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控制路径探析论文

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控制路径探析论文

·犯罪学研究·

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控制路径探析

张训 赵涵

摘要 :体育领域的暴力恐怖活动犯罪往往具有生成背景复杂、主体复合、形式多样、危害严重、影响深远等特征。防范和控制体育领域的恐怖活动需要发动社会各种力量并运用多元手段加以应对,而构建多层次的法律控制体系是最根本的路径。法律之外的控制路径主要指提倡绿色体育、营造纯净的体育人文环境,提升体育活动的安保规格,构筑多元化、多层次的防控力量体系,切断恐怖活动的经济来源等。应对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控制路径则包括构筑严密协同的反恐法律体系和构建切实有效的司法介入路径等两个层面。

关键词 :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控制;常规;立法;司法

体育运动的缘起虽然与战争、军事息息相关,但是现代体育的人文精神则教导人们远离战争,并通过体育交往促进人类社会的和平。不过,人们寄托在体育运动中的美好愿望总是会被一些暴力恐怖犯罪分子无情摧残。德国慕尼黑奥运会“黑色九月”惨案、法国巴黎北郊法兰西体育场爆炸案、曼彻斯特体育场爆炸案、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一次次震惊了世人。

由于体育活动尤其是大型体育赛事具有广泛的公众参与性和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活动举办地及相关场域呈现较大开放性特征,而且相较于政府及国际组织峰会,不少体育活动的安保规格较低,从而为恐怖袭击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作为体育大国,经常举办各类国际性体育赛事,极容易成为恐怖分子袭击的目标,因而应当加强对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的关注与应对。防范和控制体育领域暴恐行为需要发动社会各种力量并运用多元手段加以应对,而构建多层次的法律控制体系乃是最根本的路径。

那么,这种相关关系存在吗?我们构造虚拟变量Highincome(高收入国家)、Middleincome(中等收入国家)、Lowincome(低收入国家)以区分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并在回归式中引入了kaopen和国家发展阶段dummy的交叉项。结果显示,三个交叉项中只有低收入国家和kaopen的交叉项估计系数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为负,不仅如此,在回归(7)-(9)中,引入这一项的回归(8)拥有最高的R2,说明对于低收入国家而言,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的效应与中等收入阶段国家和高收入国家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金融开放对一国经济增长存在负面效应。

一、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界说

(一)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概念界定

我国刑法涉及恐怖活动的相关罪名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等。具体的条文同时涉及了三种类罪名,即恐怖活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恐怖组织犯罪。或许是为了与之相呼应,学界交叉使用恐怖活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等三种学术概念,由此带来了概念上的争议。

有人认为恐怖活动犯罪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① 陈忠林:《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 有人进一步定义暴力恐怖犯罪,认为其是指一种以极端的行为方式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应受刑罚处罚的具有特定意义的犯罪行为。② 荣亮:《暴力恐怖犯罪的预防和惩治问题探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依此而言,似乎任何带有恐怖性的犯罪都是恐怖犯罪,比如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因为这类犯罪场面有时同样恐怖,甚至令人不寒而栗。

对于拥有重型杀伤性武器的恐怖组织,必要时可进行军事打击,并且寻求国际间的合作。暴力恐怖活动犯罪制造的恐慌已经蔓延整个世界,恐怖活动犯罪势力亦遍布于世界各地,任何一国及其公民都可能成为暴力恐怖活动犯罪者袭击的对象,因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犯罪非一国之事,亦非一时之事,国际力量必须联合起来,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才能对其进行有效、持久打击。为此,各国需要遵循国际法之普遍管辖原则对其实施刑法控制,并依据国际法之“或引渡或起诉”规则来保证其最终承担刑事责任。国际合作既可以由联合国牵头统一行动,如2001年联合国安理会颁布《关于国际合作防止恐怖活动行为》等文件;也可以由区域性组织主导联合行动,如上海合作组织于2009年签署《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活动公约》。

