三人作为董事;该电机厂职工亦应选出三人作为董事;然后再由以上六名董事从社会管理精英中遴选出四名董事。董事长人选由这十名董事通过竞争,由董事们按简单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该厂的监事会亦按上述方法组建。从理论上推理,这种方法既可避免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直接干预和管理,还国有企业以自主经营权,又可以通过政府代表、国有企业职工代表、社会管理精英代表三方的竞争与合作,扩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信息通道、智力支持和科技含量。从而大大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保证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始终保持极大的责任心和竞争力,董事长每两* 要竞选一次,可任两届,每届四年,而且只可连任一届。对不称职的董事长,经30%的董事提议并经60%的董事认可,随时可以罢免。罢免后的董事长不得在任何国有企业任职。董事每两年要以“末位淘汰”机制轮换出1/3,至6年,除董事长外,董事成员基本轮换完毕。国有企业均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对总经理的任用与考核,均由董事会全权负责。董、监事会成员成绩优异者(第六年的剩余1/3成员,可委任、选聘到其它更大型的国有企业中担任董、监事会乃至经营班子成员。前2/3人员不得再在国有企业留任。要建立国企董、监事会和企业家业绩档案,只有六年内业绩卓著的企业家、董、监事会成员才有资格被授予光荣称号,政府选派的代表才有资格得到职务级别的晋升。)
我们相信,快速采取这些透明度高,公正公平的用人方法,在实践中调整和提高国有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发挥特区“试验田”的作用,国有企业会有一些显著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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