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企业集团产权关系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集团论文,产权论文,关系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九十年代以来,企业集团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据统计,600 多家国有大型工业企业中,企业集团占绝大多数,资产占国有工业企业总资产的37%,销售收入占46%,实现利润占63%,已成为发展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企业集团将在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振兴民族工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但由于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企业制度创新的滞后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原因,企业集团的产权关系仍然未理清,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资产纽带型企业集团在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和困难。
鉴于此,本文试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谈一谈建立现代企业集团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理顺我国企业集团产权关系的办法与思路。
一、企业集团产权关系的制度分析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和企业是组织交易的两种形式,它们构成现代经济生活中两种基本的经济组织制度。那么,在市场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兼备市场和企业功能的中间组织呢?科斯在他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认为,企业是对价格机制的替代,但价格机制被替代的程度因企业市场化倾向的程度而有很大的差异。他认为,企业出现在市场的内部,但企业内也可能存在市场,由于企业经营者只在契约范围内有权安排企业中各生产要素,这意味着契约外不可避免地由市场交易来支配。可见,科斯也是承认有中间组织存在的。
产权学派认为,企业是为了减少市场交易费用而产生的经济组织。当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边际成本等于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所需要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企业组织这笔交易所需要的成本时,企业和市场达到均衡,企业停止扩张。也就是说,企业的规模限定在市场交易费用等于企业组织费用的大致范围内。据此,我们可以把企业集团进一步阐释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这种安排既可减少市场交易费用又兼备市场效率的优点;既可避免企业巨大的组织费用又兼备科层组织协调统一的功能,具备二者的优势。
从理论上讲,纯粹的市场机制有利于提高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加生产要素的利用率,但由于产销市场的分散,生产技术的垄断,以及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等因素,靠完全竞争市场无法解决市场的效率问题。那么,采取行政协调,建立一种高度集中的科层组织是否可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呢?事实上也很困难,其一,扩展企业的组织管理费用太大;其二,行政管制导致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弱化,企业无法正确度量生产者的贡献,限制了市场对生产者的激励功能;其三,行政决策的滞后不能适应转瞬即逝的市场变化。实践证明,改革前,我国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不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正确的思路是,采用一种规制结构把若干具有交易往来和市场利益关系的经济组织联结起来,通过这种联合体的作用降低市场风险,把不确定的市场交易行为转化为集团内部的协调管理,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获取信息的成本,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这就是企业集团。
一般而言,企业集团按规制构建可分为资产纽带型和契约纽带型两种,前者以产权为联结各企业之间的纽带,是一种比较持久、稳定和有效的制度安排。集团公司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获得对子公司的控股权,重大问题决策权,以及选择重要管理者的权利。由于一方持股直接影响另一方的经济利益,这种命运共同体容易促成企业间采取协作、配合的态度。同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也不妨碍母公司行使科层权威,因为集团产权在法定范围内的下放、回收均服务于节约生产成本、交易成本,扩大产品市场份额,提高企业集团的整体效益。
后者以契约为纽带,这种制度安排基于企业长期的交易关系,它凭着各方的契约、合同联系和商业信用来维持核心企业与外围企业的通力协作。长期的契约关系有利于各市场主体节省交易费用,但如果毁约的收益大于维约的收益,出现利益投机时,趋利性会促使成员企业背叛集团,企业集团的凝聚力和稳定性将大为减弱。相比之下,资产型企业集团比契约型更能克服企业的短视行为,调动各个层次的积极性,实现集团长远的发展战略,但这并不是否定契约关系对联结企业间协作的积极作用。在科技、信息迅猛发展的今天,以产权联结为主,契约联结为辅的制度设计已成为组建现代企业集团的主要形式。
通过分析比较,我们不能发现,以资产为主要联系纽带的企业集团是一种十分有效、稳固、能结合企业与市场两方面优点的制度安排。
二、我国企业集团产权关系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近几年经济改革的深入,人们认识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以产权为纽带建立的母子公司体制,已成为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主要方向,但由于产权主体多层次,产权划分不明细等多方面的原因,繁杂、混乱的产权关系仍然成为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障碍。
