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与农民的政治参与&以浙中朱村为例_政治参与论文

宗族与农民的政治参与——对浙中祝村的经验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族论文,农民论文,政治论文,经验论文,浙中祝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传统中国,宗族共同体是国家意志达于臣民的传输器,是乡村治理的职能主体,也是村族成员表达利益诉求的一个基本渠道。今天,我国宏观的经济社会结构和宗族共同体本身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那么,这个变化了宗族共同体在今天这变化了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发生着怎样的作用,特别是,对于今天我国农村社会之现代政治发展有着怎样的作用呢?在《从村民到公民途中的宗族》一文中,笔者通过梳理有关宗族与政治发展的研究文献指出,要弄清楚今日中国社会中宗族和政治发展之间的关系,有三个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研究,其中第一个问题,或许也是最根本的问题,是:作为揭示宗族与现代政治发展之关系的一个方面,我们必须在弄清楚个体本位性之确立与否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对于个体的政治参与,特别是在超越于村庄的更大政治共同体中的政治参与,宗族发生着什么样的影响,是个体参与更大政治共同体之政治过程的桥梁,还是羁绊障碍?本文即要通过对浙江中部的一个村庄祝村的经验调查,来对这个问题作一点考察分析。

一、调研方法和祝村概况

本次调查采取半结构式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研究者对浙江省诸暨市祝村的30位村民进行了访谈调查;同时发放了100份问卷,回收问卷92份,有效问卷92份。需要说明的是,此次调查所选取的村庄,不是随机选取的样本,而是与研究者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老家”。研究者在这里出生、成长,而后离开这里,去城市学习、工作、生活,但众多的亲友则仍然生活在这块土地上。调查者的这种特殊的“边缘人”角色,为其调查和研究提供了“既长于外来者,又长于本地人”的优势。

祝村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北部,共有住户约500户,总人口2046人。村落经济是极具浙江特色的家庭小工厂,全村现有家庭工业户140户。由于家庭工业发达,祝村村民普遍比较富裕。对我们的研究主题来说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祝村两千余人的总人口中,冯姓占了1800多人。这些冯姓人口分为六大房族:上四房、宝记台门、六房门、老台门、农会台门、汉仁当。解放前,祝村是房族集聚式的居住,即同一房族的人居住在同一个台门里;土改后,原来由地主居住的宝记台门和汉仁当两个台门被重新分配,依族而居的形式才开始有所改变。改革开放后,由于经济条件的改善,村中很多人都在外自己建房,同一房族集居同一台门的情况才被彻底打破。祝村人虽已不再聚族而居,但日常的婚丧嫁娶、红白喜事中的请客、送礼、帮忙等还是依房族的远近亲疏来处理。我们对祝村村民纠纷处理情况的调查也表明宗族在日常生活中的影响。我们首先询问了家庭内部纠纷处理的情况,结果有近90%的受调查者表示,当其家里发生财产纠葛问题、老人赡养问题、债务分担问题以及一些口舌纠纷等等时,会找“族里受尊敬的长辈”来帮助调解。我们又对“当你或你的家庭与其他人发生纠纷时,你有没有请同族的人帮忙解决”以及“同族的人是否确实帮你解决过纠纷”这两个问题做了调查,结果显示:有85%的人在自己或家庭遇到纠纷时会请同族的人帮忙,有62%的人承认同族的人确实对自己解决纠纷有过帮助。

对日常内部纠纷处理情况的调查表明,在祝村人的生活中,宗族仍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那么,宗族在祝村村民政治参与中的影响又如何呢?

