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法律需求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对策论文,需求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扩大,加快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经营机制转换中的摩擦、撞击,新旧机制交替中产生的空隙,各种利益群体的不同利益动机产生的形形色色的经济行为等等,造成错综复杂的关系和矛盾。复杂的关系,激烈的矛盾和冲突,迫切地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和调整,因为市场经济总是同一定的法制相联系,总是伴随一定的法制而形成、发展和完善的。
市场经济对法律的现实需求主要有四个方面:即主体资格地位需求、权利需求、秩序需求和环境需求。深刻认识和正确适应现实需求既是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重要的实践问题。
(一)
作为市场活动中心的市场交易行为,其实施和开展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者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相应的权利,也就是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而能够独立参与市场竞争进行交易。在物物交换的市场商品交换发展初期,进入市场进行交换者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问题是简单的,不严格的,只要你手中有物与他人交换就行,交易资格只要相互承认或市场承认就行了,因为当时无赊欠,无货币。只是随着货币和非物物交换的产生和不断发展,赊欠和交易中介现象出现了,交易者双方关系也发展为三方或多方关系,交易者主体资格及其确认问题必然地提上议事日程并成为市场机制中基本的核心的问题之一。到近代和现代,适应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所形成的复杂市场交易的需要,出现了对交易主体资格的法律确认。这种现代文明社会最公正,又最稳妥有效地确认手段和方式,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繁荣发达的必然产物。现代社会,进入市场交易的行为者首先必须具备主体资格,这种资格必须由法律赋予或确认,无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不例外,都必须由公司法、企业法、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等规定的要件(条件)去毫无偏私的确认。
与此紧密相联的另一重大法律需要是权利需求。市场交易者必须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也就是说,必须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换句话说,具有独立的人格、地位,同时具有独立的权利,这同样是成为实际参与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的真正主体的构成条件,因为一个没有任何权利的主体进入市场其交往活动是没有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意义的。只有独立享有权利的主体参与市场和市场交易才有实际意义。
作为市场独立主体应享有的权利是多方面的,主要有:财产所有权;生产经营自主权;自由交易和平等竞争权;自由契约和自由协作权等等。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是财产所有权或使用经营权,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有归其掌握支配的财产,必须有对其资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具备实施生产经营活动或市场交易行为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改革产权制度必须对各种生产要素作产权界定,促进和保障企业行为的优化,保护对合约的履行有着利益相关的其它主体的权益。市场经济要求,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的企业享有独立财产权的同时,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定价权、销售和原材料选购权,以便参与和适应市场竞争、对市场信号作出自主的、灵活的反应并及时地通过权衡成本与收益,为追求盈利最大化而作出有利于社会资源有效利用的决策。此外,市场机制要求企业能自由契约、自主协作并以自己所有的或归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场关系中,无论产权边界的确定、生产经营权的赋予,还是自由交易、自主协作权利的规定和保障,都无一不是通过法律手段来完成或实现的。
(二)
任何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秩序和稳定。建立市场经济,就要求克服无序状态并建立和保持一种持续稳定的秩序。然而,在当前的现实条件下,由于新旧两种经济体制尚处在转换过程中,旧的规则、制度已被打破,新的规则、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健全,因此,出现了某些“乱”的现象,克服这种无序状态,建立正常的秩序,最重要的是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立规立法,用新法代替旧规旧制,在市场和市场经济培育、建设整个过程中,用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定功能,发挥规范和约束作用,才是最有效、最稳妥可靠的。
市场是法制经济与“道德秩序”的体现,它要求各市场主体之间互相尊重,保证实现权利和履行契约。虽然,市场利益主体和决策的多元化,势必形成多重复杂的经济关系,但是,不论这些关系多么复杂,市场所反映的最本质关系无非是“再现了下列关系:第一,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商品和货币的关系,买者和卖者的关系;第二、生产和消费者的关系”,[1]这些关系包含着人们在生产、分配、 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复杂的产权、使用经营权、收益权、债权等利益关系。为取得、扩大、维护自己的物质利益而发生的一切社会经济活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经营者、消费者的责任、义务的履行以及享有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一个统一的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和制度,这就是法制。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根本性区别之一就在于管理和调控经济关系的权力和手段不同。计划经济主要靠行政权力和手段管理和监控,由人治主导;市场经济主要受法律规范调控。市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竞争、自由交易和契约,不受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的干扰和制约。这就要求变原来的人治主导为市场经济所需求的法治主导、变权力经济为权利经济,显然,旧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靠计划和行政权力主导的经济运行方式已经不适应,转而依靠以统一稳定和客观公正为特点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去规范、疏导、协调和保障经济运行和市场主体利益的实现,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从现代市场经济的整体框架结构及组成要素来看,法制也是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
我们还必须看到,市场和市场经济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的,它的运作、维持和发展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中实施和实现的,离开一定环境条件,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就只能是空中楼阁。然而,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和趋利避害本能的驱使,使得市场主体行为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形,各种各样的冲动导致市场及其环境的无序状态,又时时危害着市场和市场经济。其中最主要的危害因素有:第一、权力介入市场,大搞权钱交易、批文买卖,这在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和紧缺物资市场方面尤为突出;第二,翻牌公司泛监,变相收回和缩小企业经营自主权,阻碍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第三,条块分割、地方保护、地方割据,严重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运行;第四,经济合同诚信度差,履约率低,合同当事人尽量寻求现货交易,引起交易方式的大倒退;第五,不正当经营和竞争,假冒伪劣、偷税漏税成风,投机倒把、欺行霸市盛行;第六,金融秩序混乱、非法垄断、非法透支、非法拆借屡屡发生。凡此种种,极大地破坏和毒化了市场经济的环境,只有及时制止和纠正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腐败和消极因素,市场和市场经济的环境才能得到净化,只有严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实现市场体系的一切行为(包括交易行为、管理行为、监控行为和防护行为等)的规范化、法制化,才能为市场和市场经济创造持续、稳定和有序的环境条件。
(三)
