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对于重光葵的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中、英、苏、法、澳、荷、加、新、菲、印十一国代表联合国组成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在亚洲战场挑起战争和在战争中犯下残酷暴行的日本战犯进行审判,由于审判地点在东京,也被称为“东京审判”。东京审判的根据是《波茨坦公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及近代以来一系列有关发动战争和战争暴行的国际法、条约、协定和战争爆发后同盟国领导人关于惩罚战争犯罪的讲话。①关于东京审判的相关研究,史料主要是已经出版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该记录日文版先行出版,英文版晚了近20年,中国于2013年影印出版英文版资料。②相较于海外学界丰富的研究成果③,大陆学者的相关研究则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很大提升空间。④本文试图从甲级战犯重光葵的辩护审理过程入手,探讨东京审判的法律程序和历史意义。⑤ 提起重光葵,除了在1932年4月29日上海虹口公园遭遇炸弹事件以外,给人最深的印象或许就是1945年9月2日,作为日本外务大臣的他在东京湾停泊的美军军舰“密苏里”号上,代表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在无条件投降书上签字。⑥重光葵作为外交官在华活跃时间主要是1929-1932年这四年,参与了济南惨案和九一八事变的相关处理,以及《中日关税协定》谈判和“一·二八”淞沪停战谈判。1933年5月开始,他历任外务次官、驻苏大使、驻英大使和驻汪伪政权“大使”,1943年4月起任东条、小矶、东久迩内阁外务大臣。⑦1946年4月29日,重光葵在家中被捕,羁押于东京巢鸭监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当时分六批次逮捕了126名甲级战犯嫌疑人⑧,最后连同重光葵在内共有28名战时日本政府和军队要员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为甲级战犯嫌疑人。1946年5月3-4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方对甲级战犯嫌疑人提起诉讼,除了28名被告共有之第一类反和平罪诉因1至17、实行战争的诉因27至32和34、对俘虏及平民杀害的诉因44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方起诉重光葵的诉因主要是日本对各国的战争侵略计划及其实施,如九一八事变对中国的侵略战争(诉因18)、对法属印度支那的侵略战争(诉因23和33)、对泰国的侵略战争(诉因24)、对苏联哈桑湖地区的侵略战争(诉因25和35),对俘虏及平民的杀害如1944年对中国之长沙、衡阳、贵柳地区平民之杀害(诉因48至50)及1938年间苏联哈桑湖地区平民之杀害(诉因52),普通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诉因53至55),最初针对重光葵个人的诉因共计37条。⑩ 为体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公平公正,法庭允许每一位甲级战犯嫌疑人至少有日籍与美籍辩护律师各一位。1946年5月5日,乔治·弗内斯(George A.Furness)成为重光葵的美籍辩护律师。(11)5月14日,同时担任重光葵和武藤章辩护律师的弗内斯和担任梅津美治郎辩护律师的美籍律师本·布鲁斯·布雷克尼(Ben Bruce Blakney)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否具有审判资格提出质疑,弗内斯和布雷克尼举出三点理由:1.最高法院当局证明战争并非犯罪行为;2.在战争中杀死敌人并非谋杀,并不比向广岛投下原子弹更甚;3.若称被告违反国际条约,那么由战胜国派出代表组成的法官团和检察团一同组织的东京法庭就无审判资格。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约瑟夫·贝瑞·季南(Joseph Berry Keenan)当庭驳斥,称法庭由同盟国代表组成,虽然排除了轴心国代表,但事实上就是国际法庭,而且单由中立各国组成法庭也无法实行。澳大利亚检察官阿兰·詹姆斯·曼斯菲尔德(Alan James Mansfield)也反驳,在正当战争与不正当战争、侵略战争与防御战争之间应有分别,在不正当战争中杀死对方就是谋杀。(12) 关于当时的辩护方针,日本政府在1945年9月12日的终战处理会议上曾做出三项决议:“(一)使天皇免于战争责任追究;(二)为国家进行辩护;(三)在前两项的范围内,尽力进行个人辩护。”(13)1946年6月18日,日本辩护团提出“辩护根本方针”与日本政府的立场保持一致,强调“国家辩护”优先,但美方辩护团则倾向于为被告各自立场进行辩护的“个人辩护”策略。(14)1947年1月28日,由于重光葵的美籍辩护律师弗内斯缺席当天庭审,由布雷克尼代替弗内斯代表重光葵向法庭提出动议。布雷克尼在该动议中称,重光葵只是在外交界供职,与日军侵略行径并无关系;重光葵曾反对德日意结成轴心国同盟;作为外交官的重光葵确实曾经向日本政府传达同盟国对日军虐待俘虏的抗议,所以他自认在日军虐俘上有知情不作为之责,但除此以外,重光葵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指控所列的其他诉因并无责任。(15)布雷克尼提出的动议体现了重光葵和其美籍律师选择了基于“个人辩护”立场的辩护策略。1月30日,英国检察官亚瑟·柯明斯-卡尔(Arthur S.Comyns-Carr)在法庭上宣读了检方对于重光葵的指控,检方列举了战争期间重光葵在日本政府中所担任的要职,认为重光葵在日本对苏联和中国的侵略行为上也负有责任,并且检方认为,重光葵作为一名极有能力的外交官,从1943年4月20日至1945年7月7日期间出任外务大臣,其对1943-1945年间欧美国家持续就日本战俘营虐待俘虏问题提出的抗议置之不理(16),故而在日军虐待战俘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7) 1947年2月24日,日方辩护团副团长、东条英机的主任辩护人、日籍律师清濑一郎在法庭上为全体被告进行“国家辩护”,全面否认日本的战争侵略性,该辩护陈述遭到重光葵、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铃木贞一等五名被告的完全反对,大岛浩表示部分反对。在当天下午的辩护中,清濑一郎代表铃木贞一表示同意“国家辩护”的立场,铃木退出反对者之列,但重光葵等四名被告坚持保留单独陈述之权利。(18)重光葵通过弗内斯向外交生涯中曾有过交往的欧美外交官和新闻业者请求提供辩护证词,力求以无罪进行辩护。为了重光葵的辩护,弗内斯曾在法庭休庭期间飞回美国与季南密谈,季南建议重光葵的个人庭审最好短时间低调解决。弗内斯采纳了季南的建议,在重光葵的庭审中,既无证人现身,也无过多证词当堂宣读。(19) 实际上,在检方对重光葵确认诉因之前,法庭上已经出现有利于重光葵的证词。1946年6月26日,曾任日本外务大臣的币原喜重郎作为检方证人出庭为南次郎作证,他在庭上接受了检方和辩方的交叉质询。当弗内斯询问币原关于重光葵在九一八事变期间的作为时,币原回答:时任日本驻华公使的重光葵很好地执行了他和南次郎对华“友好亲善”的政策,并在九一八事变后与宋子文积极商谈,共谋日中和平解决争端之途径。币原称,他担任外务大臣期间,非常信任重光葵,也十分满意重光葵对其“对华友好”外交政策之贯彻与实施。(20) 为佐证币原的证词,日本外务省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提供了一份官方文件作为呈堂证供,内含重光葵在九一八事变前后就东北问题与外务大臣币原喜重郎的八封往来函电,主要内容是重光葵与宋子文讨论解决东北问题的方案,宋子文建议中日双方都要做出让步,才有协商基础。