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悖论论争之我见_命题逻辑论文

近年来我国悖论论争之我见_命题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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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287(1999)04—0023—04

一 引 言

悖论是困扰学术界两千多年的一个重要话题,也是本世纪西方当代逻辑哲学和数学哲学广受瞩目的核心课题之一。这一课题自80年代初开始也引起了国内学人的注目。而直到近五六年,它才真正成了我国逻辑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与80年代相比,投入悖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已大为增多,且研究的领域也有所拓宽。如不仅局限于传统的语义悖论和集合论悖论,还开始探讨当代西方提出的认知悖论及合理行为悖论,体现出了悖论研究的应用价值。从研究的深度看,则由以前的主要概括悖论研究的历史、阐述悖论的一般形式等,逐步深入到悖论的性质、悖论的成因以及悖论的消解等问题,可以说已触及悖论绳结的关键所在。在关于究竟什么是悖论、悖论内含何种矛盾及悖论的根源和消解等方面,形成了学界同仁积极交流、切磋商榷甚至反复论战的局面。

二 主要论争问题及观点评价

(一)关于悖论的定义

关于悖论的定义,分歧主要在于悖论到底是一种命题还是一种推论或是一个“难以置信的事实状况”,其次则在于能否“舍繁取简”地给悖论下一个通俗的比喻性的定义。

定义Ⅰ:悖论“指由肯定其真可以推出其假,而由肯定其假可以推出其真的一类命题”。[1]

定义Ⅱ:悖论是“逻辑上自相矛盾的恒假命题,它的标准形式是:P←→P”。[2]

定义Ⅲ:悖论是“在某些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下,可以合乎逻辑地建立两个矛盾命题相互推出的矛盾等价式。”[3]

定义Ⅳ:“悖论就是挑战(或违背)常识的‘大’理。”[4]

略加细察,前两种定义虽表述不尽相同,但都把悖论归结为一种具有矛盾性质的命题。它们代表了比较权威的悖论定义观,与《美国哲学百科全书》的有关定义类似。有学者对之持不同意见,认为“把悖论理解为一种推论比理解为一种命题或论断要妥当些”,而这两个定义“在理论上存在着如下误区:混淆了作为推论的悖论与作为悖论性命题的前提或结论”[5]。

应当说,这一批评是较中肯的。即作为悖论的应是P←→P的推论,而不仅仅作为悖论的前提出现的P命题自身。

相形之下,定义Ⅲ又比仅仅将悖论理解为一种特殊推论要更能准确概括悖论的实质和基本特征。西方“Paradox ”(悖论)一词的本义就是“难以置信的事实”。定义Ⅲ在此基础上定义“悖论”,并强调了悖论的三个要素: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可以构成矛盾等价式(形式特征)。笔者认为,这三者对于确定严格意义的悖论是缺一不可的。因此,它吸收了诸多悖论定义之长。

至于“悖论就是挑战常识的‘大’理”,则并不是一个严谨的实质性定义,而只是一个比喻。有学者认为该定义“比一般理解更宽泛些,更适合于将历史上那些著名悖论都概括进去[6]。此评价为笔者所不能认同。它误在将历史上的“疑难”和“佯谬”也理解为悖论。而作为关于悖论的一个科学定义,是应将这几个内涵不同的概念严格区别开来的。

(二)关于悖论的性质

对悖论性质的认识,学术界分歧较大。尤其是悖论内含什么矛盾的问题,更是近年国内逻辑学界争论最激烈的焦点之一。

观点Ⅰ:“悖论是一种逻辑矛盾”,“但它也是对辩证矛盾的一种反映”。[7]

观点Ⅱ:悖论与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列为思维领域的第三类矛盾。[8]

观点Ⅲ:“悖论是人们违反客观辩证法的一种恶果”,“是一种虚妄的、错误的思想形态”,它“只是一种主观上虚构的产物。”[9]

三种观点中,观点Ⅰ肯定了悖论的逻辑矛盾性质,但又肯定了悖论与辩证矛盾的特殊关系;观点Ⅱ主张将悖论界说为介于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之间的第三种矛盾,实质上是更明确地强调其特殊性。问题是,无论取二者何说,都必须重新审视“逻辑矛盾”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即牵及对这一关键词的重新界定。而这一工作暂时尚未引起研究者们的重视。至于观点Ⅲ,否定悖论存在的可能性,不免失于绝对化。其指悖论为虚幻的理由是:“任何一个命题都不可能在同一时期和同一关系下既是真的又是假的”[9]。显然,这一论证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矛盾命题的相互蕴涵并不等于矛盾命题在客观上同真,也不等于同一命题客观上既是真的又是假的。

