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理论渊源探析_社会保险论文

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理论渊源探析_社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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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原苏联、东欧以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强调国家责任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主要特征是由政府对资源进行直接分配、社会保险管理的社会化程度较低;保险基金由国家或企业负担,采用从劳动成本中预先扣除,而不必由受益人缴纳的方法筹集。

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曾经影响了全世界许多国家社会保险事业,因而成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大基本类型。研究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之所以产生的思想理论根源,对于搞好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将有很大的益处。

一、马克思未曾提出过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构想

有观点认为: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思想渊源可以上溯到19世纪中下叶的马克思主义,其根据是马克思于1875年写的《哥达纲领批判》已经提出了在未来社会中实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构想。这实际上是对马克思有关论述的一种误解。

1848年《共产党宣言》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诞生。其后,马克思、恩格斯指导各国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与资产阶级统治者进行斗争,掀开共产主义运动的光辉历史篇章。马克思、恩格斯以其勇气和智慧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本质以及社会主义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趋势,一方面鼓舞了各国无产阶级埋葬旧制度创建新世界的斗争信心,另一方面也迫使资产阶级统治者开始注意调整自己的统治手法,在不危及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推行了一些改善工人生产生活条件的社会政策。这就是19世纪末期,德国率先制定一系列社会保险法规,成为第一个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的社会背景之一。

但是, 马克思毕竟生活在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酝酿和初生时期, 1883年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单项法规《疾病保险法》,马克思也于同年逝世。他没有来得及对工人斗争的这一胜利成果发表自己的见解,更没有提出在未来社会中实行国家保险制度的初步构想。

《哥达纲领批判》是马克思批判拉萨尔主义观点,阐述无产阶级专政和共产主义理论的重要著作。在批驳哥达纲领起草者们宣扬拉萨尔的庸俗分配理论观点时,马克思根据在《资本论》中提出的社会再生产原理,指出在现实和未来社会中产品的分配都不可能是“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马克思还具体列述了社会产品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之前的6项扣除,其中包括在生产领域所作的3项扣除,如: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此外还包括在消费领域所作的3项社会扣除,如:第一, 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

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所列举的对社会总产品的前3项扣除中的第3项,就是我们现在所认为的社会保险基金。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这里所说的“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性保险基金,是用作补偿企业主因不幸事故或自然灾害而遭致的生产性损失的,因而不具有为劳动者提供收入损失补偿的社会保险的性质。这种分担生产性损失风险的商业保险业在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早已在欧洲兴起,鸦片战争时期我国爱国思想家魏源在其著作《海国图志》(1842年)中,对西方的这一类水险、火险等生产性商业保险就有过评论介绍。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保险基金”显然属于这一类型的保险。马克思对社会总产品6项扣除的分类也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他在列举了前一类3 项生产领域的扣除后指出:“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页。)说明马克思把前3项扣除看作是在生产领域中的必要支出,把后3项扣除看作是在消费领域中的支出,而作为劳动者提供收入损失补偿的社会保险基金只包括在“作为消费资料的”“剩下的总产品中”。

我们再来看看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后3项扣除的用途:第1项是“和生产没有关系”的社会管理费用;第2 项是公共教育和卫生保健设施费用;第3项是补偿劳动者收入损失的社会保险费用。可见,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社会总产品6项扣除中的最后1项。但是,马克思在这里没有使用“社会保险”的概念,并不是出于疏忽或遗漏,而是当时还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的社会保险思想和理论,甚至连“社会保险”这一概念还没有产生。因此马克思也只是把这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看作是相当于当时社会中“属于官办济贫事业”的那部分支出。由此可见,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并没有冲破当时社会实践的局限而提出关于在未来社会中实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构想。如果说有所构想的话,马克思只是在后3 项扣除的量的变化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在未来社会中,用于“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用于学校、保健设施等“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页。)

那么,能不能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剩下的总产品在进行个人消费之前还要从中作种种扣除的思想,看作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基金预先扣除特征的最早理论根据呢?我认为这种观点也没有道理。

