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历史内涵_公有制论文

重新认识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历史内涵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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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88(2001)06-0045-08

一、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个人所有制的收益形式

1、按劳分配的三个基本要点

什么是按劳分配的历史内涵?迄今为止,阐述得最合乎历史运行规律的,依然是马克思。他说:“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做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注:《资本论》第一卷第96页。)

按劳分配的全部历史内涵,包括在这一段精彩、经典而又具体的科学论述中,具体地说,包括在三个基本点中。第一,按劳分配的历史依据是“劳”,即劳动,但是,它特指个人“用公共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第二,按劳分配的最终结果,是个人参与和决定对生活资料的分配,但是,它特指全部的生活资料,既包括用于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必要生活资料,更包括仅仅用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享受和发展需要的奢侈生活资料。第三,按劳分配的历史依据和最终结果之间的历史关系表明,个人对于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它具体表现为支配权和使用权),是个人参与全部消费资料的分配及其消费的唯一历史依据。下面让我们用由表及里的逻辑推导方法,展开分析。

2、坚持按劳分配首先和根本的要求就是要落实每一个人的监督劳动权

正确认识个人能够“用公共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特有历史性质,是准确把握按劳分配历史内涵的核心问题。众所周知,在任何社会中,从事产品生产的劳动,本质上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社会性质的劳动:其一,监督劳动;其二,指挥劳动;其三,加工劳动,即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制造产品的劳动。问题是它们的具体存在形式有重大区别。在小生产条件下,这三类不同社会性质的劳动,往往由同一个人同时承担,自耕农和独立的手工业者,是这种形态的典型。在社会化生产的条件下,这三类不同社会性质的劳动,既可以由同一个人同时承担,也可以分别由不同的个人分别承担,甚至同一种性质的劳动可以分解为更加具体的职能分别由不同的个人承担。独资企业是前者的典型。公司制企业是后者的典型。然而,不管这三类不同社会性质的劳动如何分配?相对应于每一种社会性质的劳动来说,执行者的历史地位都是确定的。具体地说,能执行监督劳动的人,必须是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能执行指挥劳动的人,可以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也可以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但是,不管他们原来具有何种身份,这个人事实上只是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代理人,从事产品生产中的经营管理活动。能执行加工劳动的个人,可以是非生产资料所有者,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然而,不管他们原先的历史地位如何,一旦他们只是作为从事加工劳动的人,他们就全部以单纯劳动力的承担者,自始至终受着执行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的人的控制和支配。总之,三类不同社会性质的劳动,历史地对应着三种具有不同经济地位的个人。这种事实,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制企业中具有最典型的表现。

从这种最基本历史事实出发,具体考察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个人“用公共生产资料进行劳动”,问题就会一清二楚了。概言之,在这里,每一个人都历史地拥有执行三类不同社会性质劳动的权利:第一,作为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具有执行监督劳动的权利;第二,作为公共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代理人,具有执行指挥劳动的权利;第三,作为单纯劳动力的承担者,具有从事加工劳动的权利。所谓个人“用公共生产资料进行劳动”,这里的劳动事实上包括监督劳动,指挥劳动和加工劳动第三种不同社会性质的劳动。由此可见,按劳分配中的劳,即劳动,对于每一个个人来说,他首先和根本的是作为公共生产资料所有者,拥有执行监督劳动的权利。贯彻和落实按劳分配,首先和根本的一件事,就是必须从法律上和组织制度上,确立每一个人执行监督劳动的权利。而作为按劳分配的最终成果,首先和根本的是确保监督劳动的收益的实现。至于指挥劳动和加工劳动,是个人“用公共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们不是按劳分配的劳动所特有的,因此,这两类社会性质的劳动,可以分别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阶段,以法律和制度等形式确定。例如我国目前只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作为主体存在,因此不可能完全吸收全体劳动者,都用公共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就是说,在指挥劳动和加工劳动上,只能有一部分劳动者与公共生产资料相结合,而相当多的劳动者必须与私人生产资料相结合。这是我国当前最大的国情。但是,不管社会主义公有制处在何种发展阶段,劳动者个人作为公共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监督劳动权及其收益,必须得到落实。如果这种权利被剥夺或者被口号化地架空,就等于事实上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存在。

