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与民营银行的建立_民营银行论文

市场准入与民营银行的建立_民营银行论文

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与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论文,市场准入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民营银行含义的界定

民营银行问题是目前理论界争论的热点问题,究竟什么是民营银行,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界说。对这一问题的本质认识,直接关系到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难易度。关于民营银行的含义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治理结构说,认为民营银行就是采用市场化机制经营的银行。熊继洲、李焱认为“民营银行是指拥有合理产权结构和实行市场化公司治理的银行。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在产权结构上,民营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但也不等于私人银行。2.民营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个经营权问题,是采用市场化机制进行经营和管理。3.民营银行是金融企业,必须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拥有市场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不能办成家族制银行或国有制银行。”①二是资产结构说,认为民营银行就是为民营企业服务,向民营企业贷款的银行。张吉光、郭凌凌认为“民营不等于民有,民营银行不包含所有制色彩,只表明一种经营机制上的特征。”②林毅夫认为“银行业实现充分竞争的最佳途径就是向非国有中小金融机构开放市场”③。钟伟认为“中国民营银行目前宜走社区银行之路,而不应该好大喜功,毕竟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如果缺乏有效监管,那么民营银行就有可能重复当年基层金融混乱不堪的局面。”④三是产权结构说,认为民营银行就是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孙世重“认为民营银行只能是由民间资本,而最好没有政府资本参股的银行。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必须是完全民有的,至少是非国有经济控股。”⑤周浩明等认为“民营银行,就其名称而言有二重属性:其一是民营银行,它是由民间资本设立,由民间资本控股经营;其二是商业性银行,其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与民营相对应的一是国有银行,二是政策性银行。民营银行具有民资、民有、民治、民营、民享等特征。”⑥曾康霖认为“民营银行相对于官营银行或国有银行而言,只要这个银行产权为民间所有,由经理独立自主经营,以盈利为目的,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对净利润的分配权,这样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⑦

对于第一种观点,我们认为有失偏颇。公司治理结构不等于产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是否按市场机制运作,不是鉴定民,营银行含义的标准,而是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应具备的条件。如果按这种观点理解,国内所有实行了现代企业制度、按市场化机制运作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私人银行都是民营银行。第二种观点也不科学。银行服务的对象并不是问题的关键。银行作为金融企业,都以盈利为目的,银行贷款客户的选择也不以所有制的性质为标尺,而主要是看资信状况。民营企业只要资金实力强,信誉等级高,同样得到银行甚至国有四大银行的亲睐。另外,我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并没有规定国有四大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能为民营企业服务,也没有限制民营银行准入市场,更没有规定国有四大银行只为国营企业服务。问题只是在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20多年,各项事业发展方兴未艾,基础产业、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投资大,单纯靠财政投资难以维系,随着投资体制的改革,银行信贷资金成为支持这些投入的重要力量,导致大银行尤其是国有四大银行不能照顾到也无力支持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出现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信贷真空。所以,我们认为组建民营银行主要定位于为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服务,但不等于说就是为民营企业服务,只是民营银行组建初期,规模较小,实力有限,还不具备为大型企业提供巨额融资服务的能力,只要有条件、有能力将来也可以为国营企业甚至大中型国营企业服务。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决定银行性质的应该是产权制度,但不一定是纯民间资本控股经营,只要民间资本在产权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都可视为民营银行。随着我国国有四大银行产权制度的改革,银行产权向公众开放,向民间开放,将来也会逐步过渡到民间资本在产权结构中居主导地位,那时,国有银行也就转化为民营银行。所以我们认为,民营银行就是民间资本控股经营,民间资本在产权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按现代化企业制度规范运作,并以营利为目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组建民营银行的原因

(1)民营企业尤其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客观上要求组建民营银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激活了民营资本,使民营经济大发展,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日显突出,组建民营银行的呼声越来越高。据有关部门进行的调查显示,14个省市700多家民营企业几乎100%的企业缺少发展基金,50%以上都将银行贷款作为第一选择。但实际上80%以上的企业是靠自身的积累而非银行贷款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56.5%的民营企业认为获得银行贷款很困难。很多民营中小企业即使有好的项目也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许多民营中小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金融高利借贷。虽然各地都出台了有关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但保管理的规定,安排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但由于对担保人资产抵押及企业自身信用担保的条件都有明确的限定,使较多的中小企业难以享受到政策的优惠。⑧

