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原则和良序社会框架下的道德美德观——罗尔斯的美德理论论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德论文,正义论文,框架论文,道德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11)02-0001-08
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即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1]3①,但是有趣的是,学界对《正义论》的研究多数集中在对其正义原则的形成前提、论证方法等的分析之上,而对他的美德理论却少有学者进行专门的研究,这可能与他本人在以后逐渐淡化了对美德问题的探讨,转而集中于提供关于正义问题的政治学阐述有很大关系。但在笔者看来,他在《正义论》中构建正义原则的目的就是要证明他的正义原则更符合人们对自己的合理利益即善的理解,对人性也没有过高要求,所以,可以引导人们自觉遵守;在一个良序社会中,人们能够塑造起与正义原则相符合的情感、欲望气质,即道德美德;同时,他一开始就假定了人们有正义感的能力(这种能力就是道德美德的潜能),并给出了能够使人产生按照正义原则行动的欲望的条件,从而在《正义论》第三编“目的”中,他能顺利地进入对如何培养正义美德的论述和论证之中,真可谓“草蛇灰线,伏延千里”。我们认为,阐释如何培养正义美德,以及正义美德在良序社会中为何既是个人的善也是社会的善,正是《正义论》理论构造意图的归结之点。他明确地说:“可以把一种正义论看作对我们的正义感的描述。”[1]41
一、是什么使一种品质成为道德美德
能够称得上美德的品质有许多,比如勇敢、节制、明智、大度、诚实、幽默、深谋远虑、沉着冷静等等,可以说,这些都是我们生命素质的好或优点。显然,这些品质都是令人羡慕的。然而,这些品质既可服务于正当的目的,也可服务于不正当的目的。所以,对这些品质可以采取以下两个角度来分析。1)它们值得人们羡慕,比如拥有这些品质的人可能在人际比较中占有优势地位,也更能肯定自己的生命存在意义,可以得到更多的自我肯定。这当然也表明人们都希望拥有这类品质。2)然而,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牵涉到如何相互对待,如何公平地分配权力和承担义务等问题,于是,这些个人的好品质也有可能会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和自尊而表现出来。当然,如果能够公平地对待他人,并且公平地承担自己的义务,则这些优秀品质就能在社会生活中产生更好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优秀品质就不是自身就好的东西,而是必须在接受社会的正义原则的约束之后才能成其为道德性的美德。
这个问题,从形式上说,康德已经指出过,那就是如果这些优秀的素质服务于一个坏的目的,必然会造成更大的恶。所以,他认为这些品质不是无条件的善,而只有善良意志才是无条件的善[2]9。但是,他只是对善良意志给出了其形式性特征:第一,所谓善良意志,实际上就是能够用纯粹的理性规律(其表象是普遍的道德法则)决定自己意志的动机,它完全不从现象界的任何东西(作为目的)来吸收动机。第二,这个规定是纯粹形式性的。要检验我们的行动意志是否是善良意志,就要看它的准则是否能够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则,检验方法是看它是否可普遍化,即你所遵循的主观准则是否能让所有人都遵守而没有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对善良意志的分析是空洞的,它从理论品格上排除对任何目的性的善的诉诸,这使得康德的道德理论几乎无法应用,只是给出了一种原则性的、纯粹形式性的说明。
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思维路径,却使所谓理性规律具备了内容。
第一,坚持把人看作有理性者,看作道德上平等自由的主体。原初状态中的人已经是具备自由平等的道德资格的人,并且都具备两种能力,即形成善观念的能力和正义感的能力。
