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大开发论文,西部论文,建议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家需要向西部实施的倾斜政策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央当然要给予大力支持,同时要拿出过去开办经济特区那样的气魄来搞。那么,在大开发中国家应给予西部哪些优惠政策呢?我们认为:西部大开发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长期不懈的努力。同时,在不同的开发时期需要出台的政策重点应该是有区别的。
(一)制定西部大开发有关法规
西部大开发的地位。在法律上确定西部大开发的地位,真正把它摆到21世纪各项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加快开发进程。
西部大开发中的权责。通过有关法规,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西部大开发方面的权限、职责,各司其责,协调运作,提高决策效率。
西部大开发中倾斜政策的出台与实施。为出台国家对西部的优惠政策,并保证得到顺利实施,需要西部开发有关法规统一规范和解释,从而提供国家实施倾斜政策的法律依据。
(二)国家要切实加大对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实行产业倾斜政策,大力发展西部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
西部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先行。由于自然条件差、历史欠帐多、自身实力薄弱,因而西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依靠国家投资来完成。因此,国家在编制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时,要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应包括:铁路、公路(含高速公路)、航空港、通讯以及跨区域的大江大河治理和公益性项目。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是给优势产业的开发创造良好的条件,西部的优势产业主要集中在以煤炭、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为主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旅游业方面。
关于基础产业开发政策:一方面国家应适当放宽限制,允许外资和私人投资开发原材料和能源,特别是鼓励他们加快陕北能源重化工基地的开发建设;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私人企业进入,并采取股份制的形式集资、商业性运营,使投资经营者受益;另一方面,国家对重点矿藏资源划定保护范围,将那些保护范围之外的矿产资源的开发经营权下放地方,调动地方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
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政策:一是以西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代表,以该地区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雄厚的科研力量为依托,研制、开发、生产一批高新技术产品,包括生物工程、医药化工、电子计算机技术、光机电一体化以及新原料、新能源工程。二是改革开放以前特别是“一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军工企业和一些大中型骨干企业,主要集中在航空、航天、电子、仪表、导弹、火箭等领域。继续将一部分企业搬迁到工业集中区,纠正“山、散、洞”带来的后遗症。
关于旅游业开发政策:西部旅游资源极为丰富,在开发旅游资源方面,国家要投入资金加大开发力度。另外,建议国家适当开放文物市场,实行定点集中、公开销售或拍卖,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文物资源的保护与开发,以文物养文物,开发与保护并重,把文物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
(三)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择财税政策在大开发初期的扶持效应
在西部大开发初期,由于西部各省基本上都是“吃财政饭”,财政支出结构中建设性支出所占比重很小,因而应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来启动西部大开发。
财政政策:一要通过制定有关法规,确定转移支付的基数,并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而稳定增加,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与操作措施确保落到实处;二要通过国家预算,加大对西部地区的专项补助范围和数额,包括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补贴、对西部公益性项目的配套补助、对治理和改善西部生态环境的专项补助,以及扶持西部高新技术企业、军工企业以及少数民族企业的贷款贴息;三要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动用一部分财政资金对外地投资者到西部办企业给予投资补贴;四要通过政府担保、财政贴息的办法发行“西部重点企业债券”,新筹资金用于西部能源、原材料等大型骨干企业发展;五要将更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世行贷款项目和双边、多边援助项目安排在西部。
税收政策:为了调动西部开发主体的积极性,在大开发的最初10至20年,国家应对西部实行全面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西部地区的资源型企业兔征或全额返还资源税,免税或返还部分作为国家投资,继续用于资源开发和保护;二是适当放宽西部地区征收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的条件,对西部确需发展和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实行零税率;三是对西部的老工业基地和资源面临枯竭的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征收上放宽条件,也可先征后返。
(四)灵活运用宏观金融政策,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金融资本监管政策:一是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采取倾斜政策,降低西部设立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增加区域性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二是在西部主要城市设立西部开发银行以及其他政策性银行的分支机构,全力支持西部大开发所需要的投资项目以及信贷融资;三是设立西部开发投资基金、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农业开发基金、旅游业发展基金,资金的来源可由预算拨款、专项借款、捐赠收入等组成,并且要搞好基金的运作;四是通过国家放宽外资银行在西部地区的经营范围,并在其他方面给予一定扶持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外国金融机构在西部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巩固其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地位。
投融资政策:一是在西部主要城市设立证券交易所。鉴于中央目前的政策,如果近期难以做到,则应尽早开放柜台交易;二是在西安或兰州设立煤炭、有色金属以及有关农副产品期货交易市场;三是对西部企业申请发行A股股票以及海外上市等在审批条件上予以适当倾斜, 尤其要重视对高新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给予倾斜;四是对申请设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在额度上给予倾斜,特别是对现代农业、林业、环保等行业给予倾斜;五是适当放宽西部企业对外融资的条件;六是在西部优先进行金融制度与金融工具方面的创新试验。
货币调控政策:一是适当降低西部商业银行的法定准备金比率;二是适当放宽西部商业银行获得再贷款的条件;三是适当降低西部金融机构认购国债等的比例;四是适当降低西部企业获取贷款时自有资本比率的条件。
差别利率政策:中央在东西部地区实行不同利率的差别政策,对确保投入西部开发的资金,一方面用高于东部的存款利率吸引存款,另一方面用低于东部的贷款利率鼓励在西部投资办企业,高存低贷之间的“倒差”由中央专项财政补贴。
(五)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倾斜政策
