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体性、客观性与主体间性的关系_主体间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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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问题是哲学界近些年来研究的“热点”问题。怎样理解“主体性”的含义,哲学界众说不一。本文拟对主体性、客体性、主体间性及其关系进行分析,以求更深刻地理解主体性问题。

一 主体性是建立在自然性、社会性基础上的一种最根本的主体属性

在主体性问题的讨论中,有些学者把主体性理解成人所具有的属性,从而混淆了主体性与主体属性的区别。如有学者认为,主体性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自然性、社会性等属性。[1]也有学者把社会性等属性看作是主体性。[2]我们认为,主体性不等于主体属性,不能把作为主体属性之一的主体性混同于其他主体属性。主体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人,其属性包括了一般人的属性,主体性与作为一般人的属性的自然性、社会性一起构成主体属性,主体性不能离开一般人的属性——自然性与社会性,并且是建立在这两种属性基础之上的又高于这两种属性的主体最根本的属性。这就是说,主体性是一种主体属性,主体属性包括自然性、社会性和主体性。

唯心主义者把精神属性看作是主体的唯一属性,例如在柏拉图那里,主体就是一种不依赖于肉体的不朽的灵魂,在贝克莱那里,主体是心灵或自我,在黑格尔那里,作为主体的不是现实的人本身,而是人的抽象,即自我意识。马克思以前的唯物主义者特别是费尔巴哈,坚决地反对了唯心主义的主体论,强调作为主体的人是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自然存在物,是属于物质自然界,并依赖于物质自然界的物质实体。费尔巴哈率先确认自然性是主体属性,但是他认为人的本质就是“自觉的自然本质”,而“没有看到真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3],即没有认识到人如何在社会关系中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来发展自己的本质力量和确立自己的主体地位,没有揭示出人作为认识主体的社会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正是针对费尔巴哈等旧唯物主义者的这种缺陷,在肯定作为主体的人的自然性的基础上,在承认人是有血有肉的生命物质实体的基础上,强调人的本质是社会性的。认为人不是一种单纯的自然存在物,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存和活动的社会存在物。

我们认为,在作为本体存在的人的自然性、社会性这两种属性中,社会性是人的本质或本质属性,但社会性还不能成为主客体关系中主体的根本性质,因为社会性主要是从人与动物的比较中显现出来的性质,而主体性不仅能把人与动物区分开来,而且能显示主体在主客体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和支配作用,因而主体性应是主体的最根本、最深刻的性质,是主体的本质属性。

二 主体性与客体性是辩证统一的

在主体性问题研究中,有许多学者主张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来规定主体性,认为主体性就是主体在与客体的关系中,即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属性,这是合理的。但有的学者强调主体是根本,有的学者强调客体是根本[4],这两种主张都是我们不能接受的。

我们认为,主体性与客体性是辩证统一的。因为主体与客体是主客体关系的两极,在主客体关系中,主体与客体是相互作用的,主体性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性,客体性是客体对主体的影响和制约性,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既表现出主体性,即确立、维持其主体地位,发挥其主导作用,并使客体主体化的性质,又要受到客体的影响和制约。对此,列宁指出:一方面,“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人的“活动改变外部现实,消灭它的规定性”,另一方面,“事实上,人的目的是客观世界所产生的,是以它为前提的,——认定它是现存的、实有的。”[5]如果认为主体是根本,不讲客体性,只讲主体性,就会走向主观唯心主义;相反,如果认为客体是根本,片面强调客体性,不讲主体性,却又会倒退到机械唯物论。

既然主体性与客体性是辩证统一的,我们理解主体性,就应该把它放在与客体性的关系中去理解。据此我们认为,主体性就是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运用自身的本质力量,能动地作用于客体的特性;客体性就是客体在主体的对象性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主体性包括主观性、自主性和能动创造性;客体性则包括客观性、对象性和对主体的制约性。