市场经济强烈渴望和呼唤法制,要求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相配套的法律体系。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采取正确适当的对策,加速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步伐,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首先,满足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需求,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发挥产权功能。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细胞是企业。企业生产功能是通过各种合约的联合和协作进行生产而实现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成本在不同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中是不同的,明确各种生产要素的产权,特别是明确界定企业产权,使其成为本身产权的所有者,既是确保生产(经营)行为优化的前提,也是其自主独立地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的前提。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来说,必须立即改变现在的产权关系不够明确的状况,改变名义上的所有者——全体人民不能行使所有者职能,实际上的所有者政府作为企业之外的政治力量掌管企业而不承担经济责任,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又不享有产权的状况,使企业成为自身产权所有者,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以自身财产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现代企业,以便真正适应市场的现实需求。
其次,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在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社会,国家(主要是通过政府)干预和监控社会经济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市场并非万能,在某些经济活动领域,市场不能发挥效用,或者说存在着失灵,需要国家的宏观管理以克服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另一方面,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整个市场运作本身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和调控。市场经济并不是无政府的绝对自由的经济。特别是目前,更需要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继续转变政府职能,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和管理模式,确立市场为经济活动中心,以法规为运行准则的机制,使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由直接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发展计划,确立市场规则,提供市场服务,促进市场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以宏观间接管理为主,宏观微观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事实说明,政府对经济的适当干预是有益的,而不适当的干预则可能是消极和有害的。正如世界银行在它的发展报告中所说:“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产所必不可少的,然而国家又是导致人为的经济衰退的原由”。[2]大量的事实证明,“当市场和政府能协调一致地运行时, 就会取得惊人的成就,而当他们相互对立时,则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4] 有效、适当地干预经济、调控市场,防止政府行为失当的根本措施和办法就是对权力实施有效制约。主要做法有:(一)通过立法规定市场主体“自治的领域”,即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的范围和限度,在自治的范围和限度内,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二)通过立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生活干预的范围、程度和方式,包括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以便把行政干预约束在有限的范围内,这是行政干预法制化、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又是职权法定原则和政府权力有限性这一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的体现和满足;(三)通过立法,规定保障和维护市场主体权益的法律制度和机构,以保证市场主体权益受到行政干预的不法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和及时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再次,适应市场秩序需要,完善调控体系。市场体系的开放性、竞争性、整体性和连续性要求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的有序、持续和稳定。各市场主体之间的所有关系和流转关系,需要民法、商法去规范、调整;市场的规章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需要行政法、经济法去规范、调整;防止和打击假冒商品、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要有刑法、民法去规范和调整。总之,要建立和完善由民法、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群体构成的有机统一体,这就是市场法律体系,包括内容体系、形式体系和功能体系。只有完善的法制,才是市场运行持续稳定的可靠保障。
最后,彻底转换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其产值约占全国工业产值的一半,上交利税占百分之六十以上,但是由于历史上形成的高度集中和封闭的经营管理机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强大的惯性和惰性使其缺乏生机和活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要改变这种局面,适应市场经营的要求,就必须彻底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这既是企业的根本出路,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
此外,加强市场经济法制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素养,对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民众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最主要的市场经济环境条件之一,必须开展广泛的市场经济法制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尤其要学习民法和商法。民法是市场经济最主要的调整器,“民法准则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4], “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5]。民法中的主体平等、意志自由、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公正、公开竞争为特点的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完全一致的。只有民众的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约束意识、法律价值意识、法律工具意识、法律手段意识、法律功能意识、全面守法意识和全面执法意识的全面增强,法律知识的修养全面提高,才是一个国家法制存在的真正基础。欧内斯特·埃里说过:“法治无疑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模式,形成合理的有效的结构和运行机构。但如果没有法治观念武装的公民,法律也是徒具空文。因为如果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甚至没有,不仅公民行为、生活不能普遍法律化,而且对违反法律、践踏法律的人和事,也不会自觉抵制。”所以他指出,法治的先决条件是受过法律教育的,超越作为纯粹生物存在的,毛坯状态的人,也就是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法律意识不是自然产生出来的,因此,必须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给人们以法律的知识、智慧和力量,这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繁荣昌盛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基本条件。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商品社会不能建立在“法盲王国”的基础上。
市场经济绝不是无政府的“自由”经济,而是持续有序的经济,它在政府依法宏观调控下运行,是以法制为主导和边界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6]同样,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调控体系, 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有一个实践的过程。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强烈渴望和呼唤着法制,我们应加速经济立法,完善执法机制,适应市场需要,让法制随着经济的繁荣而更加辉煌。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15页。
[2]《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经出版社版第2页。
[3]《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经出版社版第2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49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84页。
[6]《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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