假定人是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这一点保证他们在原初状态,通过无知之幕把个人的特殊信息屏蔽掉,然后订立契约,一次性地制定未来社会中大家都能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这个正义原则必须保证社会公共政策符合每个人的利益。
假定人们有形成善观念的能力和正义感的能力,目的是说明,它们只能在现实的生活环境中,倚重于一般的心理学和经济学的规律体现出来。由于个人的志趣、性格特征、才能等的不同,他们所追求的善观念就是千差万别的,这种局面对社会来说是好事,但对大家的共同行动来说却不是好事,所以必须有一些大家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它们必须为人们所一致同意。于是,罗尔斯的道德世界就呈现为这样一种情形:人们的行为有点像是在进行游戏,游戏规则是先在的,在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人们可以创造出各种各样的玩法,每一局都是新的;同样,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首先必须尊重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在这个前提下,个人可以追求自己的各种善。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可以培养起自己的正义感。他假定:“每个超过某一年龄并拥有必要理智能力的人,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都会建立一种正义感。”一方面,这是我们在判断事物是否合乎正义并说明其理由的过程中获得的一种能力,另一方面,“我们通常有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这些判断的欲望,并希望别人也有类似的欲望”。[1]41这就使正义原则对心灵品质的先在性凸显出来了。
第二,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也应被证明为是善的。但这种善不是主观的,而必须是客观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正义成为一般善的追求的纲领和指导。正义原则在以下问题上被证明是善的。
1.正义原则能被一致赞同就表明它是一种善。对此,罗尔斯以基本人性倾向作为基础来进行推论。他尽量排除以人性中偶然具有的倾向如完全自私和完全仁慈慷慨为基础来推论正义理论,他选择的是人们之间相互冷淡,关注自己的善而不关注对方的善(可以设想这种人性倾向为人们普遍具有),并设想一种处境,即人们对别人的地位、能力、智慧、运气等一无所知,即处于无知之幕之下,由于排除了这些各种自然的偶然性和社会的偶然性对人们选择的影响,所以大家能一次性地选择今后社会中的正义原则,对此人们能够一致同意。所以,公平正义理论的善,不是追求极善,而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本性可以一致赞同的善。
2.它包括基本善。他承认,这些基本善可以作康德式的理解。比如平等的自由权利,在康德思想中,是因为人是一个有实践理性者,权利就为作为一个理智世界即本体界的成员所拥有,其表现即是在社会领域中,人们的意志自由按照一个正确的法律能够与他人的意志自由并存[3]40。这种平等的自由权利不能因为任何其他的目的包括整个社会的福利而被侵犯。至于机会的平等,是指我们不能把某些人追求社会和经济上的较高地位的机会予以制度性的排除,因为这实际上是把这些人没有作为具有平等的道德资格和政治资格的人来看待,从而机会应该被平等地分配给每个人;至于自尊的基础,则是说,每个人都应具有实现自己的合理生活计划的外部条件,这是需要社会来保障的。这后两条,虽然康德没有明言,但是罗尔斯认为,从康德的思想立场上看,这些都是可以推论出来的。这是善的弱理论(thin theory of good),在构建正义原则时已经发挥了作用。他把对这些基本善放置到原初状态中,认为它们会被人们普遍地欲求。