3、坚持按劳分配为首先和根本的要求就是要落实每一个人获得监督劳动的收益。

什么是按劳分配的分配,是第二个要搞清楚的问题。目前多数人,望文生义曲解马克思的观点,由此推出错误的判断,认为按劳分配这就是抽象地解说按劳分配是指个人占有生活资料,而不进一步分析生活资料的结构。

以上的分析表明,按劳分配是个人对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收益形式。但是,很多研究者否认这种观点,他们的主要论据是按劳分配的最终结果,仅限于个人占有生活资料,而不能占有生产资料。照此逻辑,仿佛生产资料所有者在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中只能占有生产资料。如果还占有生活资料,那只能是另一种与生产资料所有权毫无联系的其他权利决定的。毫无疑义,这是一种极为荒唐的逻辑。假设一个极端的例子,全世界的生产资料已经全部属于某一个人所有,就是说某人是全世界生产资料独一无二的所有者。但是,在决定全世界全部产品的分配过程中,有一位理论家告诉他,根据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收益理论,你只能在分配中继续占有原有的生产资料,和新产品中的新生产资料,而不能占有任何的生活资料,因为这是由另一种权利决定的。试问,那个已经占有全世界全部生产资料的人,能接受吗?除非这个人是疯子,而且愿意饿死。相反,只要稍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会明白,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决不是仅仅为了继续占有和扩大占有更多的生产资料本身。他的最终和根本的目的,是通过生产资料所有权,取得对全部生活资料的占有、分配和消费的权利,其中最具有决定性质的,是取得占有和消费奢侈生活资料的权利。相反,如果他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仅仅只是一个单纯劳动力的承担者,他虽然也能够获得占有和消费一部分生活资料的权利,然而,这一部分生活资料,只能限于必要生活资料,而不包括奢侈生活资料。我们今天看到的两极分化,可以明白无误地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考察办法是,在每个人的全部收入中,两极都不计算生产资料量,仅考察双方对生活资料的占有量,任何人都可以用一般的数学方法,测算出两极之间生活资料量的巨大差异,而这种差异又是由于质的巨大差异决定的。然而,在一些研究者的逻辑推导中,始终只抽象地讲,按劳分配中的个人由于只限于占有生活资料,从而否定这种占有与生产资料所以之间的内在关系。他们始终不愿意不进一步问一问,作为按劳分配的生活资料是全部,还是一部分。事实是,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他们所说的个人占有生活资料(又称消费资料),都是指全部,既包括必要生活资料,又包括奢侈生活资料。而对于有权参与和决定对全部生活资料分配的任何个人来说,他必须是一个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个人,而不管这种所有权是公有制的,还是私有制的。然而,有些学者坚持用望文生义的逻辑,取代科学分析的逻辑,坚持否认个人对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实在令人惊讶!

4、坚持按劳分配的关键在于找到个人所有制收益形式

以上的分析表明,所谓按劳分配,指的就是每一个劳动者能够用公共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从而能够按照自己所付出的劳动时间,从全部的生活资料中取得属于个人占有和消费的相应份额。马克思把这种历史事实称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因此,按劳分配,又可以称为个人所有制的收益形式。但是,迄今为止,有些研究者坚持否认按劳分配是个人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收益形式。相反,把按劳分配解说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这里有两方面的逻辑错误:其一,用望文生义的逻辑曲解“个人占有生活资料”的特定内涵:其二,混淆一般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同历史规定。关于个人占有生活资料可以区分出两类不同性质的个人收入,已经在上一节分析了。这里进一步分析关于一般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同历史规定,这是一个最根本的原因。

目前广为流传的观点是,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然而,这种观点既不合逻辑,也背离起码的历史事实。历史的事实是,生产资料共同占有,是公有制,但是,它是一般的公有制。这种一般的公有制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阶段,例如它在当代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存在着,在封建社会和奴隶制社会中也存在过。总之,生产资料共同占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内涵之一,然而,不是全部,而且不是最本质的部分。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从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最直接的历史关系考察,它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注:《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那末,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呢?马克思认为它必须由双重的历史规定性综合存在,即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可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另一个内涵,而且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所独有的内涵,从而是构成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最本质的历史规定性。因此,否认个人所有制,就等于否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存在。