本文认为,悖论之所以被视为荒谬,人们之所以力图剖解或消除它,正是因为它内含的是几乎“不可解”的逻辑矛盾,而任一理论系统一旦包含有逻辑矛盾,就失去了坚实的立论基础及系统内的协调性。也正由于悖论是合乎逻辑的严格推论所导致的矛盾等价式,才使之成为千古难题,并不能被近当代的辩证逻辑或辩证法所包容或解构。

(三)关于悖论的根源

探讨悖论的成因,挖掘其深层根源,是解开悖论绳结的关键。学术界虽未就之形成论战气氛,但也众说不一,各执一词。

观点Ⅰ:悖论是含有自我指涉的矛盾句,其根源在于“日常语言的缺陷”。[10]

观点Ⅱ:悖论“不是由于推理形式的错误造成的,因此,可以断言,悖论的产生一定是由于前提的思维混乱造成的”。[11]

观点Ⅲ:“一切语义或集合论悖论都是由于人们以某种方式违反了逻辑基本规律造成。”[12]

观点Ⅳ:悖论“根源于客观事物所固有的矛盾和主客观矛盾”,根源于“客观对象本身的辩证矛盾结构和人类思维不可摆脱的割离性”。[13]

其中,观点Ⅰ的论据为:日常语言复杂多义,在人工语言中很难找到相应的表达方式,而正是在人们试图从人工语言角度把握自然语言时,悖论产生了。此说应当难以成立。最基本的否证就是,早在人工语言诞生之前两千年,古希腊先哲们就已发现并提出了语义悖论了,可见悖论的产生并非必然与人工语言相涉。同时应看到,语言的自我指涉亦不一定都构成矛盾句。观点Ⅱ则把悖论当作一般的逻辑谬误看待,忽略了悖论既内含逻辑矛盾又不同于一般逻辑矛盾的特殊性质,对悖论前提中的“思维混乱”也缺乏具体论证,因而缺乏有力的支持度。观点Ⅲ亦有误,即未考虑以下事实:虽然违背逻辑规律会产生谬误,但悖论的特性却恰恰是并不违背逻辑规律。因为如果不能合乎逻辑地推出矛盾等价式,就根本不是典型的悖论。至于观点Ⅳ,可以联系到80年代两位学者的一个观点:悖论是“客观实在的辩证性与主观思维的形而上学性及形式逻辑化方法的矛盾的集中表现”[14]。应该说,观点Ⅳ是80年代这一观点的另一表述方式。它认为悖论源于特定阶段人类思维方式的局限性,且具体地指出了这一局限,即人类思维不能达到与客观实在的辩证性或客观对象本身的辩证矛盾的完全协调一致。

笔者认为,以上诸观点虽看似各异,实则有其共同的一面,即都认为悖论的产生与人们自身对语言的特定运用直接相关,即与思维主体直接相关。其实,最早的“说谎者”原型并不是一个典型的悖论,但研究者将之变形为典型化了。而后几乎所有严格意义上的语义悖论都是由研究者们主观构想出来的。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所谓悖论从来不反映一个现实存在的具体对象或这类对象间现实存在的某种关系,而总是以特定的语言形式(如含有自我指涉的语言符号)表达特定的抽象认识(如对象本身只是一个命题),是一种纯粹只存在于思维领域、同时也只作用于思维领域的所谓“难题”。悖论的根源在于,在用语言表达思维的过程中,混淆了语言的符号(形式)与语言符号的含义(内涵)或所指(外延)之间的不同层次和关系。而这种混淆在许多悖论实例中是人为的,有时甚至是仅仅为了“研究”悖论而刻意构想的。

(四)关于悖论的消解

关于悖论的消解,西方现存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从形式逻辑的视角出发,以矛盾律为准则,坚持世界的协调性、无矛盾性,认为矛盾只存在于思维之中,而思维中的任何矛盾包括悖论都是逻辑矛盾,因而都是必须消除的。持此观点者提出了消解悖论的若干方案,这些方案至今仍应以早年罗素的简单类型论和塔尔斯基的语言层次理论为代表。另一种则是超形式逻辑视角的,认为世界并非是协调的、无矛盾的,矛盾律也并不是普遍有效的,悖论实际上是以客观对象内在的矛盾为存在前提,因而对悖论只能容纳或接受,并给以其科学的解释。于是出现了建立不协调逻辑甚至悖论逻辑的构想。这一观点可以达考斯基和克里普克等为代表。

近年国内学者受这两种观点的影响,对悖论的消解问题也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倾向。

观点Ⅰ:悖论“只是人们主观错误所造成的一种虚幻的东西,真正的悖论根本不可能存在”[15];“所有那些所谓悖论,实际上不过是非命题和佯谬而已”[16]。

观点Ⅱ:“悖论不仅仅是逻辑问题,它的解决也不能仅从逻辑的角度寻找答案”;“目前一些消解悖论的方案不尽人意,正在于缺乏思维原则的变革”。[17]