二、祝村村民个体本位性的发展状况

前面指出,要弄清宗族对于个体之政治参与的影响,先应该弄清楚在社会生活中个体本位性的确立与否。这是因为,现代政治发展,包括政治民主化和政治整合,都建基在个体本位的公民权或者说公民身份(citizenship)之上,政治参与首先是作为政治共同体之平等个体的公民参与,政治整合是基于由这种参与而来的政治认同上的整合。因此,在讨论宗族对政治参与的影响时,我们首先应该来考察一下,具有自主意志、具有权利意识的独立个体或者说公民的个体本位性是否已经发展形成,以及发展形成的程度,这直接影响到在“政治参与”中,更多地是宗族操控个体成员,还是个体成员借助宗族之势。

个体本位性的形成发展及其程度可以两个方面来标识,一是在各种正式表达中,个体是否被确认为是权利和义务的最终归属、承受单位;二是在权利和义务(权责)的实际行使、履行中,个体有没有真正体现出切实的主体地位,行使、履行权责的真正主体是谁。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

费孝通先生曾经认为整个中国社会从其根本性质上讲是“乡土性”的,其潜在的涵义即包含着中国社会从根本上是缺乏公民的个体本位性精神的。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六十年间,广大农村地区的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进行的土地改革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的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农民个人主体地位的确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祝村,土改之前,耕地集中在极小一部分地主、富农手里,它使得众多的贫雇农由于没有土地赖以生存而不得不成为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佃农或长工。1950-1951年间进行的土改,祝村实行的是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据村志记载,当时的分配方案是田亩改进户人均1.66亩,改出户人均2亩。这种直接以户口(或我们日常说的人头)来分配土地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民个体从依附走向独立创造了条件。之后,由于生产的需要,政府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如拌工组、农业生产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这种互助合作常发生在同一宗族的亲友之间,因此,在此一时期,所在宗族的强盛与否对农民的生产乃至生活一定的影响。1982年上半年,祝村按中央的精神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人分口粮田,劳分责任田、农户售粮户售户结的新分配政策,其他如村庄集体收益的分配、一些基本福利的享用等也基本做到以个人为计算单位,从而基本确立起了以个体为基本承受单位的权责体系。与此同时,从1982年起,市场经济的号角也开始在农村吹响,祝村也出现了许多自营和承包专业户,大量的农民开始成为既种田又经营其他行业的兼业农民。如果说,建国后的第一次土地改革为农民个体本位性的确立奠定了一个人身独立的基础,那么,改革开放以后,田地山林等与农民生存密切相关的生产资料的人均分配方式和市场经济在农村的风生水起,则使农民至少在权利的享用上具有了独立性。这一点在我们的调查中也得到了证实。

不过,在看到农民拥有了自主权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实际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他们并没有完全以具有自主意志、具有权利意识的独立个体的形象出现。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选民一般都应亲自参加投票活动,如果因客观情况,不能亲自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掌握。第一,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委托他人代自己投票时,委托人必须书写委托书,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被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代其投票,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第二,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如果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如未满18周岁的公民,委托无效。第二,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否则无效。第四,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能有效。但在我们的实际调查中,严格按照选举法规定的程序来做的并不普遍。选举时,在选民因故不能或不想亲自参加选举时,往往由家人或其他亲戚代为投票,但极少有人真正按规定填写委托书,也经常有人接受3人以上的委托。访谈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过他人委托的人说:“自家人,我填和他填还不是都一样”;“反正他选谁我也就选谁,由他填去就是了”;“一家人,怎么可能会去选不同的人呢”,等等。此外,尽管村庄集体收益、一些基本福利的分配等是以个人为计算单位的,但实际发放时则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这当然也是农村的普遍现象。因此,可以看出,尽管在一些形式上我们已将个体表达为权责的主体,但在现实的行使中,在人们的意识中,却并不完全如此。家庭,作为农村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功能有机体,经常是权责的实际承担者。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宗族的影响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桥梁。

三、宗族和祝村村民的政治参与

人们对于政治过程的参与程度是政治民主化程度的主要表征。参与有不同的形式,有“主动的参与”和“被动员起来的参与”,“主动的参与”又有正式的制度化的参与和非正式非制度化的参与。目前,中国农民制度性的政治参与形式主要是选举和投票(如县乡人大代表、村民代表选举、村委会选举、党支部选举、党支部候选人推选投票等)及日常参加村民会议、听取及表决村委会工作报告等;非制度化参与主要表现为集体上访告状、通过人情关系影响公共事务等。下面,我们首先以选举和投票为例来考察分析一下农民正式的制度化参与以及宗族在其中的影响。

