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初期电影政策的历史启示_艺术论文

新中国初期电影政策的历史启示_艺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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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J9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35(2009)06-0015-08

在新中国诞生初期,电影是引人瞩目的具有广阔前景的文化艺术样式。为了推进电影事业的发展,国家和政府基于我国电影的历史传承和现实特点,推出了较多的电影政策,显示了独具的特色。

新中国初期电影,可以界定为1949-1965年,亦即人们一般表述的十七年。在这样的一个时期内,中国的电影政策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变化的过程,体现出中国整体文艺政策及其文化建设指导思想的变化,同时也体现出作为电影这一文化艺术门类的特殊性。

研究新中国初期的电影政策,旨在探讨新中国成立伊始,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对于电影事业发展所做出的努力,其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沉重的失误和教训,值得今人汲取。当代文化艺术的发展,是在过去的基础上传承和延续下来的,电影文化的每一步嬗进,都凝聚着无数人的心血,以及付出的代价。这些历史的经验,将给人们以深刻的启示。

电影政策的制定与变化,是社会文化建设与发展的风向标和晴雨表,电影政策适应社会与时代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特点,就能够大大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反之,就会使之遭到迟滞和倒退。

政策,是指国家、政府或政党为了实现和完成既定的目标与任务而制定的措施和规范。包括电影政策在内,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目标的基本保证,是国家与政府或政党制定的建国方略及其法律的重要的体现,是推进各项事业前进的基石。对于政策的制定,必须拥有充分的理论与实践依据,符合历史传承及时代特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政策与法规有密切的联系,但又有着不同。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相关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规与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和政府常常制订一些政策,对有关方面的事务予以规范,有时可以作为实施法律的延伸,有时可以是法律的补充。但二者又有着重要的区别,比较政策,法规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以及相对的稳定性,政策则具有相对的时间性与地域性。

政策与行政指令也有密切的关系,同时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行政指令大都是行政部门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与规划而发出的具有当下性的指令性意见或指示。行政指令不能代替政策,政策比行政指令更具有稳定性和普适性。但是在我国很多时候,由于各种原因,比如政策的不完善和不健全、领导人对于政策的犹疑或否定等,致使有的时候行政指令甚至个人的意见代替了政策,导致政策失去作用或遭到扭曲。

我国是一个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的国家,特别是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百废待兴,政策的制定也呈现为不够健全的态势,而作为政策的基本体现,也有其特定的样态:

其一,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与条例,这是政策的主要构成;

其二,有关部门下达的行政指令,包括重要会议的决定,通常也会具有政策的功能;

其三,重要领导人的指示与讲话。在原则上,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领导部门的负责人的思想和意见均不能等同于政策,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进程中,有时则是难免的,一方面,是由于一些领导人的政治地位及其威望,形成人们对其尊重甚至敬畏,而使其讲话和言论成为必须遵循的原则;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规、政策的不够健全,也会导引人们将某些领导人意见作为政策甚至法律来看待。应当看到,这正是在社会主义不完善的时期难以避免的现象。

作为新中国电影事业的发展及其政策的制定,显示出自身的特性。该时期的电影政策,可以说在前阶段(1949-1957年初),积极的建设性的因素是主要的:

一是提出了建设新中国电影事业的具体举措,实现了在接受旧的制作机制的基础上,予以改造与重建。1949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关于加强电影事业的决定》,该指示是中国共产党关于新中国电影最早的重要文献。[1]1950年4月,电影局颁布《中央电影局各厂剧本及影片审查办法》。7月11日,政务院批准颁布《电影新片颁发上演执照》、《电影旧片清理》、《国产影片输出》、《国外影片输入》、《电影业登记》等五项暂行办法。[2]136 1953年12月24日,政务院第199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电影制片工作的决定》、《关于建立电影放映网与电影工业的决定》。[2]158以上政策的制定,对于电影的制作运行及其发行、国产影片的输出、国外影片的输入均予以翔实的规定,大大促进了电影生产的复苏以及电影文化的迅速展开。