经费是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命脉。IS等恐怖组织通过卖石油、索要赎金、抢劫金融机构等各种途径大肆敛财,建立起强大的经济后盾。为此,切断暴力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经济命脉是对其实施控制的重要手段。早在巴黎暴恐袭击事件发生之前,联合国曾经发表报告,建议扣留从IS控制区出来的运油车,以切断IS的主要经济来源。① 周旭:《联合国建议扣留IS运油车 以切断其主要经济来源》, 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4-11/5207287.html,访问日期:2018年12月25日。 巴黎暴恐袭击事件发生之后,很快有不少国家采取了切断IS财路的打击行动。例如,俄罗斯战机5天内在叙利亚摧毁了向IS工厂运送原油的1000多辆运油车② 佚名:《俄5天摧毁叙境内一千余辆IS运油车》,http://news.163.com/api/15/1124/05/B95PCDEP00014Q4P.html,访问日期:2018年12月28日。 ,之后不久,俄轰炸机又一夜消灭恐怖分子40辆液罐车。③ 佚名:《俄轰炸机一夜间消灭恐怖分子40辆液罐汽车》,http://news.163.com/15/1205/08/BA2D0HTT00014JB6.html,访问日期:2018年12月28日。 此外,人们还应当注意暴力恐怖活动犯罪者的另一个重要经济支柱,即来自社会各界筹措的资金。特别对于别有用心的资助,人们应当坚决予以制止。联合国第54届大会通过的《制止向恐怖活动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吁请所有国家采取步骤,以适当的国内措施防止和制止为恐怖主义分子和恐怖主义组织筹集经费。④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6-05/17/content_350159.htm,访问日期:2018年12月28日。

在这一点上,恐怖组织罪与恐怖主义罪在概念上较为接近。有学者认为“恐怖组织就是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而建立的,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组织,而其所实施的活动亦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④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17页。 可能为了避免学术争议,有人干脆主张“组织、策划、领导、资助、实施以对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或制造社会恐惧气氛的暴力、威胁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是恐怖主义犯罪。”⑤ 赵秉志:《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理论与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 不过,恰恰是这种一揽子定义,忽视了恐怖犯罪类罪名之下的具体罪行样态。

就法律规定而言,三种罪名的确存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交叉,而几种学术概念亦同样反映了这一问题。总体而言,采用体育领域恐怖组织犯罪容易忽视实践中个体制造恐怖犯罪事件的事实,而采用恐怖主义犯罪则容易凸显政治性、宗教性等色彩而忽略一些犯罪者基于发泄私人情绪同样可以制造恐怖灾难的事实。与之相较,体育领域恐怖活动犯罪概念虽然较为笼统,而且的确与体育领域恐怖主义犯罪、体育领域恐怖组织犯罪内涵上有相异之处,不过其能在外延上涵盖二者的边界。换言之,就体育领域恐怖活动犯罪而言,不管其犯罪目的是否具有政治性,不管其犯罪主体是否复杂,其犯罪行为及危害后果都具有恐怖性。因而,为了照应体育领域恐怖事件的实践样态,综合上述三种概念的学理描述,本文提出体育领域恐怖活动犯罪这一概念。至于为何加上“暴力”二字,即使用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这一概念,在笔者看来,主要是其能够凸显犯罪者所采用的手段,并且便于与宣扬恐怖主义或者佩戴恐怖主义标志等犯罪有所区别。

由此,笔者结合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定义,认为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借助于体育活动的开放性、影响力与人员的集中性、不特定性,采取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体育设施破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二)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特征分析

一是犯罪生成背景复杂。恐怖活动犯罪事件的促成因素越来越复杂,其中主要有政治对立、民族矛盾、宗教信仰冲突等。在大型的国际赛事中,赛场中不时会蔓延着民族主义情绪。参赛队员或观众的民族情结可能成为引发体育暴力冲突的导火索。例如,2012年欧洲杯小组赛就因为俄罗斯球迷打出政治标语“攻陷华沙”而引起了俄、波两国球迷之间的大规模冲突。这些民族情结或者政治情绪同样会传递给暴力恐怖活动犯罪者。他们往往会选择与其拥有不同政治、民族背景的群体作为恐怖袭击对象,甚至借此达到其政治目的。以1972年发生的慕尼黑奥运会惨案来看,其恐怖犯罪者的主要目的是要挟以色列释放在押的巴勒斯坦政治犯。2006年,男足世界杯也曾遭到恐怖威胁,称将袭击参加伊拉克战争的国家球队。在2022年男足世界杯举办地竞选中,国际足联也遭到恐怖组织暴力威胁,称若坚持在卡塔尔举办世界杯,他们将届时对卡塔尔发动恐怖袭击。

民族矛盾也成为引发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重要因素。2007年基地组织北非分支在达喀尔汽车拉力赛期间制造的恐怖犯罪事件、2004年“埃塔”在马德里体育场制造的爆炸事件、2010年安哥拉国家队遇袭事件、2007年印度羽毛球世锦赛爆炸事件等等都无不侵染着民族主义色调。