为了解农民个体在村庄和超出村庄以外的更大共同体中的政治参与情况,我们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了调查:问题1,您是否参与上一届村委会的选举?问题2,您是否参与上一届镇人大代表的选举?问题3,您是否参与上一届市人大代表的选举?调查结果如表1所示。

村委会选举与县(市)乡人大代表选举可以说是目前我国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最具代表性的形式。村委会选举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农民对村庄政治的参与程度。从表1的数据可以发现,有94.6%的村民参与了村委会的选举,这个数据与民政部公布的全国层面的数据基本吻合,它表明农民对村庄选举的参与率是非常高的。县(市)乡人大代表选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人们对超出村庄之外的更大共同体的正式政治参与情况,已有的一些调查数据显示,与村委会选举相比较,参与县(市)乡人大代表选举的人数与热情都不高,这在我们调查所得的数据中也可反映出来。表1显示,有47.8%的村民参与了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参与市人大代表的选举的更只有27.2%。这两个数据与村委会选举的参选率94.6%相比,差距甚大。而从访谈中,研究者也发现,人们对于村委会选举和县(市)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呈现出两种完全不同的情感态度。谈到村委会选举,几乎每个人都有很多话要说,他们对于选举的格局、选举的程序、自己要选谁以及为什么要选谁等都清清楚楚;而谈到县(市)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时,则大多没什么话,许多受访者表示没有参加上一次县(市)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一些参加了的也大多记不清自己选了谁,不少人甚至还不知道县(市)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是直选的,还以为“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参加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迥然相异的情形?究其原因,应该与人们参与政治的目的或者说动机有关。对于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动机或动力,美国学者伯恩斯曾非常明确地指出,农民和其他人没什么本质的不同,他们都首先是理性自利的人,因此,“当村民决定去参与政治时,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们判定这种参与将为他们自己或他们的家庭带来利益”,简单地说,就是利益驱动。近年来国内已有的不少研究也都指出,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基本动力和动机是农民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及寻求经济利益的回报和保护。在政治参与行为主要受利益驱动的情况下,则可以推论,农民的政治参与程度与这种参与行为跟自身的利益关联程度密切相关,关联度越高(更精确地说是,农民越是感受到这种关联),则参与程度越高,反之,参与程度也就越低。而之所以无论是从参与选举的实际人数,还是参与的热情看,农民在村委会选举与乡(镇)县(市)人大代表选举中都展现出了两副完全不同的场景,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在农民的体认中,村委会选举与乡镇、县人大代表选举同自身的利益关联程度是不同的,前者紧密,后者疏远。在我们的访谈中,绝大多数受访者都认为,县(市)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他们是“不搭界”即没什么关系的,谁当这个代表都无所谓,甚至连本身是人大代表的现任村主任也表示,这个代表当也行,不当也没什么大不了。与此相反,村委会的选举在他们看来就要重要得多,因为,村委会掌管着诸如村集体财务、宅基地的使用、集体分红、计生指标、村庄治安、村里水路电等公共设施建设等实际事务,因而谁当选与村民直接利害有关。

不过,在肯定对利益关联度的不同体认是形成村民在参与村委会选举和县(市)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上的不同情形之主要原因的同时,还应该指出,村民们对于政治参与的效能感也是一个影响因子。访谈中我们发现,不少村民对于自己参与县(市)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实际效能感极其低下,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访者普遍觉得自己是否参与投票对谁当选没有什么影响;二是,他们认为这些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在现实中实际上不起什么作用。这种低下的效能感无疑会影响村民的参与热情。当然,这种影响,和前面所说的利益关联度的影响相比,是次要的。