主体的主观性指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换句话说,主体是在一定的意识、精神状态下,带着某种意愿、目的,在一定的观念、思想、理论指导下进行实践、认识活动的。马克思认为:人的“行动如果没有目的就是无目的、无意义的行动”[6]。列宁则把“目的(主观的目的)”作为主体活动的“第一前提”[7]。

主体的自主性指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是有意志力、有自由的,总是处于主导地位,以一定的情感、意志作用来支配客体。作为主体,只有能够支配自身,成为自己的主人,才能真正支配外界事物。任何主体,只有真正感到自己是自主的,是自己活动的主人,才能产生活动的热情,发挥出积极性和创造力。

主体的能动创造性指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是积极的、能动的,是有选择力、创造力的。主体按照自己的目的、需要,选择实践、认识的手段去认识和改造客体,主体通过实践,不仅能改变客体的量,而且能改造客体的质;不仅能改变客体的量,而且能改造客体的质;不仅能改变客体形象,而且能创造新客体。主体在实践基础上进行认识活动,不仅能反映客体的现在,而且能复制客体的过去,预见客体的未来;不仅能反映客体的现象,而且能揭示客体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客体的客观性是指客体在主体的对象性活动中有不依赖于主体的意识,不以主体的意志、不以主体的主观性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对于客体的客观性,列宁就特别强调过,客体是不以主观意见(设想)为转移的现实,它的根本特性是客观实在性。主体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在纯粹的自我意识活动中,而只能在物质世界存在的绝对前提下,在自己的物质活动中来设定客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提出:客体“不是由我设定的”[8]。

客体的对象性是指客体进入主体的对象性活动领域与主体发生联系的特性。事物只有具有这种对象性,才能称之为客体,才能把它与一般的事物、物质世界、客观实在区别开来。旧唯物主义对客体只是作了单纯自然主义的理解,没有看到其对象性,没有看到它们是由于主体的能动活动,才由自在的东西转化为主体的认识客体,对此马克思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列宁也指出,客体虽然是客观的,但却是人的对象性活动所指向的,必须从主体的对象性活动方面去理解客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才说客体“是由我设定的”[9]。

客体对主体的制约性是指主体在变革、反映客体时,总要受到客体条件的制约,或者说客体对主体有反作用。在实践活动中,客体的本质及其规律制约着主体实践目的的实现、手段的运用和整个过程的进展。在认识活动中,客体的发展过程及其本质的暴露程度制约着主体认识过程以及主体对客体认识的广度、深度。这种制约性使得主体对客体的改造、反映只能达到一定的程度或层次。

在人的对象性活动中,主体性与客体性是辩证统一的,两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实践基础上,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主体应遵循的原则就是既要从客体的实际出发,又要从主体的需要出发。毛泽东指出:我们认识问题,作计划,办事情,既要“从客观存在着的实际事物出发”[10],又要“从群众的需要出发”[11],即把客体性与主体性相结合。从理性认识回到实践,主体将认识放在实践中去检验,也需要既按照“种的尺度”,又按照人的“内在尺度”[12]去验证认识成果,即把客体性与主体性尺度统一起来。主体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的统一[13],是以人类活动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一致为现实根据的。看不到主体性与客体性的这种统一,就无法理解主体性原则同客观性原则的辩证统一。

三 主体间性是主体与特殊客体(主体)之间的通融性

主体间性与主体性密切相关,但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现代西方哲学中,鉴于存在论的主体性原则可能导致生存、行为中的唯我主义,人本主义分析哲学家们都纷纷转向主体间性这一问题域。卡尔纳普就是通过主体间性,从“个人经验”证实原则转向具有“公共经验”的物理主义语言学证实原则的。摩尔、奥斯汀、塞尔和赖尔、威斯顿等人的日常语言学派,一反罗素等人的人工语言(逻辑实证主义)学派,强调在日常言语交往具体情境中界定、考察词句的意义,也涉及主体间交往。