研究马克思的思想可以发现,他是主张采用征收高额累进税的办法来调节不同消费者之间的收入的。例如,在马克思主义创建标志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国家政策时,就把“征收高额累进税”作为10项主要措施的第2项加以确定。 在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影响下, 德国社会民主党领导人奥·倍倍尔起草的于1889年4月4日提交国会的关于修改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草案的提案中,明确提出收入在3000马克以上者必须向帝国交纳累进所得税的要求。这一提案虽遭否决,但它反映了马克思的有关思想,即社会保险基金关键不在于是个人消费品分配“之前”还是“之后”筹集,关键在于要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

因此可以说,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思想理论渊源不是直接来自于马克思的思想。

二、列宁提出“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的论断是有前提的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沙皇政府统治时期的俄国已经开始建立和实行一些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和措施,如工伤社会保险和疾病社会保险等。但这些保险涉及的范围太窄,保险的待遇太差,而且把交纳保险费的重担放在工人身上,工人的生产生活条件仍然十分艰难。为了维护工人及其他劳动群众的利益,列宁在领导创建俄国统一的工人政党的过程中,注意把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斗争目标与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的经济斗争任务紧密结合起来,逐步构思设计符合广大劳动群众利益的社会保险制度,开始形成建立工人的国家保险的思想。

1901年底至1902年上半年,根据列宁的倡议,《火星报》编辑部制定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在包括列宁(化名弗雷)在内的5 名编辑部委员共同起草的纲领草案的实践部分中,明确提出了社会民主工党代表工人利益的16项经济要求,其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有:(7 )由法律规定,工人由于不幸事故或有害的生产条件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雇主应负民事责任;工人无须证明上述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是由雇主的过错造成的;(9 )国家对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工人发放养老金;(12)在一切使用雇佣劳动的企业内对劳动条件建立正规的、全面的卫生监督。

这一纲领草案在1903年7月至8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时,有关社会保险的条款内容作了修改补充,如:第6 条规定:禁止在对妇女身体有害的部门使用女工;女工产前给假4周,产后给假6周,产假期间保留通常数额的工资。第8条规定:工人在年老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得享受国家保险,由国家向资本家征收特别税作为这项支出的专用基金。第13条规定:在一切使用雇佣劳动的企业内建立正规的卫生监督,一切医疗卫生组织完全独立,不受企业主管辖;工人享受免费医疗,医疗费由企业主负担,病假期间发给生活费,等等。

与草案相比,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纲领中有关社会保险的条款规定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纲领明确提出了“国家保险”的概念,表明列宁及其领导的工人政党将“国家保险”的口号第一次写在了党的旗帜上。第二,纲领提出了工人在老年、工伤、疾病、残疾、生育等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得到全面社会保险补偿的权利要求。第三,纲领明确规定国家社会保险的基金由企业主供给而不得向工人征收。第四,农业也包括在国家保险的覆盖范围内。

1912年初,围绕俄国第四届国家杜马的选举,列宁在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六次(布拉格)全国代表会议起草的文件中,更加完整全面地阐述了关于工人的国家保险的思想。

当时,沙皇政府向国家杜马提出了一个关于社会保险的法案,列宁认为这是一个“比现行的法律还要坏”(注:《列宁全集》第21卷,第155页。)的法案, 因为现行法律规定伤残的补偿费完全由企业主负担,而政府法案却规定保险费用的大部分都由工人负担。为此,列宁在《关于对杜马提出的工人的国家保险法案的态度》的文件中提出:“雇佣工人以工资形式取得的那一部分自己创造的财富,非常之少,刚能满足工人的最迫切的生活需要,因此,无产者根本不能从自己的工资中拿出一些钱去储蓄,以便在因伤残、疾病、年老、残废而丧失劳动力时,以及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造成的失业时使用。因此,在出现上述一切情况时对工人实行的保险,完全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整个进程所决定的一种改革。”(注:《列宁全集》第7卷,第154页。)列宁提出:“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工人的国家保险;它是根据下列原则建立的:(一)在工人丧失劳动力的一切情况(伤残、疾病、年老、残废;还有女工的怀孕和生育;供养人死亡后所遗寡妇和孤儿的抚恤)下,或在他们因失业而失去工资的情况下,国家保险都应给工人以保障;(二)保险应包括一切雇佣劳动者及其家属;(三)对一切被保险人都应按照偿付全部工资的原则给予补偿,同时一切保险费应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四)各种保险应由统一的保险组织办理,这种组织应按区域和按被保险人完全自行管理的原则建立。”(注:《列宁全集》第7卷,第155页。)

