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蒙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路径探讨论文

中蒙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路径探讨

王 雷

(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2.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河北邯郸 056200)

摘要 :面对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的跨国性、区域性、集团性等趋势,中蒙两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协助已明显不足。两国在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和刑事司法协助方面,既存在合作的基础,也存在制度性障碍。分析两国缔结的双边条约与协议,加入的国际组织与条约、协议,以及国内刑事立法和司法协助制度等方面的基础与障碍。提出推进双边合作,应立足于和平外交政策,采取具体的合作措施,包括双边条约的落实与推进,国际公约、条约的国内法转化,两国刑事立法之间的调和与司法协助制度的拓展合作。

关键词: 知识产权犯罪;中蒙;双边合作;刑事司法协助;一带一路

一、问题的提出及背景

(一)国际背景

大数据时代下,衡量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科技创新能力所占比重日益上升,业已成为各个国家赖以发展的重要源泉,并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而科技创新的成果主要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凝结,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是对国家利益的战略考量,也是对人类智力成果的尊重。鉴于此,各国已逐渐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注 截至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拥有成员164个,参见https://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org6_e.htm,2019年3月25日访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拥有193个成员及11个准成员,参见https://en.unesco.org/countries,2019年3月25日访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拥有会员191个,参见https://www.wipo.int/members/en/,2019年3月25日访问。 ,参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协议注 目前,世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协议主要包括WTO的《TRIPS协议》、UNESCO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及WIPO管理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26项条约。 ,在对知识产权相关标准达成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来寻求世界范围内的保护。相比而言,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在民事、行政领域内达成统一的认知相对较为容易,但在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方面就会有非常大的难度。而目前,随着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不法分子也已窥视到其中的暴利,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不时在世界各地发生,对此各国加大了对该类犯罪的国内打击。但面对一本万利的诱惑,不法分子利用国家间的法律差异,开始转战相邻国家继续从事该类犯罪,这也促使知识产权犯罪开始呈现出跨国性、区域性、集团性的特征。

(二)区域背景

中蒙两国不仅是“一带一路”进出口贸易的重要伙伴国注 蒙古国已成为中国进出口总额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2017年增速已超过35%。参见国家信息中心等《“一带一路”贸易合作大数据报告(2018)》,2018年5月,第11页。 ,也是亚洲内陆区域合作的重要互助国。随着中蒙贸易的增多和深入开展,两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也逐渐紧密,并达成了许多重要的共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蒙就知识产权领域和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签订了一系列的条约和协议,但其中较少提及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专门内容。相比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实践更受制于中蒙两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包括犯罪的认定标准及刑罚上的差异、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上的不同,以及国家政策等因素。目前,中蒙两国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合作方面还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也体现出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障碍、制度障碍和政策障碍。

面对日益猖獗的区域性知识产权犯罪和有组织的跨国犯罪集团,以及由此导致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中蒙两国均出现前所未有的治理难度。中国海关公布的信息显示,中蒙两国之间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案件和违法进行夹带的行为,已呈逐年上升趋势,中国对蒙古国的海关口岸每年均能查处多起侵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1]这也是两国市场内知名产品的“水货”、假货等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实施的背景下,中蒙两国应以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双方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形成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跨国知识产权犯罪进行群力群治。在“一带一路”的政策契机和中蒙建交七十周年之际,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中蒙知识产权类犯罪司法协助的基础与障碍

(一)两国缔结的双边条约与协议情况

关于知识产权合作,2005年两国专门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蒙古国政府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从宏观层面巩固了双方在尊重知识产权方面的共同意愿,并重申了双方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重要性意义。而针对刑事司法协助,两国早在1989年便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条约中用五个条文较为简洁地规定了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拒绝理由、赃款赃物的移交、判决及判刑情况的通报等的内容。1997年两国还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力图加深在引渡领域内的司法合作。近年来,两国均意识到违反海关法和跨国犯罪行为愈加复杂,迫切需要双方更加紧密地合作来共同打击,为此2010年两国重新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蒙古国政府关于执行1993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蒙古国政府关于海关互助与合作的协定〉的议定书》,其中在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方面,特别增加了“关于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信息”交换。紧接着,2011年两国又进一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开始就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事项进行实质上的互助合作。

基于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深入分析,课题组自1998年起就聚焦创新学习内涵、特征与策略等理论问题的研究,初步建构出创新学习理论框架。以更新教师教学观念为主要目标,课题组组织了数百场次的教师培训。

产业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产品技术的换代升级.例如,由一般加工升级为关键零部件、关键装备制造等;二是在产业链上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领域延伸.如由一般加工制造向上游的研发、产品设计、技术专利、技术集成、融资、投资延伸,向下游的品牌构建、商业模式创新、流通体系、物流、产业链管理等延伸.这些上下游的经济活动也是现代服务业的内容,其增加值率更高,对产业的掌控能力更强;三是创建新兴产业.新兴产业是指基于重大发现和发明而产生的将改变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新产品和由此产生的新的产业群,例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等等.