二是探索电影作为工业与市场产业的发展的特殊性,调整与规范了电影活动运行的基本要素,调动了从业人员的创作与生产的积极性。1956年10月26日至11月24日,电影局召开制片厂厂长会议(即“舍饭寺会议”),会议决定对以苏联为模式建立的故事片厂的组织形式和领导方式进行重大改进,并提出“三自一中心”(自选题材、自由组合、自负盈亏和以导演为中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方案。1957年1月15日,文化部党组向中共中央呈报《关于改进电影制片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提出对电影制片事业的组织形式和领导方式的改进方案。[2]163上述会议的召开及其相关政策的出台,均对当时的电影制作与普及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三是加快电影体制的转轨与建设,实施机构与制作机制的调整,变私有为国营。在旧中国,电影生产是以私营为主体的。进入50年代,由于国家在工业农业等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广泛展开,对于电影事业也有着重要的影响。1951年6月文化部在北京召集全国私营电影公司负责人进行协商,决定逐步将私营电影业转为公有制。由于我国电影事业一般只是局限于少数大城市,因此电影体制的改变并不具备普遍性。个别私营电影机构希望通过政府将其国营化,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这种电影体制的转轨与建设无疑是与社会主义建设的纲领与路线相一致的,同时也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说,新中国初期的电影体制,是新中国在对旧中国电影体制整合与改造基础上的重建。

四是开始出现政策的动摇,显示了电影政策的不完善,以及政策的理论基石的不够坚实。中央高层领导的个人意见或指令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主要表现在新中国最早出现的对于电影《武训传》、《清宫秘史》的批判,1952年出现的对于《关连长》、《我们夫妇之间》的批判等,这些批判活动在当时已经起到影响政策的重要作用,但客观地来看,还未形成对于政策的压倒性影响。1956年,由党的领导部门有关同志提出、经由毛泽东认同,并在全党全国贯彻执行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可以说是文化建设总的指导方针,对于我国文艺界乃至电影界人士均是极大的鼓舞。

而在1957年夏季以后,爆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反右派”斗争,不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未予真正贯彻执行,其他各方面的政策也均发生很大的变化。1961-1962年出现了文化艺术发展的“小阳春”,在此之后,国家关于电影政策的制定与颁布就几乎终止了,代之而出现的则是一次次会议上的决定,以及国家或文化宣传部门领导人的讲话。同时由于毛泽东在文化建设指导思想方面向着极左的方向越走越远,与其他中央高层领导人分歧与矛盾越来越大,形成了对于政策的否定与损害。

第一,尽管自1957年反右派斗争以来致使电影界遭到严重打击,但在国家的政策规范上仍旧不断地出现积极的举措和科学的指导。1959年1月,文化部电影局总结1958年工作,指出“跃进”中存在缺乏科学精神、发展比例失调、影片粗制滥造、管理制度混乱等问题。1959年7月11日至28日,文化部召开全国故事片厂厂长会议,重点讨论献礼片生产以及如何提高影片质量和加强艺术领导等问题。夏衍在讲话中提出要突破老一套的“革命经”、“战争道”,思想要解放,题材要宽广,有意识地增加新品种。[3]陈荒煤批评了“强调政治忽视艺术”等“左”的错误,呼吁要“出大师”、“出流派”。1961年6月8日至7月2日,文化部在北京新侨饭店召开全国故事片创作会议,总结大跃进以来电影工作的经验教训,讨论贯彻“双百”方针、繁荣电影创作的改进措施。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电影艺术片创作和生产的意见》(简称“电影25条”,后修改为“32条”)。[2]167 1961年6月19日,周恩来总理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和故事片创作会议上作关于文艺工作的讲话,系统阐述“双百”方针等文艺政策,强调要实行“艺术民主”,并提出“寓教育于娱乐之中”的观点。[4]1962年3月2日,周恩来总理在广州,向出席全国科学工作会议和全国话剧、歌剧、儿童剧创作座谈会的代表,作了《论知识分子问题》的报告,阐明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地位和作用。[5]3月6日,陈毅副总理在广州全国话剧、歌剧、儿童剧创作座谈会上讲话,认为应该取消“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帽子,并对停止公映电影《洞箫横吹》和对该片编剧海默的错误处理提出批评。9月,文化部发出通知,停止上演存在宣传浮夸风、共产风等错误倾向的46部影片(其中包括纪录性艺术片38部、美术片8部)。7月26日至8月11日,文化部召开电影题材规划会议,周恩来总理到会作关于文艺方针和电影创作问题的讲话,要求电影创作应迅速反映社会主义时代,并促进创作人员深入生活,改造世界观。上述政策或会议精神的推出,表现出人们对于科学的文艺或电影管理思想的艰难探索,同时也在当时较好地推动着电影创作与生产的开展。