3.如果正义原则能成为人们欲求的对象,则它当然就是一种善。一种合理的正义理论当然要期待人们去普遍遵守,能够引导人们形成按照正义原则而行动的欲望。所以,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并不是完全无知,而是可以假定人们都知道经济学的一般事实和心理学的一般事实。经济学的一般事实就是在市场经济中,我们经济活动的结果不是“零和”对局,而是可以通过合作获得彼此利益的增进;心理学的事实是,如果我们感觉到人们在爱我们,则我们就会产生爱他们的情感。由于公平正义原则是建立在这些一般事实基础上的,所以有望让人们普遍产生按照正义原则而行动的欲望。这就是正义情操的产生,也即道德美德的形成。
为什么离开正义原则(正当原则),我们的品质就不能成为道德性的美德呢?弄清这个问题是理解罗尔斯道德美德学说的关键。要深入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把理论视野扩展到充分的善理论(full theory of good)之中,而不能只局限在弱的善理论之中,也就是说我们要思考“好生活”中的善的结构。
首先,所谓“好”,实际上是指事物本身的优点,比如走时准确的表。当然这是对人的需要而言的,于是它还可以加上其他合乎人的需要比如用途或美感的特征等;“好”可以是描述性的,但归根到底是评价性的;至于道德上的“好”,则与人的生活之“好”相关联。比如,能够在制度和人群中过一种合宜的生活;能够进行彼此之间的顺利合作;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能够增进每个人的利益等等。所以,道德上的“好”必定与社会制度的正当性有关,并以此为前提。
其次,我们假定每个人都是有理性的人,他会选择一个合理的生活计划。一般说来,善是合理的欲望的满足。他对此作了以下两个规定:“第一,一个人的生活计划是合理的,当且仅当(1)这一计划是他的与那些适用于他的处境的所有相关特点的合理选择原则相一致的诸项计划中的一项,并且(2)它是满足这个条件的那些计划中的他根据充分慎思的理性,即充分意识到有关事实并仔细考虑了种种后果之后会选择的那个计划(慎思的理性的概念将在下一节讨论)。第二,一个人的利益与目的是合理的,当且仅当它们是由对他来说是合理的计划所鼓励和提供的。”[1]358-359显然,这种“合理”,就不是只考虑到自己的偏好的满足,而是要考虑自己的追求的社会许可性,这就必然要引导对正义原则的遵守上。
所以,在他的想法里,道德性的善的前提是要合理,而合理性就是要符合经过审慎考量的正义原则。慎思的结果能够导致以下原则:“一个理性的人总是这样行动,以便无论他的后来会变得如何都永远不需要责备自己。”[1]370-371他认为,慎思的概念在原初状态下使用,意在各方都能达成一种一致的正义观念,从而避免因为自己的主观选择而只能达到最小的幸福,并为此感到懊恼。实际上,慎思的结果应该是达成公平的正义原则,所以,道德性的善就必须受到作为前提的正义原则的指导。
再次,许多人都把具体的幸福和福利的获得作为社会的总体善,但罗尔斯认为,这种善观念是没有前提的。它不能成为我们的稳定的、可以理性预期的善,因为“从幸福生活或人生幸福阶段的更加广阔的意义上说,幸福的获得总是表示着一定程度的好运气”[1]360。也就是说,这种善要依赖各种偶然情况。罗尔斯认为,具体的善观念或个人的幸福观念的多样化,从社会角度看是好事情,但是社会的正当原则却必须是统一的。换言之,具体的善观念或个人的幸福观念只有在正义原则的约束下,才能成为真正的善。
最后,我们的品质必须以正义原则作为统领性的维度,才能成为道德美德。比如说,“个人情感和友谊、有意义的工作和社会合作、对知识的追求和对美的对象的塑造和观照”,都是一些高级的价值或善,但“众所周知,为获得和保持这些价值,我们常常受到引诱而做出不正义的事来”[1]373。所以,追求这些高级价值,也必须受到正当原则的限制。
于是,“道德价值”与“正当”、“善”并列为伦理学的三大概念。道德价值实际上是在正确地处理正当与善的关系时所显露出来的。正当优先于善,并且通过“合理性”连接起来而创造出道德价值。道德价值最后可以落实为道德美德。在这样一个观念系统中,基本的道德美德就是“那些按照基本的正当原则去行动的强烈的、通常有效的欲望”[1]382。一方面,它不是追求高限的美德,而是指在一个良序社会中,人们能够形成并表现出自己的正义感;另一方面,它是一种良好的欲望品质,是一种理解了社会正义结构之后,自觉地欲求正义原则的品质。所以,优秀的品质能否成为一种道德美德,就不只是看它们是否是高迈的、和谐的、优美的、内在统一的,而是要看它们是否与正义原则相互适应,即受到正义原则的引导和制约。罗尔斯拿“诚实”这一大家都认可的美德作为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他认为,诚实并不就是美德本身。有些独裁者也可能公开地、“诚实地”表明自己的独裁,而不加任何掩盖。所以,“光靠这些美德不可能建立起一种道德观”[1]456。只有当它们和恰当的正义观念,即一种使我们能够正确理解自律和客观性的正义观念联系在一起时,它们才成为了美德本身。