那末,什么叫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搞清楚“重新建立”,是一个关键的突破口。顾名思义,它是指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但被他人剥夺了,现在要重新收回来,再次成为自己应有的权利。马克思把这种历史演进过程,用哲学的术语,称为否定的否定的过程。即原先的事物被后来的事物否定了,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这后来的事物又要被原先的事物否定了,它们之间形成一个循环式的运动过程。那末,原来的事物是什么?就是指“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注:《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后来的事物又是什么?就是指“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注:《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总之,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因此,所谓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自然地就是指重新确立原先那一种性质的个人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这是历史运行的客观规律,不是哪一位“权威”说不是,就可以取消的。问题是,这种重新建立的个人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完全回归到它的历史原状,还是既回到原状,又有新的历史特征?马克思的观点十分明确:第一,绝对不能完全回归到原状,就是说“不是重新建立私人所有制”;(注:《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第二,必须是一种具有新历史特征的回归,这就是指“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

由此可见,作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历史地必须由双重历史规定综合存在:其一,“生产资料占有”;其二,“个人所有制”。可见,“个人所有制”,是指个人重新获得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是,不是个人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而是用公有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所有权。如果不是人为的有意识障碍,难道还要继续争论不休吗?问题在于,个人所有制与私人所有制的异同点何在?概要地说,个人所有制指的是,任何个人不能拥有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但是可以而且必须拥有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这种个人所有制,从劳动的角度讲,就是指任何个人能够而且必须用公共生产资料进行劳动,这种劳动历史地包括监督劳动、指挥劳动和加工劳动等三种不同历史性质的劳动。其中监督劳动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权利。指挥劳动和加工劳动,单纯的劳动力承担者也可以执行。相反,私人所有制是指,每一个人不仅拥有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而且拥有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第一,从生产资料所有制考察,其所有者主体具有双重性综合特征,一重主体是劳动者整体,另一重主体是劳动者个人。第二,从劳动者个人的经济地位考察,具有双重所有权,一重是公共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另一重是个人劳动力的所有权。贯彻和落实按劳分配,必须按照这两种基本的历史事实进行立法和建制。

5、对待马克思观点的三点说明

鉴于目前不少人一听马克思如何说,就反感,斥之为思想僵化。这里有必要申明三个观点:第一,是否同意马克思的观点,是一回事;第二,如果同意,但是当代中国有没有条件实施以及实施到何种程度又是一回事;第三,如果不同意,那末中国应当走什么路,又是另一回事。但是决不应借马克思的术语,说与马克思本义相对立的话。总之,笔者只能说,按劳分配仅仅指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个人所有制的收益形式,而不包括其他的历史含义。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狭义的是指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收益形式

1、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的不准确表述

什么是按生产要素分配?顾名思义是指由所有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参与和决定个人收入分配。简称要素收入分配理论,这是目前世界范围广为流传的一种主流理论。但是,作为较为完备的观点,可以追溯到斯密教条。亚当·斯密(Smith,Adam 1723-1790)认为商品价值,无论是单个商品还是社会商品,都可以分解为三种收入:工资、利润、地租,进而认为商品价值原本是由三种收入组成的。这个观点被后来的让·巴蒂斯特·萨伊(Say,Jean-Baptiste 1767-1832)进一步发展为“三位一体”理论,他认为既然一切商品都是劳动、资本和土地共同协力的产物,并且它们各自提供了“服务”,那末每一种要素的所有者就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这就是劳动得工资,资本得利息,土地得地租。但是,三种要素的报酬,如何具体测算,长期缺乏为多数人所接受的主张。直到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美国的经济学家克拉克(J.B.clark 1847-1938),在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基础上,建立要素边际生产率分配理论,第一次为不同生产要素的报酬测算,提供具体的历史依据及其计算方法。他认为由于全部国民产出是土地、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是,由于它们在生产过程中相互依赖,才使得每一种生产要素如何取得相应的报酬,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如何解决呢?他认为由于各生产要素在参与产品生产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生产率递减的规律。因此,他主张用计算追加每一个单位要素能增加多少边际产品量的方法求解。具体方法是,如劳动报酬即工资的确定,首先计算每追加一个劳动力所能增加的边际产品量(MP);其次,用边际产品量与市场价格(P)相乘,求得边际收益产品(MRP=MP×P),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市场价格与边际收益(MR)相等,边际收益产品又等于边际产品与边际收益的相乘积(MRP=MR×MP);最后,按照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的要求,确定最后一个工人的边际产品收益,作为支付给每一个工人的工资标准。资本、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的报酬,都可以以此类推求解。以上就是要素收入分配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简要的演进过程。