第二,政策的制定与修订多为领导人的讲话与会议意见所代替,政策的基本倾向体现为一步步由正常与和谐的气氛向着专断、斗争的方向逆转。1963年1月,中共华东局第一书记柯庆施在上海部分文艺工作者座谈会上,提出文艺作品要“大写十三年”的口号。毛泽东相继做出关于文艺工作的两个批示,在1964年6月27日毛泽东作出对文艺工作的第二个批示中,认为各文艺协会和刊物大多数“跌到了修正主义的边缘”。7月29日,康生在全国京剧现代戏观摩演出大会总结会上讲话,公开点名批判影片《北国江南》、《逆风千里》、《早春二月》、《舞台姐妹》及京剧《谢瑶环》、昆曲《李慧娘》是“坏电影”、“坏戏”。8月,毛泽东在《中央宣传部关于公开放映和批判影片〈北国江南〉和〈早春二月〉的请示报告》上批示:“不但几个大城市放映,而且应在几十个至一百多个中等城市放映,使这些修正主义材料公之于众。可能不只这两部影片,还有些别的,都需要批判。”[6]1965年4月22日,中宣部发出关于公开放映和批判《林家铺子》和《不夜城》的通知。以上情形的出现,已经超越了电影乃至文艺的范畴,逐步形成的文艺领域的白色恐怖,为文化大革命的爆发及其电影事业的全面崩溃做出了铺垫。

第三,虽然仍有一些积极的政策与意见促使电影在徘徊、动荡中艰难地发展,但是极左的文化艺术建设的基本思想难以得到遏制,新中国电影发展初期的一些政策开始废止,有的政策遭到否定。1964年1月20日至2月11日,文化部在南京召开故事片厂厂长、党委书记扩大会议,传达毛泽东、刘少奇等的指示。会议提出今后故事片题材应按现代题材(建国后)60%,革命历史题材30%,其他题材10%的比例分配。1964年5月,由于中国电影家协会进行文艺整风,第三届《大众电影》“百花奖”中止活动。在极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阶级斗争成为电影创作的主导性思想,甚至在相当大的范围与深度上代替了电影政策,成为当时的电影创作以及电影界人们必须遵循与恪守的规范。

可以看出,自50年代后期以来,一方面,在电影工作的指导中,更多的是以国家或文化宣传部门领导人的指示、讲话代替政策,另一方面,在一些具有指导性的文件或指令中,明显表现出政策的不统一,以及意见的分歧,这对于电影的发展,显然是十分不利的。以个人的意见代替国家政策,或者在特殊时期,将个人的意见置于国家政策之上,无论其意见正确与否,都是不正常的。但是由于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甚至连国家宪法都可以践踏与废止,“覆巢之下,焉有完卵”?出现违背与否定各项政策的现象,应是不奇怪的。

电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必须遵循电影创作的内在规律,尊重电影文化的基本特点与功能,既应与国家文化建设指导思想及其文艺政策相一致,又应体现出自身的特色。

电影文化及艺术具有鲜明的特色。其一,电影是视听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样式,具有超出其他艺术门类的丰富的艺术表现力;其二,电影是所有艺术样式中最具有产业效应与市场特性的艺术;其三,电影是最具有大众性和普及性的艺术样式。因此,尽管电影是一项年轻的艺术样式,但在新中国建立以前就已经有了重要的基础,而在1949年以后,更是得到国家和党的重视,对于电影的发展予以特殊的政策,给予多方面的扶持。

新中国初期电影政策的制定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以及丰富的理论与实践依据:

一是新中国的社会主义特色,这是制定电影政策最根本的依据。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时代的突出特征,于是也成为电影发展的重要基石。一些领导者对于电影的重视,往往是出于对其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中重要的宣教作用的认识。人们希望从电影中获得审美愉悦和娱乐,但比较其在政治方面的作用,当然更看重后者。

二是历史传承的特点。新中国电影业的基本机构与人员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其一,从延安与各解放区走来的开创了中国革命电影事业的机构与成员;其二,从国统区接受而来的一些电影制作机构与人员,这是相当大的一部分力量;其三,新中国建立后迅速由其他岗位或学校走向电影业的人员。可见,新中国电影的基本力量有着鲜明的历史传承性,因此也就成为电影事业发展政策制定的基本依据之一。