两种观点中,前者的“悖论非存在”说,所指的应是悖论并不存在于那些以客观具体事物作为反映对象的语言形式中。视悖论为虚无,本身仍意味着对悖论的一种“消解”。而力图消解悖论是传统的作法。后者则是反传统的,显然受不协调逻辑的影响,表现出辩证倾向。

我们知道,即使发现得最早且看似最简单的说谎者悖论,至今都未有公认之解。尽管古希腊的斐勒塔曾为钻研其解而献身,斯多葛派的吕西安为之撰写了六部专著,从中世纪到近当代又有偌多的思想家倾注了全力,但迄今为止,成效甚微。甚至当鲍契瓦尔的三值逻辑系统似乎解决了该难题之后,人们又可用“强化的”形式将该悖论重新提出,攻克的希望更见渺茫。那么,我们能否反省一下,不拘于以往固有的思维习惯,跳出悖论的怪圈,换一个角度看它,超越对它的纠缠,抑或容纳它?1975年克里普克发表的《真理论论纲》一文,曾令人信服地论证了塔尔斯基型“经典方案”不可能解决自然语言中的语义悖论问题,并提出以“语句有无根基性”为特点的新颖方案,在西方引起很大反响,以致形成了本世纪悖论研究的又一个高潮阶段。确实,在若干消解方案无一被真正公认合理有效的状况下,换一个视角,也许比坚守不变的逻辑法则更有希望解析这千年难题。当然,若不囿于已有的思维模式,试图将悖论作为一种合理合法(合科学之理,合逻辑之法)的事实来分析并接受,就意味着必须否定矛盾律的普遍有效性,也就意味着对经典逻辑根本法则的重新论定。这本身也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的难题,同时它也是一个超逻辑的重大课题。

三 主要发展趋势及值得重视的问题

总而言之,悖论研究近年在我国己形成一个多家争鸣的局面,且我国学界在研究的整体倾向上与国际上自七十年代末以来悖论研究的总潮流是一致的。具体说来,近年我国的悖论研究表现出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第一,由纯形式化研究转为日益重视辩证研究。而由于社会意识形态主流和学术背景的缘故,我国学者在以辩证法或辩证逻辑规律及方法研究悖论上相对于国外来说有一定优势。可以说,对各种典型悖论及西方各种解决悖论的方案进行深入的辩证分析,既已构成近年国内悖论研究的一个重要特色,又呈进一步深入发展的趋势。

第二,由主要运用传统逻辑的观点和方法研究转为从多视角分析及多元化方法相结合。近年来,国内学者研究悖论的方法有所变革,在不忽略悖论所包括的自然语言语义因素的基础上,开始重视用现代逻辑方法剖析悖论内蕴的逻辑矛盾,把对悖论的探讨与语形学、语义学、语用学的研究结合起来。这不仅有利于悖论问题的最终解决,而且有利于传统逻辑、数理逻辑和辩证逻辑三者的沟通,对实现当代逻辑学界的“大逻辑”构想也是不无裨益的。

第三,研究的重心已由逻辑悖论转为与日常语言密切相关的以“说谎者悖论”为代表的语义悖论,这也体现了近年国际上悖论研究向自然语言回归的大趋势。

但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悖论研究过程中尚存在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首先,悖论研究是一个国际性的跨学科的大课题,及时了解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沟通有关学术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而我们对此重视不够,译介环节也相对薄弱。虽然K ·哥德尔的《什么是康托的连续统问题》,R·蒙塔古、D·卡普兰的《知道者悖论的提出》,以及H·卡哈尼《逻辑和哲学》及S·哈克《逻辑哲学》两书中有关悖论的章节,近年都已有学者译入,此外还有对西方次协调逻辑悖论观的专题介绍等,但这种必需的译介工作尚限于少数学者在做。

其次,研讨中的某些论述有时忽略了论证本身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尽管悖论不是一个纯逻辑问题,但它的产生及分析与逻辑思维形式及逻辑科学的发展都密切相关。悖论内含的复杂逻辑因素,需要我们对之的剖析比一般论证更严格,即使以日常语言学派的风格去探讨悖论时亦是如此。

再次,近年有关悖论的论争过程中,偶尔由于论辩双方学术观点的分歧,而导致了个人情绪因素的介入,这显然不利于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无论从逻辑学发展的远景还是从悖论问题的根本解决着眼,悖论研讨中的客观、求实态度和学术相容精神,都是应进一步提倡和弘扬的。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委员会资助项目(97B111)

收稿日期:199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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