(21)宋子文曾通过重光葵向日本提出日方全面撤兵之建议,但重光葵的这一请训为币原所否定。(22)重光葵也曾试图等待合适机会与宋子文同赴东北考察,由于中国在九一八事变后将东北问题上诉国联,重光葵的计划未能成行。(23)1929-1932年重光葵在华任内,与宋子文结识并相熟。1947年10月1日,曾任日本驻沪总领事的堀内干城在致广东省新任主席宋子文的信函中,特地感谢宋子文拨冗为重光葵案件联系英美外交官及记者以提供宣誓供述书。(24)从济南惨案到热河失陷,宋子文的对日态度经历了从“温和派”到“强硬派”的转变。(25)作为一个职业外交家的宋子文曾说过,国家危难之时,绝不能以私人感情苟且因循。但是,对于当时已是甲级战犯嫌疑人并被囚于巢鸭监狱的重光葵而言,当时仍为国民政府高官的宋子文此举无疑雪中送炭。 重光葵的个人辩护始于1947年12月3日下午3点,于次日下午结束,重光葵并未有任何自辩,而全权交由弗内斯辩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方对重光葵的指控重点是他表面上实行和平,实际上是日本侵略机器的一部分。弗内斯对重光葵“个人辩护”所实行的策略是,主张重光葵实行的是“和平”外交政策,是一位“没有丝毫侵略色彩的和平主义外交官”,并基于此证词进行无罪辩护。(26)12月3日下午,弗内斯就之前交叉质询过的币原喜重郎的证词为重光葵展开辩护,并援引日本外务省提供的八封电报中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采纳的四封电报作为呈堂证供,该四封电报都是重光葵发给币原喜重郎的,日期分别为1931年8月25日、8月26日、9月11日和9月13日。弗内斯在法庭上宣读了上述四份呈堂证供的节录,着重陈述了九一八事变前重光葵向币原强烈建议外交体系中的负责人要与国民政府行政院副院长宋子文保持密切联系,以缓解中国对日本的经济抵制,努力改善日中关系。弗内斯指出,在九一八事变发生一周内,重光葵告知币原喜重郎,宋子文先前曾通过非正式渠道向其提出建议,希望中日两国之间成立一共同委员会,详细调查事变的源头(27),呼应币原在一年多前的庭审上肯定重光葵在九一八事变前后为“和平”努力的证词。 在次日上午的辩护中,弗内斯全文宣读了原日本驻华公使馆一等书记官守屋和郎的宣誓供述书(28),守屋的供述书佐证重光葵在九一八事变前后代表外务省与中国方面的交涉,并力图说明“一·二八”淞沪停战谈判中重光葵所起的积极作用,且特别提到重光葵因炸弹袭击身受重伤后在医院完成《淞沪停战协定》签署的细节,以证明重光葵顾全大局的“和平”外交理念。之后,弗内斯集中就重光葵在“一·二八”淞沪停战谈判中的正面作为进行详细辩护,说明重光葵始终致力解决上海争端,努力达成停战协议。弗内斯向法庭提供了外务省出具的时任外务大臣芳泽谦吉和重光葵之间关于《淞沪停战协定》往来电报无法取得的证明书(29),为法庭采纳。弗内斯援引在上海发行的《北华捷报》1932年5月1日、5月6日关于重光葵在炸弹事件后不久签署《淞沪停战协定》的新闻报道,并向法庭提供了时任该报编辑的佩顿-格里芬(R.T.Peyton-Griffin)出具的出处与真实性确认文书。弗内斯在法庭上陈述,当时有诸多报纸关注《淞沪停战协定》的谈判与签署过程,虽然辩方并未直接取得外务省的官方往来电报作为证词,但《北华捷报》的报道与守屋和郎的证词已形成互证,在逻辑链上强化了证词的自洽与可信。(30) 为使辩护更为有力,弗内斯宣读了作为呈堂证供被采纳的英国前驻华公使蓝普森(Miles W,Lampson)、美国前驻华公使詹森(Nelson T.Johnson)和美国前驻苏大使戴维斯(Joseph E.Davies)的宣誓供述书。(31) 英国外交官蓝普森是“一·二八”淞沪停战谈判的主要参与者,曾与蒋介石商议中方退让,并同时请重光葵向日方请训以做出退让,推动处在破裂边缘的停战谈判继续开展下去。(32)蓝普森的证词肯定了重光葵在“一·二八”淞沪停战谈判中所做的努力,弗内斯当庭宣读: 1932年春,当日中军队在上海郊区战斗时,我和几位立场中立的同行一起,致力于制止[两国]敌对行动、防止敌对行动扩大化,为此目的安排日中双方代表会谈。日本一方的重光先生自始便全心全意通力合作,停战协议最终能够达成多亏了他的不断努力和耐心配合。 当协议最终订立之时,他在一场恐怖袭击事件中不幸身受重伤。尽管身处剧痛之中,他却拒绝协议签订因他个人伤势而有所延误,因此协议被送到医院让他在病榻上完成签署。(33) 弗内斯随后宣读了与蓝普森共同经历“一·二八”淞沪停战谈判的美国前驻华公使詹森提供的宣誓供述书,其中也肯定了重光葵在淞沪停战谈判中的积极作用: 自1932年1月日中两国敌对行动爆发,至1932年5月5日签订停战协定、敌对行动终止,重光先生倾尽时间、竭尽所能,首先是努力找寻方法让其同胞与中方就停止冲突进行会谈,后来与我、蓝普森、法国公使韦礼德(M.Wilden)和意大利公使齐亚诺(Galeazzo Ciano)共同努力,通过会谈在1932年5月5日成功达成了停战协定。 协议不得不送至住院中的重光葵病榻前完成签署,那时他正因4月29日的炸弹暗杀袭击伤重住院,炸弹扔向演讲主席台,伤及他和其他数位日籍发言者。即便身处如此艰难时刻,重光先生也丝毫不为此事件牵制,果断地贡献力量创造友好氛围、使协定成为可能,并使相当多在上海附近登陆的日本军队撤退。(34) 完成“一·二八”淞沪停战协定的辩护后,弗内斯以重光葵为缓解1937年日苏军事冲突所采取的外交举措,再为重光葵的无罪辩护增加证据。弗内斯先以19世纪末俄国与中国关于东北的疆界纠纷为辩护起点,该辩护遭到检察官西瓦里耶夫(A.N.Vasiliev)的反对。(35)弗内斯对于西瓦里耶夫的反对意见提出质疑,并引证美国前驻苏大使戴维斯为重光葵所写的宣誓供述书,围绕重光葵作为日本驻苏大使期间对1937年六七月间日苏在黑龙江畔所起军事冲突的处理,展现了戴维斯对重光葵“和平”外交思想的肯定: 我,约瑟夫·E·戴维斯,1936年11月16日至1938年6月9日期间是美国驻苏联大使。那时我与作为外交同行的日本驻苏大使重光大使开始接触。我开始与他熟识。……(36)他在和我的私下会谈中表示,希望日中和平,结束战争,他个人对日中战争强烈反对,认为战争十分不明智。他还表示急切希望阻止日中战争引发日美冲突。 ……(37) 1937年六七月,当黑龙江畔发生边境纠纷到下达最后通牒的地步时(38),我私下去见了重光和李维诺夫(Maxim Litvinov,时任苏联外交人民委员——引者注),探清局势并期望事态不会发展成日苏战争。重光先生立刻接待了我。……(39)重光对我明确表示,他个人将极力使事件局部化,防止发展成战争。我相信他是真诚的。其后不久,在苏联政府举办的招待会上,我得以同苏联外务人民委员李维诺夫和重光大使一起会谈。当时我很清楚地看到,他们都支持自己本国政府的立场,但显然又都在努力避免和平谈判的破裂。争端正被调节。和解毫无疑问是因双方外交部的决定。然而这也给我提供了一个评估重光大使个人态度的机会。(40) 弗内斯通过上述几位英美外交官的证词,从“个人辩护”的立场,力图证明重光葵在亚洲为日中、日苏“和平”相处所做的个人“努力”。 弗内斯的另一个辩护重点是重光葵驻英时期的工作。为此,弗内斯在12月4日上午的庭审中,援引了时任英国政府兰开斯特郡领地大臣莫里斯·汉基男爵(Maurice Hankey)的宣誓供述书,这份证词主要回顾了1940年9月至1941年4月期间汉基与重光葵的会谈: 1.这份正式声明基于我对近来这场战争初期曾为日本帝国驻伦敦大使重光先生处境之认知,1941年3月底,为会见时任日本政府外务大臣并正式访问德国与意大利的松冈先生(指松冈洋右——引者注),重光计划去中欧的行程。 2.为了解释重光大使提出此次行程的动机,有必要提到在那次会谈之前5个月时间内我所参加的几次会谈。几次会谈的日期来自于我的工作记事簿,其他细节主要来自当时的记录与往来函电,必要之处以我的记忆进行补充。(41) 1940年9月至10月(42) 3.1940年9月初,当时我还是丘吉尔先生政府中阁僚级别的兰开斯特郡公爵大臣,我收到了皮戈特少将(F.S.G.Piggott)的口头邀请,皮戈特少将是英国前驻东京大使馆武官,也是我1921-1922年华盛顿海军会议上结识的老朋友。他请我在午餐时一同会见重光先生。该邀请得到我的另一位老朋友也是同事的殖民地事务大臣劳埃德男爵(George Lloyd)的支持,他当时也是英国文化协会主席,十分关注英日关系的恶化。