三是苏联对于中国的影响,也成为新中国电影事业获得加速建设的重要因素。苏联对于中国电影事业的重建,以及对于中国电影业技术的支持,派专人来华制片、委派专家帮助中国发展电影事业,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苏联电影的大量进入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由于电影在多年的革命历史进程中表现出的时代性、战斗性、大众性等特点,因此当时的国家领导人以及文化宣传部门领导人均十分重视电影的社会作用。亦即在当时,人们更多的是将其首先作为宣传品与政治斗争的工具来看待的,而对于其审美的与艺术的作用重视不够。在创作与制片中,则形成了艺术电影与政治宣传电影的交织与并行。由于意识形态斗争的需要,电影一直居于社会的前沿的地位,电影与政治,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均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对于社会及其大众产生强大的影响力,有时甚至成为社会文化动向的晴雨表;大众对于电影的热望,也成为当代电影发展的巨大动力。由于电影是一项新兴的具有强大的综合性与审美感染力的艺术样式,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抓好了电影,也就意味着抓住了大众;电影又是一门具有经济发展前景和潜在价值的艺术种类,自有电影以来,就一直采用产业运作和工业生产的模式,即使在中国,电影也是一直在市场的轨道上运行,其经济价值是显而易见的;电影还是科技含量较高的文化样式,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新兴文化样式的发展方向。

电影事业既从属于整体的文化事业,具有一般艺术样式的特点,同时又具有特有的元素,形成了不同于其他艺术样式的基本特点,其政策也有着特定的样态。电影政策从属于文艺政策,而文艺政策又是在党和国家的文化建设指导思想以及法律的规范下设置的。电影政策是文艺政策中具有特殊性的一部分。对于电影政策的认识不能脱离国家文化建设的总体方针与政策,但不能以总政策代替具体政策,更不能以行政指令甚至个人指令代替政策。正是在这一方面,新中国初期的电影政策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又留下了十分沉重的教训。

第一,关于电影的性质与功能。电影首先是艺术,也是大众娱乐活动方式,同时也具有宣教作用,但不可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在电影事业发展中,应当实现遵循艺术规律与遵循经济规律及其意识形态要求的统一。

电影文化及其创制,是一个具有艺术特性,同时又具有社会特性及其科学技术因素的文化活动,一个多世纪以来,从单纯的游戏迅速上升为艺术,直至居于所有艺术门类的前沿,对于社会生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电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必须充分尊重电影的艺术特质及其艺术规律,即使是在试图努力发挥电影的其他功能的时候,也必须将电影的艺术特性置于首要的位置,恪守电影创作的基本规律,遵循其艺术的基本特性,而不是损害这一特性,否则,电影艺术要么成为政治的传声筒甚或政治斗争的工具,或是成为单一的浅薄的娱乐性游戏。诚然,电影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显现出十分重要的意识形态作用,由于电影具有丰富的、多元的、综合型的艺术表现能力,在宣传大众等方面具有其他艺术样式所不及的能量和影响,因此在我国,不仅是新中国以来,即使是在抗战时期,电影的宣传大众、鼓舞人民斗志的作用就已经得到充分的显示。而在解放以后,正是电影的这一作用更成为许多领导者重视电影活动的基本原因。但是,人们却长期未能在电影文化基本功能的层次上加以区别,没有意识到实际上电影是具有多元功能的。首先,电影是艺术,艺术家可以在电影作品中充分地表现自身丰富的艺术想象力与创造力,而广大受众则可以在欣赏电影中获得艺术熏陶和审美愉悦;其次,电影可以是社会与政治的宣传品,其间必然充满浓郁的精神和意识形态的意味,是人们获得教育和认知的重要方式与手段;再次,电影还可以是娱乐性产品,亦即在电影中可以充分运用多种功能的表现力,使人们在观赏中获得淋漓畅快的审美娱乐享受。尊重电影文化及其艺术的规律,就必须尊重电影制作者创作目标和使命的不同,在不同层次的作品中表现出各自的倾向与不同的追求。而实际上,电影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功能通常又是融为一体的,只是在不同的作品中表现出不同的倾向和侧重点。亦即在宣传教育为主的作品中不能没有艺术的含量,否则就会完全成为政治宣传品,而不再是艺术,同时也就失去了对人们的审美感染力;在艺术型电影创作中,则必须时时注重艺术与精神内涵的融合,没有精神内涵或精神内涵贫弱的作品既缺乏生命力,也缺乏对社会的穿透力。同时,艺术性的电影作品也必须重视娱乐因素的作用,否则也会失去更多的观众与市场;而作为以娱乐为主要功能的电影活动,旨在满足人们的审美娱乐需求。其中娱乐的成分已经具有了审美的层次,是与艺术元素相贯通的,其间娱乐的因素不可游离于审美规范之外,否则就会流于低俗与庸俗,甚至成为精神的垃圾。在新中国初期,许多电影艺术家在实践中对于电影的多元功能与价值的探求已经出现,比如在一些具有浓重政治气息的影片中渗入一些愉悦的元素,以及一些主要满足人们审美娱乐需求的喜剧性影片的制作,充分表现出艺术家对于电影多元功能的理解与探求。但是,当时人们尚未能够对于电影艺术丰富的功能予以科学的和理性的阐释,更不能予以公开的探索和尝试,有不少具有较浓郁的审美娱乐价值、同时也具有一定精神价值的作品仅仅刚一问世,便会遭到批评和否定,甚至在极左的文化管理桎梏下受到批判与痛斥。遭遇灭顶之灾。这种将电影功能单一化的作法,势必导向庸俗政治学的窠臼,导致电影艺术基本价值定位与功能的丧失,完全成为政治的工具以及宣传品。

