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效主义经济学方法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实效论文,经济学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0)12-0030-19
自从凯恩斯在《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中将科学区分为实证科学(Positive Science)和规范科学(Normative Science),①经济学界至今仍然坚持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的划分。②在凯恩斯看来,实证科学是关于“是什么”的系统性知识,而规范科学讨论“应该是什么”的标准的系统性知识。经济学家们强调这种区分特别重要,因为人们经常混淆二者,将实证当规范,或将规范当实证,“成为很多谬误的根源,贻害甚大”③。区分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过度的区分却造成这两个亲如孪生兄弟的两个分支的对立,以至于实证与规范分裂,甚至老死不相往来。实际上,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体两面,正像现实和理想是人生的两个维度,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的目标是如何通过实证来实现规范,这便是实效主义经济学(Pragmaticitive Economics)。④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博弈论的创立与发展,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密切,一门被称为机制设计(Mechanism Design)或者制度设计(Institutional Design)的经济学分支越来越重要。2007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三位机制设计理论大师赫维奇、马斯金和迈尔森就是明证。瑞典皇家科学院的声明指出,机制设计理论有助于经济学家、各国政府和企业识别在何种情况下市场机制有效、何种情况下市场机制无效,帮助人们确定有效的贸易机制、政策手段和决策过程。机制设计理论正是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融合,可以说是实效主义经济学的应用。然而,至今为止,从实证到规范的哲学基础和一般方法论并未得到足够重视。本文试图建立实效主义经济学的一般方法论。⑤
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关系
米尔顿·弗里德曼在著名的《实证主义经济学方法论》一文中阐述了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关系。在弗里德曼看来,“实证经济学的结论似乎是、并且确实是与重要的规范问题,与‘应该做什么’和‘如何达到既定目标’等问题直接相关”,而且,“规范经济学和经济学的工程学也不能独立于实证经济学。任何政策结论都必然基于对做某事而不做另一事的后果的预测,而预测必然或隐或显地依赖于实证经济学”。⑥这里强调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即实证研究是服务于规范目标的,规范政策要想达到效果必须利用实证结论。人们对于“应该是什么”的规范目标的看法不同导致争议是正常的,因为处于不同地位的人们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的价值观不同,弗里德曼认为这不是争论的焦点,他大胆提出一个命题,“在当前的西方世界,特别是在美国,无偏见的公民之间存在的有关公共政策方面的分歧,主要根源于对按照政策采取行动所导致的经济后果的不同预测。从原则上说,通过实证经济学的发展,我们就能消除这些分歧,因为,这些分歧不同于基本价值观方面的根本分歧,后者最终只能导致争斗”。然后,弗里德曼以最低工资立法为例阐述了这一命题。无偏见的人能够就“所有人都应该获得生存工资”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最低工资立法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有分歧,也就是说“最低工资立法在实现人们一致同意的目标的功效如何”。支持者相信最低工资立法能够既提高工资线以下工人的工资,也能够提高工资线以上工人的工资,而反对者则认为最低工资立法导致就业条件恶化,使贫困情况更加严重。⑦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人们是否能够就目标达成共识?如果不能达成共识,肯定出现分歧。现实中的人们由于有不同的伦理立场和价值观念,对于政策或法律目标很可能达不成共识。尽管弗里德曼的论证中暗含了这一点,但他强调的是无偏见的人能够达成共识。其次,在目标一致的情况下,对于立法能否实现目标会不会有分歧?现实情况确有分歧,正像人们对最低工资立法的分歧一样。弗里德曼指出,门外汉像专家一样,不可避免地试图改造实证结论以适应他们所极力主张的规范性的先入之见,当实证结论的规范含义——或者说所谓的规范含义——不合其口味时,他们就会拒绝接受这些实证结论。⑧也就是说,包括专家在内的很多人经常不尊重实证规律而“心想事成”甚至“掩耳盗铃”。弗里德曼认为,这种分歧是由于人们对实证经济学规律认识上的分歧,但是,“由于有着一致的目标,经过漫长的道路,人们终将达成一致意见”⑨。由此,弗里德曼断定,“人们在‘正确的’问题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与其说源于规范经济学的进步,不如说源于实证经济学的发展,后者可以得出能够且值得被广泛接受的结论。而且,对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进行严格区分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这种区分可以促进人们在经济政策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弗里德曼认为,实证经济学原则上独立于任何特定的伦理立场或价值判断,实证经济学的任务是提供一套一般化体系,用来对环境的任何变化所导致的后果作出准确预测,并对它作出的推测的精确度、范围和一致性进行评估。简言之,实证经济学是或者说能够成为一门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客观”科学。⑩这样一来,弗里德曼将无偏见的人在规范层面上能够达成共识,而把人们之所以在实证经济学实现规范目标上不能达成共识归结为实证经济学的方法论问题,在建立了实证经济学方法论之后,一切经济学问题就变成客观的科学问题。由此,尽管弗里德曼讨论了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但他利用人们对这两者的混淆,驱斥规范经济学,追随凯恩斯传统,将经济学仅仅定位为实证经济学研究。
规范经济学关注“应该是什么”,例如,应该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吗?应该减税吗?个人所得税应该实行累进税制吗?政府应该实行环境控制吗?等等。我们应该区分“应该是什么”中的目标和规则,如减税本身是一种政府行为,具体表现为减税规则,但减税的目标是另一个问题,有可能是为了刺激经济,也有可能是藏富于民。再如,我国当前进行的推进城镇化政策可以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拉动内需,(11)也可以是为了解决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城乡差别。规则与目标密切相关,不同的目标意味着不同的规则。规范经济学的目标要么是民主的具体操作表决问题,就是所谓的“共识”,要么是政府作为新的主体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当然后者在民主社会中仍然受到民主制度的制约。不同的民主制度所得到的共识是不一样的,例如,美国的代议制民主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就不同。社会福利最大化是一个抽象概念,在旧福利经济学中主要反映为功利主义式的社会成员效用总和的最大化,而在新福利经济学中则反映为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12)但是怎么计算社会成员效用的总和并非简单之事。边沁在《立法原理》中开篇就提出,“立法者应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最大范围的功利应成为他一切思考的基础。了解共同体的真正利益是什么,乃立法科学使命之所在,关键是找到实现这一利益的手段”(13)。但是“功利”的精确含义和计算功利总和的道德算术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计算中,假定效用是基数可量和人际可比的与否定这两个假设的结果肯定不同,同样是坚持基数可量和人际可比的庇古和黄有光的计算方法也不相同。如此一来,规范经济学变成了外在于经济模型的价值判断。斯蒂文·兰德伯格试图克服这一局面,论证社会计划者的目标函数内生地形成且内生地形成的目标函数是唯一“正确的”,从而建立科学的规范经济学方法论。(14)这也是建立实效主义经济学的一个基础,因为实效能否达到与规范目标的“正确性”直接相关。
弗里德曼试图将实证经济学从规范经济学中独立出来,通过科学方法研究经济问题,以期解决关于经济政策的争论。但是,仅仅靠实证经济学的发展并不能使人们就经济政策达成共识。实证经济学只是描述、解释和预测经济现象,它会告诉我们不同经济政策的后果,并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么选择,因为怎么选择的问题依赖于经济政策的目标。实证经济学只是告诉我们在经济政策的目标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不同的经济政策与共识目标之间的距离。但是目标的确定本身与是否能够通过经济政策或者法律实现这一目标直接相关。在最低工资立法问题上,弗里德曼的讨论过于简单,因为由“生存工资”共识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低与能否实现目标直接相关,如果最低工资标准过高,可能符合反对者的判断,不但没有帮助到工人,反而使他们更加贫穷;如果最低工资标准适度,可能是支持者取胜,在没有破坏劳资关系的情况下使得劳动者的福利得到改善。也就是说,目标能否实现与目标本身直接相关,正像理想能否实现与理想的高低直接相关,如果理想不高,可能很快就会实现,而理想很高,可能永远也实现不了,变成“好高骛远”。在通过立法来改变社会之时,立法目标的理性探讨至关重要,立法目标的可实现性本身就需要论证,因为目标、手段和效果是三位一体的。我们要保证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实际效果,就必须理性探讨法律或者政策目标,同时探讨实证经济学规律对目标的可实现性,可以说,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是不可分离的。