在一开始外务大臣哈利法克斯子爵(Edward F.L.Wood)就对我明说支持这种接触,并且会谈是非正式的,不能明确表态。 4.第一次会谈于1940年9月11日在伦敦沙威酒店的一处包间内举行,在场的有劳埃德男爵、重光先生、加纳子爵(43)对午餐后的会谈我未作任何记录,但据我所忆,会谈围绕的中心是从1921-1922年华盛顿英日同盟终结而开始恶化的英日关系问题,并讨论如何加以改善。 5.第二次会谈也在沙威酒店的一处包间内举行,时间是9月25日的午餐时间。出席人员除了缺席的加纳子爵以外,与第一次相同。谈话紧接着上一次,也就是9月11日谈话内容而讨论一项建议,由一位英国阁僚级别的大臣主持这一官方使命,赴东京名义上参加某个将要举行的周年纪念典礼,实际上是向日本政府更好展现英国的意图,召集我们和英国殖民地的朋友,也可消抵大量到日本的纳粹访问者的政治宣传。这项建议即便不是重光先生首先提出,但至少他欣然接受(他在刚过去的夏天里一直在推进这方面工作)。这一建议大家基本都接受,劳埃德男爵保证会向哈利法克斯子爵汇报。 6.两天后的9月27日,德、意、日签订《三国轴心协议》的消息正式发布,日本成为轴心国之一,但并非交战国。这成了阻碍这一建议的消极因素。 7.11月20日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午餐会谈在丽池酒店的包间举行,我、劳埃德男爵、重光先生和皮戈特少将是麦格拉斯司令(Commander McGrath)的宾客。虽然不得不放弃了官方派人的想法,但劳埃德男爵建议的替代方案是由英国文化协会出面派人。他的建议包含的一个基本点是,我必须主领这一使命,重光先生对这一建议热情支持。我已经准备一旦得到正式任命就接受使命。劳埃德男爵负责将这一提议汇报给英国外务大臣。但是与日本的关系持续恶化,并未出现赴日之行的恰当时机。 ……(44) 9.1941年2月,上一事件的领导核心劳埃德男爵去世,便再未进行这组人的后续会谈。 10.3月我收到函电,重光先生非常想和我进行一场私人非正式的会谈。在与关注日本事务的外交部政务次官巴特勒先生(R.A.Butler)商谈后,我同意了。德军夜间空袭英国期间,重光先生在萨里郡尤赫斯特有处宅邸,皮戈特少将也住在尤赫斯特,我们就在少将家里举行会谈。会谈持续了几个小时,自始至终坦率真诚。皮戈特少将大部分时间都在场,会后还以一条修正案为准做了一些记录,两天以后我[对会议记录]予以核准。……(45) 在弗内斯引用汉基的证词中表明,重光葵当时积极联络汉基,努力安排其与松冈洋右在中欧地区会面的旅行,最后附有重光葵在1941年4月2日写给汉基的信件副本,信中解释由于交通工具受限而使得中欧旅行最终未能成行,深表遗憾。(46)弗内斯随后在法庭上摘读了皮戈特少将记录的1941年3月重光葵与汉基会谈备忘录,会谈中重光葵强烈谴责对英日关系恶化的袖手旁观与无所作为,特别是在英日共同的“敌人”已采取多方努力以破坏英日关系的情况下,重光葵认为当时不能束以待毙,而应主动采取行动加以应对,他认为过去英日双方并未能维持友谊,故被“敌国”所利用而削弱了两国的友好邦交。(47)弗内斯还援引了曾为1941年英国空军赴日使节团团长森皮尔(William Forbes-Sempill)的证词、英国外交部政务次官巴特勒证词、丘吉尔书信中的相关内容,再次解释1941年重光葵的中欧计划虽未成行,却是重光葵避免日英关系恶化的一项举措。(48) 在展现重光葵改善日英关系的努力之后,弗内斯还采用时任美国驻英大使约瑟夫·肯尼迪的证词为重光葵辩护。肯尼迪于1939-1940年任美国驻英大使期间,恰逢重光葵作为日本驻英大使常驻伦敦。在一些社交场合,肯尼迪也多次与重光葵相遇。肯尼迪表示:重光葵在上述场合多次表示希望避免日本与同盟国开战,努力谋求一种和平政策,他本人不支持日本参与轴心国,同时向英美表达了反对战争、希望以和平手段化解日中战争的想法。弗内斯当庭引用内容如下: 1939-1940年间,他(指肯尼迪——引者注)是美国驻英国大使并住在位于伦敦的美国大使馆内。 在上述时段内,重光葵是日本驻英国大使,也同样住在伦敦。在这段时间里,宣誓人(指肯尼迪——引者注)与行使公职的重光葵有过诸多会谈,也在一些社交场合中碰面;在所有这些场合中,宣誓人与重光葵讨论国际形势,宣誓人也在其他场合听见他与其他人讨论相关问题。宣誓人说重光葵在这些谈话中表达希望避免日本和盟军开战(49),明确表示反对战争、支持和平。他(指肯尼迪——引者注)说重光葵在这些谈话里表达了令其祖国与英美合作以努力避免战争的强烈愿望,重光并不支持日本与轴心国结盟。重光还表示希望“中国事件”和平解决(50),争端和战争也能和平解决。宣誓人在许多会谈中与重光葵有官方接触和社交联系,从而与他相熟。(51) 如下是这些谈话的例证: 1939年3月3日,重光葵拜访了宣誓人并且告诉他,日本人民十分感激罗斯福总统下令将日本驻美大使斋藤的遗体用美国巡洋舰送回日本(52),重光告诉宣誓人,总统此举可能为解决诸多远东问题打开新路。他说,他和首相(指丘吉尔——引者注)都希望日本能够同美国订立某种形式的贸易协定,无论该协定多么小,都可能成为帮助解决中国问题、恢复美日和平的开路先锋。(53) 1940年10月15日,宣誓人去日本大使馆见重光葵。他(指重光葵——引者注)说他对于他的祖国与德国结盟一事感到十分失望。(54) 他说他一直以来都是倾向于和美国合作那一派的,而非与美国对抗的那一派。(55) 1940年10月19日,宣誓人曾和密友之一、国际新闻社驻欧洲分社社长威廉·希尔曼(William Hillman)有过一次会谈。希尔曼告诉宣誓人,之前希尔曼和重光葵在《三国轴心协议》签订后不久曾有一次谈话。希尔曼说他发现日本大使的恼怒和沮丧十分明显,重光说他只是在半天前被通知了协议签订的结果。希尔曼说,重光告诉希尔曼这是他在职业生涯中所遭受的最糟糕的挫折之一,因为这足以威胁甚至终结他在伦敦修复日英关系的使命。重光告诉希尔曼说,他的第一反应是想要辞职,但是再行考虑后决定,只要能够减轻《三国轴心协议》的影响并以外交手段阻止协议实施,他就继续留在伦敦。希尔曼说他告诉重光其对此抱有疑问,肯定英国政府会很难弄清重光的立场。他告诉重光他的观点是,《三国轴心协议》是在军国主义分子的压力下谈判而成的。(56) 除了表现重光葵在外交这条线上尽力避免与英美冲突,弗内斯还使用了1911-1937年间担任伦敦最大报纸《早安邮报》(the Morning Post)编辑格温(H.A.Gwynne)的宣誓供述书。格温表示,当重光葵作为日本驻英大使抵达伦敦后,他惊讶地发现,重光本人反对日本对中国的侵略和日本国内好战分子的做法。通过交往建立信任后,重光葵曾向格温提议,由格温担任主笔在报上指出,日本好战分子的举动使得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的友好形象瓦解。重光葵出任驻英大使的两年多,与格温有过多次讨论,相信格温作为媒体人的力量,也相信格温的文章将唤起更多的日本人中间派的觉醒。格温说重光葵向他暗示,非常明白德国想要拉拢日本站在德国一边的用意,他对此强烈反对,相信希特勒不能走到最后。格温表示,重光葵的这一观点从未动摇过。(57) 由于检察官西瓦里耶夫的反对,弗内斯虽未能在法庭上引用收录丘吉尔的《英国下议院秘密会议演讲(1940-1943)》中有利于重光葵的内容,但引用了日本海军大将、曾任第三届近卫内阁外务大臣的丰田贞次郎的宣誓供述书,宣誓人称驻英大使重光葵返回日本后曾提交报告,建议日本不要加入对英战争,并希望日美交涉达成协议。该证词被检察官西瓦里耶夫认为只是日方一面之词,并无直接证据加以旁证。(58)对于西瓦里耶夫的质疑,弗内斯在下午开庭后,以1937年9月至1941年12月英国驻日大使罗伯特·克雷吉爵士(Robert Leslie Craigie)对于辩护方询问笔录的答复电文作为反驳依据,再次说明重光葵一直为避免日本与英美发生战争所做的外交“努力”有目共睹。(59) 弗内斯欲援引曾为美国驻日大使的约瑟夫·格鲁(Joseph C.Grew)的宣誓供述书,遭到检方西瓦里耶夫以格鲁与重光私交甚笃为由反对,而未得到法官允许。为再次论述重光葵反对日本对苏联发动战争的观点,弗内斯又在法庭上大段引用了1944年9月15日日本最高战争指导会议的记录摘要,以证明时任外务大臣重光葵领导下的日本外务系统并未谋划对苏战争。(60)弗内斯在重光葵的庭审中所使用的最后一份外国使节宣誓供述书,来自于曾任瑞典驻日公使的威德·巴奇(Wider Bagge)。根据巴奇的证词,1945年4月13日,准备出发回瑞典的巴奇同已经辞去小矶内阁外务大臣的重光葵进行了会谈,重光葵以极为坦率的态度毫无隐瞒地谈了他对战况的看法,即战况相当糟糕,指责日本的好战分子,明确表示彼时正是日本外交官为拯救国家而需做出最后努力之时刻。