第二,关于电影活动中出现的争议与分歧,应当采用积极的对话与讨论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应动辄提升到阶级斗争的对抗性矛盾的层面来看待。

电影文化或者艺术,主要是审美的活动,它从属于社会活动,是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与一般社会的精神性活动不同,它既蕴含着一定的精神或社会的内涵,同时也更多地蕴含着审美内涵,以审美的内涵与元素感染人们、陶冶人们。因此,艺术或电影作品对于社会内涵的表现通常是深刻的,但有时是不系统的,或者不属于理念化的,艺术品对于社会生活精神内涵的表现通常是含蓄的和潜移默化的。也有一些艺术样式或作品长于直接表现社会历史或政治内涵,这是少数。以艺术的方式表达社会或政治内涵有时是清晰的,能够起到一定的社会作用及其政治意图,但更多是含蓄的和耐人寻味的。试图以艺术的方式介入政治不仅是苍白的,而且是不现实的。而在新中国这样一个新的历史时代,应当说,处心积虑利用艺术或电影反对国家和社会主义的人是有的,我们并不排除那种利用艺术进行政治对抗的个人或团体的存在,但只能是极少数,并不代表大多数电影工作者,同时也不会显示出太大的能量。而更多可能出现的争议或分歧,主要表现在思想与观念的差异或矛盾上。对于解决电影及其艺术活动中出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是采用政治斗争的方式,还是思想沟通的方式,自新中国初始便存在着重大的分歧。面对上述矛盾,本来并不具有阶级对抗的性质,完全可以充分展开思想研讨与争鸣加以解决,但是,动辄便以政治运动的方式实施残酷斗争,不仅无助于思想争议与矛盾的解决,而且会迅速导致艺术活动及其创制的单一化与僵滞化,是一种以政治压制艺术的极端做法,从根本上违背和损害了艺术规律。采用政治运动的方式解决文艺问题,是首先从电影开始的,同时在每次政治运动中也多是首先从电影开刀,这表明了电影的重要社会影响及其与社会和大众的密切联系,也正是由此,电影一直是极左路线的重灾区。采取运动的方式,只能将不同思想暂时压倒,而不可能解决问题。同时,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将艺术家群体处处看作是与社会主义相对立的阶级和异己的力量,也是一种政治上不自信的心态的表现,显示出政治家对于自身领导素质与宏观控制能力的不自信与困惑。但是,“覆巢之下,岂有完卵”,在那种连国家法律都可以任意践踏的年代,电影政策的实施又从何谈起!