实证经济学方法论
弗里德曼的实证经济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是实用主义哲学,使用形式逻辑方法。弗里德曼主张实证经济学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套“理论”或者“假说”,对尚未被观察到的事物作出有效且有意义的(而不是空洞平庸的)推测。(15)理论或者假设的判定基于其对未知现象的预测能力而不是其与现实之间的一致性。弗里德曼批判了将“假设”与“现实”之间的一致性作为检验该假说有效性的标准。认为那些真正重要且意义重大的假说所具有的“假设”,是对现实的一种粗略的、不精确的、描述性的表述,一般来说,某一理论越是杰出,从上述意义上说,它的假设就越脱离现实。他解释:如果一个假说能够从它旨在解释的那一现象的大量而复杂的条件中,抽象出共同而又关键的因素,并能保证在这些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推测,那么,这一假说就是重要的。所以,要成为重要假说,就必须舍弃掉假设在某些描述方面的真确性。(16)然而,他的这一结论是有问题的,其解释也不到位。
对此问题我们现在有一个比较成熟的看法。理论或者假设是一种抽象,抽象意味着只看一面,通俗的说法就是“理论就是盲人摸象”。为什么这样呢?因为绝对具体的东西只有一个,具有唯一性,是特定时空下特定主体的,不可能具有预测性,即“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或者“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而且,我们要想完全精确描述绝对具体的事物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具体性是无穷的。(17)既然科学的首要功能是描述,完全精确的描述又不可能,那么是不是要放弃科学呢?不是,这只说明科学从一开始就不是完全真实主义的(Realistic),科学应该就所要解决的预测和控制问题来选择性地抽象,例如,当我们讨论小麦市场时,供求关系就是核心,而交易者的个性特征,比如说交易者是高是矮、是胖是瘦就无关紧要;但如果研究足球运动市场,高矮胖瘦这些因素可能又是重要的。但是我们不能走到另一个极端,认为科学理论对现实的描述应该是完全不真实主义的,而应该采取不完全真实主义的立场。英国经验主义的奠基人培根早就认识到这个道理:“我们实应遵循一个正当的上升阶梯,一步一步,由特殊的东西进至较低的原理,然后再进至中级原理,一个比一个高,最后上升到最普遍的原理;这样,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科学有好的希望。因为最低的原理与单纯的经验相差无几,最高的、最普遍的原理则又是概念的、抽象的、没有坚实性的。唯有中级原理却是真正的、坚实的和富有活力的,人们的事务和前程正是依赖着它们,也只有由它们而上,到最后才能有那真正最普遍的原理,这就不复是那种抽象的,而是被那些中间原理所切实规限出的最普遍的原理。”(18)经济学发展史很好地展示了这一道理。新古典经济学假定市场是完美的,竞争是纯粹的,劳动力、商品与资本都是同质的,信息是完全的,由此建立的一般均衡理论的阿罗—德布鲁定理对于理解竞争市场是一个参照系。但是新古典经济学不能解释现实中的很多问题,例如,为什么有企业?为什么对双方都获利的很多交易没有成功?科斯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科斯真正理解实证经济学方法论。他在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中开篇就提出了经济学方法论问题,比弗里德曼的更加中肯可信,而且他也正是基于其经济学方法论建立起新制度经济学大厦。科斯说:“过去,经济理论一直因未能清楚地说明其假设而备受困扰。在建立一种理论时,经济学家常常忽略对其赖以成立的基础的考察。然而,这种考察不仅对于防止因对有关理论赖以成立的假设缺乏了解而出现的误解和不必要的争论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对于经济学在一系列不同假设的选择中作出正确的判断也是极为重要的。”科斯还借罗宾逊夫人对于经济学假设“可处理的”(Manageable)和“真实的”(Realistic)之间的权衡指出,有些理论的假设既是可处理的,又是真实的。(19)周其仁走到另一个极端,提出科斯研究经济学的方法仅仅强调真实性,甚至提出“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则是矫枉过正。(20)实际上,科斯反对研究完全真实的世界,因为他是有理论倾向的。(21)科斯正是通过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松动“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奠定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科斯认为,完全的经验主义无异于匍匐在地面的爬虫,他们叫嚷通过收集越来越细地描绘具体的经济制度的图景来描述“现实”,结果他们变成了出类拔萃的资料收集者。科斯指出,“老制度经济学家的代表康芒斯、米切尔等都是一些充满大智慧的人物,但是,他们却是反理论的。他们留给后人的是一堆毫无理论价值的实际资料,很少有什么东西能被继承下来”(22)。林毅夫赞同弗里德曼在《实证经济学方法论》中的“假设条件不相关”命题:理论的作用在于解释现象和预测现象。对于理论的取舍应以理论的推论是否和现象一致,即以理论是否能解释和预测现象为依据,而不能以理论的假设是否正确为依据。但他同时指出,“当然,保留在理论中的假设条件也不能过于偏离现实。过于偏离现实,理论将失掉对现象的解释力”。进而提出类似于培根的中级原理:理论必须有高度的抽象,而保留在理论模型中的前提条件又不能太过偏离现实,才能对现象有足够的解释和预测力。(23)实际上,理论的抽象性与理论的预测力和准确度有下列关系:理论越抽象,预测的适用范围越广,但是预测的准确度越低。从哲学、具体科学的方法论、具体科学分支到应用者对具体科学的应用是一步步具体化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小,但准确度越来越高。
对于同样的现象可以有不同的理论或假设解释或者预测,怎么选择理论或者假设?弗里德曼的观点是:基于该理论或假说的简洁性、清晰性及准确性。(24)理论的清晰性及准确性要求是无异议的,简洁性是认识论上思维经济原则的应用。所谓思维经济原则就是用尽可能少的思维取得尽可能多的成果。中世纪的英国著名哲学家奥卡姆提出了一条著名的思维经济原则:“若无必要,勿增实体”,被称为“奥卡姆剃刀”。19世纪的哲学家和物理学家马赫进一步丰富了这一原则,“由于人的生命短促,人的记忆能力有限,任何一项名副其实的知识,如果没有最大限度的思维经济,都是不能得到的。因此,可以把科学看成一个最小值问题,这就是:花费尽可能少的思维,对事实作出尽可能最完善的陈述”(25)。因为实证经济学是描述、解释和预测经济现象的,简洁性意味着抽象度比较高,所以简洁的理论和假设意味着能够解释更多的已知现象和预测更多的未来经济现象。林毅夫也认为,理论是一个信息节约的工具,理论模型要尽可能地简化,限制条件要尽可能地少。(26)
弗里德曼还指出,“任何理论都必然是暂时性的,且将随着知识的进步而不断变化”(27)。如果其推测与经验矛盾(“频繁地”,或者说比某个替代性假说更为经常地与经验相矛盾),那么这个假说就被拒绝;如果不发生矛盾,那它就被接受;如果经过多次检验都没有发现矛盾,那么假说就获得了更大的可信度。(28)纵观科学发展史,科学理论确实在变化,但并非如弗里德曼所说,任何理论都必然是暂时性的,理论也并非随着知识的进步而变化。既然理论是解释与预测的工具,它们应该通过经验不断检验,当理论的预测与经验不一致时就可能会提出新的理论。(29)经验理性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怎么把握经验抽象的适度性,从经验抽象出来的理论为我们规划出一个美好的未来,并帮助人们加以实现。但是,正如杜威所指出的,我们要明白“它的操作始终受到经验的检验。这些被制定出来的计划,这些被设计出来作为改造活动的指南的原则,并不是一些教条。它们是一些在实践中被做出的假设,随着它们在给予目前的经验以它需要的指导时取得成功或遭受失败,它们或者被抛弃,或者被纠正,或者被扩充。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为行动纲领,不过,由于它们被用来使我们未来的行动减少盲目性而增强目的性,它们是有弹性的。智慧不是某种一劳永逸地被拥有的东西。它处于不断发展的形成过程之中,要保持住它,就需要持续不断地注意观察后果,虚心地乐于学习和勇于反复调整”(30)。当经验“被理性化”以后,它就具有一种简单性、同一性和普遍性,它给科学开辟了一条虚构的康庄大道。这个过程容易导致理智不负责任和粗心大意。说它不负责任,是因为理性主义认定理性的概念如此自给自足,如此超越于经验,以至它们不需要、也不可能在经验中获得证实。说它粗心大意,是因为这同一种认定使得人们不注意具体的经验和实验。对经验的蔑视使人们在经验中遭到一种可悲的报复。(31)也就是说,每一类经验理性成为一个紧箍咒。此时,新的经验“变成一种解放的力量。经验意味着某种新事物,它使我们摆脱对过去的依附,并向我们显示新的事实和真理。对经验的信仰不是使人们墨守成规,而是使人们力求进步”(32)。
弗里德曼的实证经济学方法的基础是实用主义。皮尔斯最初提出的实用主义(Pragmatism)是一种意义理论,只不过是一种用以弄清楚一些难解的词或者抽象概念的意义的方法。(33)即通过抽象概念的后果与人的特定目标的联系来确定抽象概念的意义和不同。“实用主义原则”或者“皮尔斯原则”是,“考虑一下你的概念的对象具有什么样的、可以想象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效果。那时,你关于这种效果的概念就是你关于这个对象的概念的全部”(34)。通过意义标准我们确实可以驱斥那些无意义的思辨,只保留那些与人的行动相联系的思辨。实用主义揭示:“几乎每一个本体论形而上学的命题如果不是无意义的废话(一个词被另一些词界定,这些词又被另一些词界定,而绝没有达到任何真实的概念),或者是彻头彻尾的胡言乱语。这样一来,就把如此这般的垃圾清除掉,在哲学中保留下来的就是一系列能用真正科学的观察方法加以研究的问题。”(35)
詹姆斯将实用主义意义理论转变为真理理论。詹姆斯认为,“如果某种生活真是我们应当过的较好的生活,而且如果某种观念,我们信仰了它,就会指引我们去过这种生活,那么除非信仰了它会有时和其他更重大的利益相冲突,我们最好是去相信那个观念”(36)。这就是詹姆斯著名的“真理即有用”:“‘它是有用的,因为它是真的;’或者说‘它是真的,因为它是有用的。’这两句话的意思是一样的;也就是说,这里有一个观念实现了,而且能被证实了。‘真’是任何开始证实过程的观念的名称。‘有用’是它在经验里完成了的特定目标的名称。除非真的观念在一开始就是这样有用,真的观念绝不会就作为真的观念被挑选出来,它绝不会成为一个类名,更不会成为一个引起价值意义的名称。”(37)弗里德曼将理论或者假设的价值归结为能否预测,而不是归结为对现实的准确描述,是一种以后果而不是以前提来判断假说的思维方式。按照符合主义真理观,理论或者假设应该完全准确描述已知经济现象才能称为真理,但是弗里德曼的《实证经济学方法论》(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大部分内容都在论证这种真理观念既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意义的。弗里德曼认为,理论或者假设的选择是任意性的,除了逻辑完备性和一致性等辅助性的要求外,我们应当考虑的是假设的“简洁”和“富有成果”,理论越简单,对某个领域内的现象进行推测所需要的初始知识就越少;一个理论越富有成果,它对现象所作的推测就越精确,而且该理论所能推测的范围就越大。“这两个观念本身否定了完全客观的评判标准”(38),简言之,好的或正确的理论就是有用的理论,有用的理论就是好的或者正确的理论,而弗里德曼的“有用”就是能够解释和预测经济现象。
