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国银行体系”理论述评--对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思考_银行论文

“东道国银行体系”理论述评--对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思考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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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办银行制度的基本构想与在中国受宠的原因分析

主银行制,即对企业实行主要往来银行制。企业的存贷账户实行分设,存款账户在一家银行开列,目的是为了便于清算;贷款账户可以在多家银行开设,但主要贷款部分来自于一家主要往来银行。且向其他行告贷,也须经主要往来银行同意。显然,这种主银行制,包含着两个基本层面的制度规范:银行制度和企业融资制度;这两套规范在一个制度安排框架中,势必要求两者要具有高度的协同性。这点恐怕是日本最先倡导主银行制的一个重要的制度禀赋。这一制度安排界定了银行与企业的权责关系:企业有义务向银行提供日常经营信息;当企业经营上出现危机时,银行也有义务进行组织营救;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和最大股东,银行同时有权对企业进行审查监督,在必要时,银行可参与企业的治理。

仅从上述对主银行制制度基本内涵的分析,我们认为,其中至少包含着以下三个具体的层面上的独特性:

——银企关系。银行初创时,其基本功能办理汇划业务,即中介业务。由于银行家在长期的中介业务过程中渐渐觉得。所寄存款项与汇划款项总存在一个差额,便萌出了贷款之念。贷款业务的出现,迫使银行家跳出汇划时的存款界限运用某种金融杠杆去扩大存款的数量。但无论如何,银行所充担的仍是信用的中介。信用中介不曾因银行业务的拓展而丧失其主体的地位。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是债的关系,关系的维系与发展乃是债的建立与消失的循环。金融寡头的出现也没有改变银企关系的总体性质。作为信用关系的两极,自然都有权去选择在信用当事者看来是最可靠的伙伴。在一个自由竞争的体制下,企业在多家银行去开设它的存贷帐户,只是基于比较利益的考虑,而决无“多头开户”之嫌。而对银行来说,为自身利益安全计,自然也要在众多企业中挑选,这是在信号传递模型中,为防止“抵押”、 “人质”、 “逆向选择”(Adverse Slection)或所称的“内部人控制”的唯一可靠办法。大多数国家的银企关系是建立在这一自然选择的基础上。而主银行中的银企关系却与上述银企关系不同。它的基本特征是:①企业选定一家银行作为自己主要的往来银行,在其中开列基本账户,并主要从这家银行取得贷款;②主银行持有企业一定的股份,并且该企业最大的股东之一;③主银行往往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④主银行向企业派驻董事;⑤企业出现危机时,主银行要积极组织营救。因而,在这种银企关系中,银行与企业坐在同一条船上,企业可能坐在舢板上,而银行可能坐在船舱内。

这种银企关系在中国当前广为推崇,有其一定的背景。在中国,一家企业往往在多家银行开存贷账户,其用意不在于比较利益,而是出于逃避银行监控、设法拖牵银行或其他企业款项、逃避清偿责任、转嫁通胀风险等动机。企业多头开户,也使银行信贷规模失控、金融秩序混乱,同时,还导致了金融腐败。其症结在于企业改革还未成功,银行改革又严重滞后。说到底,缺乏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微观基础。在这一背景下,主办银行制无疑为那些要治理金融秩序混乱、强化企业约束的人士所倡导。

——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在充分竞争市场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途径获得:一是自由资本金,包括已缴足的普通股与优先股股本;二是债务型资本,包括资本票据与债券;三是银行贷款。按照亚当·斯密的说法:企业的固定资本应来自于企业的自有资本金,流动资本的大部分出应来自于自有资本,少部分来自于银行贷款。就贷款和债务型资本的选择来说,主要依赖于企业负债成本的高低。就其规模来说,则依赖于借入资本金与资金利润率的比较。就是说,企业负债的途径是多元化的,它必须依赖其对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价格的高度敏感性,在众多的货币或资本的供给主体之间进行选择。企业对资金的运用负全面的责任。当资不抵债时,企业就会破产。而在主银行制度下,企业资金来源是稳定可靠的,银企一旦联姻,企业就不愁资金来源,企业资金运用效果也不只由企业一家承担。这样在得陇望蜀,追逐私利的驱动下,企业中的固定资本部分也可由银行获得,流动资本部分就更不用说。可以这么说,就整个银行系统而言,企业资金数量几乎不存在限制;企业破产在银行不倒闭时,是不可能发生的。