第三,对于电影工作者,应当以最大程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出发点,尊重艺术创作的规律以及艺术家思维的规律,而不应以压抑和泯灭艺术家的创作个性为旨归。

电影艺术创作与一切艺术活动一样,是以形象表现,意蕴、意境或典型的创造为主要使命的,其形式创造和内涵创新表现为极强的个体性与审美性,其思维方式又是以形象思维和意象思维为主体的。但是在新中国初期,由于人们理论的贫瘠和局限,又由于长期对于政治与艺术关系界定的混沌,不仅将一般的艺术品混同于宣传品,同时也将艺术创造的特性混同于一般物质生产或一般精神生产,而将其思维方式也一概混同于人类一般理性思维和逻辑思维的方式。对于时常出现的不同声音以及商榷的意见,动辄就要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去判定,致使艺术活动以及电影活动的自身规律完全遭到漠视与否定,如此一来,其艺术创造的特性就无从谈起了。艺术家独立创作的特点与相对自由的特点、艺术活动内在的自律特性、电影艺术视听结合的特点等均遭到漠视。积极的电影政策,必须以充分调动与发挥电影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及提升艺术生产力为基本出发点,没有广大电影工作者积极性的发挥,其电影的繁荣与艺术生产力的增长是不可能的。作为艺术的电影,其更多方面的创造及其精神的创新均是个人才智与创造力的表现,而如果对于艺术家设置这样或那样的桎梏,只能是压抑艺术家的创作积极性和聪明才智。由于新中国初期的电影工作者来自不同的体制,有着各种思想意识的差异,因此,存在这样和那样的观念与意识的分歧是正常的。对于这种差异,是采取运动的方式,加以整肃,还是通过积极的对话与争鸣,得以统一,这是问题的核心。历史表明,以阶级斗争为纲,对于思想意识中的各种问题予以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无助于思想与意识的统一,动辄将思想的争论上升到阶级斗争乃至政权争夺的层面来对待,只能导致艺术家个体创造智慧的泯灭与电影创制活动的衰落,势必将电影艺术推向灾难与毁灭。

电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还必须科学认识电影文化的社会地位与作用,以发展电影事业与电影产业为宗旨,以创造电影文化更高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为目标。

政策的制定与电影的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电影具有文艺的基本职能,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电影文化又特别显现出市场与产业特性,其基本职能与功能,及其社会使命与社会发展紧紧相连。

电影政策应表现出以下基本特征:有利于表现与满足人民大众的基本利益、特别是文化利益;有利于发展电影事业乃至文化产业,提高艺术生产力;有利于调动电影从业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提升大众的文化及审美素质。历史告诉我们,对于电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必须与遵循电影艺术的本质特性相一致。

第一,遵从大众需求,提高艺术质量。电影政策应为不断提高电影作品的艺术质量铺平道路。

电影是最具市场特性的艺术种类,同时又是最具大众性的艺术活动,不可脱离大众的需求。电影因其视听的魅力,及其情节的丰富性,对于大众始终具有最显著的吸引力,以及强烈的感染力,电影艺术比之其他艺术样式最大的优势正在于此。电影艺术的接受又较少受到接受者文化素质的制约,因此,其大众性、通俗性、普及性,以及巨大的影响力均是其他艺术样式所不及的。

新中国前期,在国家电影政策的推动下,先后创作了一系列优秀的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电影作品。即使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文化建设指导思想发生逆转,电影生产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社会背景下,基于电影工作者的艺术良知与社会使命感,仍然创作出部分相当优秀的电影作品,为人民大众和时代做出了难能可贵的贡献。

电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必须与社会和大众的基本需求相一致。电影艺术具有突出的娱乐性特点,正是基于此,电影可以说是俗艺术。它以其多样的电影语言,及其对于各种艺术样式元素的吸取与综合,生成了十分丰富的艺术韵味和审美娱乐元素,对于大众具有深刻的影响和吸引力。

提高电影的艺术质量,应将雅俗共赏、寓教于乐放在首位。这一思想一直是党的文艺政策和电影政策所积极倡导的。在电影创作中,应将娱乐的元素、民族的元素、地域的元素,以及一切大众喜闻乐见的元素适时地渗透于电影制作之中,使之生成浓郁的、感人的情趣。而不应将电影制作成为干巴巴的说教和宣传的范本,成为政治运动、政治路线的工具与传声筒。新中国前期电影创作出现的关于喜剧特色的争论就曾深刻地昭示出这一思想。

增进电影的艺术感染力,需要正确地把握关于人性和人情的表现。这一方面曾经长期为艺术家所探求,也曾长期被极左思想及其政策所批判和束缚,而对于人性和人际之间情感的充分表现,正是对于人际社会既有的现实情感的深刻昭示。压抑和束缚人性与人情的表现,势必导致人物精神面貌的虚假与空泛。而那些能够适度表现了人际情感的电影作品无一不受到人民大众的欢迎。1960年代关于《达吉和他的父亲》的争论就是一个典型的个案,表现出人们对于健康、丰富情感的追求与探索。