现在问:要素收入分配合理论合乎人类的历史事实吗?先说学者的自我评价,再与历史事实进行比较考察,由此人们不难得出自己的判断。第一位学者是克拉克自己,他称他的理论“在于说明社会收入分配受着一个自然规律的支配,而这个规律如果能够顺利地发生作用,那末,每一个生产因素创造多少财富就得到多少财富。”又说:“如果工资、利息、利润本身都是根据一个公正的原则来决定,那末这些协作从事生产的各个阶级,也就没有什么可以互相埋怨的了。”(注:克拉克:《财富与分配》,商务印书馆,1981年,序言第4页,正文第6页。)第二位学者,就是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他对克拉克的要素收入分配理论,一再给予高度颂扬,“要素分配的边际生产率理论虽然很简单,但它说明了完全竞争条件下收入分配的全部情况。”因为按照这个理论,“100%的产出,不多也不少,在所有生产要素之间进行分配。”(注:《经济学》中文第16版,第182、181页。)总之,无论是克拉克本人,还是当代诸多主流学派的理论家,一致认为要素边际生产率的分配理论,是能够实现收入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理论。然而,历史的事实却不接受这种理论。这里仅借用萨缪尔森的证实研究的成果作为具体的比较对象。萨缪尔森在他的广为流传的著名教科书《经济学》中,以简要的形式,把美国的全部国民收入分配归结为两类收入:一类是劳动收入,另一类是财产收入。研究的结果是,这两类收入都存在不平等的状态,但是相比较而言,“收入方面的最大的不平来源于所继承和所获得的财富的差别。”而且强调“鲜有例外,在收入金字塔顶端的人大部分金钱都是从财产的收入中获取的。”(注:详见萨缪尔森与诺德豪斯《经济学》中关于不平等的根源的论述。)可见,按照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评判要素收入分配理论,即使像萨缪尔森这样的著名经济学家,也会深深地陷入理论和实践的严重冲突中。总之,貌似公正的要素收入分配理论,一旦与当代各国的国民收入分配的实现相比较,就会立即陷于难以自圆其说的窘境中。

2、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决定个人收入分配的唯一历史依据

历史的事实表明,各种生产要素与个人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不取决于各生产要素是否参与产品的生产过程,而取决于它们在参与生产过程中的不同历史地位与作用。这个规律,是马克思在系统研究资本主义的生产与分配的过程中首先发现的,之后在进一步批判抽象宣扬“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时,做了更具体的论证,马克思认为在任何社会状态中,“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但是,就这两种财富源泉的相比较而言,自然界是第一源泉,它不仅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劳动本身也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马克思把这种劳动和自然界的内在制约关系称为“劳动的自然制约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新版》,第298页。)就是说任何人的劳动必须以自然界作为起始性的制约条件。正是从这个逻辑和历史的前提出发,马克思推导出二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性判断:(1)“只有一个人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把自然界当作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新版》,第298页。)(2)“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新版》,第298页。)这两个判断事实上构成一个共同的结论,任何一个人如果只有劳动力是不能创造任何财富的,也难以单独生存。相反,任何一个人一旦拥有生产资料,他就可以或者用自己劳动力与生产资件相结合,或者控制和支配他人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总之,他既能成为财富的实际生产者,而且可以独立地决定自己和其他人的生存。这种由生产资料所有权决定个人收入分配的理论,我们简称为所有权收入分配理论。

那末,所有权收入分配理论是否合乎历史事实呢?限于篇幅,这里略去其他国家的实证材料,仅以前面所引用的萨缪尔森关于美国国民产出的分配中,劳动收入和财产收入的实证研究为例,人们可以明确地判断,无论是过去还是当代,所有权收入的分配理论与历史实践完全吻合。以上的分析表明,按生产要素分配,实质上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决定收入分配的不准确的表述形式。如果要使用,广义的概念包括按劳分配在内,而当它与按劳分配并列使用时,则狭义地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收益形式。

