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文学及其与档案文学的关系_文献论文

论档案文献及其与档案、文献之间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献论文,档案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档案文献是档案文献编研学的研究对象之一,是档案文献编研工作的基本客体,在编研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遗憾的是,虽然理论界对档案文献概念的争论由来已久,但因为既有的定义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至今尚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所以,无论从学科建设的角度出发,还是着眼于解决编研活动中的现实矛盾,我们都应尽早明确档案文献的概念。本文引述了目前较有影响的中国人民大学曹喜琛和上海大学张君炎两位先生的观点,拟从辨析他们的分歧入手,理顺档案文献与其相关概念——档案和文献三者间的关系,进而探讨档案文献的科学定义。

张先生虽然承认就内容和形式而言,档案具有一般文献所共有的属性,但否定“一切档案都是文献”的说法;在档案与档案文献关系的问题上,张先生强调档案文献是指具有较高的历史或科学价值的那部分档案,而那些“利用价值不高或无甚利用价值的档案”,则不属于“档案文献”的范畴。总而言之就是“决不能在档案文献与档案间划上等号”。

曹先生则认为,档案文献与档案同属于文献之范畴,它们的性质是一致的,既具备一般文献所共有的知识、信息和价值属性,又具有区别于其它类型文献的原始性和权威性,并进一步指出档案文献是从文献的角度来看待、研究和使用档案,是给档案冠以了文献的名字,二者的外延是完全等同的,档案文献就是指全部档案。

对比曹、张两位先生的观点,不难发现他们理解档案文献概念的分歧归根结蒂缘于对档案编研价值的不同评判以及据此对档案文献、档案和文献三者间关系的不同划分上。

对于张先生的观点(见图1), 作者赞同该文把具有较高编研价值的档案作为档案文献,与其它档案区分开来;但不能认可“并非一切档案都是文献”的论断,反对把所谓“利用价值不高或无甚利用价值”的档案排除在文献范畴之外。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先行明确档案与文献的关系。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见《档案学词典》,1994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文献则是指“记录有信息的一切载体”(见国家标准局《情报与文献工作词汇——基本术语》, 1985年出版)。把这两个概念放在一起推敲,因为档案的属性和载体形式都完全符合文献特征诸要素的规定,所以我们不难得出档案(全部)隶属于文献的结论。再者,根据“子项之和必须穷尽母项,母项务必完全涵盖子项”的科学分类原则,张先生那种在承认档案具备一般文献属性的前提下,又违背二者逻辑上的从属关系,仅取子项(档案)的一部分列入母项(文献)的划分方法实在于理难通。显然,张先生曲解了档案概念中提出的“保存价值”与其所强调的“历史或科学价值”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未曾注意到“保存价值”是针对档案实体整理工作作出的表述,而“历史或科学价值”则是在档案的信息整理工作中从利用的角度提出的,事实上,档案价值大小是有其绝对性和相对性的。一方面,只要是需保管的档案,就会对人们日后的查考利用有帮助,这种保存价值由档案自身属性决定,它的存在是绝对的,其大小以档案保管期限的长短来体现;另一方面,档案可供利用的价值是它本身的价值属性与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需求相互作用的产物。档案的绝对价值(价值属性)只是形成利用价值的可能因素,社会需求才是实现档案价值的前提和关键。但是当代理论工作者无法突破自身历史局限去精确预测未来具体微观的社会需求,在历史条件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任何一份档案的保存价值都有可能被激活并演变为可供编研的科学价值或历史价值。所以,档案的编研价值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如果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发展的观点来看待目前张先生所谓的“低价值”档案,并据其内容和形成者作出各种可能的假设,就不能排除它在今后成为具有“较高编研价值”档案的可能性了。