电影题材的多样化,同样是拓展电影艺术影响力的重要举措。20世纪50-60年代的关于电影创作题材之争从来也未曾停息,题材表现的单一化与狭窄化,是政治宣传的某种需要,但却与艺术的内在规律相违背。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的丰富性与广阔性是艺术及其电影表现的取之不尽的源泉,封闭性地制约电影表现的领域与视界,只能导致艺术活动的贫瘠与电影艺术的衰退,致使人民大众对于电影艺术厌倦与失望。在环绕题材表现的一次次争论中,均表现出极左的政治化的艺术指导思想与艺术本体规律的强烈冲突与斗争。所谓“大写十三年”的口号,便是这一方面极端的指导思想。

第二,电影是所有艺术样式中最具产业特性与市场前景的艺术样式,其政策制定应把电影发展与提升文化生产力紧紧相连。

新中国初期面临着各种困扰与经济的艰难,人们在诸多艺术中,对于电影的产业特性与内蕴的经济因素较为重视,一方面,政府和国家对于电影事业的发展给予必要的资助,同时又给予电影较大的市场空间,对于市场票价做出具体规定,通过市场,激励电影事业的内在的活力及其再生产能力,同时也能够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显示出一定的积极作用。

艺术是生产力,艺术既可以增长社会软实力,也可以创造巨大的生产力,增强其社会经济效益。事实上,中国的电影工作者在电影发生的早期,就已经认识并且实践了这一点,不仅为人民大众创造了丰富的社会精神产品,同时也创造了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而在新中国以来,电影工作者更是以其创造性的工作,生产了大量优秀的影片,创造着巨大的社会生产力,为国家提供了巨大的经济收入。即使是在政治环境特别严酷的形势下,电影工作者仍以其兢兢业业的工作和创造性劳动,在为人民提供着精神食粮的同时,也为国家提供了经济收益。一个世纪以来,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电影一直是国家文化产业的重要构成,为国民经济的发展表现出重要的促进作用。而在新中国初期,虽然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干扰,电影产业受到很大的影响,但是,电影经济及其电影市场对于社会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是显示出重要的作用。在不断的实践中,人们已经开始将公共服务型的电影文化活动与社会市场经营化的电影活动区分开来。公益性的电影活动的开展是十分必要的,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体现,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而且是当代西方社会,均对于国家公共文化建设予以高度的重视。新中国初期经济建设的全面复苏,也为电影的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市场化的电影运行不仅在整体的社会文化活动中显示出重要地位,同时也为艺术活动的再生产增进了活力。电影经济不仅能够在自身的生产、消费的运行中显示出良好的势头,同时也对于自身的再生产显示出良好的运转能力,还能够对于国家文化建设乃至社会经济建设显示出重要作用。新中国初期电影的这一实践不仅在当时,而且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电影事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第三,政策的相对稳定与适时变化的统一,是保证电影事业持续发展的基石。电影政策是保障与推进电影发展的基本保证,应具有一定的法规性、权威性、稳定性,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代替之。

电影政策的核心是保障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包括体制的不断完善、运行机制的不断科学,人员积极性的调动与发挥,电影市场的健康运营与增加效益。电影政策的基本使命是推进电影事业的发展,既推动电影产业与市场,同时推动公共服务性电影事业,为人民大众提供更多的电影产品。

作为电影政策,是在整体的文化政策以及文艺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与实施的,电影从来也没有能够超越这一规范和制约。但是,由于电影所具有的特殊的位置和重要的作用,因此时常受到国家及相关部门的特别重视。新中国初期,在国家整体的文艺方针与政策的指导下,电影文化与艺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同时也遇到这样和那样的阻力与障碍,显现出不稳定性与不完善性,甚至在特定时期出现动荡和倒退。

政策的不稳定性,以及不完善性,表现出人们探索的艰难以及与文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深刻矛盾,同时也充分显现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人在社会主义时期对于文艺及其电影的领导,因受到各种各样的影响及其制约,以及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解的不完善和不准确,因而在探索电影管理的道路上,尚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加之又时常遇到各种外在的因素干扰,形成了对于电影乃至文艺领导的不成熟与不得力,导致出现种种失误、动荡以至灾难性后果。