(二)两国参加的国际组织与条约、协议情况

在司法协助方面,中蒙均为联合国(UN)会员国,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包括《有条件判刑或有条件释放罪犯转移监督示范条约》《引渡示范条约》《刑事事件互助示范条约》《刑事诉讼转移示范条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这使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存在基本的共识。

3.1.4 输尿管开口损伤 输尿管开口附近肿瘤电切时应避免电灼。如肿瘤较大、血供丰富或切除困难,可放置输尿管导管或双J管引流,以避免狭窄。对出现输尿管梗阻者行球囊扩张或内镜下切开有助于缓解症状。

表 1两国参加有关知识产权的条约、协议

刑事司法协助,虽然内容上属司法问题,但本质上还是外交问题,因而,中蒙两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合作基础,应建立在两国外交原则的基础上。中国一向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蒙古国奉行开放的、不结盟的、多支点的和平外交政策”[5]。中国外交历来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6]的五项基本原则,能够成为双方加深刑事司法协助的政策基础。但鉴于中蒙两国在知识产权犯罪和司法协助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性,可在不违背双方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对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采取“求同存异”的总体解决方针,在“共同的紧迫感”、“共同的合作精神”、“共同的责任感”[7]的认识基础上,扩展制度内的合作范围,并可尝试从双方协商中寻求制度外的弹性合作,对知识产权跨国性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最大限度保护双方的国家利益。

从两国签订的知识产权领域和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条约与协议来看,总体上双方的合作呈逐步增多、加深的趋势,已意识到打击涉及知识产权跨国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达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共识,并开始寻求在司法协助具体层面上的合作。但也从中反映出,一方面,中蒙在该领域合作的步伐缓慢和内容上不足,两国所签订的条约与协议大多比较老旧,而且新近几年并未就相关内容进行推进和加深,两国在该领域的合作动力和后劲不足;另一方面,已有的条约与协议中,内容大多宏观笼统,合作的具体事项不够明确,往往注重意向共识而缺乏可操作性的落实,有的条约甚至从未真正付诸实践。而且,两国所签订的条约与协议,无论从数量还是具体内容上,在同期内都不同程度低于周边其他国家间的合作。在区域性、跨国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又相对不足,这种双重矛盾下的国际关系现状,既是目前中蒙两国之间的现状,也是该地区的区域性现状。

由联合国批准的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公约,以及中蒙参加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组织和条约、协议等可以看出,两国在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问题上,存在广泛的共识和合作基础。如《TRIPS协议》中对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标准和范围规定,《刑事事件互助示范条约》在司法互助方面的指导等,均为两国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协助领域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制度空间。但从表1也可以看到,两国在知识产权的有关问题上还存在不同的认知。另外,中蒙两国均存在国内立法与国际标准不统一的矛盾。由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标准较高,而国内相关立法确立的标准较低,“一方面在立法上采用较高的法律技术标准,另一方面会利用实际司法过程中宽松的程序来保护自己比较优势的部门”[2],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外紧内松”的双轨化。而且,联合国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宏观性和原则性太强,需要在国际协议与国内立法上进行调和和转化,并且内容上也未涉及对知识产权跨国性犯罪的规定,这些都导致两国之间刑事司法协助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实践难题。

(三)两国刑法规定的比较分析

中蒙两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均在刑法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从犯罪罪名到刑罚种类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划分单独一节,统一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蒙古国刑法典》[3]则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别规定于不同的章节条款中。将侵犯著作权和侵犯发明创造、工业设计,合理化建议和专利持有权的行为,规定于“侵犯公民政治和其他权利及自由的犯罪”章节中;将非法获得或泄露金融、商业秘密,非法使用企业单位的商标和名称的行为,规定于“经济犯罪”章节中;将非法使用红十字会的名称或标志的行为,规定于“妨害行政命令罪”章节中;将战时非法穿戴或滥用红十字会标志的行为,规定于“违反兵役法义务的犯罪”章节中等。两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对比如表2所示。