主办银行制度下的这一特征,在中国备受欢迎,主要基于中国资本市场还处在初创阶段。就借贷型的货币市场来说,由于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也处在僧多粥少的困境中。传统国有制企业统收统支以及“分利化改革”所导致的企业行为短期化倾向,使得国有企业资本金严重不足,难以真正“自负盈亏”;国企改革离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企业发展中的地方政府行为,更加剧了资本供给量的不足。规模偏小,构成了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一大难点。循此思路,提出了牺牲一批的抓大放小策略。如何实现这一策略,自然就要求实施信贷结构倾斜,以此来带动产业结构乃至经济结构的调整,这是其一。其二,银行的贷款大量“以一逾二呆”的形式存在着,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不良资产”。这笔不良资产(债权)如何处理,构成了我国银行改革的一大难点,许多人为此开出了不少药方,其中颇有影响的是“不良债权换股权”。这种说法的依据就是主办银行制度论。这一主张给银行传递了这么一个信息:由于你以前货款检查不力,现在你要承担部分资金运用效果,与企业共生死同命运,把债权换成股权,企业就不欠银行的了。而银行就可以在资本市场上来出售股权,而后从“人质”、“抵押”中抽出身来,不良债权就可以化解了。另外,而银行就可以换股方式等向一些有远景的企业投资入股,这样可解决一些企业的资金不足。资金运用的效率因银行的加入而可获得提高,新的不良资产的形成实间便可大大减少,从而也就大大缓解了资本供给不足与资本需求过大的矛盾。其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企业破产困难重重。我国传统的保障责任是由企业承担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几乎无所包,这种保障制度必须要与统收统支的分配制度相适应,而分离化改革动摇了后者,前者因此失去了依赖。但社会显然无法立即去替代企业,企业的生存也就显得特别重要。其四,企业的破产对银行来说极有可能丧失一笔资产,而负债一头一文也不少,而且还在增加着,这显然会导致银行破产。而银行破产,债权人(尤其是居民中的储蓄存款人)也就要破产,这显然会引发阿尔巴亚式的严重事件。因此把企业救活或至少不能让大多数企业破产,就成为理论界与政府界关注的重点。救活一批,就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且要确保所投入资金不再进入无底的黑洞,主银行制自然成了良方。其五,代理成本问题。我国在寻找低成本代理合同的途径上曾经作了艰苦的探索,人们所熟知的“合久必分”说,实质也是这种尝试所作出的一种努力。但每一种尝试均无收到预期的效果,传统国有制中的“合同缺口”问题依然存在,国有资产不断被侵蚀,企业经济效益持续滑波,大量贷款被拖欠。如何寻找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控制内部人控制,保障国有产权的完整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一些人设想,主银行制中的资金来源与运用特征,可以使银行成为一个比国资局更有效的监督载体,由银行的介入来堵塞国有资产流失和漏洞。

——竞争格局。日本的银行制度与企业融资制度的安排,离不开这一制度安排的初始条件。二战后的日本可面临的经济环境是极其困难的,而被美国托管的日本,又不能游离世界经济圈之外。这就迫使日本国思虑如何在世界经济圈内获得贸易自由化好处的问题。这显然要依赖于贸易条件的改善,技术立国也就成为日本国的唯一选择。而要技术立国,经济结构必须改进,产业结构必须高级化。产业政策自然构成日本国调节经济结构的主要工具,即扶持一些具有出口竞争力产业的发展,金融支持又是扶持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这种考虑背景下所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就具有了日本或东南亚特征:政府主导而非市场主导。作为国民经济中枢神经的金融制度必须与这一市场经济的总体性质相协调。金融工具的存量在整个产业领域中的分布就带有明显的非均衡特性。这是主银行体制中内蕴着的基本特征之一。

主银行制的这一特征也广为中国经济学人与政府人士所青睐。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性质更多的是日韩式的,而不是美英式的。日韩经济之所以能在短暂的30年中,获得巨大成功,就在于强化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中国与日韩当时作出政府主导型经济这一制度安排的初始条件也基本相同。因而,在一些人看来,中国没有理由不仿效。而且主银行制下的竞争格局所导致的调节链条变短的程式,即由原来的政策变量——→金融系统——→企业变为政策变量——→金融寡头企业,更加强了这种信念。