对村民政治参与之基本动力的分析为我们考察宗族对于祝村村民之政治参与的影响提供了前提。当实际利益的考虑成为影响制约村民政治参与行为的首要因素时,这种影响制约就不能不影响制约到宗族对村民政治参与的作用。先来看对村庄内的政治参与的影响。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在祝村村民投票选举村干部时,候选人是否与自己“同宗同姓(同房族)”已经很不重要了,只有8.7%的受调查者表示候选人是否与自己“同宗同姓(同房族)”是他投票时所最注重的因素。绝大多数人最看重的是候选人是否有本事,是否能将村子带好(而所谓带好,在村民看来就是能给他们带来“实惠”),这占了被调查者的73.9%,远远高于选择“同宗同姓(同房族)”的8.7%,也远远高于选择“跟自己私人关系最好的”9.8%,这表明在祝村村民的选举行为具有明显的实利主义取向。当然,应该说明,这8.7%的数据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完全反映出宗族对于村庄政治的实际影响力。原因在于,“同宗同姓(同房族)”这个因素和“私人关系”、“给钱送礼”等因素一样,在一定程度上总是和“私”联系在一起,这在人们的“政治潜意识”中是不便白纸黑字地上台面的。在中国人的文化观念中,公与私之间是冲突对抗、互不相容的,并且在这势不两立的双方中,“私”在正统的意识观念中始终是被贬斥鞭挞的一方。不少学者指出,公私对立、此消彼长,要求人们在道德意识和政治理念上“以公灭私”、“大公无私”构成了中国文化的基本观念,鲜有人敢公然挑战质疑,至少表面上被人们所普遍接受。因此,对于众多普通中国人而言,你要他大方坦诚地在公开场合承认自己的私念,是会有一定的心理障碍的。实际上,从我们在以更“家常”、更随便的形式进行的访谈中(至少不需要留下“白纸黑字”),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发现宗族所具有的影响。如有的受访者就明确表示,在村委会选举之前他们房族的人曾“开会合计”,为他们房族出的候选人出谋划策;我们还发现,在实际选举过程中,“上四房”中的人不仅自己的选票完全投给了自己族里的人,他们还动用自己的私人关系为房族候选人拉票;还有的受访者则表示,尽管在选举中他们最注重候选人是否有本事,但在“本事”看来差不多的情况下,“自己房里的”总是要优先考虑的。

但是,我们还是必须指出,尽管访谈表明宗族因素对村庄选举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无论从村民在选举中之所以接受宗族方面的影响来看,还是宗族在施加影响时所采用的许诺或方式来看,宗族对于村庄政治的影响都是和利益考虑联系在一起的,甚至是从属于利益考虑的。如某受访者表示,她所以积极支持本房族的候选人,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该候选人答应可以帮她孩子去镇上学校上学;另一位受访者之所以支持本房族的候选人是为报答候选人曾经给予自己及家人的帮助;还有一些受访者则明确表示,优先选择“自家人”是为了自己在可能遇到困难时有一个依靠。而另一方面,房族在对族人施加影响时显然也明白“有钱能使鬼推磨,无钱父子不相识”的道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祝村村委会的选举过程中,“上四房”的人之所以如此卖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他们推举的候选人在参选过程中给了这些得力的帮手各种各样的“好处”,这种“好处”,小到“一包烟”、“一顿点心”,大到“孩子的学校”、“地基的审批”等等。尽管该候选人最终没有选上,但仍能拥有一些“忠实的追随者”,这与他平时的慷慨与乐于助人是分不开的。

这样,就表现于村干部选举活动中的村民对于村庄政治的参与而言,我们大体上可以得出结论:影响村民对于村庄政治的参与的最主要的因素,是实际利益考虑,宗族的影响已极为次要,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宗族要想发挥出它剩下的那一点影响力,也往往要与给村民的实利相结合,村民接受宗族的影响,是从属于利益考虑的影响的。这是村庄内宗族与政治参与的基本情况。那么,宗族对于村民在超越于村庄的更大政治共同体中的政治参与的影响又如何呢?亨廷顿曾指出,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最大区别是人民在大规模的政治组织中参与政治并受其影响的广泛程度。在传统社会,参政在村落一级可能是普遍的,但超过这个层次,政治参与便局限于很小的范围了。政治现代化的一个最基本的要素是整个社会的各个集团在村镇以上层次参政。因此,要考察宗族对政治参与的影响,还需要、甚至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宗族对人们在更大共同体中的政治参与的影响,而这,我们可以以宗族对村民参与县(市)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影响来表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总则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是我国民主制度的基础,也是真正把农民同国家联系起来的最主要的制度渠道。