弗里德曼所论证的实证经济学方法是一种逻辑方法,这种逻辑方法就是由皮尔斯推理理论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的Abduction,皮尔斯将其与演绎和归纳并列为三大推理方式。皮尔斯原初所陈述的Abduction的结构是:令人惊异的事实C被观察到,如果A是真的,那么C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由此,有理由猜测A是真的。(39)
Abduction的最初含义就是由事实到假设的推理,我们不妨将此含义称为狭义的Abduction,可以译为“溯因”。然而,后来的科学哲学家将Abduction与演绎和归纳合在一起阐明科学发现的过程,也就是广义的Abduction。由已知事实提出科学假说,然后从科学假说演绎出新的事实并进行验证。这是被科学哲学家所称为科学发现的Abduction推理模式。在检验阶段,如果从H预见到新事实为D,但是检验结果却是非D,我们就可以否定这个假说。推理形式为:如果H,那么D;非D,因此,非H。这就是波普尔的证伪理论。
如果检验的结果是D,我们就暂时接受这个假说,但并不表明该假说是对的。因为从一个假说开始通过演绎推理能够得到的结论是无穷的,仅仅一个否定的事实可以证伪这个假说,但是再多的肯定事实却不能证明这个假说。对于同一个问题可以提出很多不同的假说,例如从自由落体运动既可以提出地心说也可以提出日心说。这个时候就要比较不同的假说中哪一个能够解释和预测其他更多的现象。可以说,应用假说方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地收集事实、提出假说和事实检验的过程,包含溯因、演绎和归纳三种推理。胡适将这种科学方法论简化为“细心搜求事实,大胆提出假设,再细心求实证”(40),后来又进一步简化为广为人知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也许这就是有人将Abduction译为“设证”的原因。从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Abduction看做发现和预见新事物的方法。
皮尔斯把这一逻辑过程看成实效主义逻辑。“实效主义提出一种确定的原理,它必须在无需更多规则的条件下,使得假设的可接受性像假设一样分等级,也就是说,像现象的解释中所蕴涵的有希望的建议,而且,这就是实效主义原理真正自认为要做的全部事情……因为实效主义原理是:除非被转入与其他的概念和意向的联系,一个概念可能没有不同于第二个概念的逻辑的效果或者重要性。因而,可以想象调整我们的实践行为以不同于第二个概念……显而易见,实效主义原理不能拒绝任何应当被承认的假设。所以,实效主义原理完全涵盖探效(Abduction)的整个逻辑……认可了实效主义的问题就是探效的问题,那么,什么是好的探效?若一个解释性假设值得列为一个假设,它应该是什么样的?当然,它必须解释事实。但是,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使其成为好的探效?任何事情的美德在于是否能够实现它的目标。那么,什么是一个解释性假设的目标?它的目标就是,通过顺从于实验的检验,达到避免一切意外,建立一种积极期待的习惯,这种期待将不会失望。因此,在没有任何导致其反面的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只要它能够得到实验的证实而且仅仅需要这种证实,任何假设都是可接受的。这就是大致的实效主义原理。”(41)什么是最优的科学假说?首先不能拒绝任何能够解释此现象的假设,但假设本身不能说明自身的最优性,按照实效主义法则,必须以它的后果来判断,也就是通过对这些科学假说所演绎的所有可证实的现象的证实情况来对科学假说划分等级,找出最优的科学假说,亦即现象的最优解释。由此确实可以部分理解为什么皮尔斯说实效主义就是探效逻辑。“最优解释”可以理解为对于观察到的现象的“规范”解释,因而也可以理解为什么皮尔斯将逻辑定位为像伦理学一样的规范科学。最优解释使得我们对于已知现象有了一个合理的解释,并通过假设能够预见其他现象和预见现有现象未来在同样约束条件下的重复性,我们对于Abduction的价值就可以认识到其作为解释与预测的推理这两种层次。
但是,从根本上说,实证经济学的基本思维方式是形式逻辑,经济现象的解释与预测只是一个引子,选择假说和构建经济学理论大厦是最基本的,在理论的构建中,形式逻辑是基本要求。
林毅夫在谈到建立实证经济学理论时提出两个基本要求,就是内部逻辑的一致性和逻辑推论与经验事实的一致性。经济学理论是用来说明社会经济现象的几个主要经济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逻辑体系,所以经济学理论的构建首先要严格遵守形式逻辑内部一致性的要求,否则,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无法说清楚。必须对所研究的问题和给定的条件有明确的定义,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论必须合乎严格的形式逻辑的规范。同时,经济学理论内部的一致性也包含理论假设的一致性。经济学家建立内部一致的逻辑体系是要解释和预测经济现象,所以严格检验那些依照这个理论的逻辑推演产生的推论是否与所要解释的经验事实相一致。如果一致,就是不被证伪的,这个理论暂时就可以被接受;如果不一致就必须受到修正或被摒弃。而且,林毅夫指出,当发现理论推论与经验现象不一致时,不要死抱理论,成为现有理论的俘虏,也不要在巨人面前感到自己的渺小,其实,这正是对理论发展作出贡献的绝好机会。(42)这与凯恩斯将实证科学的目标归为建立一致性一脉相承。
实效主义哲学与逻辑方法
实证经济学仅仅涉及科学的三种功能:描述、解释和预测。科学还有第四个功能:控制。正是控制功能把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结合在一起,从而产生实效主义经济学。科学的初始功能是描述,试图准确描述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社会现象;其次是解释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事情;尽管描述和解释能够使我们知道事情是什么以及为什么会这样,能够获得某种满足,但是描述与解释都是过去的事情,人类是面向未来的,我们所做的描述和解释是因为这样的事情不仅仅发生在过去,而且可能发生在未来,这样科学的第三个功能就是预测未来。如果我们到此为止,科学仍然没有多大价值,因为未来不管是好是坏总是要发生的,你知道不知道好像没有关系。实际上,我们预测未来是为了趋利避害,如果预测到的未来是我们所向往的,我们可以任由其发生;但如果我们所预测的未来是我们所不喜欢的,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改变原因从而改变预测结果,也可以通过改变自身从而规避不利后果,这就是科学的第四个功能,也是最重要的功能——控制功能。控制功能之所以重要在于我们的理论是为了实现人的目标,我们的知识是服务于行动的。
科学的控制功能正是皮尔斯的实效主义哲学和逻辑方法所关注的。实效主义(Pragmaticism)是美国哲学家皮尔斯提出来的。皮尔斯在《什么是实用主义?》一文中用实效主义(Pragmaticism)区别他的哲学与被滥用的实用主义(Pragmatism)的不同。皮尔斯最初用实用主义来定位他的哲学,因为“‘实用’表达了与人的特定目标的联系”(43)。皮尔斯之所以要重新正名,是因为“随着这个用语普遍地见诸报刊,它在那里已遭到在文字游戏中那种无可幸免的恣意歪曲”。为了扼要表述其学说的本义,皮尔斯宣布采取一个新的名称:“实效主义”。(44)事实上,皮尔斯的新名字“实效主义”更恰当地表达了他的哲学精神,因为“这种崭新的理论的最为令人瞩目的特征,正在于它确认在理性认知和理性目的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45)。确定了概念、思想和制度的价值与人的目的性密不可分之后,皮尔斯把认识论问题与价值论问题结合起来,强调手段与目标的统一性,目的总是意味着某种具体的实现手段,手段又毫无疑问是为着实现目的的。皮尔斯强调理性认知对于实现理性目的的指导作用,目标、工具与效果是三位一体的。由此,实用主义从最初解决哲学争论的意义理论变成有效利用科学方法实现人类目标的实效主义。皮尔斯提出了新的推理,即探效推理(Abduction)来解决这里的结果与原因、事实与假设、目标与工具之间的推理关系。(46)
皮尔斯将逻辑推理定位为“自我控制”,实际上强调逻辑学是一种实现目标的有效手段。他认为,“一个拥有逻辑思维的人是这样一个人,他在他的智力活动里做了极大的自我控制。因此,逻辑上的善就是道德的善的一个特殊种类”。因为,在皮尔斯看来,推理是一种行动,而不是一种被动的沉思。科学家在努力解决一个特殊问题时,不是眼盯着一堵空白的墙,直到答案来到他的面前,而是积极地应用他的工具来处理问题。(47)
皮尔斯将所有的认识活动指向未来,以目标和行动为指向。“未来的事实是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唯一能够控制的事实。未来任何可能不接受控制的事物,都是我们在有利情况下能够推测或者一定能够推测的事物……按照实效主义的观点,推理能力的结论必定指向未来。因为它的意义指向行为,既然它是一个被推出来的结论,它就必定指向一种深思熟虑的行为,即一种接受控制的行为。然而,唯一能接受控制的行为就是未来行为。”(48)正是因为强调深思熟虑的自我控制,强调通过控制原因来控制未来进而实现目的,所以就可以理解为什么皮尔斯将Abduction作为实效主义的核心。
杜威继承和发展了皮尔斯的Abduction,杜威对于逻辑的论述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皮尔斯的理论。(49)杜威没有使用皮尔斯的Abduction,而是将其称为实验逻辑(Experiment Logic),后来经常用探效理论(Theory of Inquiry)。实际上,广义的Abduction(包括狭义的Abduction、演绎和归纳)和杜威的Inquiry的推理模式基本相同。在杜威看来,逻辑学(论理学)“要研究思想的好坏,不但要研究思想好坏,并且要研究方法好坏;不但研究思想,还要操纵思想”(50)。这与皮尔斯将逻辑定位为规范科学和推理是自我控制的理论可谓一脉相承。
Abduction 表面是“溯因推理”:研究原因。杜威通俗地解释了从“溯因”到追求目标实现的关系:“研究原因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际的问题:因为研究到原因,就可以知道结果在哪种状况下发生的。能够控制原因,就能控制结果。所以控制结果,必定要在间接方面控制,即是从原因方面控制,那么结果方面不控制而自控制了。”(51)在此我们总结探效推理的模式如下:(52)
