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应该与时俱进——学习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体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法论文,中共中央论文,部分内容论文,与时俱进论文,关于修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中央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实践,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其中第一条建议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建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这是时代进步、社会发展的要求。
宪法应该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社会是动态的,时代是前进的,法律也应该是动态发展的。只有把法律当作多种维度的动态的法律来观察,才能正确把握法律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特定阶段的产物,都应该随着社会的运动而运动,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进行适时适度的修改,以期日臻成熟和完善。马克思曾经说过,“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1—292页)。为了使我国宪法适应已经发展了的新的社会关系,党中央及时提出了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使宪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
法律的动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是对立统一的。法律的动态性是法律的生命,法律只有不断修改和完善才具有生命力。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法律只有稳定才能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所以法律应该适时修改但不能频繁修改和不顾稳定性地大量修改。党中央在提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同时,强调了“这次修宪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转引自《人民日报》2003年12月23日)。这一修宪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宪法稳定性和动态性的有机结合。人民群众对宪法修改具有较高的期望值是可以理解的,但修改宪法必须从现实性出发,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决不能超越历史阶段作脱离实际的理想化的修改。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宪法中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是不可避免的。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时代的精神,宪法应该体现这个时代精神。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映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当今世界和中国发展的时代精神,显示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强大力量,是全党全国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面向21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引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对于执政的共产党来说,绝不存在什么比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更重要的要求,比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更重要的方向,比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重要的利益。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应该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升为国家意志,写入宪法。
宪法有宣言性规范和行为性规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人们行为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从整体上讲是属于宣言性规范而不是直接的行为性规范。所以,从立法技术角度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应该是宪法序言的内容。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使党章的规范上升为国家规范,有利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利于在制定其他法律时把握立法的政治方向。宪法的作用在于宪法的实施,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生产力发展,倡导先进文化,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突出强调了在全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求真务实意味着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意味着理论运用于实践。因此,求真务实就要求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运用于实践,而写进宪法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形式,也是在法治条件下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要前提。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和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制定,宪法中有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为制定其他法律法规提供了价值标准,就为制定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法律法规提供了有利条件,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有了法律保障。
有人认为,不应该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甚至有人主张取消宪法的序言,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从宪法中删除。这在政治上是极端错误的,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在实践中是极为有害的,对这种错误言论必须坚决予以摒弃。
从政治上看,应该将党的指导思想和国家的宪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继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之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个伟大的理论成果。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将党的指导思想与国家的宪法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从理论上看,宪法的本质是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宪法的唯一特征,宪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综合、全面、集中体现,又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社会主义的精神支柱,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理论基础,是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的人民意志,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也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应该将它旗帜鲜明地体现在宪法之中。
从实践上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有序言的,大多数宪法序言的作用在于宣示立宪原则和立宪指导思想。取消宪法序言就会模糊立宪原则和指导思想,就会迷失政治方向。离开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离开了社会主义方向,必将对社会主义事业产生有害的影响。
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精神,体现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是这次修改宪法要增加的内容,而且是这次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这次修改宪法,改什么?怎么改?都应该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指导。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每一条建议都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密切联系,每一条都是实现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和行为规范。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共十四条,除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外,侧重于技术性修改的有七条(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建议),侧重于内容修改的有七条(第一条至第七条建议)。内容修改主要包括: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第一条建议);把社会主义建设者作为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第二条建议);强化依法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体经济(第三、第四和第五条建议);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六条建议);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七条建议)。这些内容都从不同的侧面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综合体现。物质文明依赖于先进的生产力,政治文明必须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精神文明与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不可分割。
把社会主义建设者作为统一战线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演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是“三句话”但是不限于“三句话”。“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个内容极其丰富的理论体系,它无论是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也好,还是回答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也好,都集中到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问题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建立最广泛的统一战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在我国出现了一个以技术、知识、资金为创造财富源泉的社会阶层,针对社会阶层的这种新变化,必须强调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要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是怎么支配和使用的,要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实践证明,新的社会阶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宪法在表述统一战线的时候,应该将这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一视同仁地作出规定,作为统一战线的有机组成部分。
强化依法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体经济,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落实。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这样才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包含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平等,因此从宪法的角度宣布依法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体经济已经刻不容缓。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直接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保障制度是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制度,社会越发展,社会保障程度应该越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成为“福利社会”,但应该建立健全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人权是人民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世界各国的宪法大多用不同的方式宣告了人权的宪法保护。我国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一直十分关注和重视基本人权的保护,作为政治文明的成果,宪法应该确认加强对人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