二、道德美德培养的环境条件及其过程
1.道德美德培养的环境条件:良序社会
罗尔斯不是一般性地谈论道德美德的培养、塑造,也不认为道德美德的培养只是对心灵的各个成分加以扩展、融合并整体提升。他首先特别注重对道德美德培养的环境条件的说明,目的是使我们的品质获得正义原则这一前提性的价值指导,这是社会生活中的公共之理,从而使人们能够做到欲随理动,情缘理发,只有这样,我们的品质才能真正成为道德美德。
良序社会的设定。他认为,必须在一个良序社会中来培养道德美德。所谓“良序社会”,是“一个被设计用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共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1]397。这一概念在《正义论》的第一节就提出来了。“良序社会”的基本特征是:1)大家接受的正义原则是一样的,即大家接受的是罗尔斯所给出的两大正义原则,并且大家都知道这一点;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满足着并且人们知道它普遍满足着这些正义原则。由于人们彼此都知道对方持有相同的正义原则,所以人们都维护社会的这一基本结构,把对方都视作与自己一样的平等自由的道德主体,并且都希望制度能够增进每个人的利益。
这样的一个社会被看作是培养人们道德美德的外部制度条件,是一种前提和框架。这是一个非常强的要求。因为这事实上是说,在一个不能满足良序社会的基本性质的社会中,要培养起道德美德是不可能的。
当然,我们不能否定,在这种社会中,仍然有人虽然接受正义原则,但从思想品质上说却不能摆脱个人偏私的立场,没有获得一种从公共利益出发的更高的眼界,从而不能有效培养道德美德。气质难以变化,这是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加以承认的。但是,从客观的制度结构来说,在这种社会中,完全的利己主义者却无法畅通无阻,因为正义原则本来就不能建立在纯粹的利己主义之上。我们不能指望只靠利己主义的冲动就能够产生增进公共利益的结果,因为纯粹的利己主义者之间无法取得协调。虽然每个人都有利己的动机这一点是一个事实,但他们追求自己利益的动机却必须在一个公共的正义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得到合理的满足。这样就产生了大家都必须接受的一个统一的前提性原则的客观需要。这也是为什么正当必须优先于善的原因。所以,从道德美德的培养来说,罗尔斯认为,良序社会是一个必要的但并不充分的设定。
在他看来,良序社会有着很好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就表现在,参与社会合作的人,通常能够产生按照正义原则行动并与愿意维护这种制度的强烈的、通常也是有效的欲望。人有多种多样的动机,良序社会能够达到这些动机之间的较好平衡,这当然是一种可欲的目标。罗尔斯说:“一个正义观念,假如它所倾向于产生的正义感比另外一种正义观念所产生的正义感更强烈、更能压倒破坏性倾向,并且它所容许的制度只产生更弱的做不正义的事的冲动和诱惑,它就比后者具有更大的稳定性。”[1]398良序社会是否能够更好地协调各种动机而使之达到一种较好平衡状态呢?这一点要把公平正义观与其他的正义观念相互比较,才能看得出来。也许罗尔斯并不是要找一个最好的正义观念,而是想要找一个最不坏的正义观念,因为他总是在与各种其他正义观念(比如功利主义和至善论的正义观念)的比较中来论证公平的正义观念的合理性。