四是残忍程度升级。恐怖犯罪的特征就在于其通过利用犯罪过程以及结果的惊悚场面以引起更大的社会恐慌。为达此目的,犯罪者往往行径卑劣,手段残忍,视生命如草芥,滥杀无辜,不计后果。其具体表现为犯罪手段花式多样,爆炸、刀砍、劫持、纵火无所不用,还用砍头、阉割等方式制造恐怖气氛。犯罪地点往往选择人员密集且安保能力不强的薄弱和敏感地带,犯罪时间亦无规律可循,给人以神出鬼没之感。同时,犯罪所依赖的技术手段亦在不断升级。如IS不仅拥有枪械和爆炸装置,甚至还拥有坦克等重型武器。在IS发动的巴黎恐怖袭击中,犯罪者不仅能够熟练使用枪械,而且镇静残忍,射杀对象不分男女老幼,遇到受伤者还要补射以确定其死亡。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主犯焦哈尔•萨纳耶夫不仅制造残忍屠杀事件,而且事后亦毫无悔过之意。德国慕尼黑惨案中,暴恐分子甚至对被害人进行阉割。① 佚名:《遇难者遗孀曝慕尼黑惨案内幕:运动员遭到阉割》,http://sports.163.com/15/1203/17/B9U67QMU00051CAQ.html,访问日期:2018年12月25日。

2017年春季在崇州羊马科技试验园区进行40个糯玉米杂交组合的田间试验。试验采用随机区组设计,3次重复,5行区,行距0.85 m,窝距0.4 m,双株种植,每行12株,对照品种为渝糯7号,田间管理同大田生产。取中间10株调查获取数据资料。

立法是对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进行法律控制的源头。为了应对日益猖獗的恐怖犯罪,力求应对时做到“有法可依”,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为此开展了大量的立法工作。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这些法律文件并未写有“体育”等相关字眼,但是其当然适用于包括体育领域在内的所有暴力恐怖活动犯罪。总体来看,针对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即国际立法、域外国内立法和我国国内立法。

二是犯罪主体呈复合型。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毕竟是一个类罪名,结合实践样态,可将其划分为个体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和组织(团伙)暴力体育恐怖活动犯罪。需要说明的是,这两种罪名非刑法学意义上的概念。此处使用旨在表明,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之主体既可以呈现单一性特征,也可以呈现有组织的复合性特征。

现实中,存在一些不属于任何恐怖组织的个体恐怖犯罪者,实施主体人数有限,未形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集团或者团伙。例如2013年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其犯罪主体仅为兄弟二人。在其他领域,个体制造的暴力恐怖活动犯罪事件也为数不少。不过,对于恐怖犯罪而言,犯罪者往往都依托于某个恐怖组织或者极端组织,因而即便具体实施者可能表现为独立个体,但是从预谋到策划、再到实施都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如2015年巴黎法兰西球场惨案,实施犯罪的恐怖分子即依托于恐怖组织“伊斯兰国”(IS)。与此相应,该罪主体还呈现出复合型特征。无论从刑法学还是从犯罪学角度来看,因拥有强大的心理、人力、财力等方面的相互支撑,复合型主体实施的暴恐犯罪往往更坚决、破坏力更大、危害性更严重,亦更难应付。因此,在体育领域,这一类型的暴力恐怖活动犯罪将成为防控重点。

当然,后进生的转化,也不可能短期见效,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努力。但只要我们树立“手心手背都是肉”的观念,从小学到初中,从初中到高中,每一个阶段,每一个新学期都是我们改进体育后进生的机会和起点!

三是犯罪实施区域相对特定与犯罪对象不特定相结合。多数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往往因植入政治、民族、宗教情绪而使得其犯罪目标相对明确,即多选择与其所依托的组织在政治、民族、宗教背景等方面存在冲突激烈的国家、地区和民族作为实施犯罪的对象。具体采取的方式是选择某一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或地区,并在特定时期伺机寻找某一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体育赛事作为袭击目标。当然,在具体作案过程中,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仍将显露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其所针对的具体犯罪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例如,在2015年巴黎法兰西球场及附近的枪击爆炸案中,犯罪者并不刻意筛选受害者的国籍、民族、宗教等背景,而是不加选择地加以伤害。因此,体育恐怖活动犯罪虽然作案场所相对确定,但最终受到伤害的多是随机出现的无辜民众,具体受害对象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宗教信仰冲突是暴力恐怖犯罪的另一重大诱因。2006年,伊斯兰激进组织就以伊拉克跆拳道运动员在比赛中暴露身体为借口制造了暴力恐怖事件。2013年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也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事后,其主犯还打着维护宗教尊严的幌子为自己的罪责开脱。