哪一个后果最接近我们的预期目标,我们就选择哪一个假设。例如,我们这里选择的是。当然,不一定会存在假设、理论或制度的后果与我们的目标完全一致,此时需要评估所选择的假设、理论或制度实施的可能效果,也就是预期效果。至此,还只是从理论上说,选择了该假设、理论或制度就会达到或接近预期目标。实际上能不能达到预期目标还需要实际效果来进行检验。如果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一致,那么说明我们的选择是对的。如果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不一致,我们就会怀疑假设、约束条件或者预期目标,需要进行修正。这样,假设、理论或制度的后果与目标的实现之间的关系成为选择假设、理论或制度的标准,假设、理论或制度的好坏以它能否实现目标来判断。当然,最后的判断是以实际效果为标准的,但是我们的认识是大有作为的。改造世界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对于各种规律和约束条件的认识。实效主义没有任何先入之见,不排斥任何假设、理论或制度,因为它是基于目标的思维方式,是选择性前提的目标推理。实效主义所关注的是确立好目标后怎么具体有效地实现目标,实效主义就是探效逻辑方法。
实效主义经济学与实证经济学在思维方式上的区别表现在形式逻辑与实效主义逻辑的区别。杜威认为,形式逻辑“仅仅研究形式,偏于思想之规范的法则,不问后果的结论对不对”,而他的试验逻辑学“不但要注重形式,并且要注重实质”。究竟要用哪种思想才可以达到正确的目的是试验逻辑学追求的目标。逻辑学相当于工程学。(53)这是因为,“逻辑对于人类具有深刻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它从经验来又应用于实验”(54)。因为探效逻辑不仅仅关注形式,还关注经验实质。它们的实质是目标,每一个目标都是独特的,当形式服务于目标时就不是千篇一律的,而是具体的。在杜威看来,逻辑既是科学又是艺术。“它是科学,因为它对思维实际进行方式给予有组织和验证的描述;它是艺术,因为它在这一描述基础上设计了一些方法,使未来思维可以走向成功并避免失败。”(55)实效主义逻辑强调推理面向目标,规范与实证、目标与工具之间不可分离。实效主义逻辑强调从“是”与“应该”之间的桥梁是不可断裂的,我们必须通过实证到达规范,通过工具实现目标,最终的判断标准是实效。(56)
实效主义经济学如何可能?
1.凯恩斯论实效主义经济学
弗里德曼未能注意到或者是有意忽视凯恩斯所提到的除实证科学和规范科学之外的工程学(Art)。(57)也就是本文所说的实效主义经济学。凯恩斯提出政治经济学的任务:“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它究竟要解决哪方面的问题?它是一种仅仅求得理论解释实际的一致性的实证科学,还是一种根据自己的目标而设计行动的实际规则的工程学?”凯恩斯的答案是狭义的政治经济学是实证科学,但他花费比较大的篇幅讨论了利用实证科学实现理想目标的工程学。“为了达到某一特定目标而设计规则体系则是工程学(Art)。实证科学的目标是建立一致性,规范科学的目标是确立理想,而工程学的目标是规范的制定。”(58)实证经济学只是建立一个基础,广义的政治经济学还包括政治经济的伦理学和工程学,伦理学试图确立经济理想,工程学试图制定规范。凯恩斯认为,为了使得经济学走出争论阶段,我们应该使得政治经济学独立于伦理和现实方面。而且凯恩斯主张,经济理论的价值只是由它与实际问题的关系来衡量;经济学家总是应该基于实践观,将最终的应用价值作为理论研究所追求的目标。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我们应该建立经济学的实证科学基础。(59)只有在实证科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才能被正确实施。我们无论准备确立社会理想还是打算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去实现目标,认真研究各种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经济后果都是必不可少的前提。(60)
在凯恩斯时代,由于实证经济学、规范经济学和他所说的工程学不分导致人们把问题搞得一团糟,由此产生了许多愚蠢的错误,凯恩斯强调将三个领域加以区分非常重要,搞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至关重要。按照凯恩斯的构想,如果经济学家将其职业限制在纯粹的理论观察或仅仅关注有条件的规范,那么是能够提升经济学的地位的。现在经济学家确实做到了这一点,甚至远远超越了其目标,已经大肆侵略其他社会科学,成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经济学已经从“政治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学生”变为包括政治科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帝王时,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和实效主义经济学的完全分离是否必要?按照实效主义哲学,所有概念、理论和制度只不过是我们实现人类目标的工具。我们描述经济现象、构建经济理论不仅仅是要解释和预测,更重要的是要维持对人类有利的预测和通过控制原因来控制结果,避免不利于人类的预测结果,实现科学最重要的控制功能。如果我们此时仍然坚持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二元划分,不试图通过实证经济学所发现的经济学规律来实现我们所希望达到的目标,那么我们就会怀疑实证经济学的研究除了满足人类的好奇心(解释世界)还有什么用途?当科学的预测功能不以能够有效控制不利后果为目标,那么预测也就多此一举了。所以,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是否需要实效主义经济学,而在于实效主义经济学如何可能。
2.激励的悖论
我们希望经济政策或者法律能够被人们遵守,以实现其目标。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经济政策或法律实施后与预期目标距离很远,甚至背道而驰。在我国,正式规则与潜规则之间的关系就特别突出。我国既有一套正式规则还有一套潜规则,真正有效的是潜规则。政府可以在制定经济政策或者法律后通过宣传教育人们完全遵守正式规则,也就是信仰规则。但是,正式规则下的人是理性的,他们在考虑是否遵守正式规则时进行得失计算,他们之间有一个博弈的过程,博弈的结果使得他们所遵守的规则可能违背正式规则的预期目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泽尔腾所举的“监督博弈”就说明了这种“激励的悖论”。“监督博弈”的分析表明,政府加重对小偷的惩罚在长期中并不能抑制盗窃,最多只能抑制短期的盗窃发生率,它的主要作用是使得守卫可以更多地偷懒。同样的,加重处罚失职守卫在长期中的真正作用,恰恰会降低盗窃发生的概率。(61)
我国当前的惩治贿赂立法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因为现实中的贿赂行为总是以一定的恩惠权或者伤害权为基础,行贿者实现目的之后不会将贿赂内容公之于众,在没有实现目的时,由于存在对行贿者的法律“高压”,行贿者也不会揭发贿赂内容。从而使受贿者和行贿者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合作关系。最后的贿赂往往是“你知我知,天知地知,其他人一概不知”。实效主义认为,即使一个博弈开始前有一些规则,但如果参与人稳定的行动选择模式与这些规则不一致,那么,它们就不能被当做一种制度。例如,即使政府通过法律明文禁止某些商品的进口,但如果通过贿赂海关官员而规避该法律的现象非常普遍,则法律形同虚设,那么,将贿赂而不是将已经失效的法律视为一种制度或许更为合适,即有效的规则才是制度。民间法、习俗法或所谓“真正的法律”从社会学意义上强调实际效果,也就是实效性问题。民间法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是博弈的结果,是一种均衡状态。(62)
3.激励兼容、制度设计与制度实效
怎么解决正式规则的实效性问题呢?我们应该在制定规则之时就要假定潜在不遵守规则的人是理性人,将制度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来实现规范目标。实证经济学在理性人假设基础上,研究约束条件下人们的理性选择,主要研究经济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一个或几个变量的变化必然引起另一个变量的变化,表现为一种函数关系,由此我们可以通过控制自变量从而控制因变量。
由理性人假设,守法与违法都是为了利益,为了实现效用最大化。当一个人的违法预期所得超过守法预期所得时,理性人就会选择违法。按照邓小平的说法,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好人,而坏的制度能使好人变坏人。好政策或法律的前提假设是“坏人”,就是想破坏该规则的人,其动机是利益驱动,立法机制就是使这种人破坏该规则的所得小于其所失。当他是一个理性人时,他就会遵守该好规则。(63)霍姆斯有言:显而易见,坏人具有同好人一般多的理性,希冀避免与公众权力冲突。(64)罗马法就是以这样的人为出发点的:不仅非常自私自利,而且非常精明。马基雅维利曾经说过:“如果不把人预设为恶人,任何人都不可能为一个共和国制订宪法或法律。”(65)我们把违法犯罪想象成聪明人有助于防范违法犯罪,能够提高政策或法律的实效性。由此,经济学提供了一个行为理论以预测人们如何对政策或法律的变化作出反应。在人是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假设下,就可以解决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是否与经济行为人具有相同的行为方式的问题。法律经济学通过一个基本的类比来使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具有与经济行为人一样的行为方式,即将法律规则体系类比为市场价格体系。由此法律规则下行为人的行为反应就类似于市场中参与者的反应,都是根据既定的“价格体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法律规则和市场价格都构成了行为人所不能左右影响选择产出的约束条件,系统的法律规则体系构成了不同行为的“隐性价格体系”,因此可以确信法律规则约束下的行为选择和市场价格下的行为选择具有相同的机制。这样,通过将法律规则类比为市场价格体系,认为法律规则下的行为选择与市场行为具有相同的性质,(66)从而也使得政策或法律作为社会控制工具可以像实证经济学一样进行解释与预测,使政策或法律的预期效果和实际效果可以实现统一。