他认为,功利主义和至善论的正义观念难以取得各种动机的平衡。对功利主义来说,1)功利主义要求把所有人的利益都一视同仁地看待,并要求把所有人都看作一个人,这不符合每个人都有特异性这一事实,所以,人们要产生把所有人看作一个人的心理动机是困难的;2)要求那些已经不幸的人同意牺牲自己的利益来增进普遍的利益,会损害他们的自尊,而自尊是每个人最为重要的基本善;3)功利主义特别强调人们应该具备同情和仁爱的品性,这对人性来说是过高的要求,把仁爱和同情制度化则更难,所以,人们不能顺利地产生此种动机。至善论则认为,人们生活的意义就是要获得各种最高级的道德价值,我们要追求绝对完善的善,比如无条件的爱、完全利他、品质上的绝对完善等等,虽然这些完满的价值是值得人们向往的,但是要让所有人都形成追求它们的稳定的基本动机则是很困难的。所以,罗尔斯说:“一种为其他理由为根据的正义观念,无论如何吸引人,如果道德心理学原则使它不能在人们身上产出必要的按照它行动的欲望,它就是有严重缺陷的。”[1]398既然功利主义和至善论都无法使人产生按照其正义观念而行动的普遍的、平常的欲望倾向,那么,按照这两种正义观念所组成的社会就不可能是一种良序社会,而且也不可能是稳定的。
那么,按照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观念所组成的社会是否稳定呢?罗尔斯认为,公平的正义观念是一个对人性没有过高要求的正义观念,它的人性假设是平常、稳实的:1)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中,人人是平等自由的道德主体,大家都关注自己的利益,而对他人的利益则是冷淡的,这可以被视作人人正常具有的动机;2)但是这种自利动机不能等同于利己主义,因为,这种自利动机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中,会被公平的立场所改变。由于设定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其目的在于要通过契约来制定大家都能一致同意的未来社会的规则,每个人在未来社会中都有可能处于从极好到极坏的各种境况之中,所以,人们必然会关注社会如何对待处境最差者,这可以导致一种博爱的结果。纯粹的利己主义心理动机必然能够得到调节,实际上这是利己主义动机和利他主义动机的平衡,是一种从公共的立场上看问题的新的动机。而且由于这种协议是大家一致同意的,就必然能够对每个人都产生内在约束力,并产生按照公平正义原则而行动的欲望。诚然,可以设想,在无知之幕逐渐撤去之后,有些处境良好的人可能会违背公平正义原则,而奉行纯粹利己主义原则,但是,由于社会按照公平正义原则组成了社会制度,所以,公平正义的制度就获得了一种全局性的、公共的力量,按照纯粹利己主义原则而行动的人就会受到公共制度的约束和制裁,这种纯粹利己的动机就会受到抑制而难以实现。这表明,按照公平正义的观念组成的社会有着足够的稳定性。他认为,正义原则在良序社会中,能够在尊重经济学和心理学的一般事实的基础上得到审慎的合理选择,从而产生某种吸引力,使人们能够平衡各种动机,较为顺利地产生按照正义原则行为的欲望品质,即正义美德。
2.道德美德的培养过程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适合于公平正义原则的道德情感是如何产生的?有人说,道德学习是产生新动机的过程,也就是说,当我们确立了一个总体的道德原则之后,我们可以促使人们产生按照这个道德原则行动的动机,不管这个道德原则是如何不符合人们的本性。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者就持这类道德学习观,弗洛伊德也大致如此;有人又说,当一个人的理智成熟之后就会自然产生道德的动机,道德学习就是促使一个人的理智成熟,使之敢于使用自己的理智,这样,他们就会成为道德的人。罗尔斯认为,卢梭和康德是这类道德学习观的代表人物。
在罗尔斯的道德美德理论中,由于正义原则对于道德美德性的品质来说是前提性的,而且又是经过理性的慎重思考而选择出来的,所以它有合理性特征。但是,问题是,我们如何会产生热爱正义原则的情感以及按照正义原则而行动的欲望呢?他承认,这个问题听上去有点奇怪[1]416。在康德那里,人们为什么会以道德法则来决定自己意志的动机,产生爱好道德原则的情感,这个问题是不可解释的,因为道德法则是我们对实践理性规律进行表象之后获得的,是普遍性的,而情感则是个别性的,所以我们无法理解我们为什么会产生爱好道德原则的情感。但是,人要成为有道德的人,就必须产生这种情感。只有上帝才能理解为什么会有这种情感,因为只有上帝有理智的直观,而人则没有,所以人不能理解这一点。那么,罗尔斯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步康德的不可知论的后尘吗?