对于曹先生的观点(见图2),基于上段论述, 作者同意他把全部档案划入文献的范畴,但反对他混淆档案文献与档案的区别。首先,我们不妨把档案文献概念置于它们产生的领域——档案文献编研学中来考察。回顾这门学科的发展史,档案文献编研学已历经文献公布学、文献编纂学、文献史料编研学三个前身阶段,初创于本世纪八十年代,其研究对象,也相应地由文献、史料发展到如今的档案文献。如果确如曹先生所说的“档案文献就是档案(全部)”那么当初专门引入“档案文献”这个与档案完全雷同的概念,就毫无意义与必要了。其次,众所周知,理论研究的成果只有返回社会实践中去才能辨别其正误,展现其价值。作为编研活动的基本客体,档案文献的概念也理应接受编研工作的实践检验。笔者注意到,社会对档案编研物的需求集中体现在定题之际,档案文献概念则具体运用于选材之时,编研者在档案进入编研活动的前后还要对其价值进行再一次鉴定。只有把那些对阐明课题有意义的档案选出来作为编研对象,继之以不同层次的加工,才能最终形成编研成果。可见,我们之所以反复商榷档案文献的概念,目的就是给编研者提供据之判断档案材料有无编研价值的基本标准,从而廓清档案文献的范畴,使得它真正成为一个可操作的概念。然而,曹先生的定义忽略了档案文献质的规定性,简单地将它与档案混同起来,其实是以档案架空了档案文献。这样的概念运用于编研实践中,无法据之判断、推理,乃至甄别出究竟什么样的档案才是有效的编研对象。

故而,笔者认为在研究档案文献质的规定性时,应该坚持把它置于其应用的领域——档案文献编研工作中去考虑,走理论联系实践的道路,否则,就会割裂目的与手段的联系,陷入空泛的论证。探究既有的档案文献概念,无论是照张先生的方法试图给林林总总的编研项目(包括尚未定题的)主观地、静态地在全部档案中圈定“恰当的”档案文献范畴,还是依曹先生之见把数以亿卷计的档案全部列为编研对象,都是不科学且不现实的。因此,笔者兼容两位先生定义中的合理部分,结合编研工作的实践,对档案文献的概念作出如下修正,并辅以三点说明:

档案文献是档案文献编研工作的基本客体,是文献中针对当前具体的编研项目具备较高利用价值的,有科学或历史意义的档案的总称。

(一)笔者在定义中着重指出档案文献是当前编研工作的基本客体,目的是澄清以下三种可能会出现的误解:

1.档案文献不是编研工作的全部客体,编研者可以借鉴图书、情报等其他资料,但必须注意以档案文献为主;

2.档案文献不是全体档案,而是部分档案,是指当前的编研对象,不包括今后可能成为编研对象的档案;

3.档案文献不是指编研成果(档案出版物),而是指编研对象(档案实体)。

(二)笔者从不怀疑一线编研者的文化知识素养、多方面的实际业务技能和对本馆档案编研价值再鉴定的权威性,主张由他们对所承担的课题负全责。为了扩大他们选材的自由度,档案文献在本文中是以集合概念的形式定义的。这里提出的“较高利用价值”、“科学或历史意义”仅作为甄别档案文献的原则要求,至于具体的标准、尺度作者认为应该,也只能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及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由编研者们灵活掌握,务求博约得当。

(三)与曹、张两位先生不同,作者笔下的“档案文献”不是惰性的、静止的,而是一个即时的、动态的范畴。是指相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编研课题已然被选作编研对象的档案,并且囊括了当前为编研事业所有课题提供利用的全部档案。档案文献内部是以课题为单位划分的,其元素是随编研题目的改变而流动的。针对某个课题的档案文献与该特定的编研项目共始终。档案一旦在编研活动中实现了自身价值,并且尚未服务于正在进行的其它课题,即应退出档案文献的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档案文献概念的外延也不同。以往用于编研的档案,现在未必仍是档案文献。现在“价值较低”的档案因其保存价值可以被看成是潜在的科学价值或历史价值,从理论上讲,今后完全有可能会演变为具有“较高编研价值”的档案,从而跻身于档案文献的行列(论证见本文第五段)。所以,编研者可以把暂时不是档案文献的这部分档案作为“潜在的档案文献”或“休眠的档案文献”去处理。

行文至此,我们终于可以对档案文献与档案的关系(见图3 )作出以下更加严密的表述:

(一)档案的外延等于档案文献与潜在的档案文献(或称休眠档案文献)二者的外延之和。档案全部属于文献。

(二)档案文献与潜在的档案文献彼此间存在着永不休止的相对动态运动。

(三)档案文献和潜在的档案文献以及两者间的相对动态运动共同构成了编研工作的材料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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