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治制度解读及相关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学思想政治和思想品德课程中,程度不同地涉及或介绍了我国的一些政治制度。而教材对于什么是政治制度,政治制度与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国体、政体之间是什么关系,政治制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准确把握各种政治制度需要注意哪些相关问题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阐释和更多的分析,因而,给教学带来一定的困难。为给教学提供方便,在此笔者对我国政治制度及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解读与探讨,供大家参考。
一、政治制度的含义及其分类
所谓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广义的政治制度,包括一个国家的阶级性质(国体)、国家政权的统治形式和管理形式(政体)、国家结构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以及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等。狭义的政治制度,主要指政体,即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实现其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总是与该国的根本性质和它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政治制度,同一类型的国家由于国情不同政治制度也各有不同,即使同一个国家性质不变而在不同时期其政治制度也有所不同。总之,无论采取何种政治制度,都是用以巩固其统治阶级的统治。
按阶级性质分,历史上先后出现过奴隶制政治制度、封建制政治制度、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按政权组织形式分为君主制、共和制、议会制、总统制、委员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现代国家的政体主要分为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两大类。同一国体的国家,因其具体历史条件不同,也可以采取不同的政体形式。
按管辖权限分为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等。
按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和邦联制)。
按选举制度可分为多数制和比例制。
按政党制度可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
此外,还可以从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等角度进行分类。
二、政治制度与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国体、政体等概念的关系
国家制度,亦称国家体制。狭义的国家制度指的是国体,即反映国家的阶级属性、说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的根本制度。广义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国体、政体等制度,因此,有时被当作“政治制度”的同义语。
国家制度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是上层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支配国家的整个政治生活。
政治体制是指政治权力的存在方式和运行方式。也就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在特定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文化指导下,运用政治设制对社会进行综合管理的方式。它包括一系列具体制度和规范,如领导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中央与地方行政制度、人事制度、人民行使权利的制度、政策制定制度等。
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在组织形式和方式中的具体化,同政治制度相比,政治体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影响也更为直接,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的程度影响着政治制度的实施和完善。
国体与政体的有关知识,教材已有介绍。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政体有几种不同的表述:(1)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2)一个国家的管理(治理)形式;(3)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是国体的表现形式。虽然界定上有所差别,但作为体现国体(国家本质)的一种形式则是一致的。
总之,在这一组概念中,广义的国家制度是最上位的概念,在使用时,与广义的政治制度含义相近。其他概念或者包括在国家制度之中,或者作为国家制度的具体方式。因此,在使用时,要注意严格区别,不能混用。
三、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及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我国的国家制度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系列政治制度。
(一)《课程标准》和新教材对我国政治制度相关内容的安排
2004年颁发的新的《课程标准》思想政治2《政治生活》在“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部分规定的内容目标,展示了我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3.7引述宪法规定,明确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说明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显然,这里主要讲的就是国体和政体。
3.8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这里主要讲我国的政党制度。
3.10阐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里主要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课程标准》思想政治2《政治生活》在“一、公民的政治生活”这一部分的“1.4对照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有关制度和法规,理解公民行使民主决策与管理权利的途径和方式”的内容目标,主要介绍了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在教材编写时,对于政治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了一些调整,第一单元先讲国体,接着讲“四大民主”,其中介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第三单元集中介绍三大政治制度。
(二)我国政治制度创立的原因
人类几千年政治文明史,反复印证了一个道理: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走什么样的民主道路,是由内部生成的,而不是由外力强加的,要与一个国家的国情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广阔沃土,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是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进步要求的选择。
早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制度,确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这就回答了我国为什么要实行这样的政治制度这个问题。那么,我国政治制度与我国的根本制度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三)我国根本制度的具体内容
作为我国的根本制度,它包括一整套制度体系。在经济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政治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在意识形态上,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因此,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文化制度。
总的来说,国家根本制度与各项具体制度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各项具体制度是由社会主义——这个国家根本制度决定的。正因为如此,《课程标准》把我国国体这部分内容安排在第三单元。先讲国体,接着讲政体。因为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国体的反映和体现。这就是说,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所决定的。
(四)我国的主要政治制度及相关问题探讨
我国的政治制度,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一个根本政治制度”“两个基本政治制度”和“一个重要政治制度”。
1.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或政体。教材主要介绍以下内容: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及履行的职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等。
在学习和掌握我国根本政治制度这部分内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居于重要地位,其他政治制度都由它创建。而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区别,实际上就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权力体系”之间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载体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一个完整的国家权力体系。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二者又有紧密的联系。
(2)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可能会有学生问过这样的问题:教材上说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是否意味着各级人大都完全拥有这些权利呢?