罗尔斯所构造的公平正义原则,并不是如康德的道德规律那样是纯粹形式性的,而是除了有形式性的特点外,还有实质性的内容。他认为,他能论证人们为什么会产生热爱正义原则的情操,以及人们为什么能产生按照正义原则而行动的欲望。正义原则是人们追求自己的好生活的框架性前提,同时也是一种生活之好的内容。在构造公平正义时,罗尔斯首先就假定了5种基本善,即机会与平等、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基础等,并且指出自尊的基础是最基本的善。这5种善实际上都与人们的好生活相关。当然,这5种基本善并不是从正义原则中推论出来的,而是正义原则要获得实际内容,就需要为它们服务。在这个意义上,正义原则当然是善的,虽然只是在善的弱理论的范围之内。在善的充分理论中,做正义的事的欲望是一项合理的生活计划的调节性因素,因为公平正义原则就是我们合理地制定生活计划时所会采取的,按照正义原则行事,就会达到互惠的效果,即我们都能受益,由此我们就能产生正义感。他断言:“大多数传统学说都认为,人类的本性至少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如果我们已经在正义的制度下生活和受益,我们就将获得一种做正义的事的欲望。”[1]399于是,我们如果获得了做正确的事的欲望品质,则我们在实现自己的合理计划的过程中就会知行合一,而不是动机与原则分离,即是说,做正义的事就是我们的善的一部分。
但是,按照正义原则行事的欲望品质即正义美德,并不是仅仅理解了正义原则就立即能够成型,相反,它必须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才能逐渐得到塑造。
罗尔斯认为,道德美德从小就要加强培养。可以分为三大阶段,即“权威的道德”、“社团的道德”和“原则的道德”。这是与正义原则相互适应的道德情感的形成所必须经历的三个阶段。
罗尔斯认为,人们的道德美德的培养一定要从小做起,并且使道德动机在适合他们心智能力水平的各个阶段,通过越来越大范围内的社会合作,逐渐培养起来,目的是逐渐使人们能够反思我们最广泛的社会合作体系的前提条件,能够形成对正义原则的理性理解,并培养起按照正义原则行动的欲望和情感,这才是真正的道德美德。同时,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扩展自己对他人的爱,塑造克己的精神,形成更加高级的美德,这就是仁爱与自制等圣徒和英雄的美德。所以,为什么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原因有二:一是因为,没有正义感,则一般的优秀品质并不能成为道德美德,基于正义感的道德美德是可以合理地要求于良序社会里所有参与合作者的基本美德;二是因为,在基于正义原则的道德美德基础上,我们才能发展出更加高级的美德(能够尽分外的义务)。
罗尔斯对道德美德的培养过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论证,借助了心理学的一般事实。大概包括以下几点:1)他人对我们的爱,也能够引起我们对他们的爱的回应;2)行为结果的互惠性一定能够加强人们对行为规则和模式的信赖和依恋;3)负罪感的存在证明了爱和信任关系纽带的存在,而缺乏对负罪感的体验之人一定缺乏对他人的爱和信任。负罪感与恐惧感是不同的情感,恐惧感只是一种害怕自己受到惩罚的感情;4)人们对抽象的正义原则的认识和推理能力,必定要随着理智的成熟才能发展起来。他对“权威的道德”、“社团的道德”和“原则的道德”3个阶段的道德美德的培养过程的描述,通常都把以上4个心理学事实作为基础。关于这3个阶段的道德美德培养过程,我们不再赘述。
三、对罗尔斯美德理论特征的分析及评论
不用说,罗尔斯的美德理论吸收了许多伦理学的研究成果,并在其正义原则指导下,形成了自己关于道德美德的本质和如何培养道德美德的系统理论。综合分析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的美德理论大致有以下特征:
第一,罗尔斯的道德美德理论不是个全面的美德理论,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为美德理论提供了一些基础,并开启了研究的广阔视野。他认为,离开对他所提出的两大正义原则的遵守,各种所谓优秀的品质就不一定是道德美德。这可以从三方面说,即第一,所谓“优秀”的品质若是服务于违背正义原则的目的,则它们就是一种道德上的恶;第二,离开正义原则这一基础,再高尚的美德也可能不知所措;第三,只有在获得了正义美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进一步提升自己,获得仁爱、自制等更高的美德。实际上,这就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由于他的理论目的是构造一种现实可行的理想的基本社会的正义结构,并获得人们的欲望品质的支持,所以,他无意于提供一种全面的美德理论。
第二,他对正义美德培养的环境的要求是一个良序社会。因为,在良序社会中,一是有大家都一致认同的正义原则,社会也会正义地对待所有公民,并且人们之间对彼此都会遵守正义原则抱有一种理性的预期。实际上,良序社会能够保证互惠的结果。所以,人们能够形成做正义的事的心理动机。
有人提出异议说,所谓互惠的体系是靠不住的,因为我们不能阻止有人利用这种体系来不正当地为自己牟利。罗尔斯明白,要求一个良序社会对正义美德的培养来说只是一个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在良序社会中,更有利于人们培养正义美德,这并不是说,在一个良序社会中,人们就一定能够获得正义美德。从理论上说,这一限定是合理的。
第三,从思路上看,正义作为是一种道德美德,其要求不高,但也不低。它处于以下处境之中:一方面,正义原则是关乎社会基本结构被参与合作的人们承认为正当的前提性价值,所以,正义美德是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能够得以维持和运行的一个条件,公民们可以相互要求对方具有,所以,正义是一种基础性的美德;但另一方面,按照罗尔斯自己的理解,正义既包含了自由和平等的追求,同时在差别原则中,又体现了一种博爱(以客观制度调整的方式达到的,而不是由仁慈、利他倾向等人们偶然具有的动机而来的),所以,正义美德实际上又是一种相当高的要求。这样一来,仁慈、自制等更高的美德又是如何从正义美德发展出来的呢?对这一点,罗尔斯并没有给出足够的说明。也许只能这样来说明,正义美德通常是一种受到正义原则调整和约束的欲望品质,所以有一种外在强制的性质;而仁慈则是在谨守正义的基础上,对他人充满了一种爱意,超越了对权利和义务的正当分配的尺度,而尽了分外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正义的基础上,爱才不会盲目;自制作为能够自然而然地遵守正义原则的欲望品质,也是从正义美德中发展出来的。
第四,他认为,真正的道德美德是工具性的,也就是说,道德美德为维护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所必需。他的美德理论就是建立在他所构建的正义原则之上的,并服务于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运行与稳定,所以,不能服务于这一目的的美德,在他看来,就不是真正的道德美德。这一点,使得有学者认为,罗尔斯的道德美德没有内在的标准,不是自身就有价值的东西。比如,路德维希·贝克曼认为,罗尔斯明确否定自由主义包含着关于“什么样的美德和生活是好的”之解释。自由民主社会中的公民们不需要为了认识到自由政体是合法的而接受这种或那种好生活的概念[4]63。实际上,罗尔斯认为正义并不是不能与好生活的概念关联起来,甚至正义本身也是善的。但是,这种好生活的确没有自身的标准,所有的生活之好,比如社会繁荣、财富和个人内心精神的兴盛——活跃的想象力、友爱、对美的事物的发现与关照等等,都必须在正义原则的调节下才能成其为真正的善。