那么,宗族对村民参与县(市)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影响如何呢?假如说,宗族对于村庄内的政治参与的影响尽管由于村民普遍更重视实际利益而已大为削弱,但还没有完全消失的话,那么,从我们对县(市)乡(镇)人民代表选举情况的调查来看,宗族的影响则可以说已完全看不到。这可以从表3的数据看出,也可以从我们的访谈中感受到:没有一个受访者表示,在县(市)乡(镇)人民代表选举中曾考虑过宗族的因素,或宗族曾试图对他施加影响。

原因何在?也许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为什么几乎完全看不到宗族对于村民参与县(市)乡(镇)人民代表选举的影响。第一,如前所述,由于村民缺乏对于县(市)乡(镇)人民代表选举与自身之利益关联的体认,同时也由于村民在县(市)乡(镇)人民代表选举中参与效能感的低下,村民本身对参加县(市)乡(镇)人民代表选举不关心、不热情。而当村民本身对此没有什么热情的时候,宗族也就很难发挥影响。恰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现今农村中的宗族也许“可以抑制农民的不合作行动,却不一定有能力促成农民的主动合作行动”。也就是说,宗族也许可以让农民不做什么,但却不能让农民去做什么。第二,宗族之所以愿意并影响着村庄政治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村庄政治与自身有着紧密的利益关联,是因为它感受到了这种关联。而对于更大共同体中的政治参与而言,当村民在既有的社会政治格局下看不到人大代表选举与自己有什么利益关联的时候,事实上,宗族也未必能突破这种格局的束缚而看到、预见到其中的联系,因此,在利益关联是影响政治参与之最基本的因素的情况下,从根本上,宗族也不太会有去影响人大代表选举的现实动力。第三,从现实的参与环境来看,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村庄实行“村民自治”,这一“自治”的规定,为宗族在村庄政治中发挥自己的影响力提供了一定的合法空间或者说余地。而到乡镇甚至县一级,则不存在“自治”的正式许可,因此,在根本上,恰如我们在调查中所听到的,一旦涉及大共同体的治理,则主要要“看上面领导的意思”,国家是不会轻易让宗族伸手入内的。

不过,如果说,对于村民正式的制度性政治参与,特别是对于他们在超越村庄的更大政治共同体中的政治参与,宗族已没有多大的影响力,那么,接下来我们要说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宗族已完全失去了任何作用。事实上,正式的、制度化的参与方式,如参与投票、选举、信访等,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扩大了农民的政治参与,但是由于在我国实际的政治过程中,这些组织和渠道从根本上是国家的政治精英行使、维护自己的权力,贯彻落实其各种政策方针,进行社会政治动员的工具,因此,农民虽然在某些时候可以利用它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总的来说,他们通过这种正式组织和渠道的政治参与是受到严格操纵和控制的,其自发性和主动性非常有限。正如伯恩斯在分析各种正式的或被认可的参与方式后所指出的那样,所有这些方式,作为农民为追求和捍卫自身的利益而自发主动地参与政治的渠道,是不太有效的,也正因此,农民在现实中也没有拿它们当真;在现实中,当他们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或者,试图为了自身的利益影响公权力的作用时,往往会更多地求助于非正式的渠道。在这里,宗族有了它发生影响的空间。比如,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这样一个事情:

祝村村民F与同村村民C由于一条过道的问题发生了冲突。F认为C房屋旁小路经过自己家的地,影响了自家地的耕种,因此要求C支付一定的费用,但C认为自己在申请审批购买此宅基地时已将所有费用(包含这条小路)一次付清,因此拒绝F的要求。两家争执不下,F一怒之下,就运来砖块石头将C家的小路封堵,并雇人陪同自己守在边上,扬言若C不出3000元,这条路就此封死。C就此事报警。当地派出所以F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带走。