在从主体性研究转向主体间性研究的潮流中,胡塞尔表现得尤为突出。从他的《笛卡尔的沉思》(1931年)和《欧洲科学的危机和先验现象学》(1936年)两本著作中可以看出,这位现象学大师在其哲学生涯后期一直致力于用主体间性学说改造、发展主体性理论。在胡塞尔看来,每个认识者都是一个特殊的认识主体,在其意识中都有自己的“生活世界”,因此,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主体性,每个人的“生活世界”也都显示着他自己的主体性;为了达到对世界的共识,即由“私人世界”过渡到“共同世界”,人们就既要相互承认主体性,又要彼此相互交流、转换视角。这样,人们就可以扩展自己的主体性,并把世界理解为“共同世界”,理解为“一个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世界”[14]。在《几何学起源》一书中,胡塞尔反复思考的中心,就是一门科学如何由intrasubjective变成intersubjective(主体间的),即如何由纯属人心内在的观念变成人们间可以交流的科学。在胡塞尔看来,主体性意味着自我,而主体间性则意味着自我共同体(我们)。认为主体性原则带有个体主义、自私自利倾向,而主体间性原则包含有集体主义、互助互利之意,因而极力主张主体间性原则。

针对人们长期把自我当作主体,把他人当作客体的“自我中心主义”倾向,哈贝马斯提出了“互主体性”概念,认为人的主体性必须在交往中生成,必然走向交互主体性。还有以马林诺夫斯基为代表的现代人类学中的交换行为、交换规范理论,列维一施特劳斯、齐美尔的社会学中的交换形式、交往系统理论,都对互主体性或交往主体性进行了可贵的探讨。

现代西方哲学中的“主体间性”、“互主体性”概念及其理论,主要内容是研究一个主体怎样与另一个主体相互作用的问题,这无疑是对主体性问题的深层次研究。但是,他们却偏向主观性,只是看到或研究了主体间的精神交往关系,并未看到主体间的物质交往关系。他们的“主体间性”、“互主体性”,从本质上讲是主观意识的性质,人的意识的性质,具有明显的主观唯心论倾向。

马克思主义哲学虽然没有明确使用“主体间性”、“互主体性”概念,但对主体间的交往关系进行了科学的阐述。在马克思看来,人不仅是意识的主体,更重要的是历史的实践的交往的主体。他提出的“人与人的关系”是主体性的即能动、现实的“交往关系”、“社会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规定了主体间的关系。还有“交往”、“交往实践”、“交往形式”、“精神交往”、“交换”、“物质交换”等概念,着重规定了人们之间即主体间的物质关系、精神关系和实践关系。马克思的异化学说,通过异化劳动阐述的“人与人相异化”,则揭示了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主体间的关系,共产主义运动所要扬弃的也就是此种“人与人相异化”的关系,所要建立的社会,也就是能够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主体性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和相互创造的“真实共同体”。马克思的这些思想,为我们科学理解人们的“主体间性”问题奠定了基础。

以上论述表明:主体间性作为主体间关系的规定,是指主体之间即主体与特殊客体(主体)之间的通融性,也就是说,主体间性是一种特殊的主体性,这是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相关性。但主体性与主体间性又有区别,主体性是主体与一般客体(包括作为主体的人)发生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而主体间性则只是主体与特殊客体(即作为互主体的人)在交往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特征。

注释:

[1]王传光:《关于哲学的主体和主体性》,《天津社会科学》1992年第3期。

[2]崔自铎:《主体性三题》,《党校论坛》1991年第4期。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0页。

[4]参见张洪凯:《近年来主体性问题讨论述评》,《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3期。

[5][7][8][9]《列宁全集》第38卷,第229、235页,第233页,第300页,第300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7页。

[10]《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76页。

[11]《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第913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7页。

[13]陈金美:《主体性基本问题辨析》,《湖南师大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2期。

[14]胡塞尔:《笛卡尔的沉思》,海牙1971年英文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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