3、生产资料所有者决定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形式和一般程序

生产资料所有者如何控制、支配和决定个人收入分配呢?一般有八个主要步骤,其中第一步是要害的环节。

(1)首先凭借个人对生产资料所有权(不管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还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功能相同),独占全部的劳动产品。(2)从总产品中首先扣除一部分产品,补偿已经消耗的生产资料,作为再生产的新生产资料。剩下的余额是新增加的社会产品,一般称为国民收入,即真正能进入分配的新产品。(3)国民收入的新产品,又要首先扣除一部分产品,作为支付给单纯劳动力承担者的个人收入,并通过劳动者的个人消费,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这部分产品又称必要产品。国民收入的产品扣除必要产品的余额,称为剩余产品。(4)剩余产品是构成生产资料所有者个人收入的主要源泉,但是还要分为几个不同的存在形式,首先是扣除作为税收形式的一部分产品,用以满足社会(或国家)的公共需要。(5)还要扣除一部分产品,作为补偿因天灾人祸等造成的损失,一般以保险形式存在。(6)剩余产品还要进行一次极重要的扣除,这就是作为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追加生产资料,和追加劳动力所需要的必要生活资料,一般以积累形式存在。(7)作为其他用途的扣除,一般以储备形式存在。(8)剩余产品的最终余额,用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个人消费,既包括用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必要消费资料,又包括人作为人享受和发展需要的奢侈生活资料。

以上八个步骤,包括总产品的全部分配过程。但从个人收入角度看,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其一,单纯劳动力承担者的个人收入,即第三步中作为国民收入的第一次扣除;其二,以税收形式,上交社会和国家的部分,即第四步中作为剩余产品的第一次扣除;其三,社会总产品中扣除以上二方面之外的全部剩余产品,都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个人收入。那末,三方面的个人收入是不是以平等的形式并存呢?不是。第一,作为社会或国家的收入,形式上是全民的组织收入,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共同利益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新版)》第一卷第132页。)统治阶级是谁?是拥有大量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个人。第二,作为单纯劳动力承担者的个人收入,形式上是他们的劳动报酬,实质上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个人收入的一种间接表现形式,因为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任何劳动力,只有在生产资料所有者需要时,才能获得维持和使用的机会。总之,在任何社会状态下,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社会总产品的唯一独占者及其分配者。这一点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不例外。区别仅仅表现在对社会总产品的独占与分配的历史形式不同。

4、落实狭义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根本要求在于依法确保私人所有制收益的合理性

以上的分析表明,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实质上是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的不准确的表达,它广义的内涵包括按劳分配。当它与按劳分配并列使用时,狭义的内涵仅指按生产资料私有权分配。在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收益,依社会性质,可区分两类。其一,是劳动者私有制,由于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其所有权收益具有非剥削的性质。其二,资本主义私有制,由于大量使用雇工劳动,其所有权收益具有剥削的性质。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落实按生产要素分配,正确认识私有制中剥削收入的双重历史功能,具有的重要的理论和现实的紧迫性。

目前广为流传的观点有两种,一是怕私有制中剥削的存在与扩张;二是极力否认私有制中的剥削存在。前者产生恐私症,后者引发崇私症。实践证明,这两种错误倾向,都不利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落实。需要从理论和制度二方面彻底纠正。

第一,从理论上首先要敢于承认剥削收入的积极作用,尤其是资本主义雇工剥削收入的积极作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肯定由于资本主义雇工剥削是与运用机器的社会生产力和发达商品生产形式相结合,因此,它内在地具有“三有利于”社会生产发展的历史功能。其一,有利于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生产力发展;其二,有利于不断提高劳动者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其三,有利于不断增大社会财富总量。(注:参见《资本论》第三卷第925-926页,第996页。)这些观点已经进一步被当代国际经济发展所证实,也为中国20年改革实践所证实。其次要清醒地认识私有制中的剥削收入,会导致社会分配中两极分化,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大因素之一。总之,对于私有制中剥削收入,首先是不怕,其次是清醒,最后是引导。在当代中国,它的存在客观上是利大弊小。

第二,从法律和制度上确保私有制收入,包括剥削收入的合理性。凡是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收入,包括剥削收入在内,都是合理的收入。应当从法律和制度给予保护。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别确立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及其收入,合法私有财产及其收入,具有相同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有利加速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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