(2)民间金融非规范化运作,高成本、高风险的小额信贷很难适应规模日益扩大的民营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要求组建民营银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呈现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态势。目前民营企业在我国对GDP的增长贡献率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已达74%,在经济增长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民营中小企业对资金产生需求,另一方面老百姓手中积蓄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调剂民间资金余缺的中介机构——民间金融产生了。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民间金融最活跃,发展最为迅速。现以温州为例,温州民营中小企业很难取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求助于民间金融。据我们调查,约有83%的农户进行过民间借贷活动,其中,用于投资办厂的占36.3%,经商开店的占21.2%,养殖业的占18.2%,房地产及其他的占7.6%;在对190家民营企业的问卷调查中,有176家进行过民间融资活动,占92.6%。而温州民间资本充裕,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2002年的统计,温州民间资金占温州金融市场货币流通量的30—40%,通过民间金融为民营中小企业筹资总额高达300亿元以上。这表明民营中小企业对民间资本的依赖和民间资本的利益驱动是温州民间金融长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可否认,温州民间金融在为民营企业融资、疏通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民间融资利率高,风险大,金融秩序混乱。80年代,温州民间借贷月息从1分到4.5分不等,先后发生过三次民间金融风潮,即1985年的“招会”风潮,1986年的“排会”案,1988年的“平会”倒会和“银背”破产。据不完全统计,每次“会案”风潮,仅倒会、破产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背”人员就达数十人,总金额在6000万元以上,而100万元以下的则不计其数,涉及金额达1亿元以上。风潮爆发后,为索债而引起的非法拘禁、扣押人质、焚烧住宅以及人命案频频发生,严重地威胁到当地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的安定。二是民间融资额度较小,难以适应企业规模日益扩大对资金的需求。温州民间金融基本上属于小额借贷,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至十几万元,超过50万元的并不多见。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民营中小企业规模的扩大,对资金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据郭斌等人对257家企业的调查,这些企业在初创时期的平均投资额为96.48万元(标准差=332.01),而现在企业平均投资额为339.91万元(标准差=613.34),说明随着企业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张,对资金需求的总体规模出现较大的增长,民间小额信贷很难满足这些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3)企业(一般企业)制度改革与金融企业制度改革不对称性矛盾,要求组建民营银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企业制度改革超前,所有制结构呈多元化、民营化的趋势,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更快,产值大幅度提高,对增加产出、提高就业、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日趋重要。而金融制度改革滞后,官方垄断程度非常高,市场进入难度非常大。截至2005年12月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存款占全部金融存款余额的70%,贷款总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总余额的60%,并且贷款主要向国有大型企业倾斜。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带有深深的国有烙印,新建立的城市信用社由于没有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受政府的影响也较大。⑨由于企业制度改革和金融企业制度改革不同步,出现了企业制度多元化、民营化与金融企业制度“单一化”、“官营化”的反差,导致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信贷“真空”。

3.组建民营银行应具备的条件

(1)内部条件。民间金融国家三令五申加以取缔,几经波折,不但没有取缔,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民间金融有存在的客观土壤,与其如此,倒不如由地下搬到地上,通过组建民营银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缩小民间金融活动空间,使民间金融逐步自然消失。这既能健全金融体系,增强银行业之间的竞争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经营机制的改善,又能稳定金融秩序,防止金融危机的产生,取得一箭双雕的效果。民营银行产生的内部条件与民间金融产生的原因一样,即有资金的供给和对资金产生需求。这些内部条件我们基本具备:一是我国一些地区经济发达,货币化程度高,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比较完善;二是社会资金比较充裕。截止2005年12月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8.72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14.11万亿元,居民个人有能力通过参股民营银行获得新的投资机会。我国已有相当一批上规模和优质型的民营企业,成为组建民营银行的投资主体。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成长壮大,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营管理经验,民营企业家的才干和敬业精神是民营银行发展不可缺少的宝贵财富;三是民营银行发展的空间逐浙显现。如前所述,我国金融业官方垄断程度高,经营效率低,同时广大中小企业的资金的需求并没有得到合理满足,市场空间很大。⑩

(2)外部环境。组建民营银行除了具备客观经济基础以外,还需要有良好的制度环境。这是我们的不足之处,应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这些环境。具体包括:一是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二是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尽快出台《民营银行法》,明确市场准入标准、股东结构、组织结构、营业范围、法定准备率、现金漏损率和超准备率、分立合并与解散等事宜。三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级体系。商业银行选择客户的基本依据是企业的信用记录和可抵押的资产,而不是企业的产权属性。转型时期社会信用的普遍缺失,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大量掠夺与掏空行为,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已经使得表面上的产权属性不再是商业银行对客户资信评判的可靠信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和“惜贷”现象同时并存,反映了企业和银行同时处于各自的困境中,要得到解决,需要整个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共同改进。(11)