事发之后,F的家人万分焦急,去找支书与主任帮忙,但支书与主任表示此事他们不便出面,因为一,F与C都是本村村民,他们随便帮F说话会有偏袒之嫌,且F有错在先;二,此事镇上派出所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他们处理不了,已移交公安局处理,市公安局他们也不熟,即使有心也帮不上。支书与主任并告诉她,根据F的行为与要钱的数额,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可能会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无奈之下,F母亲找到九爷爷(他们房中辈分最长的),求九爷爷帮她想想办法。九爷爷说,他自己没什么办法,不过可以先请“自家人”(指同房族的人)过来,一起吃个饭,看大家有没有办法。于是,在九爷爷的张罗下,同一房族的人能来的都来了,因为听说有可能会被判刑,大家都觉得事情严重,尽管认为F干的事不地道,但总不能让他去“蹲监狱”吧。最后,大家一致认为应该先让F堂舅舅的女儿(在县城一家银行工作)帮忙打听这个案子的一些基本情况,然后,再决定采取什么行动。恰巧,这个F的远房表妹有同学W在公安局工作,于是在F母亲的请托之下,远房表妹安排九爷爷和几个房族里比较能干的人跟公安局的W一起吃了个饭,大致了解了这个案件现在主要由谁负责,关键在哪等具体事项。此后,F母亲又带着土特产去拜访W,并在W的介绍下,认识具体负责此案的H,最后H在一次吃饭时提醒他们说此案的关键在C,若他撤诉,那么到时候就好办得多。于是,为取得C的原谅,九爷爷和房里几个“有面子的人”去C家劝说,同时村支书作为中间人做一个调停,支书最后说:F是做的不对,但乡里乡亲的,教训一下就算了,不要弄到上面去,免得以后两家积怨太深。在整个房族的努力下,C终于同意撤回诉讼,F也终于安然回家。

这个事件,从表面上看,似乎并不是一个典型的政治参与的事件,但就政治参与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而言,此一事件无疑也可以认为具有政治参与的性质,它涉及的是农民如何利用私人关系影响国家权力机关之公权力的行使问题,因此是一种非正式、非制度化的参与方式。

在上述事件的“摆平”过程中,我们明显可以看到宗族的身影。事发后,当村里人告诉F母亲,她儿子被“警车”带走后,这个农村妇女首先想到是向村领导求助,因为在她的直觉里村里的领导是与上面领导熟识的,只要他们愿意帮,肯定能行。但事态发展超出她的预想。在这种情况下,F母亲没有像西方电影所描述地那样,去找一个好律师来帮助自己的儿子,而是非常习惯性地去找自己房族的老人寻求帮助。而她之所以去找“九爷爷”,其实并不是九爷爷自己有什么解决此事的办法,而是因为通过九爷爷可以召集整个族里的人,用整个房族所拥有的关系来帮助自己渡过难关,事实上,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无论是远房表妹动用自己的同学关系、通过同学让族人与办案人员进行的沟通,还是最后房族的人出面去劝说C撤诉,并从而最终成功将事情摆平,这个族里的人都在用他们熟识的方式尽力而为。

当然,宗族之所以愿意出力帮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觉得,尽管F“干的不地道”,但如因此而去“蹲监狱”,则“太难听了”,不仅对F家的声誉造成影响,而且会对整个房族的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另一方面,宗族的帮忙也并非完全是“白帮”。在很多情况下,它给予其成员的“保护性帮助”也往往需要其成员用“听话”或其他形式来回报。这在上述这个案例中也不例外:F平安回来后,他母亲在家里摆了四桌饭,感谢大家的全力帮助。饭后,九爷爷对F说:“以后要好好做人,再出事,我们就不管了。你那块田的事儿,就不要再犟了。C能撤诉,支书也是说了话的,人要知道感恩。”F听了未发表意见,他母亲则说:“就听九爷爷的吧。”原来祝村有一些田被镇上一家企业看中,想做厂房,由镇政府出面跟村里商量,但由于补偿较低,更听说村支书和村主任从中获得好处(有传言说是镇领导答应事成后他们可以用极低的价格各自在镇上买一套房子),开始时一些村民不乐意,但后来通过一系列工作,其他人都已基本同意,只剩下F这个“刺儿头”一直顶着。现在,也解决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宗族帮忙在许多情况下不完全是“白帮的”,不过,从我们的调查所了解的情况看,在农民以非正式、非制度化的方式与村庄之外的公权力打交道时,通常都是当事人自己主动借助于宗族的力量,这和前面我们所讨论的在诸如村委会选举之类的活动中主要是宗族动员乃至施压于个体的情况是不同的。