首先是产权主体不明确。产权是人们因物质利益关系而对既定客体的权利和职能的集中体现。在确定对财产权能分配时,必须有明确的承担者:产权主体。随着经济的发展,所有制范围不断扩大,即使在同一所有制中,各个利益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一样。企业集团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大型法人企业通过投资参股或长期互惠性契约而结成的经济联合体,其产权主体是复杂、多元的。按规定,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国家(国务院为国有资产代表)拥有资产的最终归属权和部分资产收益权,各部门、各级政府只拥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权,企业集团拥有独立的财产经营权,不受任何部门、个人的干预。但在集团组建和运行中,各部门、各级政府均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插手集团的生产经营,使企业的中长期决策无法实施,由于政出多门又没有一个部门作为人格化的出资者对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负责,导致企业效益低下,资产大量流失。
其次是产权配置不规范、不具体。各种产权既可能属某一主体,也可能分离、组合由不同主体承担。企业集团的产权是不同层次主体权能的复杂配置,集团必须借助一定的规制结构明确各个利益主体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公司改制后,许多企业集团在出资人、财产法人、授权经营者、监督管理者、委托代理者之间权能划分不清,没能发挥经济联合体的“团队”优势。
再次是产权立法、执法的滞后。国家、企业集团和成员企业之间的权利职能只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承认和保护才能有效地行使,法律法规也只有严格执行,才能真正维护各产权主体的权益,约束它们的行为,给企业集团有序的市场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已经十多年了,但企业集团的组建才是近几年的事,企业制度变迁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在企业改制中,产权立法、执法滞后,侵蚀国家财产、钱权交易,巨大的“三角债”等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企业集团发展缺乏后劲。在产权执法方面,企业的经营权被截留或时放时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权力没能落实,企业集团按《公司法》,中央“六统一”所规定的权能也在执行中走了样,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企业改制的深入。
企业集团的产权关系急需理顺,主要是指国家、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三者之间因出资与被投资而建立的财产权利关系需要理顺。它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政府与企业集团之间的产权关系。目前的问题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不清晰。当前建立国家投资机构有两种办法:一是把有关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改为控股公司,一是国家授权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由其承担国家投资机构的职能。原来是政出多门,“婆婆多”,企业无所适从,现在政府成了“婆婆加老板”,授权机构变成政府职能的延伸。
第二,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1991年,我国实行企业集团试点,通过划转的方式把原来企业产权授予企业集团持股。因利益分配、资产评估、企业债务、职工安置等问题,产权配置未能按设计的改革方案实施,各成员企业各行其是,企业集团形同虚设,通过集团优势调整产品结构,组织结构,盘活资产存量,成了一句空话。
第三,成员企业与资产终级所有者之间的产权关系。国家、各级政府、企业集团,谁是最终所有者?谁对企业承担资产责任?不清楚。如许多地方企业是当地政府直接投资建立的,产权归地方所有,企业改制后,改由集团公司控投,受到了地方政府的抵制,造成企业由多头控制,各方相互扯皮,效益低下,经营管理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
在组建过程中,由于行政化色彩太浓,忽视了产权的市场功能,集团公司控股出现了两种极端情况:要么企业集团实行“大工厂制”,采用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把下属成员企业当成自己的车间,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全部归集团统一管理,企业没有独立的经营权、法人财产权;要么“集”而不“团”,“貌合神离”,由于缺乏产权纽带和严密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集团形同虚设,有些企业效益差时,加入企业集团吃国资的“大锅饭”,当效益好时,离开企业集团,另搞自己的一套,无法形成集团的合力。
另外,由于人们对企业集团的风险认识不足,不能保证集团公司发展的“质和量”,原来是“一包就灵”,“一股就灵”,现在是“一集就灵”,以为组建了集团,企业的效益就会迅速提高,不注重集团的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外部的资本运营环境。企业集团作为经济组织,同样存在风险和未来的不确定性。任何“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上,只重数量(组建企业集团的数量及其资产量)而忽视了资产的质量和实物构成,造成的结果是:(1 )企业集团从一组建起,就因资产不良无法协调运行;(2)许多地方、 部门把发展热门产业作为自己建立企业集团的战略目标,形成了新一轮产业结构趋同。
由于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及计划经济模式的惯性,资产型企业集团难以打破行业、所有制、区域、部门的限制,妨碍了企业集团的进一步发展。就资产和经营规模而言,我国大型企业集团还远不及美、日、西欧等发达国家,在竞争中,难以经受国际资本的强大冲击。
三、理顺产权关系的办法与思路
只有理顺了企业集团各种产权关系,才能把集团办成一个集资金、技术、市场、人才为一体的利益共同体,对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科学的营运,通过资本的流动、重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本的增值。围绕理顺企业集团的产权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寻找解决的办法与思路。