4.组建民营银行模式的选择

首先,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吸收民营资本。国有四大银行由于产权虚拟、吃国家“大锅饭”、经营机制过死等原因,不良资产居高不下。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2月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达19.56%,2004年达13.22%。2005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过剥离部分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率下降到8.79%,但与国际上优秀银行2%-3%的不良资产率相比差距还很大。建议国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要进行彻底的股份制改造,吸收一部分民营资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其次,改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使之成为民营银行。改组后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的股权结构最好是:财政股控制在10%以内,自然人股控制在20%左右,法人控股在70%左右。由于大大提高法人股所占的比重,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法人在经营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摆脱政府行政干预,按市场规则行事,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营业绩。

再次,新建民营银行。建议按市场规则设立,政府应尽快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研究,尽快出台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标准和相应的监管措施,明确最低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营业范围、市场退出机制、金融保障制度(如存款保险制度)等相关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把关,严格按市场准入标准和规定办事,既不能盲目追求数量,也不能采取歧视的态度。条件成熟一个建一个,决不能放松准入条件,也不能放松监管力度,以防止出现机构膨胀和民营银行监管真空的局面,确保民营银行的稳健运行。

5.组建民营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1)民营银行的风险防范问题。组建民营银行主要是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但必须注意风险防范问题,搞不好,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酿成金融危机。1997年以泰国为代表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前车之鉴。为此,对新建民营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和资本充足率要有严格的限定,以股份制的方式组建,最低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来自民营企业的资本不少于注册资本的50%,来自自然人的资本不超过20%。资本充足率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标准即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和差别准备金制度。由于银行业本身具有“脆弱性”,是高成本、高风险、高负债的行业,加之民营银行组建初期,资信能力差,信誉等级低,其服务的对象中小企业更是如此,这无疑加大了民营银行业务经营的高风险性。为了防范民营银行业务经营的风险,除了加强事先金融监管措施(包括市场准入标准、资本充足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的规定、营业范围的确定及市场退出机制等)外,还必须实施事后补救措施即积极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当投保银行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为其付现,提供事后补救,以保护存款人尤其是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减少存款人的损失,并防止挤兑风潮,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差别准备金制度是根据民营银行信用等级的高低分别实行高低不等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信用等级高的民营银行实行较低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信用等级低的民营银行实行较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

(2)民营银行的关联贷款问题。无论是新建民营银行还是改组民营银行,都要注意股本结构,防止一股独大,防止民营银行被某企业或某人所控制,从而使银行成为某企业的附属机构,引发关联贷款,加大金融风险。为此,应坚持“三分开”原则,即民营银行要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互相分开,保证银行的人员专职、财务独立及资产完整。此外,“三分开”制度还要求银行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不存在损害银行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三分开”制度要求民营银行在组建阶段及经营过程中与其关联股东应该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彼此间的一切行为都应该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对持股比例超过10%的大股东,其贷款应控制在其出资额的80%之内。

(3)民营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必须建立民营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如果银行只能进入没有退出,就会在金融界引发道德风险,这一点已被各国的实践所证明。只有及时清除那些不良的银行,才能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在银行业开放的过程中,民营中小商业银行的退出机制尤其重要,如果没有严格的退出机制,银行一旦倒闭,直接利益的受害者就是存款人,有可能引发整个银行业的信誉风险和金融危机。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应尽快出台金融监管法规,严肃金融纪律,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特别是要有一整套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程序。需要让民营银行从成立的第一天起就知道如果犯规就有可能被罚出场。一旦民营银行资不抵债,就应当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建立预警机制,并配合实施“红黄牌”制度。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谁出示“黄牌”,谁出示“红牌”。必须要在破产程序中保证广大存款人的利益,防止把民营银行的风险集中到中央银行,避免在金融业出现道德风险。

注:

①熊继洲、李焱:《民营银行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版,第6期,第22~29页。

②张吉光、郭凌凌:《开放民营银行需慎行》,《国际金融报》2002年7月10日,第5版。

③林毅夫:《自生能力与改革深层次问题》,《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2期,第3~5页。

④钟伟:《中国民营银行宜走社区银行之路》,《上海金融》2004年第6期,第8~10页。

⑤孙世重:《发展民营银行需要澄清的几个关键问题》,《金融研究》2003年第2期,第12~15页。

⑥周浩明、胡文明:《民营银行的比较优势及发展路径探析》,《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9期,第23~25页。

⑦曾康霖:《民营银行:敏感而需要讨论的金融热点话题》,《财经论坛》2003年第1期,第48~51页。

⑧⑨⑩(11)文琼:《中国内地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路径选择》,《经济探索》2003年第9期,第35~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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