五是危害后果严重、影响深远。体育活动人员的广泛性和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破坏性相结合,其危害后果的严重性自不待言。回顾任何一起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都有不少鲜活生命戛然而止。不仅如此,极端组织或恐怖组织发动的体育暴恐犯罪往往还可能导致更为复杂的后果,引发更大的冲突。以巴黎爆炸案为例,虽然逝者灵魂尚未安息,但由此引起的纷争持续发酵,甚至不少国家、政治实体卷入这场纷争,大打口水仗。

二、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外控制路径

作为人类社会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暴力恐怖活动犯罪历来都是各国重点防范的对象。针对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在实践中所展现的特征,人们应当在分析其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制定多元化的预防与控制体系。

各级党委是部队建设的领导核心,是贯彻落实强军目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确保部队能打仗、打胜仗,关键是抓好党委班子建设,切实把各级党委建设成为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坚强领导核心。而在军队各级党组织中,搞好军以上高层党委建设,是全面锻造坚强有力党组织的龙头工程,尤其要抓实抓好。

(一)提倡绿色体育,营造纯净的体育人文坏境,拒绝暴力和恐怖

绿色体育旨在将安全与和平作为现代体育的宗旨,塑造体育人文环境则着眼于构造以人为本的体育模式。不管体育源于何处,亦不管体育走向何方,它都应该成为人们追求自由、释放激情、挑战自我的舞台,成为人们寻求精神依赖和身体依归的家园,而不应该成为任人操纵的工具,更不应该成为杀戮之地。以此而言,体育是单纯的,体育领域本该纯净。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的行径已然玷污了体育的神圣与纯净。

当然不可否认,现代体育赛事的安保管理已经迈上了新的台阶,诸如北京奥运会的安保工作已经成为现代大型体育赛事的安保典范。不过,针对日益猖獗的暴力恐怖活动犯罪,重大体育活动的安保工作一刻不能放松,而且要构筑有厚度、有宽度的多元化的安保体系。

不过,我们或许也能够从这些恐怖分子的身上寻找到一丝人性的气息。考察一些体育领域暴力恐怖犯罪个案就会发现,其中的一些恐怖分子竟然也是体育爱好者,也会被体育的魅力所吸引,也在谈论自己崇拜的体育明星。甚至在一些案例中,犯罪分子发动体育暴力恐怖事件的借口竟然是有人玷污了体育的清白,认为体育竞赛有失公正。不管事实究竟怎样,我们亦无意为其开脱,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即体育的魅力是永恒的,没有人可以抵挡,包括暴力恐怖分子。因而,人们要做的是清理体育领域的污垢,消减体育领域里的丑闻,打造体育的人文环境,还体育以清白,塑造绿色体育。笔者曾经倡言,让体育回到本真意义上;② 张训:《体育职务犯罪实证分析——主要以国际足联腐败案为考察对象》,《体育与科学》2015年第5期。 并相信,绿色、人文的体育精神及其激发出的体育魅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感召潜在的犯罪分子,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暴力恐怖分子将体育活动作为犯罪目标,甚至由此可以瓦解、分化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组织力量,从而最终有利于人类福祉。

(二)提升体育活动的安保规格

很多体育赛事设置有巨大的开放性场地,例如公路马拉松、汽车拉力赛等。即便在相对封闭的体育场馆进行比赛,也会为接纳观众而设置看台等相对开放的区域。这就给暴力恐怖活动犯罪者提供了充裕的犯罪活动空间。从实践案例来看,暴恐犯罪分子之所以屡屡得手,除了其缜密的犯罪预备工作和丰富的犯罪经验之外,还利用了体育安保工作的漏洞。为此,在重大体育活动中,对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防范首先要从安保做起。