在学习和理解教材时,常常会有这种情况,通过推理得出的结论,可能与实际情况不完全一致。比如: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简称“四权”);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拥有“四权”。
表面看来,这个推理符合逻辑,但与实际情况不完全一致。从立法权来看,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都必须报全国人大批准或备案。可见,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权,准确地说,这叫做授权立法。因而,这些机关并不是立法机关。至于县级人大及常委会、乡(镇)级人民代表大会,甚至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也没有,更谈不上行使立法权了。
关于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的权力,在各级人大都实际存在。教材提到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主要是针对设立“两院”的县级及以上国家机构而言的。我们知道,在县级及以上国家机构体系中才设有两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乡镇一级国家机构体系中只有“一府”,不设“两院”,因此,监督“两院”,在乡镇一级人大的监督权中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因此,对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职权,要作具体分析,不能通过简单推理来认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的两个基本政治制度
教材在介绍“我国的政党制度”时,主要讲述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的确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等基本知识。
教材在介绍“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讲述的主要内容有: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民族建立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的宗教政策。
在把握两个基本政治制度时,需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教材中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这两种说法是否有矛盾呢?其实,这是在不同政治层面上的表述,两种说法并不矛盾。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指党在我国整个政治权利体系及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般来说,现代民主政治都实行政党制度,都由政党执掌国家政权。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既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也是宪法规定的,其执政地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整个国家政治权力体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的巨大成就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不容动摇的。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这一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而全国人大处于这一权力体系中最高地位,是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升为国家意志,对此在第三单元的“综合探究”中就有体现。
(2)我国实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而不是多党制。那么,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是什么关系呢?
对于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胡锦涛总书记有过深刻论述,他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保持和促进我国和谐的政党关系。”我国的政党关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在政治关系上,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组织独立、法律上地位平等;在政权关系上,表现为“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在党际关系上,表现为“通力合作的友党”关系。
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这种“多重化”关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构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关系。
(3)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组织形式。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在政协中,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是以党派的身份参加,体现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格局。因此,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4)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它绝不是西方宣传的所谓一党制,也根本区别于西方的多党制”。这怎么理解?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一党制、什么是多党制。一党制是指在法律上只承认一个执政党合法存在的政治制度。多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中通常由不确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联合执政的政治制度。我国虽然只有中国共产党一个执政党,但在法律上允许其他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而存在,合法存在的政党有9个。因此,我国不是一党制。我国虽然多党并存,但不是多党联合执政,执政党只有中国共产党,因此,我国也不是多党制。
(5)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世界各国,到目前为止,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建立单一民族国家;二是实行联邦制;三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在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是我国民族分布特点,各民族在长期奋斗中形成了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构成了我国各民族社会和政治基础。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这也是我国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成功地解决民族问题做出的巨大贡献。
(6)如何理解“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一,要区别社会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社会形态,这种社会形态包括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制度。社会主义思想,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意识,它是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第二,宗教与社会主义思想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从哲学层面看,宗教属于唯心主义范畴;社会主义思想属于历史唯物主义范畴。
第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等同于宗教与社会主义思想具有一致性。
第四,在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思想的合理成分、宗教所起的积极作用、宗教人士的有益社会的行为等,确实存在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面。因此,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的要求。
第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整体利益;支持宗教教义努力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引导信教群众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
教材在第一单元“民主管理”中介绍的“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实际上讲的是“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其实,基层民主政治制度,除了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外,还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它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改革开放30年来,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外,教材还提到了其他一些政治制度。比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民主选举制度;近年来开始实施的民主决策中的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民主监督中的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这些也是我国正在形成、发展和完善的广义的具体的政治制度。限于篇幅,在此就不详细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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