二、主办银行制度安排的内在缺陷

对主办银行制度的上述基本构想及其中的特点,稍作进一步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尽管经日韩及东南亚其他国家的超常规经济增长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险功能,但这种安排的内在缺陷在推动经济高速成长的同时也已经暴露出来。

——假设条件的苛刻性。如前已指出的那样,主办银行制度依赖于银行与企业两个微观经济利益主体的高度协同性。这无疑跟一国的整体国民素质有着高度的关联。一个命运共同体构成了这一制度安排成效的硬约束。日韩等实施了这一制度安排无不跟这些国家的历史以及这一历史在国民性格形成中的影响有关。就日韩来说,资源的相对贫乏,岛国经济的地理环境,较易在国民中形成整体性格。德国容克地主的历史也在日尔曼民族中形成互相认同的民族个性。这些历史以及它在性格中的积淀,构成了制度安排的初始条件。因而,主办银行制度的功效将会大打折扣,甚至根本不可能推行。比如美英两国的历史及国民的性格就无法与主办银行制度形成藕合关系。这些制度安排的初始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文化的交流,也在不断改变着。我们绝对不能把今天的日韩年经一代与日韩老一代相比较。日韩的年轻一代在文化价值观念已渐渐地西化。这是一方面。第二方面,主办银行制度假设银企会自动地对自己的投资去向、规模实行限制,不存在银企共谋。这显然属于一种严格的限定。在利益驱动下,很难保证这一假设条件会自动变成现实。第三方面:当时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安排所面临或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作为一个后发国家如何参与国际分工。其中包含金融业这一服务贸易的全球化。而现在的问题是作为一个发达或半发达国家,怎样平等地参与国际分工。原先的出口政策,包括金融倾斜显然已不能继续沿用下起,因为那样做,违背WTO的宗旨,遭到伙伴国的报复。

——资源配置的垄断性。在主办银行制度下,那些与银行联姻的企业,成为幸运儿。它可以凭借初始时的条件,而一劳永逸地获得资源,而那些被筛选下来的企业由于不能获得优先贷款,而处在不利的竞争地位上。其结果必然是企业规模的大型化与垄断化。当时,列宁对这种金融寡头曾作出过分析,把它称为帝国主义的一大特征或垄断时期的一大特征。垄断一词无须多作解释。

——银行主体性质的悖论性。银行是一个特殊的企业,除了经营品种是金融商品不同于一般物质产品外,还有一个特殊性银行是高度负债的企业。即使按照“巴塞尔协议”,银行的资本金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也只有8%核心资本或称一档资本与风险总资产的比率也只有4%。就我国银行业来说:1991年,国家银行资本金占全部资金来源与贷款的比率分别为6.53%和7.61%。交通银行的情况稍好些。这就是说,银行业大多数资产都是由负债而来,净资产部分很少。其实,金融商品本身也是一种债务商品。银行之所以能在债务堆里活得很惬意,靠的是银行的信用。信用来自于清偿力,清偿力来自于银行家资金慎重活动。由于这一性质,美国在1933年的“格拉斯——斯底格尔法案”中就明文规定:禁止银行业投资于一般产权股票。道理很明显:银行所要求的是信用,即要对存款人或购买银行其他金融商品的人负责,安全性应是银行业首先要考虑的目标,银行业的收益性原则必须体现在安全性基础上。而一般产权股票则带有许多不确定性,如价格变动风险,投资收益风险等。如银行资产有较大部分处在一般产权股票形态上,那无疑会“自毁信用长城”。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因投资于房地产业,出现巨额不良资产,约1000亿法朗左右。尤其是主办银行制度规定当企业出现危机时,银行要营救,这更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性。

三、对张文、廖文和其他相关观点的质疑

——控制内部人控制的监控主体该由谁来充当。张文认为,建立主办银行制度,有助于解决我国的现实经济问题。“有助于制约内部人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廖文认为:“主办银行制度的引入,有助于解决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缺乏一个对国有产权真正负责的委托人的难题。”“主办银行制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银行在企业中拥有较大份额的权股;二是凡实行和主办银行制度的企业一般只能允许在一家开设结算账户,贷款也大都集中于一家银行。其他银行对企业的银团贷款或其他互惠委托贷款一般要通过主办银行来进行办理。”这就强化了“银行对企业的控制权。”“使银行承担了对企业的监督、控制职能。”“由银行交当监督者比国家派出的委托人更有效率。”“有利于降低委托成本与交易费用,”“更有能力控制内部人控制现象,”“银行债权有很强的刚性约束,因而也最关注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银行对代理人监督所付出的激励成本要远比国家委托人少。”张文与廖文的一个共同点是:银行能够而且必须成为企业的监控主体。而要成为监控主体,银企关系必须重塑,按两人的观点,就是实行主办银行制度。

