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所得税论文,纳税筹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格局,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其中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政策: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二、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1.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刚刚达到30万元,比如30.1万元,就要按25%的税率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减少0.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则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这个临界点时应认真进行筹划。
例1:假设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0万元、31万元、32万元、33万元。则应交的所得税分别为:①30×20%=6(万元);②31×25%=7.75(万元);③32×25%=8(万元);④33×25%=8.25(万元)。
税后利润分别为:①30-6=24(万元);②31-7.75=23.25(万元);③32-8=24(万元);④33-8.25=24.75(万元)。
以上计算表明,当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时,这2万元的利润才能够抵补多交的所得税,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小于32万元,那么税后利润反而会小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税后利润。因此,对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接近30万元时,使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最有利;若不能为30万元,必须使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时才有利。
2.关于企业规模和人数的纳税筹划。合理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也可以减轻税负。企业规模较大时,首先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以降低适用税率。
例2:甲公司为一大型企业,在外地设一分公司,该分公司第一年实现利润10万元,第二年实现利润20万元,第三年实现利润30万元。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假设甲公司三年全部盈利,该分公司三年实际上缴了所得税15万元[(10+20+30)×25%]。若甲公司在设立分公司前进行纳税筹划,预测该分公司在前两年可能盈利,而且盈利额不会很大,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对此,设立一个子公司。而子公司和分公司虽然在组织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大的影响。假设该子公司三年盈利水平与分公司相同,这样一来,该子公司三年实际上缴的所得税是12万元[(10+20+30)×20%],节约税款3万元(15-12)。虽然设立子公司的成本相对于设立分公司会高一些,但只要这一成本之差小于节约的所得税额,这一纳税筹划方案就是可行的。
3.聘用特殊人员的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这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或残疾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从而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企业所得税,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
4.关于免税收入的纳税筹划。税法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给予所得税优惠。因此,当企业有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其收益可享受免税优惠。但需注意的是,纳税筹划时必须分清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和营利性收入,其营利性收入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5.关于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里的亏损弥补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1年不足弥补的,可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一规定为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例3:某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2003年开业,当年发生亏损30万元,2004年利润为0,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2007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2008年因对外投资新项目只实现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万元。
该企业2003年亏损3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用2004、2008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该企业2004~2008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1万元(0+3+6+8+4),全部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不需要纳税,但2009年实现利润16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2万元(16×20%)。从纳税筹划角度来看,该企业2008年暂不宜进行新的项目投资,因为至2008年止企业还有9万元亏损未弥补,若进行新的项目投资,必然会影响当年的收益,因此企业应将投资推迟到2009年,使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尽量达到13万元,从而减少纳税。
6.充分利用产业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节税。《企业所得税法》把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纳入了产业优惠体系,以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的环保、节约资源和安全生产意识,促使企业加大这些方面的开发和投资力度。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里的专用设备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且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专用设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这里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7.充分利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原企业所得税法仅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将之扩大到国家级及以下的所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据此,可将现有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当然,高新技术企业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并且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
8.充分利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技术革新设定了优惠条款,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从而可给企业带来纳税筹划的空间。(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一般来说,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比较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折旧额,从资金利用的时间上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较好地发挥了资金的效力;而在累进税率制中则采用年限平均法较为有利,可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高适用税率,从而可避免税负加重。但需提醒小型企业注意的是,在以下情况下须慎重采取加速折旧法:一是加速折旧须考虑5年补亏期。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科技企业更要合理规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二是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获得较高利润的保证,需要持续和高额的投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如根据企业外购专利技术的费用只能计入“无形资产”科目且在规定年限内直线摊销的规定,企业可与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方式,则技术开发的费用不仅能够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而且可以获得实际发生额50%的所得税税前加计抵扣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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