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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是客观反映农业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和价值变化的一种方式。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包括鉴定评估准备、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因果关系分析、生态损害价值良好以及生态环境修复评估等等。为了规范农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陆续颁布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XX年)、《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XX年),使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更加的科学、合理,也更具可操作性。但随着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制度的实施和运行来看,还存在亟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制度
农业和农村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一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别是我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我国的农村稳定和发展尤为重要。而入世使我国农业逐渐全面面临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农业的运作也将迅速市场化,农村面临诸如农民增收难度加大,农村失业人口增多等问题。
1农业司法鉴定的概念
司法鉴定一般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对于司法鉴定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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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从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一个专门概念下定义“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的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于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
通过对以上司法鉴定定义的分析、借鉴,考虑到农业司法鉴定的特点,笔者认为农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和仲裁活动中,对涉及到的与农业相关的专门性问题,经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当事人指定或委托,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的农业司法鉴定人或者其他农业技术人员运用农业知识、技能和科学技术手段依法作出判断、鉴别的科学实证活动。
2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
2.1鉴定评估机构管理有待完善
原环保部分别于XX年、XX年陆续发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
第二批),共计向社会推荐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构29家。为了便于对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XX年,司法部颁布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
审办法》,就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准入设定的具体的条件和要求,但这些规定与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现实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如,鉴定机构收费过高又是普通农户难以承受,而一些不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虽然收费较低,但鉴定结果不具有合法性。
2.2损害鉴定程序和方法有待完善
XX年环保部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农业部发布《农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技术导则》,但二者存在规定范围过窄,《总纲》和《导则》中均回避了核与辐射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农业生态环境鉴定的程序较为混乱,鉴定方法和标准不统一-,鉴定行为缺少科学依据作为支撑。此外,--些技术标准存在缺陷也是影响鉴定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因素。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将灌溉水中的Cd限值为/L,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将饮用水中的Cd限值规定为/L,出现了符合直接饮用的水却不能用于灌溉的窘况。
2.3鉴定资金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以及损害赔偿费用和资源环境恢复都需要一笔较大的资金支持,但从目前资金来源来看,缺少通常的资金保障渠道。目前,环境损害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相应的环境风险防控机制不够完善,环保生态修复资金社会化分担机制还没有建立和推广,尤其是农业生态领域,环境污染持续时间长、受污染范围广,土壤等农业生态环境一-旦遭受损害,后期的修复资金需求大。目前的资金体系在维护农民受损权益和生态功能修复方面难以做到充分的救济。
3完善对策
3.1完善行业准入及资质管理
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离不开--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评估鉴定机构。应完善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准入机制和鉴定评估资质评价机制,并加强从事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首先是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环保、市场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合理引导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其次是加强鉴定评估管理。借鉴相关鉴定评估成功经验,试行资质分级管理机制,由环保、市场或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能力、鉴定机构以及资质等级进行审核评估,完善法律法规,统--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和方法。加强鉴定主体的监管,完善责任倒查追击机制,增强污染评估信息公开力度。
3.2农业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1)委托主体
鉴定的委托权是由鉴定的决定权派生的,因此只有具有鉴定决定权的主体刁`能成为鉴定委托主体。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在侦察阶段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查机关决定鉴定在起诉阶段由公诉机关或侦察机关决定鉴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鉴定刑事自诉、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仅有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权。目前,当事人、代理人可以作为非诉案件或诉前案件的委托主体。
(2)委托手续
鉴定委托是一项法定程序,必须有书面的鉴定委托书。凡提出鉴定委托的机构都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填写鉴定机构提供的委托鉴定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明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和相关鉴定资料。
(3)委托的变更和撤销
鉴定决定主体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撤销鉴定委托,但应赔偿鉴定机构的损失。
(4)农业司法鉴定的受理
农业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鉴定委托书后,首先应明了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和相关案情审核所提供的文书资料是否完整查验检材名称和数量,确定有无鉴定条件并根据本鉴定机构的技术力量决定受理与否。
对于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鉴定委托,农业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农业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办理受案登记、收费等手续对于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农业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在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委托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笔者认为对农业司法鉴定来说时间过长,将错过鉴定的最有利时机,改为日较好。
对于委托方提供鉴定的文书资料或检材不全的,可要求其进一步补充鉴定材料对于鉴定委托要求超出本机构鉴定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可建议其委托其他农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对于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鉴定委托方说明理由。
3.3完善资金保障及来源管理
鉴于污染损害的修复、赔偿等资金需求较大,应在审批相应许可时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财政担保,并将其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有利于促使申请者,尤其是对农业生态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许可申请者,要求其提供必要的环境损害担保,以保障后期环境污染修复和鉴定所需费用。此外,把环境损害纳入到保险范畴,即,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使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受害者的利益也及时得到必要的赔偿。建立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基金监管制度,采取专款专用。
结语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每年因各种突发事件导致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时有发生,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为完善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保护“三农”利益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玉镶《司法鉴定学基本概念研究》,《中国司法鉴定》年第期。
[2]孙秉晨《建立科学规范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势在必行》,《中国司法鉴定》
年第期。
论文作者:王晓宇, 腊孟珂(通讯作者), 芦昱, 沈莉萍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实践》2019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0
标签:鉴定论文; 农业论文; 司法鉴定论文; 生态环境论文; 鉴定机构论文; 环境论文; 环境污染论文; 《建筑实践》2019年第11期论文;