对上述两人的观点,我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1、制约内部人控制不在于明确出资人的地位就告成功。 界定谁出了多少资,仅是明晰产权的基础。有许多学者认为,困扰我国国有企业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出资人身份不明。私有比集体好,集体比国家好,就在于私有的出资人身份最明确。我认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身份是明确的,这就是国家的,或者确切些说,是掌握国家大权的人。但这些人本身也是代理人。代理行为中所出现的所谓所有者缺位,这是有关代理合同的缺口问题,而这一合同缺口又缺乏弥合机制。国家作为出资人,本身也存在着内部控制的问题。为何经济改革须有政治改革与配套,原因端在于此。再拿股份制来说,按大多数人的观点,股份制中的出资人身份是最明确的,谁认购了多少股份,在股东花名册上清清楚楚。但在股份公司中,同样也存在着合同缺口。只有股份公司制派生出了一套缩小这一合同缺口的市场,如竞争型的经理市场、股票市场。委托人可以由两个市场来实施控制内部人控制。就是说,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不只出现在出资人“身份不明”的组织中,也出现在产权明晰化了的组织中。代理成本在任何一个代理合同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

2、相机治理安排不在于主办银行制度的引入。 企业经营绩效好坏,在于竞争型的经理市场。即在代理合同之外,存在着一个监控主体,这一主体的存在,给企业经理产生了一种激励与约束。这里还想特别指出,内部监督者的积极性依从于监督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可分享性,不是像张文所说的那样是在企业外部,就如同我们能说,董事会是游离于企业外部的一个虚设机构。

3、不实行主办银行制度,银行也有权监督企业的经营。 《贷款通则》明确要求银行对企业申请的贷款要实行“三查制度”。导致我国的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对企业经营缺乏必要监督的不在于我国的银行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而在于国家银行所贷出的资产不是银行中的哪个人,而是居民的债权。而居民在信号传递模型中处于非对称的地位,其信息的分散性,导致其谈判能力很弱。一旦当贷款变成坏账或死账,又不是由哪个银行家或信贷员来负责,而是由国家来负责,最终由全体居民存款人来负责。问题在症结在于国有产权在运行过程中的模糊性,缺乏一套包括政治上的可谈判机制来消除这一模糊性。拿现在所推行的股份制改组来说,我们现在管哪些购买股票人叫股民,而不叫股东。这一字之差,里面却有天壤之别。“股东”有权也有能力去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而“股民”则无须也不具有这种能力。以致于有人抱怨,最先是吃国家财政的,而后是吃银行的,而现在变成吃股民的。导致这种结局的国有股权比重太高,或股权的非高度分散化,股份公司制更多的也就带有集资式或转嫁经营亏损的性质。如果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股东,只要产权运行中的关系是模糊的,又缺乏矫正机制,主办银行制度也不可能使银行能有比国资局更高的积极性去监督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业的。以主银行替代国资局只是换了一个婆婆而已,银行与国资局并无性质上多大差异,也并无职责上的多大差异,国资局不能成为有效的监控主体,换上了银行,就可以了?我们认为银行不监督不存在风险,既然如此,银行自然选择不监督,或睁一眼,闭一眼。

因此,我们认为,控制内部人控制的主体不应是银行。而在于一个完善有效的竞争型市体系,尤其是竞争型的要素市场体系。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股东可以通以脚投票和以手表决的方式对经理阶层监控。经理业绩优良,股权份自然也会增加;经理业绩低劣,股东自然会抛售股票,或以投票(Vote),呼声(Vote)来罢免经理。股东对选择控制权或者说所有权对资本经营权强有力的约束,提高了股东的谈判能力,经理也由此形成了稳定的预期,从而保障了产权的明晰化;监督机制的完备,保证了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的确立以及它们的有效运行。可见,控制内部人控制,在于寻找一个外部监控主体,而这监控主体积极性不是来自于剩余的分享,而是确保自身的稳定运行,保障自身功能的充分发挥,这一外部监控主体就是市场,而不像张文、廖文所说的,当经营者业绩低劣时,银行可凭借主要股东的力量,可以把财产的控制权从经理那里转移到自己名下,由此来降低什么代理成本。试想如果经理留下了大量的债务,像里昂信贷银行那样,银行该如何运作?