列宁的上述观点一般被认为是关于工人社会保险的最理想的构想,列宁在其中提出的三个“一切”和一个“统一”,即国家对工人丧失劳动力的一切情况给予保障,保险包括一切雇佣劳动者及其家属,一切保险费用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各种保险由统一的组织办理等等原则,一直被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者们所推崇所推行,以至于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形成了以政府集中管理、国家企业承担完全责任为特征的国家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其实,这样一种历史发展并非列宁当初之构想。

列宁提出“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工人的国家保险”的思想,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前提,即工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得到的工资只能勉强维持生活,根本拿不出钱去应付因伤残、疾病、年老、残废而丧失劳动力或失业时的需要。因此,相对于沙皇政府统治下的工人无保障,列宁提出社会民主工党的奋斗目标是争取工人的国家保险。在这里,工人的国家保险是作为社会民主工党的近期目标和最低纲领提出的,它不完全反映列宁对未来社会中工人社会保险的设计构想。

这样的判断并非笔者的主观臆断。列宁在《关于第四届国家杜马的选举》一文中,明确告诉人们:工人的国家保险是党的最低纲领中的目标之一。列宁提出,我们党在即将到来的选举中的主要选举口号是:(1)建立民主共和国;(2)实行八小时工作制;(3 )没收地主全部土地。与此同时,列宁告诉全党:“在宣传上述三个要求时,必须密切配合宣传社会民主党最低纲领中的其他一切要求,如普选权、结社自由,法官和官吏的民选制、工人的国家保险、用人民武装代替常备军等等。”(注:《列宁全集》第7卷,第117页。)可见,列宁所说的“最好的工人保险是国家保险”,是就资本主义制度而言而不是为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所设计的构想。

当然,列宁提出的国家保险的主要原则中,有一些也适用于社会主义时期,例如,国家对工人丧失劳动力的一切情况下,或因失业而失去工资的情况下给予保障的原则;保险应包括一切雇佣劳动者的原则;保险应由统一的保险组织办理的原则等等。因为这些原则是由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更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作保证。但是,社会主义是一个生产资料归人民所有的社会制度,在公有制的生产关系中,工人已不单纯是企业的雇佣劳动者,工人同时也是企业的主人,从经济地位看,工人的收入也不会仅仅只能满足最迫切的生活需要,因此,这时的社会保险是否必须对一切被保险人都按照偿付全部工资的原则给予补偿,是否一切保险费都应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这些都是需要重新考虑的问题。列宁在当时没有回答这些问题,列宁领导十月革命胜利,工农兵群众建立自己的政权之初,俄国也没有实行完全的工人的国家保险。有人解释说,这是由于革命胜利之初,俄国新生政权所面临的困难局面使它暂时无法实行完全的工人的国家保险。如果说这样一种解释还有一定道理的话,它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两个方面的信息:第一,列宁对工人的国家保险的构想在新的社会制度面前有一个按实际情况重新审视重新修改的任务,不可以不顾实际可能盲目地照搬照抄,列宁对此是较为清醒的;第二,完全的社会保险有一个逐步完善健全的过程,其前提是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社会主义革命首先在欧洲较发达的几个资本主义国家发生,而列宁开创的革命却在经济较落后的国家首先成功,脆弱的物质基础不允许实行完全由国家包办的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如果不顾客观可能而强制推行,后果将适得其反。