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切实保障中国水安全,是中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和防汛抗旱体系建设,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提高水旱灾害应急管理能力,从整体上增强水利应对气候变化和抗御洪涝干旱灾害能力,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蒙两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总体上遵循了联合国相关条约的指导,并确立了以双边条约和本国刑事诉讼程序为基础的具体协助制度,主要包含普通刑事诉讼活动、引渡犯罪人及移管被判刑人三类协助内容。但两国法律中对这三类司法协助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同。如中国关于刑事诉讼活动协助的内容,从请求申请到调查取证再到证据移交,均就双边合作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限制,从具体内容来看更接近联合国国际条约的要求;但蒙古国对于双边具体诉讼活动的规定相对笼统,具体诉讼程序的协助需要依照本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国内法特征。两国关于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的规定,也同样存在上述区别。但从中蒙缔结的相关双边条约来看,两国司法协助所达成的共识,都是以国际条约的要求和国际惯例为基础的。因此,对于中蒙两国来说,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协助并不存在实质上的认知障碍,而在于如何将国际条约的共识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国内法的困难,这也是两国司法实践合作具有可操作性的前提。

双边刑事司法协助,除了依据联合国相关公约及两国缔结的条约外,国内立法中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成为两国进行司法合作的制度基础。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已颁布实施,从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等方面,对其中涉及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关于犯罪引渡的具体规定,则专门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而蒙古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主要具体规定于《蒙古国刑事诉讼法》[4]中,分别就调查机关、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与外国相应机关之间在刑事案件方面互相提供司法协助,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执行有罪判决为目的引渡犯罪人,以及为执行刑罚向其国籍国引渡被判处徒刑人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表 2两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对比

(四)两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比较分析

例如,在培训中,逐步形成了“书记培训动员—院长、书记或副职主题报告—院外专家讲座—典型科室交流—学科分组讨论—讨论结果汇报—书记总结—讨论成效立项—项目执行并持续改进”的模式,该培训模式具有高效灵活的特点,已被我国不少医院学习借鉴。

在知识产权方面,中蒙两国均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会员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公布的数据[注]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以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世贸组织和联合国成员一览表”,https://www.wipo.int/treaties/zh/summary.jsp,2019年3月25日访问。 ,两国参加有关知识产权的条约、协议如表1所示。

从中蒙两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规定及具体处罚来看,中国刑法中对犯罪行为的规定较为具体、细致,罪名划分较为系统、全面,在对该类犯罪的刑罚方面,针对具体犯罪情节的轻重而规定出两层次处罚标准,从处罚力度上看要比蒙古刑法要重,但量刑范围弹性较大。而蒙古刑法对该类犯罪的规定较为分散和笼统,刑罚上也较轻。从具体条文内容上分析,两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也存在较大的不同,如中国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罪”要求以“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而蒙古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则没有该构成要件的规定。两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刑事司法协助上的障碍。

三、中蒙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路径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

表1显示,中国参加的知识产权相关条约、协议共14项,蒙古国参加16项。两国共同参加11项,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性公约、协议等,两国区别参加8项,包括《海牙协定》《录音制品公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新加坡条约》等。

(二)具体合作措施

1.双边条约的落实与推进

一方面,中蒙两国所缔结的双边条约、协议,无论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是在司法协助方面,都相对较少。为解决双边合作依据的不足,两国应借助“一带一路”的政策福利和中蒙和睦友好的邦交环境,加强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整体交流合作,用贸易带动合作,借交流达成共识,并鼓励民间知识产权项目合作,为双方深度合作打造社会基础。所达成的合意应尽快以双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落实,为进一步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前提条件。另一方面,由于中蒙关于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条约,存在老旧的问题和落实的难题,对此两国应在对以往条约进行重申的基础上,细化协助的具体措施和程序,提高协助的可操作性并降低合作的门槛,其中两国“关于海关互助与合作的协定”的重申就是好的开端。另外,针对两国知识产权犯罪区域性发展趋势,应拓宽跨国性犯罪的打击范围,增进司法协助共识,并缔结成新条约,为两国深度合作提供首要依据。

