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认定,七种农产品价格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_国家计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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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近期确定七种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属违法行为,并把他们列为下半年整顿的重点对象。

这七种价格和收费行为分别是:

———市(地,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都属于违法收费、乱收费。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未经计划的(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均属违法收费和乱收费。

———凡是利用行政审批、发证之机,搭售、推销商品,强制农民接受服务、收取没有合法文件依据的费用,均属违法收费和乱收费。

———凡是超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家和省两级计划(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其超出部分均属违法收费、乱收费。

———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审批职能,向农民收取法律、法规、规章上没有明确,也没有经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计划(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费用,均属违法收费和乱收费。

———在农产品收购中,收购单位压级压价,多扣水分和杂质、少付农民价款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超过电价标准收取电费,向农民乱摊电费,在农网改造中收取未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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