博弈论的发展使得经济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也使得实效主义经济学成为可能。满足下列四个基本特征的事件都是博弈论研究的对象:(1)群体性,只要不是鲁滨逊的世界;(2)互动性,事情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所有人的行动;(3)策略性,每个人都认识并考虑到这种相互依赖性;(4)理性,所以每个人选择行动的时候要针对对手的可能行动而选择一个最优对策。(67)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迈尔森将博弈论定义为理性决策者之间冲突与合作的数学模型的研究。博弈分析的核心目标就是找到参与者之间稳定的、可预测的互动行为模式,也就是均衡。
博弈论最初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可能是著名的“囚徒困境”,现实中这样的“囚徒”大量存在,实际上是社会困境。社会困境是一种占优策略均衡,参与者采用这种均衡策略的收益比采用非均衡策略的收益要差。社会困境均衡揭示由于策略互动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却是收益更糟,也与社会利益最大化相悖。这对斯密理论是一种重创,因为斯密认为利己者也利他,从而利社会。
实际上,自然状态下人们博弈所得出的均衡状态大致有四种情况。对参与者都不利,就是典型的社会困境;对其中部分参与者有利,但对其他参与者不利,也就是公平问题;对参与者有利,但对其他人不利;对参与者都有利,也对社会有利。均衡状态有可能并非博弈主体所希望的状态,即使是博弈主体所希望的,也可能是社会或者国家所不希望的状态。我们应该使得均衡实现哪种状态呢?这依赖于主体的判断。博弈论的核心价值在于怎么通过制度设计来克服人们博弈所处的尴尬状态,有利于更好的社会合作,达致国家和谐状态,这就是博弈兴邦的理念。博弈论的价值不仅仅在于提供对于社会各种现象的博弈解释,更重要的在于其为制度设计提供了科学基础,使有效的社会控制成为可能。
博弈论的最大优势在于纳什均衡与一致性预测的等价性使得预测和控制成为可能。纳什均衡是博弈论中的重要概念,是指在策略行为中的一种策略组合,给定对手的策略,每个参与人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纳什均衡的一致预测性在于,如果所有博弈方都预测一个特定的博弈结果会出现,那么所有的博弈方都不会利用该预测或者这种预测能力来选择与预测结果不一致的策略,即没有哪个博弈方有偏离这个预测结果的愿望,因此这个预测结果最终就真会成为博弈的结果。“一致”的意义在于各博弈方的实际行为选择与他们的预测一致。一致预测性在博弈分析中之所以重要,主要在于一个博弈方在博弈中所作预测的内容包括他自己的选择,因此博弈方有可能会利用预测改变自己的选择,而具有一致预测性质的博弈分析概念就能避免这样的矛盾,从而是稳定的和自我实施、自我强制的,相应选择也才是真正可预测的。纳什均衡使得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一致成为可能。纳什均衡是一种僵局,只要其他参与人的策略一定,就会出现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偏离这种均衡的局面。给定别人遵守协议的情况下,没有人有积极性偏离协议规定的自己的行为规则。如果一个协议不构成纳什均衡,它就不可能自动实施,因为至少有一个人会违背这个协议,不满足纳什均衡要求的协议是没有意义的。这是纳什均衡的立法意义。立法的目标与其实施的结果要一致,必须使得参与博弈的各方达到纳什均衡。(68)否则,立法就仅仅是正式或官方规则,而实际有效支配人们的是潜规则。(69)
社会科学一直不被自然科学家所认可为科学,其原因在于社会科学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描述和解释已经发生的社会现象还可以,但预测人类的行为面临一个问题,人是可变的,你预测他这样他偏偏那样行为,这样就使得关于社会问题的预测好像不可能。博弈论通过假设人是理性的并且利用数学工具构建理论体系,利用博弈均衡来预测或者控制社会以实现社会目标,由此博弈论成为真正的科学。尽管博弈论的预测并非像天体物理预测日全食等自然现象那样准确,其控制也非遥控器对电视的控制那样有效,但是博弈论使得对社会的预测和控制成为可能。
当我们进行制度设计时,我们都希望制度能够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产生我们所希望的结果。制度一旦被付诸实施,所产生的结果依赖于人们各自的反应以及相互之间的博弈。如果制度中的主体选择不合作,都针对对方的行动选择最优反应而不是有效地协调集体的行动,有些规则就可能会导致意想不到的糟糕结果。我们假定制度中的主体是理性人,他们在制度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我们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使人们在非合作的情况下也能实现集体的目标,此时新的制度就相当于合作博弈中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能够满足这一特征的制度在博弈论中被称为激励兼容的,理性、利己的经济个体不会违反这类规则设定的目标。这就是博弈兴邦的基本内涵。
我们要提高政策或法律的实际效果,建立实效主义经济学,必须使得政策或法律满足博弈论的激励兼容性原则。具体设计方案是:首先,论证我们的目标是什么。不同国家的目标不同,同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目标也可能不相同。目标可以是效率也可以是公平,可以是帕累托效率也可以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可以是效率兼顾公平也可以是公平兼顾效率或者共同富裕。目标的正当性来自全体国民的选择。然后,找出所有相关的规则,不管这些规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不管是发达国家的还是发展中国家的,也不管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因为规则只是实现目标的工具,工具本身没有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仅仅在目标中,所以不存在哪个制度是某个国家某个时期所特有的,它只不过偶然被某个国家某个时期所使用,所以在规则的选择上完全开放。第三步,将这些规则当做博弈之外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假设人们追求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确定博弈的纳什均衡,以此预测规则的结果。第四步,如果结果不符合立法目标,则选择其他规则重新尝试,直到找出其纳什均衡符合或者更加接近立法目标的规则为止。这个过程被称为社会机制设计。最后,将该规则实施,考察其实际效果,根据实际效果修正规则或者目标。
实效主义经济学面临的挑战
1.理性人假设和预测能力
因为实效主义经济学着眼于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结合,强调从实证到规范,目标、手段和效果三位一体,所以,关于实证经济学的批评和规范经济学的批评都适用于实效主义经济学。除此之外,实效主义经济学还将面临将两者结合起来的批评。
对于实证经济学的批评核心有两点,一个是对前提假设的批评,另一个是对预测能力的批评。经济学的假设特别是博弈论的假设经常受到批评,所有个体都具有完美的理性和智能性的假定,在现实生活情形中从来就没有被满足过。但是,正是因为这种理想的假设使得问题的解决具有普遍性和合理性。如果一个理论预测使某些人经常被愚弄或作出代价极高的错误行动,那么在这些人对此模型有更好的理解(从个人经验或这个博弈理论本身的印刷文本中学会)之后,这个理论将会渐渐地失去其有效性。迈尔森甚至认为,“博弈论在社会科学中的重要性大多数都是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70)。
很多人认为,人类行为是难以预测的,因此经济学模型可能无法告诉我们政策或法律规则的后果。这是一个有力的批评,因为作为社会科学的实证经济学和实证博弈论确实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准确预测。问题在于,有没有除此之外更好的工具,否则,这一批评毫无意义。如果我们想要预测结果,依其定义,我们就必须采用最好的预测方法。只有存在一个比实效经济学家所持有的、更好的预测方法时,这才构成一个真正的批评。(71)至今为止,经济学和博弈论对人类行为的预测可能是最有效的,或许为了使得预测更加准确,我们需要社会学、人类学等方面的知识作为补充。于是,以经验与试验为基础的行为经济学应运而生,试图解决思想实验与现实预测之间的紧张关系。
尽管我们期望能够准确预测人们在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从而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准确立法,但由于各种原因,这种预测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准确,因此,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完全一致只是一种奢望。尽管上面我们特别强调纳什均衡的预期效果会与实际效果一致,但我们对纳什均衡应用的广泛性和有效性不能过分夸大,纳什均衡分析仅仅保证有个体理性的智能人的博弈结果是唯一纯策略纳什均衡时的预测。实际情况是纳什均衡分析并不能保证对所有博弈的结果都作出准确的预测。现实中的博弈可能是下面三种情况之一:(1)有许多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2)有些博弈是多重纳什均衡;(3)博弈方可能是集体理性或有限理性。此时纳什均衡分析就不是绝对有效的。对这些问题有不同程度的解决,例如,实验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成果为寻找有限理性时的博弈均衡提供了支持。(72)一些新的均衡概念,例如,帕累托上策均衡、风险上策均衡、聚点均衡和相关均衡等为多重纳什均衡时的决策找到了方向。(73)另外,我们对于法律预测结果的经验性研究就显得特别重要。
2.凯恩斯对于实效主义经济学的批判
凯恩斯曾经提出政治经济工程学是否可能的问题。凯恩斯的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有几条:经济理论的现实应用各种各样;规范性认识由于采取个人的、国家的或世界的观察视角不同而不同;最重要的是现实问题很少会仅仅依靠经济的办法得到完全解决。由此,如果要建立确定的政治经济工程学,即制定调节人类行为的绝对准则,其界限是模糊的,且其性质是非经济的。(74)凯恩斯的观点可以说是对实效主义经济学的强有力批判,但是我们需要的更多的是建构。首先,经济理论的现实应用需要考虑的约束条件非常多,从而使得实效主义经济学有点像实践理性,这只能说明我们不能建立一个统一抽象的实效主义经济学,制定适用于一切情况的绝对的经济规范实现任何目标。这种批评实际上也可以用在实证经济学上,能够严格准确适用于一切经济现象的解释与预测的实证经济学也是不存在的。我们可以首先建立实效主义经济学的一般方法论,然后建立适用于不同具体情况的实效主义经济学,正像实证经济学要达到对于经济现象的解释和预测必须加上约束条件一样。因为实效主义经济学涉及经济目标,目标因为不同主体而不同,凯恩斯提出质疑:到底是适用于个人的还是民族的或者全人类的目标?实际上这并不能成为对实效主义经济学的有力反驳,实效主义经济学可以分别建立适用于个体的、国家的和全人类的经济目标,正像实证经济学中效率可以是个人的、国家的或者全人类的,对于个人有效率的事情并不一定对国家有利,对于国家有利的事情不一定对全人类有效率。第三个反驳在现代经济学中也不成立。在凯恩斯时代,实证经济学被定义为“关于财富的科学”(75)。但是,现代经济学,特别是博弈论的发展使得我们对经济学有一个新的认识,迈尔森认为,经济学是关于理性选择的科学,经济学思维方式已经渗透到政治、法律、社会的各个领域。所以,实效主义经济学不仅仅限于财富领域的控制,也可以拓展到相关社会控制领域。