柔性直流输电系统启动阶段模块间不均压问题分析//赵洋洋,李坤,董朝阳,吉攀攀,俎立峰,马俊杰//(24):92

具体而言,需要针对重大体育活动增加安保力量,构建多维度的安保体系。尤其针对室外赛事活动,单薄的安保防控体系显然无法应对。多维度的安保体系(或称综合的安保体系)是指在横向上拥有多种类可调配、可协同的安保力量,在纵向上具有安检、巡检、机动防卫的动态性。至于提升安保规格、实施应急安保是指在情势危急时,应当能够迅速做出安保方案的调整,具有从低级别安保规格快速调整到高级别安保规格的能力。例如巴黎暴恐案中,因为法国总统奥朗德也在法兰西球场观看法国与德国的足球友谊赛,所以体育场的安保规格得以提升,恐怖分子才无法进入,体育场内的人们才因此躲过一劫。该事例属于赛前安保规格调整,而事后的安保规格调整同样重要。如在波士顿马拉松惨案发生后,美国立刻作出紧急反应,白宫紧闭大门、设立警戒线,全境加强安保工作,通过第一时间扩展安保外延、加大安保强度来提升安保规格。此外,在情急时刻,还可以通过取消比赛等方式作出应对。例如巴黎恐怖袭击之后,比利时当局面对暴恐袭击传言,立刻决定停止在布鲁塞尔举办的足球赛。

要在重视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基础上加大社区创客教育与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联动机制,激发合力,努力将社区创新教育糅合到社会经济结构的各个环节中去,不断进化和完善社区教育体制,构建社区教育资源共享机制[1]。

术中导丝断裂分析其主要原因是操作技术不当,置入椎弓根螺钉时出现与导丝成角,螺钉旋入过程将导丝截断,其次是导丝反复使用。

(三)构筑世界性的涵括社会各阶层的防控力量体系

当今,恐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几乎遍布世界各地,单凭一国政府力量难以应付,因此在特定时刻,需要利用并发动全球社会组织特别是民众的力量,让其陷入“人人喊打”的被动境地。比如巴黎暴恐袭击事件之后,全球最大黑客组织“匿名者”向IS发动网络攻击,迫使其网络服务系统中断,并对IS成员的网络账户进行追击以截断其财路。此外,该组织还通过网络进行间谍与情报收集活动,向公众曝光可疑恐怖组织IS成员的详细个人资料,向美国情报部门发送包括IS恐怖分子位置在内的信息。就连自身名声不佳的纽约西西里黑手党家族亦向IS组织“宣战”,并认为与美国联邦调查局等官方机构相较,其优势在于黑手党及其盟友与附近的居民联系紧密。① 佚名:《美国纽约西西里黑手党向IS组织“宣战”》,http://news.163.com/15/1124/10/B96ATVKJ0001121M.html,访问日期:2018年12月25日。 的确,这些力量是打击恐怖势力不可忽视、甚至是不可或缺的民间力量。

另外,利用乃至制造恐怖组织的内部混乱并借此消耗、削弱其有生力量不失为一种经济有效的应对策略。活跃于世界各地的不同恐怖组织之间亦存在教派分歧、地盘之争、经济利益纠葛等诸多冲突。据报道,2015年11月15日,基地组织袭击炸死了“伊斯兰国”的一个民兵组织的6名领导人,其中包括该组织最高指挥官。原因在于IS不断加大恐怖威胁的同时,也削弱了基地组织在国际上的受关注度。基地组织下属的“努斯拉阵线”也在大马士革以南、以色列边境沿线与IS进行全面战争。② 庄晓丹:《基地组织炸死6名IS高层,因不满头号恐怖组织地位被动摇》,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00978,访问日期:2018年12月25日。

连接专用检测仪,读取到故障码P200900和P201000,清除故障码后重新启动发动机,这两个故障码还会再次出现。

此外,为了能够让一般民众在遇到恐怖袭击的危急时刻为自己赢得一线生机,需要加强其反恐意识和逃生技能。比如,在一些现实发生的暴恐事件处置中,不少警察缺少针对恐袭的专业性技能,这无疑给暴恐犯罪者制造更大的灾难预留了空间。因此,在加强训练和装备反恐专业队伍的同时,尽量向一般民众普及反恐知识,在一些特定区域适时开展普通民众的反恐演练。

然而,年轻时候的出类拔萃并没有带给王维好运。很快,他因为遭人妒忌受到诬陷,被贬谪到山东一个地方看管粮库。期间,王维的妻子遭遇难产,他同时失去了妻子和孩子,此后他终生未娶。

(四)切断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经济来源

“恐怖主义犯罪”似乎是学界描述当今恐怖犯罪事件的常用术语。持此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这种犯罪本质特征在于其具有“政治或者社会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因而将其描述成“为达到一定的政治或宗教目的,针对特定的和不特定的目标,有组织、有计划实施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③ 李小明:《试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国际刑事责任》,《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三、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控制路径