2.国际公约、条约的国内法转化

虽然中蒙缔结的相关双边条约不多,但两国共同加入的相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条约,却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依据国际通用的适用标准和约束规则,不仅使中蒙两国在合作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去“求同”,还能尽可能地减少“存异”。立足国际组织、依据国际规则拓深双边合作,是中蒙开展知识产权犯罪司法协助的捷径。但与此相关的国际公约、条约往往标准较高,国内立法与之相比有不同程度的差距。为避免国家间司法实践操作的双轨化障碍,需要中蒙两国逐步将国际规则转换为国内法。其中既包括知识产权具体认定的相关标准,普通侵权与构成犯罪的界定标准,相应的赔偿、处罚标准等,也包括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执行程序、合作措施等。这个转化的过程,短期内可能会使部分国内利益受损,但长远看来与国际接轨是必要的,是有利于本国的知识产权发展的。[8]

3.两国刑事立法之间的调和

刑法上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不同规定,可能是中蒙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明显障碍。虽然中蒙两国皆被划为大陆法系[注] 日本学者岛田正郎就曾以蒙古的游牧文化为区分依据,将蒙古单独划分为“蒙古法系”,但未得到学术界的认同。 ,[9]但由于法律历史文化积淀和国内犯罪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中蒙两国法律,尤其是刑事立法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在无法期待两国刑事立法上保持趋同的事实下,可尝试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幅度内寻找突破口,并使之成为中蒙刑事司法协助的实体法基础。如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达到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的标准后,最低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蒙古国刑法中所对应的“非法使用企业单位的商标和名称的行为”,最高可以处以两年以下徒刑。因而对此类犯罪,两国可以在刑罚两年有期徒刑的共识上,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对于刑罚差异较大的规定,也可通过统一行动、分别处罚的方式,来消除实体法适用上的障碍。

4.司法协助制度的拓展合作

中蒙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协助制度及程序的开展,不仅依托于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条约,也受制于国内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比刑事实体法间的合作难度,作为程序法组成部分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更有利于进行双边协调。对于国内司法协助制度上的差异,可运用国际标准规则进行指导协调。为拓展该领域的司法协助,还可通过双边条约来达成灵活的合作方式,以此探索制度外的弹性互惠途径,如进行互惠式的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对“可以”条款的互惠交换、建立情报共享机制等。除此之外,两国执法机构可不定期开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司法协助行动,鼓励中蒙边境城市之间建立地方执法合作机制,保持司法实践合作上的紧密性,在具体的双边行动中进行执法与司法的磨合与适应。

四、结 语

中蒙两国进行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既是国际及区域犯罪形势所迫,也是国内利益保护所指。在“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政策的深化期和中蒙外交关系稳定发展期,两国已迎来了区域合作的利好阶段。双边合作的“天时、地利、人和”优势尽显,借此深化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不仅思虑适时而且着眼长远。即便中蒙两国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和刑事司法协助领域,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认知差异和制度障碍,但通过国际规则和双边条约的桥梁,便可望化异为同,变障碍为通途。当然,这需要两国在具体司法协助的实践中进行磨合,从具体的合作中提升共识。

参 考 文 献

[1]沙莎.知识产权侵权物品走私犯罪研究[J].中外企业文化(下旬刊),2014(7):81-82.

[2]刘宇,潘文涛,石晓东.蒙古国知识产权制度分析[J].知识产权,2012(8):82-89.

[3]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编译委员会.蒙古国刑法典[M].徐留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7,43,60,72.

[4]宗那生.蒙古国法典选编:第3辑[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374-385.

[5]背景资料:蒙古国[EB/OL].(2014-08-15)[2019-03-25].http://world.chinadaily.com.cn/2014xjpmgg/2014-08/15/content_18315866.htm.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周恩来外交文选[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63.

[7]叶峰,鲜铁可.国际性经济犯罪的引渡与司法协助[J].法学,1997(1):60.

[8]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304.

[9]徐晓光.蒙古法系质疑——兼论中国古代北方少数民族法律制度与中华法系的关系[J].比较法研究,1989(3-4):92-98.

收稿日期: 2019- 05- 06

作者简介: 王 雷(1985-),男,博士研究生;E -mail: law09wanglei@163.com

文章编号: 1671-7031(2019)04-0036-06

中图分类号: D924.33;D997.9

文献标志码: A

标签:;  ;  ;  ;  ;  ;  ;  

中蒙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路径探讨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