3.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二元划分的意识形态
尽管弗里德曼在《实证经济学方法论》中对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关系的讨论还算客观,但是总的来说弗里德曼是主张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二元划分,将实证经济学作为经济学唯一的研究对象。哈耶克则提出法律和立法的二元划分。在哈耶克看来,法律(Law)是内生于社会生活的普遍规则,由来自个人之间的合作互利逐渐演化而成,基于经验,得到普遍和自觉的认同。立法(Legislation)指国家机关通过深思熟虑制定的强加给社会的规则,往往用来实现某个目标,创制某种可欲的秩序。以立法为主导的理性主义建构是一种“人造的秩序”、外部秩序或外部规则。哈耶克指出,法律保护自由,立法损害自由,所以,不应该大量立法和修改法律。(76)如果我们深究这种二元划分背后的意识形态,我们会发现,将目标与手段分离,仅仅强调实证经济学,只不过是其“存在即合理”的保守主义哲学使然。实证经济学仅仅对经济现象描述、解释与预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的竞争和博弈所产生的规则肯定对强者有利,此时的强者更多是暴力上的。在自由放任政策下,政府垄断暴力,保证人们之间的博弈按照规则进行,同样也只是对强者有利,不过此时的强者变成了资本(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但是,很多情况下人们处于弱势地位并非是由于人们不努力所致,而是由于天生或者天灾人祸造成的。尽管自由主义者一直以实证与规范的二元划分来反对规范经济学和实效主义经济学,利用实证经济学所得出的经济规律来实现规范目标一直就是经济学家分内的事。所谓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律制度下的市场经济。(77)
实效主义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
我国改革正处于一个关键阶段,就是改革的目标与其实际效果问题之争。马立诚将改革开放30年按照历史阶段归为四大争论:“两个凡是”还是改革开放?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私人经济是祸水还是活水?中国改革搞错了吗?(78)第三次争论实际意义不是很大,因为它能够通过应用第二次争论的结果轻而易举解决。第一次争论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第二次争论与第一次争论一脉相承,认识到计划和市场都只是手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第四次争论实际上是关于改革效果的争论。所以,实际上只有三次争论,都是关于目标与手段的关系之争。
我国自1978年经济改革以来,每年经济增长率持续接近10%,现在人均GDP是30年前的12倍,被称为“中国奇迹”或“中国之谜”。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经济的另一方面,我国总体基尼系数于2008年达到0.47,更让人头疼的是,我国的城镇居民实际人均收入是农村的5倍,城乡差距之大为世界之最。雷默试图将中国奇迹归因于其非常规的经济政策,即混合所有制、模糊产权及政府大力干预的综合,就是所谓“北京共识”。
要解释中国经济在改革开放30年来为什么这样发展,离开了邓小平这个“总设计师”,所有的解释都是行不通的,中国还没有超越邓小平设计的道路,并且应该按照邓小平的设计继续走下去。邓小平的思路简单说就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用俗话说就是:先变成胖子再减肥。改革开放30年就是变胖子的时期,下一步应该是减肥成为标准身材的时期。
邓小平的哲学是典型的实效主义。邓小平哲学的核心是著名的“猫论”:“不管黑猫白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邓小平的“猫论”实际上说了三个问题:目标是“捉老鼠”,手段有黑猫和白猫,捉到老鼠是判断是否好猫的实效标准。从“猫论”可以抽象出:目标、手段和实效标准。目标和手段都是变量,核心是目标的有效实现,即实效。实际上,不同人的目标可以不同,不同国家的目标也可以不同,同一个国家不同时期也可以不同;手段是完全开放的,没有先入之见,最终的判断都是以手段对于目标的有效实现即实效为标准的。
对于城里人来说,“猫论”可以改为“不管外国猫中国猫,好看听话就是好猫”。这是因为,城里人买猫一般不是为了捉老鼠,而是作为宠物。对于新农村中的农民来说,或许买猫既要捉老鼠,还要好看听话。目标不同,手段不同,但判断标准都是实效:手段能否有效实现目标。有些人批评“猫论”在经济上的唯利是图和不择手段,认为“猫论”是实用主义哲学,是不择手段,带来的是整个社会的唯利是图,因为他们盯着目标“老鼠”,而又庸俗地把老鼠理解为金钱或者GDP等物质目标,把手段对目标的实现理解为“不择手段”。仅仅讲一句话的“猫论”确实容易产生这样的误解。我们把两句话放在一起形成“实效主义新猫论”:“农村实用猫”,不管黑猫白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城市宠物猫”,不管外国猫中国猫,好看听话就是好猫。“实效主义新猫论”的实质是理性目标的有效实现,是用最优手段实现目标。(79)
邓小平所说的“捉老鼠”就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具体有效的制度设计有几条。首先,发展是硬道理,稳定压倒一切。威权如果用来发展经济是非常快的,苏联曾经是一个超级企业,经济发展的曾经辉煌可以证明。用邓小平的话说就是“齐心协力干大事”,只是不同社会主义国家选择的大事不同而已,我们都跟着领袖往一个正确的方向跑,肯定跑得快。民主国家总是拉拉扯扯,你说往左,他说往右,速度可想而知。其次,计划与市场都是手段。计划模式与市场模式之争一直困扰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邓小平将社会主义变成一个目标,而不是具体的制度,从而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计划与市场同为手段时经济发展最快。从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的此消彼长关系得出的结论应该是:该市场的给市场,该计划的要计划。第三,弹性双轨制。从1984年开始的价格改革启动双轨制:一种物资两种价格,市场价高于计划价,分配比例逐步缩小,市场份额逐步扩大,双轨制由此成为价格改革的主导思想。后来中国的很多经济改革都是走“双轨制”道路,所有改革几乎都从试点起步,再一步步推广,特别是在内地不开放的情况下,试办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等等。双轨制本身没有问题,因为我们确实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制度,但我国的双轨制是弹性的,两轨可以交易。价格双轨制催生了我国第一批暴富者,比如官商结合、倒卖物资,不断将计划内物资倒到计划外。我们可以从弹性双轨制中找到两极分化、贫富扩大、权力腐败的源头。第四,强者产权界定模式与强者保护模式。我国的法律和政策都是粗线条的,权利界定不清晰,此时就有不清不楚的中间地带,这部分财富实际上被强者所攫取,我国的强者有:权力大、拳头硬、智商高、资本雄厚、俊男靓女、脸皮厚的等等。更可怕的是“强强联合”:红黑结合,官商勾结,官学不分。这是导致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重要原因。卡拉布雷西认为,法律不提供具体保护的产权仍然是“强权即正确”。(80)我国很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即使有保护,在法院实践中,也更多偏向于强者。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法院和政府保护的一般都是老板的利益。第五,包产到X。一般民主国家的政府仅仅提供公共产品,但在我国,政府的经济功能非常强,政府成为经济的管理者和参与者,也就是既做裁判又当运动员。张五常认为县政府就是一个庞大的购物市场。(80)实际上,不仅仅是县级,省级、市级、乡级、村级以及同一届政府的不同部门都是一种包产到X(省部、市县、乡镇)的利益分成的经济体,他们之间在激烈竞争。一方面,这种竞争模式避免了市场经济国家的个人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之间竞争的弊端,但也大大赋予了政府官员攫取公共资源和腐化堕落的机会,产生官商结合模式,有可能导致权贵资本主义。
上述五大制度使得中国经济快速且不平衡地发展,即实现了邓小平“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为什么人们重新争论“中国改革搞错了吗”?该争论与我国改革目标相关,如果按照“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判断,中国改革绝对正确,但问题在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以“消除两极分化”和“共同富裕”为标准,我国改革是失败的。毫无疑问,两极分化比共同贫穷要进步得多,但是中国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所以就有“中国改革错了吗”的质疑。邓小平的改革思路自20世纪末开始制度转型,即开始转向“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81)。
我们下一步的改革仍然要遵循实效主义改革哲学,只是目标不同,手段自然不同。下一个阶段的经济发展应该倡导科学发展实效观,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有效实现科学发展,追求“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如果说,“北京共识”中的这些制度确实能够实现“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我们也要警惕将过去30年的成功经验模式化,作为我国未来的改革,因为目标不同,手段一般也不相同。(82)下一个时代的目标是更好地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自然手段也不相同。我们确实不要被各种所有制所羁绊,可以采取多种所有制,但不是混合所有制,而是明晰的多种所有制。需要的是刚性的法治,而不是模糊产权。政府应该与经济保持一定距离,不是政府大力干预经济,而是通过刚性法律规范市场经济。