重光葵认为天皇爱好和平、反对战争,表示自己和外务省的大部分人也从最初就反对战争。谈话最后,他极为热切地向巴奇表示,要尽一切可能通过谈判为日本实现和平。(61)弗内斯以重光葵代表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在1945年9月2日签署无条件投降书这一事实,为其辩护画上句号。(62) 为期不足两天的重光葵个人庭审中,辩方以较多欧美外交官及新闻记者的宣誓供述书和询问笔录等作为证据,这令中国媒体颇为关注。上海《申报》就以《英美外交官员拟为重光卸罪,联名呈文远东国际法庭》为题,刊发庭审报道:“英美外交官为日本前驻华大使重光葵说项,称道其主张和平反对军事侵略之功。签名人美前驻华公使约翰逊(即詹森——引者注)称,余始终认重光为一友人,渠实诚主张谈判解决国际纠纷。一九三二年淞沪战役,重光曾不辞劳瘁斡旋停战。英驻东南亚特派员吉伦(即蓝普森——引者注)亦称,淞沪之役,重光曾以驻华公使资格,竭力促成停战。约翰逊与吉伦均谓重光于一九三二年四月廿九日在上海虹口公园中弹伤腿,旋于福民医院病榻签订淞沪停战协定。美前驻苏大使台维斯(即戴维斯——引者注)则称,一九三七年重光亦为日驻苏大使,曾谓其个人对于日本在中国之军事行动认为不智,并表示不满。”(63) 检方进入被告个人总结陈词阶段后,重光葵的罪行控诉被减去3条,最终检控罪状为34条。(64)中国媒体基本认为重光葵会被轻判,这在日本甲级战犯审判报道中并不多见,连国民政府官方报纸《中央日报》也认为重光葵会被轻判,甚至可能会被判无罪释放。(65) 1948年11月8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进入最终判决阶段,法庭认为重光葵坚决主张日本不应与英美发生纠纷,曾再三“努力”希望日本内阁不要走上与西方国家敌对之路,他本人也不附和战时日本内阁深信德国必胜的普遍观点,对日本采取南进战略抱有审慎的态度,希望日本避免与西方国家直接发生冲突,对反对日本陆军政策的海军大将米内光政也十分支持,确实是一位和平主义者。(66)在法庭宣读的最终判决书中,认定1943年后出任外务大臣的重光葵对此前的九一八事变、“一·二八”事变、汪伪政权建立及日苏关系恶化不承担罪责;而1943-1945年太平洋战争期间作为内阁一员的重光葵在侵略战争上负有罪责(67),在日军虐待战俘一事上也负有罪责;无证据证明重光葵曾命令、授权或准许实行战争犯罪或反人道罪,故此两项无罪;减刑依据是,重光葵与日本政府最初制定侵略政策无关(68),1943年4月出任外务大臣前也与侵略战争无关,而担任外务大臣后,日本政府已为军部所控制,重光葵个人很难做到非难整个军部。(69)1948年11月12日,重光葵被判有期徒刑七年,自羁押之日开始算起,余五年半个月刑期。(70) 对重光葵的科刑,当时就有荷兰法官勒林(Bernard Victor A.Roling)提出反对意见。勒林在其异议书中指出,在重光葵的裁决上,一方面国际军事法庭认为对其进行侵略战争罪控诉过重,在诉因37至44上对重光的指控并未受理(71);但另一方面,法庭又认为重光葵不仅在进行侵略战争罪上有罪,而且在普通战争罪上也有罪,但最终只判七年徒刑,法庭存在自相矛盾。勒林的观点是,至少从法庭提出的证据说明,重光葵作为外交官和政治家,是为“和平”而非“战争”进行努力,虽然重光葵曾在战时内阁担任外务大臣,但并不能就此推论重光葵进行了侵略战争行为,而且他在担任外务大臣这一要职以前,日本的侵略方针业已订定,战争已成为客观事实,所以重光葵不应为侵略战争罪负责;至于重光葵在日军虐待俘虏事上,鉴于日本国内法律并没有给外务大臣以实权可对此进行干预,时为外务大臣的重光葵也不应为此担负罪责: 多数法官认为,为了早日结束战争而加入战争内阁的人,或许有理由减刑;但也有人主张,1943年入阁的重光仅以外务大臣身份加入战时内阁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就是犯罪。这一观点看来并不正确且不堪一击。这种观点将逼迫想要谋求和平的政治家们不去承担能实现和平的职务,也阻止所有并非全力支持战争的人在战争任何时候都不能加入本国政府。加入内阁出任职位,取得实现和平所必需的权力,不仅不是犯罪,反而是责任。本法庭必须建立起无可争辩的法则:为和平努力而加入本国政府,不能被当作是在推动本国政府参加的侵略战争。 重光与普通战争罪的联系是,他作为外务大臣,外务部门收到同盟国政府的抗议与申诉,而由[日本]其他权力机关制定的相关回复,又经外务部门转给同盟国政府。检方陈述说,重光传递的回复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并不相符。检方继而主张,将含有完全错误内容的回复发出,此举有归罪于己的意图和承认违法行为的犯罪自觉。 有证据表明外务部门的职责是将这些抗议转给相应主管机关。这些机关应该询问情况并转发信息给外务省,再由外务省转给同盟国政府。外务省无法施行独立调查。田中隆吉将外务省形容为“只是一个处理通信的邮局”。(72) 在重光葵致同盟国的回复中,他不得不拒绝几乎所有来自同盟国派红十字会代表或是中立国观察员参观战俘营的请求。但是,外务大臣并没有同意或是拒绝这些请求的权力。他只能同有决定权的陆军大臣或是参谋总长沟通。 重光在诉因54上受到的起诉,应宣布无罪赦免,这是毫无疑问的。他没有命令、授权或准许[部下]违反战争法规。 为负某种责任,需要有进行调查研究的职权,日本国内法并没有给外务大臣这种权限和资格,所以对诉因55即有意或无意无视法律上的义务(73),不可能做出有罪的判决。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有《海牙条约》规定俘虏归政府管辖,但日本国内法却把俘虏管理权专门交给陆海军省和战地指挥官。然而这就是法律,鉴于作为外务大臣的重光并不对这种法律负有责任的事实,他在诉因54、55中受到的起诉应判无罪。 总而言之,被告重光葵所受到的全部起诉应判无罪。(74) 需要说明的是,勒林并不是在为日本甲级战犯说项,他认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考虑量刑的时候,应该更多地从国际法的立场出发,而非英美法国家的制度,故主张“反和平罪”一项罪名不应判处死刑,除非与普通战争罪两罪并罚。因此,勒林虽然认为被告重光葵、木户幸一、畑英一、东乡茂德等四人应无罪释放,但他同时主张,被判无期徒刑的冈敬纯、佐藤贤了和岛田繁太郎因普通战争罪应当被判处死刑。(75) 1948年11月24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25名甲级战犯发表复判书(76),维持重光葵七年有期徒刑之判决。(77)12月10日,重光葵等四名战犯通过美籍律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78)1949年1月3日,美国最高法院以不干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为由,拒绝了重光葵等人的上诉请求。(79)重光葵作为甲级战犯的审判尘埃落定。 重光葵是所有甲级战犯中量刑最轻的一位。他于1950年获得假释,1952年获特赦后重返政坛,1954-1956年任鸠山内阁外务大臣,是战后出狱的甲级战犯中获任内阁大臣职务之第一人。在担任鸠山内阁外务大臣期间,重光葵完成了日苏恢复邦交的重要外交举措。(80) 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重光葵的审判可见,辩方试图向法庭呈现的是一个多面的战时日本政府,并竭力阐明重光葵的“和平”主张与日本军部的侵略政策并不一致。实际上,导致重光葵最终获得轻判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于战争中重光葵这样的高阶文官所负责任界定的争议。东京审判对重光葵的最终判决书,详细讨论了重光葵所负战争责任,试图划定战争中文官的权责范围。(81)不过,在重光葵的判例中,一方面法庭认为对文官判罚包含非法杀害的进行侵略战争罪过重;另一方面又认为重光葵在进行侵略战争罪、普通战争罪上被判有罪,但结果只判七年徒刑。