同时,电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也不应一成不变,而应在保持相对稳定性的基础上,适时做出变动,以适应社会及其电影事业的发展。积极的政策,可以推动事业的发展;过时的政策、错误的政策,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与废止,就会迟滞事业的发展,干扰事业的健康运行。

影响电影政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政治的与艺术关系的错位,则是影响艺术或电影发展的核心性因素。时代政治与意识形态对于艺术的影响是必然的,但正确的政治路线可以对电影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错误的政治路线则会对电影产生消极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影响。因此,政治与意识形态,一直在影响与制约着电影的发展,电影政策的制定、实施与变动,往往主要与政治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由于中国社会的特定背景,人们自然地对电影赋予较多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使命。1942年毛泽东做出的《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成为从解放区到新中国文艺事业包括电影事业的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其间许多观点具有政策性意义。但是,人们未能明晰地区分战争时期文艺的背景、任务与和平建设时期文艺发展的背景、任务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以及由战时文化向和平建设时期文化转化所应当做出的必要的改进和变化。而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迅速形成了文化建设的热潮,电影建设新的历程开始了。一方面,会促使出现一大批优秀的既具有鲜明的时代精神与社会风貌、又具有较好艺术质量的电影作品问世,这将成为该时期电影作品的主流,但同时,过分强调其政治与意识形态因素,随意改变政策的导向,过分强调阶级斗争的普遍性与严酷性,势必将电影创作推向偏执与极端。

正是因为党和国家高层领导十分看重电影这一具有巨大社会影响以及大众特性的文化艺术样式,所以在电影建设中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在处理政治与艺术的关系等方面逐渐表现出精神与意识的局限,对于解决意识形态争议与艺术争议采取了极端的严酷斗争的方式,特别是以连续不断的政治运动不断激化思想领域的矛盾和斗争。这正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探索进程中的重大偏颇与失误。新中国初期,面对中国共产党人上升为执政党的地位,人们对于各方面的事务均有一个由不适应到适应的过程。地位的改变,要求其必须对于各种复杂的情况乃至不同的声音甚至挑战予以审慎的思索,做出积极的应对。面对不同意见的影响与可能造成的后果,有的人可能估计不足,有的人可能估计过分。而在新中国初期,人们经历了一个由面对各种不同声音所造成的困惑与迷乱,到党的最高领导人终于做出极其严厉的举措予以制止与打击。历史的教训表明,正是在这些方面,表现出毛泽东等人在文化建设指导思想方面的重大失误。事实上,对于艺术和学术的争议是完全可以讨论与统一思想的,即使长期存在一些思想与观念的差异,也是正常的与可以承受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的提出,曾经为人们带来希望与欢欣,然而很快就出现变化,在对双百方针的理解上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其间毛泽东也由对双百方针较为开放的阐释迅速发生逆转,亦即认为百花齐放与百家争鸣是有限的和相对的,在不危及、不伤及政治意识形态的情况下,它是有效的,而当与政治和意识形态发生矛盾,就应毫无疑义地服从于意识形态的斗争,甚至不惜采取极为强硬的措施。

历史的经验告诫人们,在和平建设时期沿袭战争时期的政治统帅和压倒一切,艺术服务于政治的惯常做法,容易对艺术与政治的关系做出不符合客观规律的定位。从20世纪50年代的政治挂帅,到60年代的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再到70年代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将该理论完全套用于艺术活动和电影活动之中,不仅出现了用政治压倒艺术、代替艺术的极端做法,甚至导致了全面否定艺术、毁灭艺术的恶劣后果。

作为具有浓郁意识形态色彩的电影文化,从来也不可能脱离政治、游离于政治的影响以外,而正是基于政治对于艺术特别是电影的巨大的制约与影响力,所以,采用政治的方式介入艺术介入电影应当审慎,应充分利用政治的影响力对电影产生影响,而不是轻率地动用政治的方式和手段对电影文化活动实施政治的制约、管理或打击。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应当在宏观政治背景下保证电影活动的积极开展及其艺术家创作自由的实现,政治的影响应当通过政策来实现,任何国家对于艺术、电影的领导均应通过更多地利用政策来实施,而不应轻率地动用政治的力量改变与否定既有的政策。

收稿日期:200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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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初期电影政策的历史启示_艺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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