对此,我们的问题是:正义美德本身是一种优秀的品质或高级的价值吗?罗尔斯在这个问题上有些犹疑,即一方面说,正义美德在追求好生活的过程中是无之必不可的,并使所有优秀的品质成为道德性的美德,似乎肯定了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正义是全德;但同时又认为,正义美德只是尽正义原则所规定义务的优秀品质,而超出正义义务而能够作出分外的善行,则是仁慈和自制等更高级的美德。这样就是使美德只是由尽义务的范围来界定。这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我们认为,正义美德至少包括以下实质性的心灵品质:1)一个正义的人,其心灵品质中有一种站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之中的超越立场,从而有一种彻底的公共的视界,不从偏私的立场来考虑问题;2)学会站在任何一个可能的他人(包括未来的人们),特别是最少得利者的立场来思考问题,这表明正义之人是一个有博爱心胸的人;3)正义之人是一个按照自己深思熟虑地认识到的正义原则行事的人,因而是一个有智慧的人,同时也是自律的人,既不盲目,也不冲动;4)所以,正义之人是一个获得了更高动机的人,心灵空间既广阔又深厚,同时,又有人际情感相通的向度。所以,正义美德可以安顿我们对精神品德的追求。这些品质特征表明正义之人是好人。作为一种优秀品质,正义之德也需要不断加以涵养,达到所操益熟,所得益化的“义精仁熟”的状态。对此的检验标准是:当别人不正义时,你是否仍然能公正地对待他人?
综上所述,对罗尔斯来说,要培养正义美德,一方面需要良序社会的环境条件,另一方面要遵循心理学的三大规律。只有良序社会才能使心理学规律真正发挥作用。其关键理由就在于:这样的制度条件会使人们的道德动机能够比较顺利地产生。第一,良序社会能改变人们的利己动机。在良序社会中,人们对正义原则的普遍同意和制度会体现出正义的价值,使得纯粹利己主义无法畅通无阻,如果有人要通过“搭便车”来满足利己之目的,则付出的心理代价会很大。第二,良序社会限制了功利主义的动机的出现。首先,两大正义原则排除了人们的平等的自由权利受到功利量的审核的可能方向,即使是以增加社会的利益总量为理由,也是不成立的;其次,差别原则则排除了为了增加社会功利总量而对最少得利者进行进一步损害的可能,因为这会损害最少得利者的自尊这一最重要的基本善。所以,在良序社会中,功利主义的动机不被认为有道德价值。第三,良序社会也排除至善主义的动机的出现。在公平的正义原则看来,首先,一般性的优秀品质的最大提升不是社会基本结构所要制度性地追求的,而是个人自主追求的领域,换句话说,在良序社会中,不存在按照优点分配的制度性安排。说要制度性地奖赏人们的优点,就像说惩罚偷窃行为是为了建立财产制度一样不合理;其次,虽然良序社会必定要鼓励正义美德,并致力于培养人们的正义美德,但是其原因只是因为正义美德有助于良序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一个能够使大家都能从中得益(互利)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有效运行,所以,具备正义美德,是一个公民的本分,它并不是奖赏的对象。罗尔斯的这一基本立场是我们在理解其美德理论时所必须了然于胸的。
注释:
①本文将virtue译为“美德”,而将excellence译为“优点”。何怀宏等新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将virtue译为“德性”,而将excellence译为“美德”,目的是突出“美德”的“美”、“优秀”之含义。但实际上,virtue在英文中就是指“优秀的品质”,译为“美德”正合适。Excellence指优异、杰出,可以指“美德”的优越之处,英语中就有短语excellence of virtue,所以没有必要把excellence译为“美德”,使之成为一个伦理学概念。况且在我国已经将“美德伦理学”作为ethics of virtue的定译,故不需另立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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