对于体育领域暴力恐怖犯罪活动者的残忍行径,或许“短兵相接”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不过,法律控制才是应对犯罪活动的终极手段,必须让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为其犯下的罪行“埋单”,即将其“绳之以法”才是最终结果。为此,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着手构建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控制体系。

(一)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控制

为了增加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的渗透,一些国家在应对恐怖活动犯罪时采用双重标准。以此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恐怖犯罪活动者亦可能会受到不同政治实体、宗教团体的纵容乃至蛊惑。以对IS打击为例,为何多年来久打不绝,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同国家为了相互牵制、没有形成有效配合,从而消解了国际社会的打击力度。

在具体立法样态方面,针对恐怖活动的国际立法形式主要表现为两种规范性文件:一种是由联合国(国际联盟)等世界性组织牵头制定的全球性反恐公约或者宣言,另一种是由区域性组织签署或者制定的反恐公约。前者如国际联盟制定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国际公约》,联合国制定或通过的《制止向恐怖活动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以及关于保护民用航空器安全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等系列公约;后者如《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活动公约》等。

域外国内立法是指域外单个国家、地区等政治实体针对恐怖活动犯罪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各国加大了反恐立法的力度,诞生了一批国家反恐法案。如1996美国的《反恐怖主义法》、1998年俄国的《联邦反恐法》等。“9·11”事件后,饱受恐怖活动犯罪折磨或者曾经遭受恐怖威胁的国家立即在立法上作出回应。其中美国反应最为迅捷,颁布了《采用适当手段拦截和切断恐怖活动以助美国团结和强大2001年法案》。其他国家则先后对已有的反恐法案作出修正,如2006年俄颁发了《俄联邦反恐法》并签署了《关于打击恐怖主义措施的命令》,加拿大公布了《反恐法案2015》等。同时,在反恐立法方面,不少国家不只有一部法律。如美国是“包裹法”,捆绑了很多法律,有反洗钱法、电信监听法等。⑤ 纪双城等:《中国制定反恐法刻不容缓 西方双重标准过于虚伪》,http://mil.huanqiu.com/observation/2015-03/5822520_3.html,访问日期:2018年12月31日。

我国直到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才标志着反恐怖领域第一部专门性立法文件诞生。2015年,我国第一部反恐怖活动犯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活动法》颁布。此外,我国还存在一些附属性的反恐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就专门设置有恐怖活动犯罪相关罪名。最近两次颁布的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加大了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将恐怖活动犯罪规定为特别累犯,《刑法修正案(九)》则强化了对恐怖活动犯罪规制的刑事法网。另外,一些反恐怖行为的行政性法规也成为反恐法案的附属性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这些专门性和附属性的反恐规范性文件共同构筑起我国日趋严密的反恐法网。

将现有允许掉头标志更换为禁止掉头标志,引导掉头车辆通过选择其他路线到达目的地,降低对杨庄东街南北向直行车辆的影响. 由南向北方向掉头车辆,引导路线.

应当看到,国际上各种反恐法案的出台为震慑和应对日益猖獗的恐怖活动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过,当下国际反恐法律文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一是应急性特征明显。许多国家的反恐法案多为重大恐怖活动犯罪发生后的即时之作,不免带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仓促性特征。因其乃应景之作,故难脱“打击有余、预防不足”之缺憾;二是缺乏统一性、协调性,往往带有宣示意味,缺乏可操作性。尽管世界法律呈现全球化的迹象,但是就各国反恐法案而言,其尚缺乏统一性,因而难言协调。各国自身的反恐法案亦多以实体法为主体,缺少与之匹配的程序法。加之其往往带有宣扬意味,对于各种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并未规定具体、细致的法律处置程序。故此,这些法案往往在司法实践中搁浅,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三是有一定的意识形态化。不少国家的反恐法案对发生在世界不同区域的恐怖活动犯罪设置双重对待标准,不禁使其沾染了政治色彩。这种情势必然消减反恐法律的科学性根基,同时阻滞了其与其他国家反恐立法之间的衔接。

与之相较,我国反恐立法虽然起步稍晚,却体现出后发优势,最明显的是其注意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法律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配套等问题。前者表现在,为了与《决定》《刑法修正案(八)》及之前的刑法规定相呼应,2012年《刑事诉讼法》特别设置了恐怖活动犯罪技术侦查等相关追诉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司法实践。正如学者所言,此举实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呼应,编制成制裁恐怖活动犯罪的“又严又厉”的刑事法网。① 兰迪:《仇恨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的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后者表现为我国构筑的反恐法律体系注意到法律层阶之间的完善与配合问题,除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之外,还通过行政机关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以解构其专业性难题,同时加强其体系性。例如,2011年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五机关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恐怖融资犯罪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了一些涉及恐怖融资案件查控的具体措施。