——债务重组该如何进行。张文认为:“实施办银行制度要求银行持有企业的部分股(原文为投、系误)份。而债权转股权是条颇为现实的债务重组思路。债权换股权后,企业摆脱了沉重的还本利息负担(原文为提),企业未来的经营将与历史上的高负债脱离关系”,银行持有企业的股权,“建立起一种主办银行与国有企业互相提携,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长期关系”。

我不同意张文上述观点,理由如下:

1、就银行这头来说。不良债权转股权既无可能实施, 危害又极大。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家。如农发、国发主要支持那些对国民经济运行稳定起重要影响的,又在价格正向调节处于不利地位的产业的发展,而不可能让这些政策性银行去持有企业股权。让“四大”国有企业银行去成为企业的股东式主要股东也是不现实的。四大国有银行由于历史上的政策业务与经营性业务重叠,甚至银行办社会的现象,使我国专业银行的资产与负债处正极不对称的状态上:一方面,大量的呆滞贷款构成了银行大量的软性化资产,而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大量的金融工具存量处在银行身上,并不像英美那些金融强国,由于金融机构的完善,末清偿金融工具的存量分布在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自50年代以来,美国居民存款在金融工具总款中的比重已降低到不足50%。为了支持长期资产的运用,这部分金融工具的支付价格又相当昂贵,其约束又是硬的,即到期要何存款人还本利息。这样,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我们看到了软资产、硬负债这一极不对称的格局。四大专业银行的清偿力(自由资本金)本身就很单薄,如要四大国有专业银行把债权换成股权,那么,银行是连收回贷款仅存的一点希望都没了,这对银行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不良债权现转换成股权,银企一家,银行作为众多信用中众人的形象也会大打折扣。如出现挤兑风霜,金融危机就会爆发。

2、就企业这头来说。不良债权转换成股权, 给企业传递了这么一个信号: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反正由银行背着。传统国有企业中的父爱主义,投资饥渴将难以根除,滋长赖账机制。我们很难想象,不良债权不会出现前清后欠。现在那些经营不善的企业对不良债权换股权,兴趣正浓,无不暴露出了这种债务重整思路的弊端。张文谨慎地写道:“银行持有企业的股权既不是主办银行制度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其充分条件。”但我认为这种措辞仅是意识到了债权换股权的不可行性。尽管张文接着设计了一套方案:旧帐与新帐分设。而张文并没有去说明主银行制确立的基本前提是什么。我认为,离开了银行对企业持有股权,企业就不会买银行的帐,就谈不上有主银行制,股权是主银行制的充要条件。

既然债权不能转化为股权,那不良资产的出中又何呢?我认为可以采用冲销方法:先在银行的资产栏,用呆帐准备金冲销一部分。这一工作已做了。不足部分,不良资产本身予以灭消。然后在负债栏,减少或换销财政存款。就是说,对不良债权的处理可以在资产,负债两栏里进行,而不必在一栏里一增一减。我认为这种做法,无论对于财政,银行还是企业都是公允的。因为,在企业贷款中的很大一部分原本属于财政拨款(转移性支付)或政策性贷款。财政因减少支出增加了存款。而这笔支出转嫁对企业来说是不公允的。这是财政在分利化改革过程中由于税制不健全采取救火式甩包袱行为。对银行来说,核销了财政存款,减少贷款,对它来说也是公允的。现在的问题是:在不良资产总额中如何确定哪些由财政来承担,哪些由企业来承担。有人建议。凡由国家投资拨款后来为银行贷款的那部分改回去。但我认为,这不够。应把安定团结贷款也改回去。如不良资产还不能由上述做法而化解,银行可以把以前的信用放款改为抵押贷款。在订立新合同时,应对企业资产作出评估、审计。审计后的资产充抵银行贷款,这一做法会导致企业破产或失业,但不能把社会负担压在银行身上。