给予国有企业破产、兼并、改组的特殊政策:西部的四川、陕西、重庆是国企集中的省市,能否通过国企改革来增加国民经济总量,是西部大开发中的一个关健问题。对有望搞好并发展的国企,国家要给予优惠政策,如在出口配额、债权转股权、纺织企业压锭等的分配上,不搞平均主义,加大西部的数量,促进西部国企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要允许西部国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对于一些本该破产的国有企业,加大战略性改组的力度,对竞争行业的一些企业实行破产、兼并、重组。
允许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出台西部地区非公有制企业有关法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给予法律保护,并给予各种优惠政策。
(六)资源性产品的最低限价政策、资源税返还政策以及土地利用政策
资源性产品最低保护价政策:为了改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资源性产品价格过低的局面,在指导思想上,对农产品、矿产品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管理同加工产品、服务产品的价格一视同仁,改变对前者严管、对后者放开的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资源性产品最低保护政策,以保护所在地区的利益。
资源税返还政策:对于西部的矿产、 油气等资源税, 国家应实行10年左右的全部返还政策,交地方财政,用于资源保护、环境污染的治理等。
资源利用与土地开发政策:在资源利用方面,围绕西部的资源开发和转化,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允许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竞争,加快开发速度,形成新的增长点。西部地区地广人稀,土地是最丰富的资源,在西部大开发时土地和劳动力是最突出的两大生产要素优势。应放宽西部地区在土地使用管理方面的各种限制,下放审批权限给省级政府,也可实行通过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从而适当放宽非农业用地审批的办法。
(七)采取优惠的区域开发数额,培育西部经济快速发展的增长点
中心城市政策:西部城市建设历史欠帐太多,基础条件较差。因此,要加大对西部旧城改造的投资力度,加快西安、成都、兰州、昆明等城市的发展,以发挥它们的辐射、扩散和带动效应。
中小城市政策:目前,西部地区的中小城市数量少,难以发挥带动辐射作用。国家应放宽开发区的审批条件,适当集中西部过于分散的工业布局,开辟新的开发试验区,以形成新兴的城市;积极鼓励西部建设和发展中小城市,在城市建制审批、城市户籍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方面给予倾斜。
改变老、少、边、贫面貌的政策:中央对老、少、边、贫地区要实行特殊的倾斜政策,从根本上改变贫困面貌。
(八)赋予西部地区对外开放面更大的自主权,以大开放带动大开发
西部大开发必然伴随着西部大开放,或者说,大开放是加快西部大开发的催化剂。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选择条件较好的边境口岸地区设立保税区,发展“三来一补”工业,设立边境互市贸易,发展特色贸易和特色旅游,扩大沿边地区的对外开放。二是开通西部重要城市至东南亚、欧洲、美洲的国际航线。三是国家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在西部地区召开一些大型国际会议或举办一些国际活动,使更多的外国公司和人士了解西部、认识西部。
二、开发西部,各省区需出台的优惠政策
(一)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的优惠政策
职工劳动就业制度方面的平等政策: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招聘职工时应给予同国有企业相同的户口指标,承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工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与国有企业职工双向流动。
管理与技术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政策:给予非公有制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务员招聘、领导干部招考等方面同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给予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各种奖励评定方面同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
劳动者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给予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在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与国有企业职工相同的政策,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对户口不在企业所在地的职工子女入托、入学同当地居民子女相同的政策。
产业准入平等政策:在竞争行业,给予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相同的准入政策;垄断行业在国有经济控股的条件下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参股。
有关信贷与利率的倾斜政策:设立中小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基金和担保机构,为这些企业取得贷款提供贴息或担保。
有关收费方面的倾斜政策:除杜绝乱收费、乱摊派外,还应给予非公有制企业减免教育附加费等方面的倾斜政策。
兼并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即将退出国有领域的企业,政府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购买、兼并,并在承担银行债务、安排职工就业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对私人企业主的奖励政策:对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私人企业,主要在经济上给予奖励,在政治上给予荣誉,在舆论上给予宣传,肯定他们的劳动贡献,弘扬他们的精神。
(二)招商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
(1 )对在西部省会城市以外地区由国内其他省区投资者创办的企业,应兔征地方税3—5年;对我国港、澳、台以及国外投资者创办的企业免征地方税5—8年。
(2)对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职工子女户口不在企业所在地的, 在入托、入学方面享有同当地居民相同的权利,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3)在西部每个省(区、市)各设立1—2个免税区, 吸引外商投资。
(三)教育科技方面的优惠政策
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减少数量,提高办学规模效益;放宽个人创办中小学的条件;设立“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基金”,由政府拨一块、国外捐一块、国内各界捐一块、各地区缴一块,用于西部落后地区中小学教育发展。
发展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或投资风险基金;通过各种手段加大对该产业的投资力度;适当提高技术股的比例,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办好省级实验室、工程中心,加大扶持力度。
(四)吸引外来人才与调动现有人才积极性方面的优惠政策
高层科技人才补贴政策:由政府出资对在西部地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不同档次的补贴;对到西部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补贴。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再给予适当补贴,政府免征个人所得税。
技术职务动态管理政策:引进竞争机制,打破高级职称终身制,对副高职以上人员每4年考核筛选一次, 对在任职期间无新成果者实行淘汰;对成果突出者给予奖励。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进高职人员素质的提高。
鼓励科技人员参与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应由政府明文规定允许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兼职参加西部大开发;并对领办、创办科技企业者在税收、贷款额度、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在职称评定时应重点考核实施。
(转自《宏观经济管理》200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