当然,我国反恐法律体系也有不少有待改进的地方:仍存在“打击有余、预防不足”的通病;不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仍存在松散、凌乱、不协调的问题;刑事实体法规定不甚具体,对恐怖活动范围及其罪名界定不详,现有的恐怖活动犯罪之罪刑结构及刑罚幅度设置对充分发挥刑罚功能有所限囿;刑事程序法也因为未设置针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追诉程序而未给控制恐怖活动犯罪预留足够的突破空间等等。

为此,首先要尽快颁行专门的反恐法案,以便构建完成宪法层面、反恐法、刑事法等基本法律层面和行政法层面的反恐法律体系。采用刑法典为主,反恐法、行政法之附属刑法为补充的模式,对恐怖活动行为进行层层过滤。在这一法律体系中,既要发挥行政法对一般恐怖行为的过滤功能,② 正如有人认为,《反恐怖法》应当是行政法,其本质上是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其功能主要是指导、协调其他行政法体系,规范反恐怖工作的整体进程。参见王利宾:《反恐怖犯罪刑事法完善研究——兼论反恐怖系统化立法》,刊载于《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 又发挥刑事法的核心规制功能。在刑事实体法中,要明确恐怖活犯罪的范围,调适此类行为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行为的配置体系,针于恐怖活动犯罪的经济基础,还需要特别注重刑罚结构的安排。在刑事程序法中,需要确立甄别不同恐怖活动犯罪类型的程序,设定与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特征相配套的追诉手段,而且要将其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全过程。

除了借助于刑事法律的实体与程序安排进路之外,还要制定周密可行的反恐应对计划和策略。这些策略和计划同样需要以规范性文件进行文本固化。对此,日本的经验可资借鉴。日本内阁改组原国际组织犯罪对策推进本部的会议分别制定了《预防国际恐怖犯罪(未燃状态)行动计划》和《国际恐怖犯罪对策推进纲要》。它们自成体系、相对独立,并对预防有着明确的“时间”要求,对处置有着明确的“结果”要求。显然,无论是反恐理念还是反恐行动,日本都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先进行列。① 李明:《日本预防国际恐怖犯罪对策及其启示》,《法治论丛》2011年第4期。

语文思维的培养需要一个特殊的过程,应该借助文化熏陶的方式逐渐渗透到学生的内心,而且语文知识内容具有丰富的美的特征,教材中选入的课文具有语言美、形象美、意境美的特点,教师在教学中引导学生去阅读、分析、欣赏课文的过程中,学生的语文思维在潜移默化中得到了渗透培养,审美能力逐渐提升 。

(二)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司法介入

不可否认,应对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体系正日益“丰满”,不过,现实中针对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司法处置却相对“骨感”。实践中,很难找到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已决案例。笔者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来的案例寥寥无几。国内几起涉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案例虽然与恐怖活动犯罪有关,发生地点也在体育场馆,但其发生时机乃是展销会或歌舞晚会在体育场馆举办之际,并非体育活动本身。国际上相关体育领域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例亦只收集到三例,分别为2005年的Tampa Sports Authority v.Johnston案,2006年的Johnston v.Tampa Sports Authority案和2008年的United States v.Abu A li案。即便放眼整体恐怖活动犯罪之处置,司法机关也几无案件经手。以法律控制体系相对完善的恐怖融资犯罪为例,2005年至2010年间,我国检察机关仅在2007年对1人提起公诉。② 王新:《零适用的审判现状:审视资助恐怖活动犯罪的适用》,《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7期。 根据中国反洗钱报告,从2010年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的司法处置力度。如2012年批准逮捕涉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10件,2013年批准逮捕涉嫌资助恐怖活动犯罪案件3件,提起公诉2件。③ 李春:《恐怖融资犯罪防控路径研究(上)——以刑法120条和191条为视角》,《犯罪研究》2015年第5期。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一起2014年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判决案例。总体而言,暴力恐怖犯罪的司法处理数量与其多发、常发的现实状况并不匹配。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反恐法律文件过于宏观,有些条款仅具有宣扬意味,即便设有附属刑法条款,也需要依赖于刑法的具体规定。然而,我国刑法相关恐怖活动罪名的设计虽然经过最新修正,但仍然存在罪名外延含混、特征不鲜明的缺憾,由此导致司法机关对一些恐怖活动行为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当作一般犯罪处理。在刑事追诉程序上,没有针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特别设计,甚至没有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侦查权限。这些法制上的缺陷都是导致司法部门无法追诉或者追诉无法深入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是恐怖活动犯罪者的反侦查行为增加了实践中的辨识难度。例如,一些涉嫌资助型恐怖活动犯罪者通过“化整为零”“异地转存”等行为躲避金融机构的管控,从而规避了刑事追诉。在侦查阶段,基于恐怖活动犯罪错综复杂的成因、样态及其背后盘根错节的宗教、民族等因素,很难调取有效证据。在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的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还存在主犯、从犯区分上的难题。这种区分和认定的困难会一直延续到审判阶段。