四、主办银行制度与东南亚金融危机

从泰铢币值从去年7月对美元汇率下跌开始的1997 年东南亚危机席卷马兰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香港、韩国与日本。使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遭受了程度不同的打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泰国、印尼、菲律宾、韩国提供了紧急援助,以稳定这些国家的货币对美元的汇率,防止这场危机向其他国家的蔓延。面持续几周下跌的汇率,动摇了投资人的信心,外国资本纷纷从这些国家抽逃。导致币值再度变软。由于币值的下跌,这些国家的通货膨胀压力上升。股市也因此下滑,某些银行面对国外债主的挤兑压力和短期债务的到期不得不关闭。这场金融危机是否已经过去,对我们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去分析导致这场金融危机的原因。

在我们看来,这场金融危机的实质是经济的高速成长所引致的过度投资需求。其根源在于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与这一经济体制模式(东南亚模式)相对应的银行制度与企业融资制度无疑是这场金融危机的最直接根源。在韩日等国,银行业与企业融为一体,政府刻意推动两家的联姻,推动企业的集团化,甚至是垄断化。世界最著名(资产规模)的银行中东南亚地区占一半。除汇丰银行(香港)以外,其余9 家银行与风险性资产比率不足4%(1991年数字), 这一数字反映着在政府主导型的日本,银行风险资产的比率过高。通过高的风险资产比率跟银行参与企业一般产权股票以及过度地向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贷款有关。为此,日本在70年代曾出现了“泡沫经济”,但由于日本社团式的经济,众多富有活力的小企业缓解了泡沫经济对日本经济的危害。而日本以外的东南亚其他国家却片面追求金融业对大企业的投入。尤其是泰国,银行的大量贷款被房地产业所挤占。金融资产存量分布的结构使得金融业所从事的风险性资产投资中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的组合或分解,一旦当某个大企业发生支付危机,银行即刻就被卷入。那些持有企业股权或企业最大债权人的银行(主银行)就更难免其难。如果国内的资本形成率又较低,投入所需资本依赖于主银行所组织的世界银团贷款,贷款的期限又较短,且国内经济运行不平稳,币值下跌时,国外债权人为了避免汇兑风险(结算风险),很可能提前收回贷款;国内出现的通胀又会使国内存款人提前支取,银行就会处在三方夹攻的状态中而难以自拔。分析到这里,我们已经看到,主办银行制度安排的内在缺陷已不再是纯理论的了。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冷峻严酷的事实,给予中国的金融制度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些颇为重要的提示:

——金融工具存量分布的分散化是抵挡引发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手段。资源配置应是市场化,而不能政府主导型,因为后者极易导致集中化。认识这一点,对中国资产重组,规模经营,抓大放小及金融改革不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认为,在集团化整合,抓大放小时应注意以下两点:①集团化整合不能不考虑规模经济。根据柯布·道格拉斯理论,在Q=f(L[a]L[b])中,a+b>1时规模才会经济。②抓大放小的目的是要停止对那些亏损企业的新的金融支持,但不是故意在大和小之间创设几个不平等的竞争主体,或迫使一些本来运转良好的企业去改制式去搞资产重组。抓大中的“大”,如果处在竞争型行业中,就不该在贷款政策经予什么倾斜。

——金融深化。与上述问题相关联,内源融资必须让位于外源融资。如果给一些企业进行贷款支持,而不给另一些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势必迫使后者进内源融资或乱集资,就如同在一些改制企业中已经出现的那样,强迫吃股。而内源融资会导致银行体系银行体系的严重脱媒,结果导致金融衰退,或加大银行运行成本,最终又会使那些依赖于银行的企业分散化的一个基本前提。金融深化的核心就是利率的市场化。任何一家银行都可选择一家出价最高的企业;任何一家企业都可选择出价最低的银行。这是市场经济的题中之意,经济行为主体丧失了选择权也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可选择权或者说筛选机制的存在,最终必拓展选择的领域,即金融工具存量分散化中的金融品种的多样化。可喜的是,最近中国人民银行近决定放宽利率变动的范围,这无疑是朝着金融深化方向迈出又一重要一步。

——慎重稳健的银行经营活动。这次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再次告诫我们:慎重的银行经营活动,是银行安全的基本保障。银行业在住户与企业中,起到了一个信用中介人的作用。如果银行业处在两极中的任何一极,比如处在企业一极,本身变成企业的一个股东,那它的天秤就倾向于企业一头,住户的利益就会受到侵犯,企业与住户的关系构造由于缺少信用调停人,也就很难具备信用特征。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如果企业与住户的关系不再具备信用特征,任何企业都可以凭借信号传递中的优势,而把自己的成本向住户转嫁,很难想象那是一种平等交换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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