三、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计划经济是前苏联、东欧、以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管理国民经济的方法和体制,最早产生于20年代的苏联。

十月革命胜利后,新生的俄国苏维埃政权曾在1918年至1920年间实行战时共产主义的措施,这一措施对于动员和集中一切资源,保证主要军事工业部门的生产起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新生苏维埃政权赢得了国内战争的胜利。但是在实行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头脑中滋生了不顾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条件,直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急躁情绪。

由于战时共产主义的一些措施执行过头,造成了农民不满情绪上升、农业生产严重下降的局面。在列宁的倡导下,俄国从1921年起实施了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是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管理国民经济,而新经济政策时期则注重用经济办法领导国民经济。由于新经济政策时期形成的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形式适合当时俄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的觉悟程度,所以它很快克服了战争以及战时共产主义措施造成的困难,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遗憾的是,俄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受战时共产主义思想的影响,把新经济政策仅仅看作是一种暂时性的退却,是从战时共产主义到计划经济的一种过渡形式。如列宁1921年在《论粮食税》一文中所说:“粮食税,是从极度贫困、经济破坏和战争所迫使采取的特殊‘战时共产主义’,进到正常的社会主义产品交换的一种过渡形式。”(注:《列宁全集》第4卷,第516页。)在这里,列宁用“产品交换”而非“商品交换”的概念来看待社会主义的“正常”的经济秩序,这正是计划经济理论的最重要的出发点。

计划经济的理论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是不相容的矛盾对立物,尽管资本主义企业内部的生产是计划严密、效率很高,但企业之间以及整个社会生产的无计划和盲目竞争造成了对社会化大生产的阻碍,因此,用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用社会主义的产品交换取代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用计划经济的方式取代企业间的盲目竞争,就成了进一步推动社会化大生产的最好选择。

计划经济的理论在借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结论方面是正确的,但是它忽视了马克思恩格斯作出这一结论所依据的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国家首先要取得生产力的极大发展。由于这一思想认识上的缺陷,计划经济理论强调公有制经济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否定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在相当长时期内的必然性;强调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经济的必要性,否定市场调节经济的作用;强调政府对一切社会资源的垄断和配置权力,忽视不同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积极性的发挥;强调行政命令方式领导经济的效率和作用,否认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重要意义。

理论上的失误导致实践中的偏差。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尽管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但俄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并没有把这一利国利民的经济政策持久贯彻下去。在新经济政策实行一年以后,在党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列宁就宣布“退却已经结束”,并提出了一个口号:“准备向私人经营的资本进攻。”(注:《列宁全集》第36卷,第593页。 )列宁去世后召开的联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批准建立国内商业人民委员会,并向一切商业机关提出了控制市场、把私人资本从商业领域排挤出去的任务。1927年召开的联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从加强国民经济的计划原则出发,并考虑到在国民经济全线组织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成分有计划地展开进攻,指示有关机关编制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29年召开的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批准采纳了从1928至1933年的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至此,以五年计划为形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形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险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特征:

首先,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赋予劳动者以社会主人的地位,国家宪法和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

其次,从生产资料生产优先发展的原则出发,计划经济国家以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为首要任务,因此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险待遇尤其优厚,相比之下,农民的社会保险待遇相对较低。

第三,计划经济主张取消商品和货币而采用配给制供给制的消费品分配方式,国家公务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实际上成为供给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四,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换通过国家预算的方式进行,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打入生产成本,被保险对象无需缴纳保险税或保险金。

第五,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经济收入相对较低,因而社会保险给予补偿的范围较广,包括养老、疾病、工伤、残疾、生育等方面。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采用高就业政策,社会保险中不包含失业保险的内容。

最后,计划经济采用高度集中的行政领导体制和手段管理经济,所以社会保险也由政府出面集中管理,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水平很低。

所有上述特征都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所以说,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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