(82)这种难以自圆其说之处,反映了对于重光葵在战时日本政府中究竟扮演了怎样的角色、起了怎样的作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们的认知并一致。正如澳大利亚学者吉迪恩·博厄斯(Gideon Boas)在其《不制止暴行的指挥官责任:东京审判的遗产》一文中所提到的那样(83),重光葵的个人判例作为文职官员对部下罪行负责的一个典型案例,其中依然有诸如当时法官所争论的法理学上的困惑,也有历史事实与法庭呈现事实之间的差异,这也是重光葵在东京审判中的案例至今仍然值得研究的学术意义之一。 东京审判判决书对重光葵的判决中提到:“无论哪个日本人,如果要非难军部,恐怕必须有极大的决心才行”(84),这是东京审判根据庭上检方指控与辩方辩护对重光葵在战时政府中作为的法律认定。学者们需要省察的是,作为外务省强硬派人物的重光葵(85),其复杂性仅仅通过东京审判中的辩方证词很难全面了解,而这一点恰恰体现了东京审判的局限性。重新审视重光葵在日本侵略战争中的作为,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题目。 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重光葵的审判全过程观之,东京审判符合法律程序,检方与辩方来自不同国家,每一位日本甲级战犯嫌疑人同时有日籍和美籍至少两个辩护律师的共同辩护,他们也有申请个人辩护的权利,宣誓人提供宣誓供述书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且审理过程漫长谨慎,参与的法官对审判结果提出了不同意见,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东京审判注重程序性与坚持合法性。但是,东京审判并不是完美的,东京审判有其历史局限性与缺陷。就重光葵案例而言,针对其个人的起诉书在罪责方面缺少逻辑与平衡,证词收集以欧美外交官的整体观感为主导,对于文官在侵略战争中的罪责讨论避重就轻,对其在侵华战争中的罪行更是王顾左右,从而在判例上体现了重罪轻判的特点。不过,东京审判由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导,他们更关心本国公民在日军暴行下的受害,相对忽视了亚洲各国民众的受害(86),这也是着力在英美外交界成功树立“和平形象”的重光葵最终能得到轻判的重要原因之一。 复旦大学历史系吴景平教授的悉心指导,两位匿名评审专家的指正意见,以及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主任程兆奇教授的不吝赐教,对本文的写作与修改大有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①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索引、附录》上,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 ②东京审判的工作语言为英语与日语,所有庭审书面文件都以英语或日语(或同时译成两种语言)记录。日文版的庭审记录由日本法务省基于日本政府印制的相关资料出版而成,时间较早,参见極東國際軍事裁判所『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記錄』、雄松堂書店、1968年。英文版的庭审记录分别于1981年、1998-2005年由不同的出版公司出版,可见R John Pritchard and Sonia Magbanua Zaide,ed.,The Tokyo War Crime Trial:The Complete Transcripts of the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22 vols(New York and London:Garland,in association with 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1981-1987);John R Prichard,ed.The Tokyo Major War Crimes Trial:The Transcripts of the Court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Lewiston:The Edwin Mellen Press,1998-2005)。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共计80册,由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于2013年共同出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共计50册,也由上述两出版机构于2014年出版。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翻译出版了以中国东北问题为专题的庭审记录,分别是程维荣翻译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中国部分侵占东北检方举证》(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和沈希希翻译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中国部分全面侵华辩方举证》(上、下)(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③日本学者关于东京审判的著作较多。如児襄『東京裁判』(上、下)、中央公論社、1971-1972年;粟屋憲太郎『東京裁判論』、大月書店、1989年等。欧美学界的东京审判研究著作,代表性成果有:Arnold C.Brackman,The Other Nuremberg:The Untold Story of 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s(New York:William Morrow and Company,1987); Neil Boister and Robert Cryer,The Tokyo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A Reappraisal(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等。 ④关于东京审判的代表性著作,有倪家襄的《东京审判内幕》(亚洲出版社1948年版)、梅汝璈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等,而研究论文到20世纪90年代后才陆续出现,主要有宋志勇的《东京审判与中国》(《抗日战争研究》2001年第3期)和《论东京审判的几个问题》(《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5期)、程兆奇的《从〈东京审判〉到东京审判》(《史林》2007年第5期)和《松井石根战争责任的再检讨——东京审判有关南京暴行罪被告方证词检证之一》(《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6期)、陈新宇的《东京审判量刑问题再审视——以“死刑投票6比5”为中心》(《清华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王震宇的《东京审判法官意见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南昌大学,2009年)等。 ⑤关于重光葵在东京审判中的审理过程,日本学界代表性研究成果有,重光葵著、渡辺行男、伊藤隆解読『「戦争を後にして」重光葵-3完-東京裁判』、中央公論社、1986年;武田知己『重光葵と戦後政治:「構想」をめぐる政治史的考察』、政治学博士論文、東京都立大学、2001年;武田知己『重光葵と戦後政治』、吉川弘文馆、2002年;牛村圭「論考重光葵といぅ『A級戦犯』——東京裁判への-視角」、自由民主党编『月刊自由民主』第639号、2006年6月、54-59頁等。 ⑥另,由梅津美治郎代表日本大本营签署无条件投降书。参见程兆奇等编《东京审判研究手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52页。 ⑦程兆奇等编:《东京审判研究手册》,第141页。 ⑧重光葵是第六批次与梅津美治郎一同逮捕的,他们也是东京审判甲级战犯嫌疑人最后被捕的两人。参见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索引、附录》上,第1页;程兆奇等编:《东京审判研究手册》,第169页。 ⑨国际检查局起草的起诉书共分为三大类55项诉因,其中第一类“反和平罪”共计36项(诉因1-36),系指控全体或部分被告参加、制定,以及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以发动侵略战争及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之战争;第二类“杀人罪”共计16项(诉因37-52),系指对全体被告共同谋议进行屠杀和对部分被告在攻占某些城市时命令、指使及纵容大规模地屠杀当地平民和已解除武装军人的指控;第三类“其他违法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系对部分被告共同计划或阴谋违反战争法规之控诉,以及对他们通过积极行为(命令、授权或准许)或消极行为(藐视法律、不加制止)致使其部下得以肆意从事违反战争法规之行为的指控。起诉书划分的三大类诉因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三类罪行(反和平罪、反人道罪、普通战争罪)并不完全一致,主要突出了普通战争罪中的杀人罪,并将之单列为一大类。参见程兆奇等编《东京审判研究手册》,第106-107页。 ⑩3 May,4 May,1946.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1,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版,第45-84页;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188-197页;曹群主编:《东京审判》,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47页。 (11)乔治·弗内斯,美国律师,哈佛大学毕业后在波士顿执业,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应召入美国陆军,战后先在马尼拉的军事法庭中为本间雅晴中将和田边盛武中将担任辩护律师,后在东京审判中以美国陆军大尉的在职军人身份担任重光葵的辩护律师。参见程兆奇等编《东京审判研究手册》,第172、174页。 (12)14 May,1946.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1,第208-261页。本·布鲁斯·布雷克尼,美国律师,毕业于哈佛大学,在美国奥克拉荷马州的一家石油公司担任法律顾问,1942年应召入美国陆军,任战时俘虏询问科负责人,熟悉日本相关事务,于东京审判开始之时,以美国陆军少校的身份出任东乡茂德和梅津美治郎的辩护律师。约瑟夫·贝瑞·季南,美国检察官,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国际检察局首席检察官,毕业于哈佛大学,在美国长期担任检察官而负有声望,1945年11月29日被杜鲁门总统委任为搜查日本战争犯罪的法律顾问团团长,翌年即被指派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阿兰·詹姆斯·曼斯菲尔德,早年为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律师公会成员,1940年被任命为昆士兰州最高法院法官,1945年被澳大利亚政府任命为澳大利亚战争调查委员会成员,并被提名为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委员,1946-1947年作为澳大利亚检察官参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诉讼。参见程兆奇等编《东京审判研究手册》,第120—121、123、174页。 (13)程兆奇等编:《东京审判研究手册》,第104页。 (14)6 May,1946.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1,第99页;儿岛襄著,冯作民译:《东京大审》,益群书店1973年版,第94-100页;程兆奇等编:《东京审判研究手册》,第104页。 (15)28 January,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27,第464-477页。 (16)作为中立国的瑞士政府曾多次向日本政府提出虐待战俘等问题。 (17)30 January,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28,第138-142页。亚瑟·柯明斯-卡尔,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检察官,1946年以英国检察官的身份参与东京审判,同时兼任代理首席检察官。参见程兆奇等编《东京审判研究手册》,第122页。 (18)24 February,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28,第261-358页。清濑一郎,京都帝国大学法科毕业,留学英、德、法各国,法学博士,1932年起历任日本国民同盟干事长、大政翼赞会总务等,在东京审判中有强烈的“国家辩护”倾向,否认日本的战争侵略性。参见程兆奇等编《东京审判研究手册》,第173页。 (19)儿岛襄:《东京大审》,第278页。 (20)26 June,1946.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3,第90-93页。 (21)Letter form the Chinese Representative and the 8 Cable Messages,August 15,1946.T.V.Soong Personal Papers,Box 32 File 8,Hoover Institution,Stanford University. (22)Telegram from Shigemitsu to Shidehara,September 19,1931; Telegram from Shidehara to Shigemitsu,September 20,1931.T.V.Soong Personal Papers,Box 32 File 8,Hoover Institution,Stanford University. (23)重光葵『重光葵外交回想録』、每日新聞社、1978年、90-91頁。 (24)Letter from Tateki Horiuechi to Dr.T.V.Soong,October 1,1947.T.V.Soong Personal Papers,Box 32 File 8,Hoover Institution,Stanford University. (25)吴景平:《宋子文评传》,福建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184页。 (26)儿岛襄:《东京大审》,第304页。 (27)3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267、372-386页。弗内斯当庭长篇陈述的一篇电文是9月21日发往上海、9月25日收到的,但电报内容中涉及9月22日、24日的相关日期,所以弗内斯当庭指出日期肯定有误。弗内斯所提及的被法庭采纳作为呈堂证供的四份电报,参见国家图书馆、上海交通大学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46,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年版,第325—339页。 (28)“宣誓供述书”系法律词汇,指证人所提供的由公证人公证的证词,具有法律效应。 (29)“无法取得证明书”系该文件损毁、丢失或涉及政府机密而相关部门不提供等诸多因素导致文件无法取得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书。 (30)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393-402页。 (31)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04-406页。蓝普森,英国外交家,1926-1933年为英国驻华公使。詹森,1935-1941年间任美国驻华大使。戴维斯,1936-1938年间任美国驻苏大使。 (32)《蒋介石日记》(手稿),1932年2月28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档案馆藏。 (33)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04-405页;国家图书馆、上海交通大学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46,第351页;Statement by Killearn,February 27,1947.T.V.Soong Personal Papers,Box 32 File 8,Hoover Institution,Stanford University。 (34)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05-406页。在詹森的正式宣誓供述书的最后一段“一直以来,我都视重光先生为我的朋友,他也是通过协商与谈判解决国际纠纷的积极支持者。为此,他付诸于坚持不懈的努力,通过他的方式表达坦率真诚,并且一贯秉持开放、体谅和同情的态度”。但是,弗内斯并未将这段带有主观情感的论述在法庭上宣读。参见国家图书馆、上海交通大学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46,第352-353页;参见Statement by Johnson,December 3,1946.T.V.Soong Personal Papers,Box 32 File 8,Hoover Institution,Stanford University。 (35)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09-415页。 (36)弗内斯在此跳过两句,其内容是“莫斯科外交界和苏联外交部对他(指重光葵——引者注)的评价是,他首先是个忠实的、严守职责的外交官,尽管在正式场合他很‘严肃’,但在国际关系的各个问题上,他却是一个坚定的自由主义者、进步主义者和利他的人道主义者”。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18页;国家图书馆、上海交通大学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46,第352-353页。 (37)弗内斯在此跳过一整段。 (38)此事件指苏日干岔子岛军事冲突事件,干岔子岛位于现今的黑龙江省逊克县奇克镇西黑龙江主流中国一侧,当时是日本控制的伪满洲国和苏联的边境地带,1937年6月19日,苏日两军在此岛发生军事冲突,日军击沉了一艘苏军炮艇,苏联因当时国内正在进行“大清洗”运动而未将重点聚焦在此事上,同年7月2日,此事件以苏军于5日内撤退完毕而告解决。 (39)弗内斯在此跳过一句。 (40)戴维斯的原文最后一段是对于重光葵的个人评价,因带有较强主观性而未被弗内斯当庭宣读,原文是“后来被告重光的活动,包括作为驻英大使去伦敦和他为维持日英和平而做出的努力。我对他的外交活动进行了观察,发现肯尼迪大使(Joseph P.Kennedy)及其他美国外交官发来的情报,都说他的表现和莫斯科外交界对他的评价相吻合。简单说来,外交界的评价是,他是一个具有彻底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利他主义者,是一个同法西斯思想进行斗争、反对武力侵略的人。”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18-419页;国家图书馆、上海交通大学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46,第352-353页。 (41)原文无1,直接接续2。 (42)原文如此分行。 (43)加纳久朗,时任日本驻英国银行理事会副会长。 (44)弗内斯当庭援引时,跳过了第八段直接到第九段,此时法庭休庭15分钟。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24页。 (45)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21-429页。该证据较长,限于篇幅原因,节录至此。 (46)国家图书馆、上海交通大学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46,第375-376页。 (47)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32页;国家图书馆、上海交通大学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46,第379-387页。 (48)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33-439页;国家图书馆、上海交通大学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46,第388-396页。 (49)弗内斯在此删去两个词。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42页。 (50)弗内斯在此删去一个词。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42页。 (51)弗内斯删去此后至段落结束。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42页。 (52)此处指日本驻美大使斋藤博,1935年起他担任日本驻美大使,1939年2月在任内客死美国,遗体被美国巡洋舰运送回日本。 (53)弗内斯此后删去下一段整段。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43页。 (54)弗内斯删去句子剩余部分。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43页。 (55)弗内斯删去下一句。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43页。 (56)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39-444页;国家图书馆、上海交通大学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46,第397-400页。 (57)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46-448页;国家图书馆、上海交通大学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46,第401-403页。所有证据文献都是日文,该证词标题在翻译中有误,该份报纸是伦敦报纸《早安邮报》,而并非编译者所译《南华报纸》,特此说明。 (58)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48-454页;国家图书馆、上海交通大学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46,第404-407页。 (59)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55-457页;国家图书馆、上海交通大学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46,第408-413页。 (60)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57-468页;国家图书馆、上海交通大学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46,第414-430页。 (61)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69-474页;国家图书馆、上海交通大学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46,第431-435页。 (62)4 December,1947.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56,第475页。 (63)《英美外交官员拟为重光卸罪,联名呈文远东国际法庭》,《申报》,1947年12月5日,第1张第3版。 (64)27 February,1948.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67,第303-349页。 (65)相关报道有《传英美对重光有从轻发落意苏联对渠则衔怨颇深》,《申报》,1946年11月18日,第1张第4版;《日战犯重光等传有开释可能》,《申报》,1947年1月1日,第1张第4版;《日战犯判决推测 东条坂垣等将处死重光葵等可能无罪》,南京《中央日报》,1948年5月3日,第1张第3版等。 (66)8 November,1948.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79,第239-259页。 (67)“罪责”系法律词汇,可简单解释为“罪行的责任”,罪责是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之一,具有法定性、主观性和归责性等特征。 (68)此牵涉“共同谋议”的认定,即共同策划侵略阴谋、订立侵略政策的罪行。 (69)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编,张效林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上,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年版,第595-597页。 (70)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上,第610页。 (71)诉因37:1940年6月1日至1941年12月8日对美国、菲律宾、英联邦、荷兰及泰国军队和平民进行宣战前的杀人;诉因38:1940年6月1日至1941年12月8日对美国、菲律宾、英联邦、荷兰及泰国军队和平民的杀人;诉因39:1941年12月7日攻击珍珠港对美国军人和平民的杀害;诉因40:1941年12月8日对马来半岛哥达巴鲁的英联邦军队的杀害;诉因41:1941年12月8日对香港英联邦军队的杀害;诉因42:1941年12月8日对上海英联邦军舰“彼得雷尔”号的3名英联邦军人的杀害;诉因43:1941年12月8日对菲律宾的美国军队和菲律宾军队及平民的杀害;诉因44: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9月2日对俘虏的屠杀。参见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索引、附录》下,第1862页。 (72)田中隆吉,日本中将、陆军省兵务局局长,曾任日本关东军参谋长。 (73)诉因55: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无视遵守对俘虏及平民保护的条约的行为。在最终裁决书中,判决重光葵此项有罪。参见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索引、附录》下,第1863页;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上,第612页。 (74)Opinion of Mr.Justice Roling,Member for the Netherlands,pp.228-242.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Legal Tools Database Record.Database Record Number:257209.https://www.legal-tools.org/doc/fb16ff/ (75)Opinion of Mr.Justice Roling,Member for the Netherlands,p.178.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Internatioral Criminal Court Legal Tools Database Record.Database Record Number:257209.https://www.legal-tools.org/doc/fb16ff/ (76)28名甲级战犯中,松冈洋右和永野修身未及宣判便病死,大川周明被确诊患有精神病后免予起诉,最终对25人发表了复判书。参见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索引、附录》下,第1874-1884页。 (77)《对日甲级战犯最后裁决麦帅宣布维持原判 东条等绞决将秘密执行》,《申报》,1948年11月25日,第1张第3版。 (78)《重光葵、梅津等四战犯续向美高院上诉 东条迄今并无任何表示》,《申报》,1948年12月12日,第1张第3版。 (79)《美高院再度拒绝 日本战犯上诉案》,《申报》,1949年1月5日,第1张第3版。 (80)大高利夫編『新訂政治家人名事典』、日外アソシ工一ツ株式会社、2003年、297頁。 (81)12 November,1948.东京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80,第551-554页。 (82)《朝日新闻》东京审判记者团编,吉佳译:《东京审判》,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31页。 (83)吉迪恩·博厄斯:《不制止暴行的指挥官责任:东京审判的遗产》,参见田中利幸等编,梅小侃译:《超越胜者之正义东京战罪审判再检讨》,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04-218页。 (8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上,第597页。 (85)1932年中日《淞沪停战协议》签订前,重光葵在上海虹口公园举行的天长节庆祝仪式上遭遇爆炸袭击被炸断右腿,但坚持在病榻上完成协议签订,此举不但让日本军部对其抱有好感,也在日本国民中塑造了一个鹰派外交官员的形象,参见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索引、附录》下,第1882页。《申报》报道中对重光葵也有“强硬派”之评价,参见《日本今后外交积极充实对华阵容有田去职起用重光强硬派占胜利加紧华北军事侵略迫我签约求和》,《申报》,1933年5月17日,第2张第5版。 (86)步平:《跨越战后:日本的战争责任认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5页。向日葵在东京的试用_东京审判论文
向日葵在东京的试用_东京审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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