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面临的是怎么实现“共同富裕”问题。中央适时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胡锦涛将科学发展观概括为,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关于“共同富裕”的目标和手段都可以在科学发展观中找到。但是,要实现“共同富裕”可能比“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更难,更需要制度设计,为此,我们应该大力提倡实效主义经济学。
在凯恩斯时代,实证经济学、规范经济学和实效主义经济学的分离是避免它们之间的混淆成为经济预测和经济政策设计中谬误的根源,是为了更好地研究经济发展的规律,为了更好地实现经济目标,而不是为了区分而区分,为了分离而分离。随着一百多年来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的飞速发展,现在是将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结合在一起、力图通过实证经济学的成果来设计法律规范实现经济目标的时代,是我们大力提倡实效主义经济学研究的时候了。
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提出实事求是作为“行动的向导”:“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毛泽东的“实事求是”在经济学上的对应物就是实证经济学。
邓小平1978年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将实事求是作为无产阶级世界观的基础和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基础。邓小平1992年的“南巡”讲话再次确认:“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我们改革开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靠实事求是。”2006年,胡锦涛在学习《江泽民文选》报告会上的讲话中高度概括了实事求是的时代精神实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我们适应新形势、认识新事物、完成新任务的根本思想武器。”中国共产党一贯强调实事求是和实践标准。
为什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为什么要通过实践检验真理?马克思早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已经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回答:以往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也就是说,马克思主张,我们解释世界、发现真理是为了改造世界,保证改造世界成功,而改造世界能否成功需要实践检验。人类对世界的改造是追求目的性的,改造世界能否成功最后要看实际效果是否与预期效果一致,实效是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马克思强调,共产主义运动“从一开始就是现实的和直接追求实效的”(84)。强调实效标准并不否定实践标准,因为实践是达到实效的必经之路,但是实效标准内容更加丰富。实效标准包含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和实践标准。实效标准要求首先要确立改革目标,因为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目标,我们应该“与时俱进”。然后通过实事求是找到实现目标的方法,评估方法与目标之间的预期效果。方法也是“与时俱进”的,在寻找实现目标的方法时,我们不能有任何禁忌,只要是能够最好实现社会主义根本目标的方法我们都可以采取,这就要求我们要“解放思想”。最后,通过实践检验看看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是否一致,实效是最终的标准。因此,我们不仅要强调实践的重要性,更应该强调实效的重要性;不仅要实事求是,而且要实事求效。(85)简言之,我们应该研究社会发展的规律,然后利用这些规律去实现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通过实践检验这些规律的真理性。所以,实效标准概括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实事求是和实践标准的丰富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应该作为新时代无产阶级世界观的基础和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基础。其中,经济发展规律是实证经济学关注的领域,社会主义经济目标则是规范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我们提倡实事求是,正是为了实事求效。“实事求效”在经济学上的对应物就是实效经济学,可以说,实效主义经济学是经济学的最大贡献。
注释:
①John Neville Keynes,The Scope and Method of Political Economy,First Edition 1890,Fourth Edition 1917,Kitchener:Batoche Books,1999,p.22.
②两本最新的经济学教材可以为证。参见斯蒂格利茨、沃尔什:《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22页;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9页。曼昆所用的是实证分析(Positive Statements)和规范分析(Normative Statements)。
③John Neville Keynes,The Scope and Method of Political Economy,First Edition 1890,Fourth Edition 1917,Kitchener:Batoche Books,1999,p.22.
④Pragmaticitive来自于皮尔斯的Pragmaticism(实效主义),与Positive和Normative一致,表明从实证的到规范的(From Positive to Normative),从理性认知到理性目标的活动(From Reasoning Cognition to Reasoning Purpose)。后文进行详细说明。
⑤需要说明的是,凯文·D.胡佛明确提出实效主义与经济学方法论问题,但是胡佛所希望解决的问题是避免一般实用主义者强调语境和人类经验的丰富性侧面,而希望经济学家能够形成共同体,有一些共同的信念,他主要是从皮尔斯的真理理论与詹姆斯等人的真理观念不同提出这一观点的。在胡佛那里,Abduction只不过是探究真理的科学方法。参见凯文·D.胡佛《实用主义、实效主义与经济学的方法》,载布劳格、巴克豪斯编《经济学方法论的新趋势》,张大宝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376-418页。
⑥Milton Friedman,"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Chicago:Univ.of Chicago Press,1966,pp.4-5.
⑦Milton Friedman,"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Chicago:Univ.of Chicago Press,1966,pp.5-6.
⑧Milton Friedman,"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Chicago:Univ.of Chicago Press,1966.p.4.
⑨Milton Friedman,"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Chicago:Univ.of Chicago Press,1966,p.6.
⑩Milton Friedman,"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Chicago:Univ.of Chicago Press,1966,p.4.
(11)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提出,把稳步推进城镇化作为扩大内需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把手。参见彭森:《城镇化与制度创新》,《中国改革》2010年第6期。
(12)汉斯·德尔、本·韦尔瑟芬:《民主与福利经济学》,陈刚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页。
(13)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页。
(14)Steven E.Landsburg,"The Methodology of Normative Economics,"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 Theory,Vol.9,Issue 5,October 2007.
(15)Milton Friedman,"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Chicago:Univ.of Chicago Press,1966,p.7.
(16)Milton Friedman,"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Chicago:Univ.of Chicago Press,1966,p.14.
(17)弗里德曼用小麦市场说明这个问题。小麦市场不仅仅包括供给与需求,而且包括交易的现金或信用工具的种类、交易者的个性特征、小麦生长的具体条件等等,无穷无尽。他认为,为达到这样一个“真实”而做的努力必然会使该理论变得毫无用处。参见Milton Friedman,"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Chicago:Univ.of Chicago Press,1966,p.32。
(18)培根:《新工具》,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81页。
(19)Coase,"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New Series Vo1.4,No.16,Nov.1937,pp.386-405.