第一,在继续推进国家行政权与资产所有权适当分开的基础上,建立出资人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国家作为出资人,跟其他经济成份的出资人一样,只能按出资比例参与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决策,不能滥用政治权力插手企业的经营活动。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国家只能通过适当的宏观规划、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经济手段引导、调控、监督集团的行为,集团有权自主经营,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确定自己的发展战略,国家不得随意干涉。同样,集团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也只能按出资比例参与企业的重要决策、人事安排等事项。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对各大小股东的资产承担着增值保值的责任,在不影响集团总体发展战略的基础上,有权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销售渠道、集资方式等事项,母公司不得随意干涉。
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必须切实把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资产委托代理关系转变为出资者与被投资对象的产权关系,政府以出资人的身份获得资本收益,并按出资份额参与集团决策,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国家有关部门不得绕过企业集团直接对子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国家、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之间是按一定的市场规制形成的财产权利关系,而不是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
母公司和成员企业作为两个不同层次的资产经营者,对资产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防止资产的大量流失。
第二,在体制上,应加快金融、财政、劳动、税收体制,特别是政府机构的配套改革,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利益分配体制。企业制度创新必须有其他体制改革的配合,建立现代化企业集团,需要宽松、有序的金融环境,公平、合理的财税政策,开放、满足多层次需要的人才市场。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原因之一是:产权调整将切断政府与企业的人事关系和直接经济联系,触动了部分阶层既得的经济利益,各级政府不可能放弃对企业的人事权和财产控制权。因此,当公司改制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须整体规划,由上到下,从根本上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政府机构、干部人事制度),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重构收入分配体制。
第三,在思想认识上,改变模糊观念,端正对企业集团的认识。(1)如前所述,企业集团作为经济组织, 同样存在市场风险和未来的不确定性。(2)现代企业集团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托拉斯, 卡特尔,辛迪加,它是按出资人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建立的一种新型的企业联合体,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3 )建立企业集团不仅在于改善投融资环境,更在于以低成本扩张,寻找更高的战略起点。相对而言,我国企业集团起步晚,资金少,管理落后,必须重视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研究,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扩大市场份额,实现集团的国际发展战略。
第四,在法制上,借鉴西方现代企业的立法原则,加大产权立法、执法的力度,规范各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职能。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政府、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各方的责权利,必须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使它们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相互促进,共同维护资本的高效营运。企业内部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明确各利益主体在适度的区间内,如何发挥自己的聪明才干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没有严格的执法,产权立法便失去了意义,因渎职、失职、越权、侵权和丧权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产权主体,应依法给予制裁。不能以建立企业集团在我国是新事物,难免认识不足,损失是“交学费”为借口姑息迁就,放纵宽容。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内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现代企业制度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有几十年、上百年的历史了,它们按照市场规律建立的法律制度、财产制度实践性强,我们完全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大胆地借鉴、引用,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在政策上,必须打破行业、部门、区域和所有制的限制,制定有利于振兴民族工业,发挥整体优势的产权政策。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企业集团是一种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它是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联合经济组织,在保证国资控股的前提下,任何所有制性质的资产,不分行业、部门、区域,均可通过参股投资的方式参与集团的经营管理,各行业、各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者、授权者、监督管理者或经营者也可根据各自的权能重新配置资产,提高资产质量,建立优势互补,技术、产品先进的新经济实体,迎接国际资本的挑战,地方政府和经济行政部门不得因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设置人为障碍,进行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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