四、结论

从上述对祝村的调查中,我们大体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在个体本位性的确立方面,我们的调查显示,在新中国成立的近六十年间,在田地分配、村庄集体收益的分配、一些基本福利的享用方面,农村居民已基本确立起了以个体为主要承受单位的权责体系。当然,在承认农民拥有自主权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现实中,在他们实际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他们并不完全是以具有自主意志、具有权利意识的独立个体或者说公民的形象出现的,家庭,作为农村的一个最基本的功能有机体,事实上,会经常成为权责体系的实际承担者。这一方面为宗族对个体在政治参与方面施加一定的影响提供了一个可能的中介,另一方面,就个体本位性是现代公民身份相对于传统之“庄户”、“族人”等等的基本特性而言,可以说,我们所调查的农民确实处在走向“公民”的途中。

第二,人们对于政治过程的参与程度是政治民主化的基本表征。我们对祝村的调查表明,利益关联程度或者说村民对于利益关联程度的体认,是制约他们政治参与行为的最根本的因素。对利益关联程度的不同体认不仅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民对于村委会选举和县(市)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两种完全不同的情感态度,而且也制约着宗族对于家民政治参与的影响作用。(1)当利益考虑成为影响农民政治参与的首要因素时,宗族的影响本身就削弱了。(2)在利益考虑成为影响农民政治参与的首要因素的情况下,宗族即使还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的政治参与(主要是在村庄政治的层面上)发生影响,这种影响也往往要借助于利益媒介。(3)在对超越于村庄的更大共同体的政治参与上,一方面,当农民看不到利益关联因而对此自然无甚热情的情况下,宗族也就难以发生影响,另一方面,利益关联既制约着农民政治参与行为的动机,实际上也制约着宗族去影响农民政治参与行为的动机。而当农民在既有的社会政治格局下看不到在更大共同体中的政治参与与自己有什么利益关联的时候,宗族也未必能突破这种格局的束缚而看到其中的联系,从根本上,宗族也不太会有动机去影响农民在更大共同体中的政治参与。综上所述,就对于农民的政治参与,特别是在更大的政治共同体中的政治参与而言,宗族既没有表现出参与之羁绊障碍的作用,也没有表现出参与之桥梁的功能——事实上,就利益关联是农民政治参与行为的首要制约因素而言,可以推论,由市场所推动和形成的村民与外部世界、村庄与外部世界的利益链合或者说对这种利益链合的体认,才是农民参与更大共同体之政治的根本桥梁。至于宗族对于农民在更大共同体中之政治参与的影响,应该是在这一根本桥梁形成之后的事。事实上,在对超越村庄的一些非正式的、非制度化的参与中,宗族之所以表现出一定的影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类参与都因具体事件而起,而这些事件与当事人、与宗族之利益攸关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由上述可知,对于宗族在农村政治发展中的作用,不管我们曾经是寄予厚望、希望它是农民对抗强权的堡垒也好,还是认为它会成为阻碍农村政治民主化乃至整个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消极因素也好,事实上,宗族发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不仅取决于宗族本身的状况,更取决于宗族生存于其中的更一般的环境条件,如农民之个体本位性的发展状况,市场所推动与形成的农民与外部世界的利益链合程度,以及民主与法治的制度环境等等。换言之,我们不能仅仅将宗族作为“自变量”来看它对农民政治参与、政治发展的影响,我们更应该将宗族对政治参与、政治发展的影响本身看作是环境变化的“因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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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与农民的政治参与&以浙中朱村为例_政治参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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