(20)周其仁:《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科斯研究经济学的方法及其在中国的实践》,载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增订本。周其仁有一本论文集命名为《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同时其个人网站以“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命名(http://zhouqiren.org/)宣扬这一理念。
(21)凯恩斯最初用Positive就有“理论”之意,他认为用“Theoretical”有时可能更合适和更方便,然而担心人们把它理解为“实际的”(Actual)的对立面。当理论和事实是对立时,有时也可能被误解为与实践问题(Practical Questions)没有关系或少有关系。Sidewick在《伦理学方法》中用Speculative(推测的、推断的)来表达。参见John Neville Keynes,The Scope and Method of Political Economy,First Edition 1890,Fourth Edition 1917,Kitchener:Batoche Books,1890,pp.173-174。
(22)科斯:《新制度经济学》,载《制度、契约与组织》,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0页。
(23)林毅夫:《论经济学方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6-117页。
(24)Milton Friedman,"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Chicago:Univ.of Chicago Press,1966,P.40.
(25)马赫:《力学的发展》,载洪谦主编《现代西方哲学论著选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41-42页。
(26)林毅夫:《论经济学方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5-116页。
(27)Milton Friedman,"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Chicago:Univ.of Chicago Press,1966,p.41.
(28)马赫:《力学的发展》,载洪谦主编《现代西方哲学论著选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41-42页。
(29)并不是说经验与预测不一致时就一定会导致证伪理论。按照波普尔的证伪理论,再多的事实不能证实一个理论,但只要有一个反常事实就可以证伪一个理论。但科学史表明并非如此。科学家会想出各种办法消化这一反常事实,使其在现有理论中得到解释。拉卡托斯指出,一切理论都在其“硬核”上有明显区别,某一反常事实并不能否定这一“硬核”,相反,我们必须运用我们的独创性来阐明甚至发明“辅助假说”,这些辅助假说围绕该核形成了一个保护带,我们应该将反常事实指向这些辅助假说。正是这一辅助假说保护带,必须在检验中首当其冲,调整、再调整甚至全部被替换,以保卫因而硬化了的内核。参见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兰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56页。
(30)杜威:《关于经验和理性的一些已改变的概念》,载《杜威文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16页。
(31)杜威:《关于经验和理性的一些已改变的概念》,载《杜威文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16页。
(32)杜威:《关于经验和理性的一些已改变的概念》,载《杜威文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14页。
(33)涂纪亮编:《皮尔斯文选》,涂纪亮、周兆平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44页。
(34)涂纪亮编:《皮尔斯文选》,涂纪亮、周兆平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2页。
(35)涂纪亮编:《皮尔斯文选》,涂纪亮、周兆平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2页。
(36)詹姆斯:《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42页。
(37)William James,Pragmatism,Longmans,New York:Green and Co.,1922,pp 204-205.
(38)Milton Friedman,"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Chicago:Univ.of Chicago Press,1966,p.10.
(39)Peirce,Charles Sanders,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Volume V:Pragmatism and Pragmaticis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4,p.117.
(40)姜义华主编:《胡适学术文集·哲学与文化》,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561页。
(41)Peirce,Charles Sanders,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Volume V:Pragmatism and Pragmaticis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4,pp.121-123.
(42)林毅夫:《论经济学方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4-114页。
(43)Peirce,Charles Sanders,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Volume V:Pragmatism and Pragmaticis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4,p.274.
(44)Peirce,Charles Sanders ,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Volume V:Pragmatism and Pragmaticis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4,pp.276-277.
(45)Peirce,Charles Sanders,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Volume V:Pragmatism and Pragmaticis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4,p.274.
(46)关于实效主义哲学的系统阐述参见柯华庆:《从意义到实效——皮尔斯的实效主义哲学》,《哲学研究》2009年第9期。
(47)瓦尔:《皮尔士》,郝长墀译,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29页。
(48)涂纪亮编:《皮尔斯文选》,涂纪亮、周兆平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38-39页。
(49)杜威是皮尔斯在霍普金斯大学时的学生,杜威非常明确承认他的探效理论来源于皮尔斯。参见Dewey,Logic:The Theory of Inquiry, New York:Henry Holt and Company,1938,p.9。
(50)杜威:《民治主义与现代社会——杜威在华讲演集》,袁刚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15页。
(51)杜威:《民治主义与现代社会——杜威在华讲演集》,袁刚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19页。
(52)杜威在我国的演讲“试验论理学”简明扼要地阐述了探效推理的模式:当我们讨论问题的时候,可以设想几种方案的可能性:假设有甲、乙、丙、丁四种方案,假使实行甲,可收到什么效果?实行乙,可收到什么效果?实行丙或丁,又可收到什么效果?我们要比较这几种后果的价值。杜威认为“哪种价值最好就拿哪种实行,这是思想上最要紧的一件事”。由此,杜威把探效逻辑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困难;第二阶段是假设;第三阶段是比较;第四阶段就是决断:比较后所得的各种价值之中,选择一种最有效果的定为计划——就是如何去做的方法。到了第四步决断的时候,人们都以为思想的阶段可算了结,好像就是达到目的的时候,实际上还有最要紧的第五阶段实行:把决断的一个计划实行到事实上去。杜威认为,行为没有发生的时候,是否就能解决尚不得而知,必待实行以后才可晓得能否达到目的。实行出来如果结果良好,那么困难就可以解脱;如其结果不好,那么就是决断不好,应即重想别种方法来解决这个困难。所以思想的价值全靠实行定的。参见杜威:《民治主义与现代社会——杜威在华讲演集》,袁刚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21-324页。
(53)杜威:《民治主义与现代社会——杜威在华讲演集》,袁刚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15-316页。
(54)杜威:《哲学的改造》,张颖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9页。
(55)杜威:《哲学的改造》,张颖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7-78页。
(56)关于实效主义逻辑的系统阐述,参见柯华庆:《论实效主义的探效逻辑》,《哲学研究》2010年第7期。
(57)凯恩斯在此用Art表达的是一种实践性的技巧。按照凯恩斯的论述,我们现在把它译为“工程学”或者“设计学”似乎更合适一些。
(58)John Neville Keynes,The Scope and Method of Political Economy,First Edition 1890,Fourth Edition 1917,Kitchener:Batoche Books,1999,p.22.
(59)John Neville Keynes,The Scope and Method of Political Economy,First Edition 1890,Fourth Edition 1917,Kitchener:Batoche Books,1999,p.27.
(60)John Neville Keynes,The Scope and Method of Political Economy,First Edition 1890,Fourth Edition 1917,Kitchener:Batoche Books,1999,p.30.
(6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第2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94-97页。
(62)柯华庆:《实效主义法学纲要》,载《法律与社会科学》第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
(63)柯华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方式》,载《制度经济学研究》第9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
(64)霍姆斯:《法律之道》,《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65)转引自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载《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66)魏建:《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67)丁利:《作为博弈规则的法律与关于法律的博弈》,载拜尔等《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6页。
(68)柯华庆:《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博弈分析》,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67页。
(69)吴思:《隐蔽的秩序》,海口:海南出版社,2004年,第471-472、414页。
(70)迈尔森:《博弈论——矛盾冲突分析》,费剑平、于寅译,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第2-3页。
(71)Shavell,Economic Analysis of Law,Foundation Press,
2004,pp.112-113.
(72)柯华庆:《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博弈分析》,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68页。
(73)谢识予:《经济博弈论》第2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08-119页。
(74)John Neville Keynes,The Scope and Method of Political Economy,First Edition 1890,Fourth Edition 1917,Kitchener:Batoche Books,1999,p.30.
(75)John Neville Keynes,The Scope and Method of Political Economy,First Edition 1890,Fourth Edition 1917,Kitchener:Batoche Books,1999,p.51.
(76)转引自苏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载《学问中国》,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92页。类似地,林毅夫将制度变迁分为两种方式:自发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自发性变迁的发生是因为出现了制度不平衡,通过制度变动可以带来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强制性制度变迁依赖于政府的强制力,即政府依靠法律或者政策来进行制度变革。参见林毅夫:《经济变迁与制度增长》,载《中国经济专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89页。
(77)钱颖一:《市场与法治》,载《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78)马立诚:《改革开放三十年》,载潘常青主编《寻求内外平衡的发展战略》,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年,第9-21页。
(79)关于邓小平哲学的系统论述,参见柯华庆:《论实效主义的改革哲学——以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为例》,载潘常青主编《寻求内外平衡的发展战略》,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年,第115-123页。
(80)Calabresi and Melamed,"Property Rules,Liability Rules,and Inalienability: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in Foundations of Economic Approach to Law,Avery Katz,ed,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81)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年,第6-9节。
(82)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指出:“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至于“在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邓小平认为,要研究,“太早这样办也不行,现在不能削弱发达地区的活力,也不能鼓励吃‘大锅饭’”,“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到那个时候,发达地区要继续发展,并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又大都是拥有丰富资源的地区,发展潜力是很大的。总之,就全国范围来说,我们一定能够逐步顺利解决沿海同内地贫富差距的问题”。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83)这种模式化的“北京共识”可能为一些发展中国家所有效借鉴,因为它们的目标也许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或“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
(8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1页。
(85)柯华庆:《论实效主义的改革哲学——以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为例》,载潘常青主编《寻求内外平衡的发展战略》,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年,第115-1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