基于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构建针对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司法介入机制,且突破点在侦查阶段,重点环节在起诉和审判阶段。既然刑事实体法将某些类型恐怖活动的外围行为和前期行为作为刑法规制的目标,刑事诉讼法理当跟进。作为刑事诉讼推进环节的侦查,需要因时而动,甚至要寻求一般证据之外的方法,即对涉嫌恐怖活动的行为进行推定。基于恐怖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和急迫性,许多国家已认可对恐怖行为进行推定作为一种证明方法。具体可以根据其犯罪行为、特定身份、携带的物品与接近的场所、是否接受恐怖组织的培训等因素进行推定。④ 李富成:《恐怖犯罪中的推定》,《犯罪研究》2013年第3期。

当然,针对司法实践中侦查权冲突以及多部门合作不明等问题,尚需要需求司法解释乃至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以便于构建针对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多元化司法介入体系。我国在此方面已进行了有益尝试,例如2014年“两高”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制定《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等。

对流坑的旅游开发未考虑古村的整体规划。古村原有“七横一竖”的主街巷布局形成八条空间轴线,但当前的旅游参观线路无法体现其轴线空间,仅对部分重点建筑提供参观路线,且分布较散,流线较乱,既没有时间或空间连续性,又不突出重点,无法完全反映流坑古村的历史文化内涵。

多元化司法控制理念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仅不同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和国家情报机关之间需要协同,还要如上文所言,借助于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在制定具体侦查策略时,可以采用一切必要手段。例如,为破解侦查困局,必要时可以采用卧底侦查、线人侦查等各种手段。当然,与此同时,需要强化对证人以及被害人的人身保护力度。针对借用“人体炸弹”等自杀性恐怖袭击,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和情报机关的合作,加大对其外围组织和动向的把控力度。针对武装恐怖组织,需要加强安保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必要时借助于军事力量予以打击。

在针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诉讼推进过程中,我国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经验,实施不同于应对一般犯罪的强制措施。例如,可实施先行拘留、延长拘留期限,一定程度上松绑逮捕审批和决定权限,针对隐私权和财产权实施特别侦听、搜查及冻结,不允许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① 杨正万、王成:《惩治恐怖犯罪中的强制措施——基于比较法角度的分析》,《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8年第5期。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暴力恐怖活动犯罪者尽可能适用实刑,对犯罪的个人或单位,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以切断其犯罪资金链。

Research on Control of the Violent Terrorist Crime in Sports Field

ZHANG Xun ZHAO Han

Abstract :The violent terrorist crime in sports field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plex background, compound subjects, diversified forms, serious harm and significant impact. Therefore, we need to rely on a variety of social forces and the use of a variety of mean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i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ulti-level legal control system is the ultimate means to deal with it. The general control path of the crime of violent terrorist activities in sports include the following aspects, that is promoting green sports, creating a pure physical culture environment, improving safety guard, integrating various social forces, cutting down its financial backing and so on. The path of legal control of the violent terrorist crime in sport field includes two aspects, namely, that constructing a strict and cooperative anti-terrorism law network and establishing a practical and effective way of judicial intervention.

Key words :the violent terrorist crime in sports field;control;routine;legislation;judicature

[责任编辑:王 焱]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20(2019)02-0065-09

基金项目:2017年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错案中的被害人问题研究”(编号:AHSKY2017D91);安徽省法学会2019年度研究课题“新时代健全安徽乡村法治体系研究”(编号:2019YBKT-1)。

收稿日期:2019-03-03

作者简介:张训(1976-),男,安徽怀远人,汉族,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安徽淮北,235000;赵涵(1995-),女,安徽亳州人,汉族,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标签:;  ;  ;  ;  ;  ;  

体育领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控制路径探析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